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好幾個戰學歷的
#已經吵一個月的那個要找我來電的法學博士我懶得講他
#來認真回應跳出來喊政治學專家的
「台澎法理地位」是每個台澎人都需要了解的,所以我從未說過需要什麼資格才能來談論。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 https://wp.me/pd1HGm-3U
唉,馬英九也法學博士畢業啊,人家還哈佛的喔,所以馬英九的水準如何呢?
事實就是,有些人就算是拿到博士,知識程度、文字理解跟邏輯能力仍舊只有幼稚園大班程度。
哈佛大學法學博士馬英九說: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他也博士啊,那就正確嗎?
重點不是學歷,是談論的客觀史實好嗎~
台澎(領土)主權未定(沒有論: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46594352040147/?d=n)在《舊金山和約》就是說明的很清楚,日本放棄對台澎領土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
對有簽《舊金山和約》的48個國家與日本來說二戰都結束了。一堆國家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簽了子約來結束跟日本的戰爭關係了 ,這邊不存在漏洞跟瑕疵,你個人怎樣想也不足以改變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和平條約。
《舊金山和約》在所有簽約國之間是有效的,誰有出席沒出席(中國誰代表)根本不是重點。
按國際法狀態下,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內部的兩政權戰爭的確還沒結束。
我們在直播中說過了:九二共識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153922666496/
(⚠️ROC政權片面宣布動員戡亂時期終止,PRC政權不承認的話就表示中國內戰還未結束;如果已經結束了那就不需要提什麼和平協議了,協議不是國與國的關係。戰爭無法片面結束,而且中華民國政權軍隊到現在還是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認定為敵人呀٩◔̯◔۶)
延伸閱讀Q&A95:和平協議是什麼?https://reurl.cc/KxoLYe
我們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要從中華民國中獨立喔,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國家,因此不需要從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獨立。
天啊你也太可愛完全沒了解我們的論述。
台灣不是統獨問題,是建國的議題。
👉🏻Q&A29獨立是什麼?建國獨立跟獨立建國不一樣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0633357636246/?d=n
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是具有國家法人格(statehood)的政治實體。台澎只是實質自主運作的單位而已,欠缺國家法人格,這個要透過國際法法理程序來完成才會法理獨立de jure,國際法上不存在事實獨立這種政治詞彙。
👉🏻Q&A21國際法是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9042586461990/?d=n
👉🏻Q&A23國家的各項屬性有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4186395947609/?d=n
你要知道的是在國際上喊了「台灣是中國的一省」的是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但實際上「台灣光復就是騙局」。
透過國際法法規路線是為了二戰過後沒能處理到的問題,去把它釐清,國際上會關注我們的行動是否能產生法理上的效果,目前國際間也根本搞不清楚台灣人要幹嘛,國際間也根本不想管那麼多,更別說介入中國的內政(國際上看就知道ROC政權跟PRC政權在爭代表政府),但對有參與二戰的同盟國國家都是清楚知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只是不會特別出來幫腔什麼,因為最重要的還是台澎住民要怎麼想怎麼自決。
再來,聯合國並不是國際政府,其實就只是讓各國聚在一起討論事情的組織,國際聊天室的概念。那是否要將台澎依照聯合國託管制度處理要由當時盟軍全體成員決定。既然盟軍之中簽署《舊金山和約》的成員僅決定將台澎主權歸屬問題留待日後處理,並沒有說要依照聯合國託管制度處理,所以聯合國這個國際聊天室自然沒有主動插手干涉的資格。而聯合國2758號決議,只是正式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主權國家的代表政府,中國從沒退出聯合國,只是換一個中國代表政府而已,這個也與台澎地位無關。
