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臺灣與全球武漢肺炎疫情:給世界的啟示」線上研討會發表專題演說
臺北時間5月8日0時,我在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舉行之「臺灣與全球武漢肺炎疫情:給世界的啟示」(Taiwan And The COVID-19 Pandemic:Lessons For The World)線上研討會,發表專題演說。
這場專題演說是以錄影方式呈現,在演說中我強調臺灣在SARS的經驗後,樹立了「審慎以對」、「迅速應變」、「超前部署」三項防疫原則,並強調「臺灣模式」最關鍵的就是確保民眾能有公開透明之資訊。
我衷心相信,臺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能幫助全球抗疫,並呼籲世界衛生組織讓臺灣在沒有政治前提下,充分參與世衛的所有會議、機制和活動,讓臺灣卓越的抗疫表現與經驗,分享給全世界。
以下便是我錄影演說的內容,特別和大家一起分享:
大家早安。首先,感謝胡佛研究所舉辦今天的研討會,我很榮幸應邀參加;在此要特別感謝戴雅門(Larry Diamond)博士。
戴雅門博士是民主研究領域的佼佼者,對臺灣的民主轉型過程知之甚詳。因為臺灣以民主國家之姿對抗全球疫情的經驗,非常值得分享,相信這也是他舉辦今天這場研討會的原因之一。
因為過去在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攻讀流行病學博士學位的緣故,個人與美國之間有深厚聯結,這深深影響我的職業生涯。臺灣還有許多公衛官員和專家也都曾在美國受訓或求學,臺美衛生機構與專家間長期以來的密切關係,形成了臺美夥伴關係的重要一環。
截至4月30日,全球有逾320萬的新型冠狀病毒確診病例,超過22萬例死亡,這場疫情前所未見地打亂生活與工作的步調,全球經濟也遭受重擊。
在全球化世界裡,臺灣也無法倖免,但是,儘管臺灣與病毒發源地近在咫尺,受災程度卻遠低於中國與其他許多國家,這是因為臺灣從2003年SARS疫情汲取了慘痛的教訓,這17年來做足準備,才能妥善因應此次的疫情。
臺灣爆發SARS疫情時,本人擔任衛生署署長,也就是現在的衛生福利部。SARS暴露了臺灣防疫體系上的許多缺失,在疫情趨緩後,我們開始重建防疫系統。
我們重新檢視並修訂《傳染病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現在,政府在疫情期間有權指定醫療機構作為應變醫院或隔離醫院,同時實施避免院內感染之措施,包括對住院、門診及急診病患指定不同出入口。另外也制定了傳染病監測與通報的標準程序,並優化邊境檢疫流程。
我們也加強對確診病例接觸者以及來自疫區旅客,進行居家隔離或檢疫,要求相關機關隨時確保充足的緊急醫療物資。對不實疫情資訊可處罰鍰。鑑於SARS經驗,我們深感疾管人員不足,因此招募了更多傳染病專科醫生。
SARS也促使我們成立首批由多項專業合組的防疫團隊,並在衛生署設置「國際合作組」,推動國際公衛合作與資訊分享,讓我們能為國際社會做出更多貢獻。
系統性地重新打造是為了促進資訊的公開透明及分享,並便於國際合作,這也讓臺灣在17年後的今天得以有所準備因應這次疫情。
臺灣目前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三項主要原則,就是在SARS過後制定的,分別是:「審慎以對」、「迅速應變」及「超前部署」。
第一,審慎以對。
監測新興傳染病非常重要,特別是我們鄰近中國。去年12月31日,臺灣疾病管制署官員注意到網路一則貼文上有來自中國武漢當局的公告,詳述一種症狀與SARS相似的疑似病例,經審慎考量後,我們即透過「國際衛生條例」(IHR)機制電郵通報世界衛生組織,在武漢此疾病患者們已被隔離治療。
第二,迅速應變。
自12月31日起,我們也針對所有武漢入境旅客進行登機檢疫,並啟動一連串防範措施,隨後疾病管制署也成立專案小組,監控疫情,並派遣兩位專家前往武漢實地訪查。
第三,超前部署。
