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如何落實?】
在台灣約有115萬身心障礙者,我有幸認識一些身心障礙者和他們的家人。
有人住在機構裡,被制式的規格化束縛,生活非常不開心,總想逃離機構,可以和朋友自由聯絡,相聚互動。
有人是與父母同住,依賴父母照顧陪伴,甚至可能有外籍看護員隨身照顧。但是父母會擔心,如他們走了,誰來照顧身心障礙的孩子?
還有人希望能自立生活,最好不要依賴家人,進而能搬出去,獨立自主自立。但是,他們有些肢體不能自主,還是需要有人能協助身體照顧,以及個人協助秘書,可以協助他們工作,有經濟收入。他們常常認為政府能提供的資源還是不足!
這幾天(10/30-11/3),我抽空去參加【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看到六位國際審查專家,收集台灣的書面資料和口頭陳述後,提出問題,請台灣公部門回覆。有經驗的委員,對臺灣的表現,應該不是很滿意,我們還要加油!
接著11月4日,民間團體自行舉辦【從障礙者自主看自立生活與個人協助】,邀請國際審查專家參與討論。
在這兩個會議裡,為服務聽障參與者,有安排手語專家在比手語,還有聽打專業者,在現場立即迅速打出逐字稿,顯示在大螢幕。這是非常特殊的情況!
我一直在思索,國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我們如何能做到最好?社會愛心資源如何挹注,協助各種不同的障礙者,可以得到更多滿足?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萬的網紅Bryan We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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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d國際審查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2020年4月2日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稿
【法務部藐視法治,恣意違法執行死刑,所以廢死聯盟決定退出「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因為它很廢!】
法務部於4月1日晚間發布「法務部貫徹法治 審慎依法執行死刑」新聞稿,確定翁仁賢被執行死刑,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回應如下:
貫徹法治?藐視法治
昨天的死刑執行是蔡英文政府任內的第二次死刑執行。2018年執行李宏基前,廢死聯盟參與由法務部所召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一次國際審查的後續會議。當時主持會議的陳明堂次長也同意民間團體所提出來的意見,認為「審核死刑執行實施要點」有問題,希望民間團體提供修法意見。十天後,法務部用他們認為有問題的「審核死刑執行實施要點」執行了李宏基。
去年底通過了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的修法,希望這些法制可以符合人權。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將在今年7月施行,法務部各部會針對他們所主管的相關授權辦法,最近和民間團體密集召開會議討論。其中新的監獄行刑法第 145 條規定「死刑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這表示,過去死刑的執行方式槍決及注射刑是要被檢討的,同時其限制、程序等等,都需要訂定相關辦法因應以符合人權保障。但是在這些討論聲中,法務部用他們認為有問題的死刑執行程序和方式,執行了翁仁賢。
法治不僅只是守法,更重要的意義是,對於政府權力的控制和節制。法務部作為死刑的主管機關,一方面認為法律有問題需要修改,一方面卻又依據有問題的法律持續執行死刑。這不是貫徹法治,這是藐視法治。
審慎依法?恣意違法
這次的死刑執行,不只違反法治,更是違法執行。 法務部新聞稿第三段稱已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向相關機關查詢本次執行的死刑犯有無聲請大法官解釋、再審、非常上訴、心神喪失及心理或智能障礙,並確認均無申請或獲得赦免,方批准執行,對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為審慎周延。 但翁仁賢在審判過程當中,曾經精神醫師臨床診斷鑑定罹患自戀型人格及部分自閉症類群障礙症,犯案前後遭受到這些多重影響,最終犯下了這齣悲劇。法務部如何判斷本案沒有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中所說的「心神喪失及心理或智能障礙」?若法務部無法說清楚判斷的依據,就有違法執行的疑慮。
法務部新聞稿第四段也引用了兩公約,稱本次執行通通符合相關公約的規定,且是為了實現司法正義、依法執行、依法行政。但依照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及2017年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國際審查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國際專家均一再指出,台灣政府應立即停止執行死刑外,對於社會心理或智能障礙者更不得使用死刑。因此法務部的死刑執行明顯違反公約義務。
再次退出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
2010年法務部邀請專家和NGO代表及官方代表共同組成「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在小組的成立說明中,第一點和第二點就明白表示「為有效推動我國逐布廢除死刑政策,達到廢除死刑的終極目標,法務部擬籌設『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之常設組織」。「兩公約及施行法已經於今年經我國立法院之決議通過,兩公約亦經總統批准。廢除死刑為人權之核心領域,在國內人權大部邁進之際,我國逐步廢除死刑政策應採取積極作為,成立『逐步廢死研推小組』之常設組織,建立推動機制,督促相關部會積極落實配套措施,方可早日取得民意及被害人團體的認同,達成廢除死刑的目標,以符合國際廢除死刑的潮流,落實人權保障。」這是當初成立小組的初衷,也是民間委員願意參與法務部此一工作小組的主要原因。可惜2012年底,法務部公開表示「對於台灣死刑的存廢,向來主張『依法行政』,絕對不曾公開承諾廢除死刑或要『終結死刑』。」再加上2010年之後,每年都持續執行死刑,因此9位民間委員召開記者會退出小組。
