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讓孩子喜歡學注音符號?』
前一陣子遇到一位家長,他跟我問到:『我家裡的老二現在幼稚園已經升大班了,但他還是很不喜歡寫注音,也不喜歡看書,…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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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學習都應該要按部就班、循序漸進,有沒有什麼是孩子要先學的,才能讓之後在閱讀、書寫上學得更好?
Yes!想要讓孩子順利地進入閱讀與書寫的學習,想要讓孩子在學習過程中感到有興趣而非排斥,必須先豐富孩子的「口說語言」(Spoken Language)經驗。
在語言學習上,「口說語言」是進入「書寫」與「閱讀」的預備。所以口說語言經驗閱豐富,孩子進入書寫與閱讀時就會越有興趣。
當孩子一進入我們的環境(教室),我們就會開始給予孩子口說語言(Spoken Language)。教室的物品、各個區域的名稱、教具名稱、以及在禮貌與禮儀(Grace and Courtesy)上的基本應對,我們都一一跟孩子透過語言來介紹、示範。
透過語言,我們不但可以幫助孩子熟悉新的環境,更能讓孩子將家庭環境與教室環境做連結,令孩子產生安全感。
語言不但是人類表達所思所想的重要媒介,更是幫助孩子建構人格的重要管道。0-6歲的孩子,正值吸收性心智期及敏感期,對語言會特別敏銳。孩子不但會在這期間吸收大量的詞彙,同時更會習得在口語會話上的正確語法(Context of sentences)、以及不同詞彙的正確排列順序(proper order of the words in a sentence)。
我們要如何協助孩子在這段時期的發展、豐富孩子的口說語言能力呢?
1. 基本原則就是:給予孩子大量聽、說的機會。環境內的所有物品名稱,只要是孩子不熟悉的,我們都可以透過『三段語言教學法』(Three Period Lessons)給予孩子;
2. 另外引導者(老師)/成人在環境中給予的韻文、歌謠、故事等,或者是個別、小組以及團體的不同主題討論,都能豐富孩子的詞彙、及增加孩子的理解及表達能力。
3. 但最重要的,是引導者/成人必須創造一個自由、開放、尊重、且能促進孩子發言,表達自己的環境,讓孩子覺得在這裡表達自己的所思所想是安全的、是被允許的、是被尊重的。
4. 切忌營造一個權威、有壓力的環境,令孩子不敢多言,擔心動則得咎,以致壓抑了孩子想要表達自己的意願,逐漸影響孩子往不健康的方向發展,形成偏態(Deviation)。
我們成人在環境中的用語、態度、以及表達方式,都是孩子學習的楷模;因此我們必須時常注意及反省,在與孩子對話時:
1. 我們講話的速度是穩定的、還是急躁的?
2. 我們的聲音是溫和的、還是刺耳的?
3. 我們的語氣是尊重的、還是權威的?
4. 我們的音量是適宜的、還是太小聲或太大聲的?
5. 我們的用語是簡潔的、還是冗長的?
6. 我們要表達的意思,孩子是否能完整理解?若不是,原因是什麼?下次要怎麼修正自己呢?
7. 我們的表達方式,能否吸引孩子注意?若不是,原因是什麼?下次要怎麼修正自己呢?
8. 當我們聆聽孩子說話的時候,是用什麼心態?
i. 是尊重、同理的?
ii. 還是對立、批判的?
9. 我們有沒有允許孩子把話講完,再表達自己的看法?還是,我們會打斷孩子的話呢?
10. 我們是否有耐心地聆聽孩子?並給予中肯、公平的回應?還是我們只是敷衍了事?