聖峰在演講有說過~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在國外念國際法都一定會討論到台灣的問題,因為台灣的例子實在太特別了。主權母國的放棄,然後沒有下一步,住民也沒完成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權。
之前我有寫一篇新加坡,你可以看看很有趣。新加坡怎麼獨立?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3263978922157/?d=n
台澎剛好是在新加坡被趕出馬來西亞聯邦(主權母國放棄)到新加坡人自決的中間這個階段。
在國際上,台澎法理地位就是與金馬法理地位不同,這個國際上很明確知道,美簽就很清楚。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1595519089003/
台澎人在國際上拿著中華民國政權的東西,一直喊我是台灣,這種方式是不可能改變台灣地位的,不可能把「台灣等於中華民國」跟「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放在一起。
#腦力激盪
請先看這個🔗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1912.2.12建立,可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華民國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主權國家「中國」取的國號叫「中華民國」;1949.10.1建立,可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主權國家「中國」取的國號叫「中華人民共和國」。
解釋一下,假設具有國家法人格(statehood)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是一個機器人,需要駕駛員才可以駕駛。
這個機器人叫作China,在1945.10.24由ROC政權擔任駕駛將這個China機器人開進聯合國這個club取得席次。在1949.10.1之後China出現了另一個具備駕駛機器人資格的駕駛員PRC政權,要跟ROC爭奪駕駛位子。後來1971.10.25,聯合國club決定在這個club裡的China機器人應該改由PRC政權擔任駕駛員。
很多人說中華民國是國家不是政權,那就請問,假設中華民國假設不是駕駛員(代表政府)而是機器人(具有國家法人格的主權國家),那它離開聯合國之後,有讓club少一個國家(席次)嗎?沒有啊!club中還是有China機器人存在,只是駕駛員換了而已。
好的,中華民國政權是在「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內自1912.2.12.建立的政權,中華民國政權作為中國代表政府待在聯合國26年,坐在「中國席次」上,雖然離開聯合國中國席次,但仍舊可以被其他國家「承認」其為中國合法代表政府,法律上資格仍舊存在,所以現在就還有15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合法代表政府哦!
-
最後。
我不是用「企圖說服」的方式,我是從了解國際法才開始展開對話的喔!當然別人有別的辦法,也許是抬高公民意識加入公民團體,而我用自己喜歡的方式,這不是不切實際,是我能力所及範圍全心投入的真諦。
我也不是要說服你,來讓你對我本人支持,我的談話對象就是台澎人。正確的史實可以被檢視,真理可以越辯越明。
再者,所謂的「正確史實」並不是沒有客觀標準的,什麼事情曾經發生、什麼事情不曾發生,就是有客觀標準。
中華民國政權依據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中的安排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並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這就是客觀史實。
依照國際社會所遵循的規範,「佔領無法移轉領土主權」,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口中的「台灣光復」並不存在,這就是客觀史實。
中華民國政權1946年行憲後第一任總統蔣介石於1949年親筆寫下「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告誡陳誠,白紙黑字有憑有據,這就是客觀史實。
48個同盟國成員跟日本在1951.9.8簽署《舊金山和約》,和約內只要求日本放棄台澎主權,這就是客觀史實。
中華民國政權跟日本在1952.4.28簽署《中日和約》,和約內只提到承認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這就是客觀史實。
中華民國政權跟美國在1954簽署《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美國參議院在批准該和約時,明白聲明該和約不會影響台澎法理地位,這就是客觀史實。
並不是「台澎人立場講的才是史實」,而是法理建國派以「足以佐證歷史發展脈絡的事證」為根據發言,而我們的「台澎人」身分則是依據這些事證來認定。
換句話說,我們並不是「因為我是台澎人,所以我說的這些是史實」這種我說了算的霸道態度;而是「依據這些事證,實際上發生的狀況應該是這樣,因此,看了這些才知道其實我們是台澎人,並不是中華民國人。」