2017年初,在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的會議中,陳明堂次長回應國際專家的詢問,當場表示三個月之內要重啟「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但一直到2017年底才重啟該小組。小組成員中,民間團體有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冤獄平反協會、中華人權協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和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還有學者代表和官方代表。在首次會議中,多數成員明確表態支持死刑制度。重啟會議後,至今總共召開7次會議,從會議出席狀況不難發現,只有特定的民間委員會固定出席會議,會議時間及議題安排非常鬆散,甚至到最後演變成邀請國外學者演講模式,許多民間提出的會議內容並未有實質之討論及結論。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積極參與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的運作,原本希望可以協助法務部促成社會的溝通和討論,但法務部只是消極的因應國際專家的要求才重啟小組,除了不作為之外,更是持續的違法執行死刑,完全違背小組的初衷,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認為留在這個小組也沒有任何意義,只好再次的退出。
不適任的法務部長
台灣的立法院於2002年底審議批准兩公約條約案最後因為復議無疾而終,到2009年3月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讓兩公約成為國內法,一直到現在,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6項「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規定,廢除死刑是台灣的重要刑事政策沒有疑慮,更應該是政府的責任和目標。
若報載屬實,依據蔡清祥部長的說法,這次的死刑執行蘇貞昌院長和蔡英文總統事先並不知情。作為法務部長,我們期待蔡清祥部長除了最低限度的應該要尊重法治、依法行政之外,他應該要作為政府的幕僚,積極推動國家廢除死刑的刑事政策。藐視法治、恣意違法執行死刑的部長已經不適任這個重要的職位了。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新聞稿:https://www.facebook.com/covenantswatch/posts/3060486400663460
國際特赦組織新聞稿:https://www.amnesty.tw/news/3381
國際人權聯盟FIDH新聞稿:https://pse.is/R3QL3
https://www.taedp.org.tw/story/10672
crpd國際審查 在 陳曼麗 Chen Manli Facebook 八卦
【障礙權益推動小組 障礙者要公開遴選及二分之一代表】
聯合國國際審查委員會(IRC)於2017年11月3日來臺審查政府針對CRPD施行的狀況,並提供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其中一項意見指出,建議國家設置正式機制,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團體在中央及地方層級,均能有效參與相關事務,且國家必須在擬訂、施行與檢討影響身心障礙者生活的法規、公共政策、預算及行動計畫期間,確實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自主與自決權。
目前在國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身心障礙人口共有116萬6736人,占全國總人口約5 %,在 2007 年時,身心障礙者類別採用 WHO ICF 定義,從原來十六類,改為八大類。由於每一種障礙者類別的需求與狀況異質性大,因此我進一步檢視現行中央及六都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發現除了臺北市政府的障權小組有四成委員為身心障礙者外,大多數障礙者委員僅2位或3位,甚至連衛福部上屆33人組成的小組中,僅有2人為身心障礙者。
長久以來,障礙者權利運動持續地呼籲「沒有我們的參與,請不要為我們做決定」,也就是希望在任何跟障礙者有關的政策,都要有障礙者參與其中。我在今年七月,也與劉建國委員共同舉辦「身心障礙者代表比例修法公聽會」,邀請了全台灣各地的身心障礙夥伴一同來討論,從活動中,我也聽到身心障礙者想參與相關的公共政策制定。從現有官方的障權小組可以看到有提升障礙者委員代表數量的必要。
因此,我與劉委員都有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的修正草案,希望透過修法將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法制化,同時也增設各類別身心障礙者代表,並明定障權小組至少有一半的成員是身心障礙者,也希望能透過公開遴選的方式,讓每一位身心障礙者都能夠有機會參與公共政策的決定。
最後,星期三就要審查這個法案了,我與劉委員以及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Taiwan Access for All Association 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及關心此事的障礙者朋友們,都希望衛福部能夠審慎思考這次修法的可能性,藉此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公共事務的參與權利。
相關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554710
#CRPD #身心障礙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