1月21日在臺發現首例確診案例後,即於同日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啟動多項超前措施,展現我們的「全政府」策略,另外也升高邊境管制措施,針對所有入境旅客進行主動監測及健康評估,期能及時發現境外移入病例。3月19日起,所有自外國入境民眾皆須配合居家檢疫14天。若為確診個案的密切接觸者,則須居家隔離14天。結束居家檢疫/隔離者,都須再自主健康管理7天。
此外,周全供應個人防護裝備至為重要。我們在SARS疫情期間,經歷N95口罩短缺。這次,我們知道必須提高口罩產能,並於必要時實施口罩配售制度。現在我們一天已可生產超過1,500萬片,預計提升日產能至2,000萬片。
在所有的措施當中,我要強調臺灣模式最關鍵的就是透明。我國政府在疫情剛爆發時,就盡力確保民眾能有公開透明的資訊。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從1月起,每日舉行記者會,由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其團隊公開最新確診數據,詳細說明相關防疫措施,好讓媒體可以據以正確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從一開始就盡力公開透明,因此建立了威信,並贏得民眾信任,故而維持了社會的穩定,鼓勵人民配合政府防疫政策,也降低假訊息的影響。這就產生了一個良性循環:民眾信賴度越高,就會有越多人願意配合,我們也就更能克服這難關。
毫無疑問地,這情形只會發生在政府肯負責任且能回應人民需求的民主社會。我們在思維及實務上的公開透明,恰與自始嚴格箝制疫情資訊的威權中國形成強烈對比。他們企圖以消滅重要科學證據來掩蓋實情,並延遲與國際社會分享資訊,甚至禁止吹哨者揭露中國境內的真實情況。
此次疫情已清楚展現,臺灣和中共模式的最大區別就在透明及誠信。中國共產黨的僵化制度造成政府與人民間的互不信任;而在民主臺灣,信賴在透明開放下自然醞釀而生。
在全球抗疫過程中,任何一個人都不能也不該被遺漏,唯有透過密切的資訊分享及合作,才能贏得這場戰役。
臺灣在SARS疫情時,孤立無援,現在又被世界衛生組織排除在外。然而,我們的慘痛經驗告訴我們,沒有一個國家應該獨自面對疫情。國際合作才是對抗全球疫情的唯一途徑。
這次,臺灣模式獲得全球肯定。我們十分樂意和國際社會分享我們的知識、經驗及專業。「臺灣可以幫忙,而且臺灣正在幫忙。」
首先來談一個真朋友,也是重要的合作夥伴─美國。臺灣和美國在因應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方面,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夥伴關係。當年SARS疫情爆發時,世界衛生組織拒絕派遣專家來臺,我們被排除在國際因應機制之外。幸好,美國疾病管制中心協助臺灣,提升我們因應疫情的能力。
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臺灣和美國在3月中旬共同發表「臺美防疫夥伴關係聯合聲明」,強化多項領域的合作來遏制疫情。
「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是臺美合作的重要平台。自GCTF於2015年成立以來,臺美攜手強化區域夥伴的能力建構,協助因應印太區域的挑戰,其中一個重點領域就是公共衛生,在GCTF架構下我們舉辦了多場研討會,分享專業知識和最佳做法。一星期前,我們就如何反制防疫假訊息,透過視訊舉辦虛擬研討會,未來幾個月內,也將有更多這樣的研討會。
除了積極分享我們的經驗和專業知識外,臺灣也捐贈美國等世界各國口罩與醫療裝備,以支援第一線醫護。截至4月30日,我們在全球捐贈了1,700萬片口罩,逾350萬片捐贈美國,我們也捐贈熱像體溫顯示儀給友邦。
另外,在臺灣學研界的領頭羊-中央研究院,也分別與歐盟官員以及捷克、土耳其的科學研究機構舉行視訊會議,討論可能的合作。臺灣的醫院也藉由視訊會議與需要幫助的國家分享防疫經驗與科技。
在疫情期間,全球各國必須團結合作克服挑戰。我們將繼續提供口罩、藥物及科技來幫助國際社會。我們堅信,在全球化的世界中,其他國家如控制不了疫情,我們就永無安全可言。因此,臺灣必須善盡自己的一份力量來防堵疫情的蔓延。