前兩天在一家診所裡面,看到一幕讓我心碎的情境。
有一個孩子跟爸爸進去看完診之後,從醫生的小房間衝出來,抱著正在櫃檯跟小姐邊聊天邊看雜誌的媽媽。因為孩子還很小(大概才一歲半),所以只能抱著媽媽的腿。我看到這位孩子邊抱著媽媽,邊用臉頰去觸碰媽媽的小腿,看得出來孩子剛才是受到了一些驚嚇,所以現在藉由這樣的動作來安撫自己、並尋求媽媽的慰藉。
但沒想到,這位媽媽竟然用眼尾斜視著她自己的孩子跟他說:『喂,妳是誰呀,我認識你嗎?幹嘛啦?喂!你很煩耶!…』她邊用冷漠的語氣回應孩子,邊用腿甩開自己的兒子…
看到這一幕,我當場眼淚都掉下來了。這位孩子在當時是多麼的希望得到媽媽的溫暖與擁抱,但他的媽媽卻連這些許的愛都不願意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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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孩子的內在需求。』耐心地聆聽孩子想要跟我們表達的心聲,並給予真誠的回應。
從中,孩子不單會學習到如何表達自己,更將會學習到如何聆聽別人,從成人身上學會尊重別人的對話方式,促進其社會性行為發展同時,也讓孩子更獨立、更有自信。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萬的網紅Bryan We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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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力克的問題很重要:當人大釋法違反人權法時香港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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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官馬道立:如果不真誠、莊重,如何處理?
彭力克勳爵:這跟我第三點有關。法庭是否有空間在詮釋人大釋法之時,加入或者刪去字句等等,以確保人大釋法符合憲法人權的相稱原則。這可以令宣誓者有重新宣誓的機會?
首席法官馬道立:這是把人大釋法以狹義解釋(read down),至少是拒絕其字面上的意思,法庭難以接受。這是要忽略人大釋法上明顯字義嗎?
彭力克勳爵:但這是法庭一直以來的做法,同樣在其他情況,我們必須讓法律與憲法要求(這裡指的是人權要求)相符。畢竟人大釋法只是釋法,不是修法。
霍兆剛法官:你看《基本法》第26條(註: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是否包括《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法例?
李義法官:《基本法》第158條同樣約束法庭,是否真的有空間可以以狹義解釋人大釋法的內容(即法律概念上的「read down」)?
彭力克勳爵:這當然是最關鍵的憲法問題。《莊豐源》案確立了法庭必須接受人大釋法的權力,我方亦無意挑戰此權力。問題是我們應如何理解人大的解釋?是否按字義解釋即可,還是應考慮相關的人權準則如比例性要求?
李義法官:你的建議是修改解釋,而非僅狹義解釋。這個問題在人大釋法本身已有答案,在字面上他並沒有任何有關人權法上比例的要求。這個也跟過往《基本法》第158條下的人大釋法一樣。
首席法官馬道立:人大釋法的權力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劉港榕》案終審庭已指明該權力是廣泛而不受限制。
彭力克勳爵:接受人大釋法有充份的權力,但可見法律上的爭點就是:如何在人大釋法並無明文排斥人權觀點的情況下,法庭應如何一併與其他憲法原則,解釋其釋法內容。我們希望有終審庭接受我們上訴申請作更多的陳詞。/
【法庭速報】梁游宣誓案終審庭上訴許可申請被拒
世紀案梁游宣誓案終審庭上訴許可被拒,3位法官認為梁游律師所提出的理據並非合理爭辯。梁游大律師完成陳詞後,法官宣佈休庭半小時,續開庭宣佈拒絕接納上訴許可申請,稍後將刊出裁決理由,梁游案正式走完整個法律程序。
終審庭上訴委員會法官講乜野?法夢以三組真實對話呈現給大家了解!
文:K、腸
編:A、Aberdeen
圖: 香港獨立媒體網
🙋🏼 彭力克勳爵 (Lord Pannick):在此案我們並不爭議事實,只圍繞法律上的爭辯。我方多次強調人權考慮的重要性。由於有關宣誓的法律規定會剝奪一人之政治權利,一個即使有拒絕、忽略宣誓但在最短延遲下重新宣誓,是否可以留有跟人權法案相符的詮釋法律的空間,從而確認他的宣誓為有效?
首席法官馬道立:你的意思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即拒絕或忽略宣誓後的法律後果)是違憲?你意思是宣誓者必需要違反了法律規範之外,並無意宣誓?
彭力克勳爵:是的,但我們促請法庭考慮的不是梁游當天所作的宣誓而已,而是整體、整個過程中梁游二人做了什麼事。而在這個過程中,考慮到一旦嚴謹裁決宣誓而剝削其政治權利,人權及相符性原則便要被考慮在內。
首席法官馬道立:按你所說,什麼為合理時間、最低延遲?又,如果有Grace period (寬限期),宣誓者又是不是表現出對依法宣誓的誠意?