你必須知道,你現在持續把中華民國當成台灣,就是讓一中兩政權框架無止盡的強暴台澎與台澎人及其後代。李明哲事件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3204039928151/
你所謂的所有國家利益,我之前也說過了,透過《舊金山和約》建構出「台灣地位未定」這個法律狀態所要達成的「將台澎跟中國切割」的目的,是持續保護台澎近七十年的法理狀態。
美國立場也始終如一。對美國來說,最符合它利益的並不是台灣繼續延續維持原狀,而是在台灣上面存在一個不會與中國糾纏不清的政府,(與中國有經濟往來不算),又能親近美國,並且願意與美國在西太平洋地區建立緊密合作關係,讓台灣這艘不沈的航空母艦永遠不會與美國為敵。
可以來看看其他國家立場。感謝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http://www.rotpnetwork.tw/reference.php?LAN=TW
👉🏻英國
1966.12.19
答覆英國對台灣法理地位的政策
外交國務大臣 Walter Padley 表示:
是的。Caradon 爵士 11 月 28 日就我們在聯合國大會中對中國代表權議題的投票內容進行說明時,指出了我們對福爾摩莎地位的立場。其陳述複本可在圖書館找到。我們仍維持「福爾摩沙島的主權未定」的觀點。
HC Deb 19 December 1966 vol 738 cc185-6W
#涵義:英國認為台灣島主權未定。
👉🏻 1955.02.11
英國外交部提交內閣傳閱之密件
外交部 Foreign Office 表示:
將蔣介石放在那裏(台灣)的安排是讓他到那裏負責為同盟國全體進行軍事占領,等待與日本簽署的和約。或如果和約未對福爾摩沙的地位作出最終處置(實際上沒有),則等待對福爾摩沙的最終處置-這也尚未發生。這項安排並不會讓台澎成為中國的領土。
CAB 129/73/38; Former Reference: C (55) 38
#涵義:蔣介石在台灣是負責為同盟國全體進行軍事占領,等待最終處置。這項安排並不會讓台澎成為中國的領土。
👉🏻法國
1964
關於台澎主權歸屬,及此問題的處理方式
總理 Georges Pompidou 表示:
在對日和約中,「福爾摩莎(台灣)從日本分離,但並未歸屬於任何國家」。所以,福爾摩莎未決定的狀態「必須在某一天決定,並將福爾摩莎居民的願望納入考量。」
N.Y. Times, Apr. 24, 1964. at 4, col. 4. See also Editorial, Sell-Deterininalion for Taiwan, N.Y. Times, May 19, 1964, at 36, col. 2 (supporting Pompidou's statement).
#涵義:台澎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未來決定時應考量住民想法。
👉🏻印度
1951.08.23
印度對舊金山和約中未明定將台灣主權歸還中國表示抗議
印度政府 表示:
印度政府認為在條約中規定福爾摩莎島應歸還中國是最重要的。其歸還的時間與方式可以另行協商。但在企圖對日本和所有交戰政府間的關係進行規範的文件中無視過去的國際協議,讓該島嶼的未來處於未定狀態,在印度政府眼中,既不恰當也非權宜之計。
India Refuses To Be Party to Treaty, Memorandum of India
#涵義:印度政府認為舊金山和約未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國。
👉🏻埃及
1951
關於在舊金山和約中未明定台澎主權歸屬的原因
埃及政府 表示:
吾國政府相信此項省略背後的原因,是要提供依聯合國憲章處理此問題的機會,並將自決 (self-determination) 原則及這些領土的住民表達的要求納入考量。
CONFERENCE FOR THE CONCLUSION AND SIGNATURE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RECORD OF PROCEEDINGS (Dep't of State Pub. 4392, 1951) at 93
#涵義:埃及政府認為舊金山和約未決定台澎主權歸屬,此問題之後可依聯合國憲章解決。
——————
在國際發聲的台灣人必須清楚知道中華民國台灣化的危險,絕對不能忘記中華民國是中國流亡政權的這個本質,不要想「正名修憲、制憲或是國籍正名」這種屬於內部自決權的範疇都不具有國際法效力。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6986638549891/
我會持續揭露客觀史實,即使你慧根無法理解,我也會持續努力,你這種跑來我版上亂罵的人才是對言論自由的汙辱,才是不尊重。
我是法理建國派,我主張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的推薦目錄: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在 Facebook 八卦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96: 有人主張中華民國1949年底滅國了,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A96:
主張1949中華民國滅國?是指流亡滅國然後又建國,建了不知道什麼的東西?
