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HR是什麼?又為什麼無法發揮防疫功能? 】
去年12月31日,針對中國傳出不明肺炎案例,疾管署就聯繫「#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IHR)窗口,表示中國爆發「非典型肺炎」,雖中方否認為SARS,但病患「已經隔離治療」並不單純,警示WHO注意,並請WHO提供更多訊息。然而,中國與WHO窗口都敷衍以對,台灣並未再收到進一步情報。昨天CHO更近一步不認帳,表示台灣並未明講會人傳人,所以對台灣告知「#病人需隔離(以防傳染))」的警示毫不放在心上。
而上個月,時代力量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在第七條增列,指揮官應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應變措施與處置需符合三項情勢之一,其中第二點和第三點提到「世衛組織資訊、世衛組織指導和建議」,被批評為「要陳時中聽譚德賽」,引發各界爭議。
對此,時代力量也特別澄清,這是參考衛福部翻譯的「國際衛生條例」第43條第2項規定,時代力量只是照抄上去,對引發爭議相當無奈。
到底,「國際衛生條例(IHR)」是什麼呢? 以下,我們就來討論IHR的用途,對台灣的意義,以及為何在這次的疫情中失靈。
#IHR的沿革與內容
IHR是一部協助各國合作防治疾病擴散,並且避免影響國際貿易與來往的「#國際法」,其前身,就是我們先前提到在1851年起的「國際衛生大會」上提出的「國際衛生規範(International Sanitary Regulations)」。WHO成立後,經過數次大會修訂,在1969年將其改名為IHR,並逐漸擴大適用範圍到各類新興傳染疾病,以及輻射、化學引發的健康威脅,最新一版於2005年在WHA上通過,並於2007年生效。
根據這部國際法,各國需採取「偵測」、「評估」、「通報」、「反應」四大措施,來合作保護國內與國際人民健康。在武漢肺炎爆發之初,WHO受到中國壓力,遲遲不肯宣布其為「國際關注的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HEIC)」,這個名詞就是來自IHR,根據其中條款,簽署的各國負有做出迅速反應的「法律義務」,看到這邊,你應該大概知道了,IHR就是國際公衛的基本法之一,只要認真執行,將可以讓各國一起團結來保護全球人民的健康。
#IHR各國執行實況以及偷陰台灣的案例
但,事情當然沒有這麼美好。當IHR於2007年生效時,WHO要求簽署的196個國家(不含台灣)在2012年前完成準備事項,包含:
1. 設立「IHR國家窗口」(National Focal Point)
2.自行評估國內公衛事件是否達通報標準
3.評估強化國內因應公衛緊急事件能力,包含採用新式書表、檢視與修正國內法規等。
然而,各國執行能力低落,到2012年實行率仍少於20%,到2015還有127個國家缺乏執行的核心能力。反之,WHO雖然不承認台灣,但為了與國際接軌,並抵制噁心的中國吃豆腐動作,我國就「超前部署」,展現超一流公衛實力,於2006年5月13日由疾管局通知WHO,宣布即日起自願實施IHR(2005),窗口為衛福部疾管署,並向國際公告電子郵件窗口,以和各國的NFP以及WHO西太平洋署聯繫,分享疫情資訊。雖然WHO不認帳,但美國、加拿大、歐盟、越南、新加坡、澳洲、日本、香港及中國等,皆曾透過這個管道和我國交換疫情資訊。
WHO也一定看到,自己定的規則沒幾國遵守,反倒台灣做的很好。終於,從2009年開始,接納台灣進入IHR機制,與WHO互設IHR窗口進行疫情通報,但WHO卻是小動作頻頻,不但沒有公布我國IHR窗口在官網(別國無法查詢),也常常不把疫情資訊告知我國IHR窗口,而只告知中國窗口,導致我國多次漏收結核病、H1N1等疫情警告,造成國內疫情破口,等於被WHO陰了好幾次。因此,早就對WHO有所戒心。
#IHR早已失能
換句話說,WHO各會員國通過的這部國際法,雖然寫得很精美,但執行卻一塌糊塗。因此與其說IHR崩壞,不如說一開始就沒有達成設定的目標,而在武漢肺炎疫情中,中國也違背IHR中的「偵測」、「評估」、「通報」等規範,故意知情不報,誤導國際社會,造成國際嚴重死傷,這也明顯違反國際法,但WHO卻毫無動作。
對台灣來說,IHR原本最大的意義,在於讓台灣即時獲得各種輸入疫情資訊,因而台灣才會「主動實施」IHR並建立完善窗口。然而,台灣並非簽署IHR的WHO會員國,也沒有如《兩公約實行法》一樣由立法院通過施行法,僅是由行政機關單方面宣布照辦,法律位階較低。也就是因為這樣,衛福部網站上才會有全文翻譯的IHR。
因此,在WHO目前尚未承認我國為會員國,功能也大為減損,淪為中國橡皮圖章的狀況下,我國雖可維持IHR的國際通報與合作精神,但並不宜將IHR內部不合時宜、窒礙難行甚至牴觸科學之規範,納入國內法,限制我國防疫政策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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