彭力克勳爵:我方指出立法會秘書長已經準備讓二人再次宣誓。即使立法會秘書長對甚麼是合理時限的理解並不等於法庭必然如此判定,法庭仍應該尊重立法會秘書長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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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力克勳爵:我方提出,按《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解釋,梁游在法律上並沒有*拒絕*宣誓。他們是被選上的,此牽涉到他們的政治權利。
李義法官:即使他們選上後,自己導致自己被DQ亦如此?更何況,《吳嘉玲一號案》說明你必須遵守憲法上的規定。
彭力克勳爵:我方接受三權分立原則也需符合憲法上的規定,但是在宣誓上的法例並不是憲法要求,而是《宣誓及聲明條例》本地立法上的要求。憲法上寫的是「依法宣誓」,《宣誓及聲明條例》內的內容非憲法。
首席法官馬道立:人大釋法在《基本法》第104條被接受為「真確而恰當的解釋」,法庭必須考慮?
彭力克勳爵:如果第104條如此被解釋,當一人拒絕宣誓,他的議員資格必須失效。但如果看三權分立原則,只有憲法規定才可以壓倒三權分立原則,所以我方認為,由於憲法規定上只有要「依法宣誓」,而沒有詳細法律條文,因而並不壓倒三權分立。如果是這樣,我方認為,唯一的問題是宣誓者沒有拒絕或忽略的話,法律上他可否有重新宣誓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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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官馬道立:如果不真誠、莊重,如何處理?
彭力克勳爵:這跟我第三點有關。法庭是否有空間在詮釋人大釋法之時,加入或者刪去字句等等,以確保人大釋法符合憲法人權的相稱原則。這可以令宣誓者有重新宣誓的機會?
首席法官馬道立:這是把人大釋法以狹義解釋(read down),至少是拒絕其字面上的意思,法庭難以接受。這是要忽略人大釋法上明顯字義嗎?
彭力克勳爵:但這是法庭一直以來的做法,同樣在其他情況,我們必須讓法律與憲法要求(這裡指的是人權要求)相符。畢竟人大釋法只是釋法,不是修法。
霍兆剛法官:你看《基本法》第26條(註: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是否包括《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法例?
李義法官:《基本法》第158條同樣約束法庭,是否真的有空間可以以狹義解釋人大釋法的內容(即法律概念上的「read down」)?
彭力克勳爵:這當然是最關鍵的憲法問題。《莊豐源》案確立了法庭必須接受人大釋法的權力,我方亦無意挑戰此權力。問題是我們應如何理解人大的解釋?是否按字義解釋即可,還是應考慮相關的人權準則如比例性要求?
李義法官:你的建議是修改解釋,而非僅狹義解釋。這個問題在人大釋法本身已有答案,在字面上他並沒有任何有關人權法上比例的要求。這個也跟過往《基本法》第158條下的人大釋法一樣。
首席法官馬道立:人大釋法的權力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劉港榕》案終審庭已指明該權力是廣泛而不受限制。
彭力克勳爵:接受人大釋法有充份的權力,但可見法律上的爭點就是:如何在人大釋法並無明文排斥人權觀點的情況下,法庭應如何一併與其他憲法原則,解釋其釋法內容。我們希望有終審庭接受我們上訴申請作更多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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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4案仲有無得打?
由於梁游案主要打「立法及司法不干預」的論點,即立法會宣誓與法庭審定宣誓是否合法兩個部門如何分權的法律論點,以及宣誓方面法律及人大釋法的詮釋問題,而沒有進行事實爭辯。換言之,這次梁游案跟DQ4案的其中一個重點申述並不一樣。
反之,DQ4案的焦點多在事實上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定義,當中有大量有關於該政治人物的言論判定,以及宣誓方面法律及人大釋法的極詳細詮釋問題。表面上看兩者並非完全一樣,上訴依然有空間。
但是今次法庭不受理宣誓方面法律及人大釋法的部份,的確是令人頗為失望。
grace period意思 在 Gavin職場英文 Facebook 八卦
「寬限期」的英文怎麼說?
答案是:grace period
grace 同時有「優雅、恩典」的意思。
Grace 同時也是個英文名字。
從這個角度來看,就會覺得 grace period 這個詞很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