1949年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喔!國際法規定國與國之間戰爭的結束是要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投降後停戰了,進入戰勝盟軍的盟佔時期,最終在《舊金山和約》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決議處理戰後責任歸屬。台澎領土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就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若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國家可與日本簽訂子約,其條件不能優於母約(舊金山和約)。
那這裡就有個問題了,如果1949年的中華民國是另一個國家,不是中國,這代表這個國家從來沒有對日宣戰,也沒跟日本打過仗,那是要簽什麼鬼和約?
沒有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那是要簽什麼《中日和約》?日本跟什麼國簽條約?
不要跟我說日本跟台灣國簽約喔,去把原文中日和約仔細看,基本英文能力不用太好,也看得懂。
如果跟日本簽《中日和約》的那個東西不是中國,而且還是1949之後才出現的國家,那1941年以前中國跟日本簽的條約關它屁事?幹嘛在《中日和約》第4條扯到這些?
最後,中華民國是中國流亡政權,1912年建立政權不是建國👉🏻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
以下補充一下《中日和約》⚠️文長可略
中日和約(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Peace_between_Japan_and_the_Republic_of_China)
先從《舊金山和約》開始談起,第 26 條:”......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意即:如果日本跟沒簽《舊金山和約》的盟國成員簽約,條件優於《舊金山和約》的話,其他盟國成員全都可以一體適用。
因此,沒簽署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中華民國政權),與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此約於 1952年8月5日生效。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母約沒把「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子約也辦不到。換句話說,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所以,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中日和約》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中華民國政權)的話,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的規定,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
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表示中國代表ROC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以下舉例大家比較有疑慮的部分:
《中日和約》第4條:”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December 9,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有人主張因為第4條之前簽約的馬關條約就失效,正確應該來說是停止這個條約的狀態。但領土主權不會透過,你停止了這個狀態以後就會達到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國際法不存在割讓條約終止後,自動回復給原本領土主權國的狀態,因為割讓條約是已經完成的事情,條約只剩下法律的形式而已。更何況大清帝國對台澎領土主權的掌控實際上只有西半部而已。
領土主權移轉必須簽訂另一個條約;馬關條約失效回歸到原本的狀態,這是不對的,舉個例子:「A國 跟 B 國打仗,A 國輸,A 國把甲地割讓給 B國;B 國跟 C 國打仗,B 國輸,B 國把甲地再割讓給 C國;後來A 國又跟 B 國打仗,這次A國反敗為勝打贏了。雙方將之前割讓甲地給 B 國的條約廢除。如果廢除割讓領土主權的條約會讓領土主權回歸原位,那甲地領土主權會回歸 A 國嗎?但明明領土在 C 國手上,是要如何回到 A國呢?難道 A 國、B 國或聯合AB國要再去跟 C 國打一場,而且還要打贏才能把甲地搶回來?這樣戰爭永遠打不完了。
所以,依照法律的安定性原則,廢除條約讓領土主權回歸是不可能的。」
《中日和約》第10條:”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意即:「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英文版:shall be deemed to,即「應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對日本而言台澎人本來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日本在《中日和約》第10條寫台澎人被視為(shall be deemed to)中華民國國籍,特別寫出來是因為原本領土主權擁有的國家,土地上人民也會是國民,但因為中華民國沒有台澎主權,因此特地寫出來。
另外,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在 1952 年作成的〈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 https://www.facebook.com/794597360633322/posts/1405108306248888/?d=n中,也明白承認中日和約無法解決臺澎主權未定問題:「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由此可知,即使是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也知道台澎主權歸屬問題根本無法依《中日和約》來處理。
戰敗國日本針對「日華和約第四條之約定是否使臺澎主權回歸中國」之問題,於1964年2月29日在「第046回国会予算委員会第17号」,由「日本條約局局長-中川融」表示:「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雖然有岡田先生所指出的條款,簡單來說,這條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日華間所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但是,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結束』的條約,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內閣總理-池田勇人」也表示: 「我們說得很清楚。我方在對日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這不是我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對日和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締結了新的日華和平條約。即使是依據日華和平條約,也不能做出違背『依舊金山和約之決定日本已放棄(台澎主權)』的事。即使有做出決定,我們也不是以『中華民國具有對台主權』的想法簽條約,這點條約局局長也多次提到。我們現在也是在這樣的想法下運用日華條約。」
