【國際性別人權新聞】#媒體性別意識
澳洲新聞委員會(Australia Press Council)近期發佈的一個給予新聞從業人員在報導具多元性傾向、性別認同及性特徵對象時的綱領,包括:
1️⃣ 提及個人的性傾向、性別認同、性特徵對報導內容的必要性
2️⃣ 準確性
3️⃣ 避免造成歧視及人身安全疑慮
4️⃣ 個人隱私
儘管該綱領不具法律效力,但是它提供了媒體在進行相關報導時應該注意和考量的事項,例如,當媒體報導一案件時,是否要揭露犯罪者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又如果該訊息具公益性的話應該要如何描述等等。
而上個月,澳洲新聞委員會裁定每日電訊報(The Daily Telegram)於去年一月刊登的新聞違反Standards of Practice(具法律效力,規範紙本和線上出版物)。該報導提及一名跨性別女性在雪梨傷人的案件,然而,報導中卻使用「自我閹割」來描述其為跨性別者的事實,又以「從前的他(previous he)」當作第三人稱,新聞中也屢屢使用其在變更性別之前的男性名字。對此澳洲新聞委員會表示,以上皆是對跨性別者非常冒犯且歧視性的用語。
💡相關資料請參考
・新聞原文:http://bit.ly/2qJsiG5
・Guideline全文:http://bit.ly/2OaS7Xs
💡目前台灣NCC有制定「廣電媒體製播性別議題內容原則」,然而,裡面僅簡單提及性傾向,也未特別點出性別認同的部分,伴盟呼籲台灣媒體在報導有關性傾向、性別認同、性特徵的內容時,應秉持尊重多元性別的原則,同時可以參考上述澳洲及新聞中提及其他組織的綱領,如Independent Press Standards Organisation (IPSO)、Transgender Europe和GLAAD等,以避免透過新聞報導持續加深性少數族群的刻板印象和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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