-
最後再提《中日和約》在1972年9月29日日本轉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時,這張和約就法律上已實質停止了唷!因為簽訂《中日和約》時有寫上適用對象範圍就是中華民國代表的中國,所以對日本來說台灣人也不用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了。
-
以下引用「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法普:🔗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osts/3749287158497646
在進行法律效力的解釋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基本解釋原則叫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也就是說,假設今天有好幾個項目可以寫在法律文件裡,但只有其中部分被提及,此時表示對建立這份法律文件的當事者來說,他們決定排除掉那些沒寫進去的項目。
如果仔細觀察《開羅宣言》、說要實施《開羅宣言》的《波茨坦宣言》,以及《舊金山和約》的內容的話,會發現在《開羅宣言》裡提到的讓朝鮮獨立有出現在《舊金山和約》裡,但在《開羅宣言》裡提到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卻「沒有」出現在《舊金山和約》裡。那麼,在運用前述的「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釋基本原則之後,就可以知道,《舊金山和約》全體當事國雖然有在讓朝鮮獨立上達成共識,但對讓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並沒有達成共識。要不然為何不像「朝鮮獨立」那樣明白寫出來?
由此可知,《舊金山和約》絕非單純為《波茨坦宣言》的內容背書,如同橡皮圖章的存在。事實上,從美國在 1950年12月27日出具的外交函文可知,美國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等戰時宣言應該要受到考量更完全的和平條約的拘束,而不是顛倒過來,讓只有少數國家參與的戰時意向聲明凌駕於各參戰國皆能參與、表示意見的和平條約。
US Aide-mémoire 1950.12.27: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1943 stated the purpose to restore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at Declaration, like other wartime declarations such as those of Yalta and Potsdam, was in the opin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ubject to any final peace settlement where all relevant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The United States cannot accept the view, apparently put forward by the Soviet government, that the views of other Allies not represented at Cairo must be wholly ignored."
意即:「1943 年的開羅宣言提到將「滿洲地區、福爾摩莎及澎湖還給中華民國」。依據美國政府的看法,該份宣言,就和雅爾達及波茲坦等戰時宣言一樣,必須受到將所有相關因素皆納入考量後作成的任何最終和平條約的限制。」
(🔗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
也可見1954年12月1日關於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對台澎主權歸屬的處理方式,以及台澎與金馬法律地位的差異,美國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嚴】格按法律來說,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的主權從未確定過。這是因為對日和約僅涉及讓日本放棄對這些島嶼的權利與(主權)權源。但對日和約並未決定其未來的(主權)權源,這在中華民國與日本訂定的和約中也沒有決定。因此,這些島嶼(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的法律地位和始終是中國領土的離岸島嶼(金門與馬祖)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Remarks at News Conference on the Purpose of Treaty with R.O.C. (Dec. 1, 1954), in DEP'T ST. BULL., Dec. 1954, at 896.
“[T]echnical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as never been settled. That is because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merely involves a renunciation by Japan of its right and title to these islands. But the future title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nor is it determined by the peace treaty which was concluded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Therefore,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se island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s different from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 offshore islands [Quemoy and Matsu] which have always been Chinese territory.” 意即:「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都未決定台澎主權歸屬。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不同。」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延伸閱讀❣️
👉🏻台澎人做著夢中夢中夢: https://reurl.cc/8yqAdj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reurl.cc/ZQynqW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在 Facebook 八卦
之前我有回應過留言,想說特地發一篇,之後可以直接複製貼上。
#高格孚 法國學者是政治學者,不是國際法學者,仔細看以後發現他沒有提到 #國家法人格,而且他對「#滿洲帝國」(#大清帝國)的看法是它統治殖民了中國那塊地,但是大家記得 #宣統退位詔書 嗎?
並沒有發生過中國殖民地從殖民母國中獨立的事情喔!
大清帝國的國家法人格,是從後金時期建立,之後經過宣統皇帝退位詔書更名更制,又經過換政府,沒有改變、中斷、滅亡過國家法人格,仍舊是現在的中國國家法人格。
中華民國在當時建立政權之後成為合法政府,與大清政府只是 #政府繼承 而已。
若是按高格孚法國學者的說法,就會誤以為中華民國是建國,實際上中華民國只是建立政權而已,並沒有建立一個新的國家法人格。
👉🏻中華民國建政不是建國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問與答有提到
👉🏻Q&A21國際法是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9042586461990/?d=n
👉🏻Q&A23國家的各項屬性有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4186395947609/?d=n
聖峰也有在演講說過👉🏻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高格孚法國學者說的中國就是所謂「漢人本位」的中國,是種族上的中國、文化上的中國,而非國際法上的中國。
國際法上的「中國」,指的是在現代國際法誕生時,在向來被稱為 China 的國家所治理的地方,擁有該地區的領土主權並治理該地區,具有國家地位的那個國際法上政治實體。
而在當時的國際社會眼中,那個政治實體是大清帝國,而不是大明帝國。當時國際社會所知道的中國帝國/中華帝國 (Empire of China) 指的是大清帝國,而不是大明帝國。
高格孚法國學者他口中的中國人就是所謂「漢人」,但他的問題在於,他似乎並不瞭解就連「漢人」這個概念實際上都是個想像出來的東西。
➖➖➖➖➖➖➖➖➖➖➖➖➖➖
#那以上跟台灣有什麼關係呢?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不是一群人或者政權可以主張的。
台灣的歷史脈絡這篇有寫
👉🏻Q&A25台灣的地理範圍有哪些?哪個是領土主權未定?: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9690472063868/?d=n
台澎領土主權經過了大清帝國割讓條約 #馬關條約 ,完整的主權割讓給了 #日本帝國,經過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在二戰後舊金山和約殖民母國日本的放棄,至今台澎領土主權就是歸屬未定的法理狀態。
⚠️二戰以後,台澎在《#舊金山和約》就成了「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理狀態。
👉🏻台澎在國際組織的參與(WHO、UN等)、台澎人在海外的身分問題(國籍、出身等):https://wp.me/pd1HGm-cJ
#中華民國政權為什麼在台灣?
因為1945.9.2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台澎「代管」直到台澎領土最終處置。
但二戰後殖民母國放棄以後,台澎領土一直沒有決定要給哪個國家,而台澎住民具有的自決權就可以在這時候發揮作用了~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要透過依國際法法理程序「去殖民化」來行使住民自決權建國,才會成為具有國家法人格的主權國家,才會真正的法理獨立。
➖➖➖➖➖➖➖➖➖➖➖➖➖➖
❣️台澎建國最後一哩路: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
#補充一下法國政府的立場
👉🏻1964年關於台澎主權歸屬,及此問題的處理方式
總理 Georges Pompidou 表示:
在對日和約中,「福爾摩莎(台灣)從日本分離,但並未歸屬於任何國家」。所以,福爾摩莎未決定的狀態「必須在某一天決定,並將福爾摩莎居民的願望納入考量。」
“"Formosa (Taiwan) was detached from Japan, but it was not attached to anyone" under the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Hence Formosa's undetermined status "must be decided one of these days, taking the wishes of the Formosa population into consideration."”
N.Y. Times, Apr. 24, 1964. at 4, col. 4. See also Editorial, Sell-Deterininalion for Taiwan, N.Y. Times, May 19, 1964, at 36, col. 2 (supporting Pompidou's statement).
#涵義:台澎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未來決定時應考量住民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