為了全球的團結合作,臺灣不應再被阻絕於全世界最重要的公共衛生機構—「世界衛生組織」之外。將臺灣排除於世界衛生組織的系統之外,不僅漠視了臺灣2,300萬人民的權益,這個破口也將讓全球衛生防疫網絡增加風險。
世界衛生組織秘書處主張,多年來,一直與臺灣的衛生部門保持定期的技術交流。但事實上,臺灣要與世衛專家進行技術性會議,真的是十分困難。2009年至2019年,我們向世衛申請參與187場技術性會議,僅獲准參與57場,被拒率高達7成。缺乏即時資訊的交流將造成全球公衛體系的潛藏風險。
臺灣參與世衛不應該被視為政治議題,而是攸關人民的生活、公衛及人權。由於美國等理念相近國家以及邦交國的大力積極倡議,世界衛生組織終於和我們聯繫,以視訊會議交流新型冠狀病毒的資訊。但這樣的片斷式參與,與我們的期待相去甚遠。
我相信臺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能幫助全球抗疫。我們呼籲世界衛生組織秉持其自許的專業中立立場,邀請臺灣以觀察員身分參加世界衛生大會,讓臺灣在沒有政治前提下,充分參與世界衛生組織的所有會議、機制和活動。
全世界都明白,臺灣模式能有效對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我們的故事必須被聽見。臺灣的抗疫表現卓越,藉由經驗分享,我們可以幫助國際社會為下一場疫情做更周密的準備。
沒有人能預料這波疫情何時結束、下波疫情何時爆發。最重要的是,所有國家都必須汲取教訓,像臺灣在2003年SARS之後一樣,採取周全防備措施。
做為全球公衛界負責任的成員,我們將繼續分享臺灣模式,盡力做出貢獻。病毒無國界、無關政治,我們團結就能將之擊退。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50的網紅偽學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就在前一個月,我為了想要嘗試衣著新風格,在搜尋了資料後,臉書開始大量推播服飾廣告給我,看著看著,腦波就漸漸變弱了。於是….我就被詐騙了😐。這個「#一頁式網站」的數位詐欺,其過程與後續處理,詳情請進下方聲音內容聽我娓娓道來👇 . 台大社會學系孫中興在2020年時,開了一堂「詐騙社會學」課程,探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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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證科入職要求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1:從疾病到犯罪,如何超前攔截?】
今天,高雄市楠梓分局加昌所4名員警,協助精神病患強制就醫時,遭受病患持刀攻擊,所幸無生命危險,嫌犯亦被警方開槍還擊制伏,送醫戒護治療。此一案件,以及前陣子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的一審判決,以及近日父親在失望中不幸往生的悲劇,都讓社會大眾再次的要求司法與衛生體系作出改革與回應。
在這個會期中,我和團隊非常關心這個議題,也特別提出了三次質詢,主題分別是:「監護處分制度增設置專責醫院並有妥善之預防與加強防護制度以保護醫事人員」,「精神障礙犯罪者應針對刑後處分與社區治療之整體計畫修正以及資源充分投入」,以及「衛福部與法務部將合作設立之司法精神病院,應釐清場地、人力、經費來源,其定位與服務項目」。
儘管立法院進入休會期,本辦公室,都還在與相關部會溝通質詢回應,以及後續修法或行政執行的細節,我們團隊也特別整理了一系列司法精神醫學體系的現況以及國內外實證,希望來向各位報告,以及討論後續改革的方向。
首先,我們先來看這幾年震驚社會的幾個精神障礙犯罪者案例,儘管媒體往往把焦點放在兇手如何兇殘,但我們看一下第一張表格,扣掉鑑定結論為「正常」的鄭捷先不提,其餘案件的病患,在犯案前,都有明顯的症狀,大多曾接受治療,但在犯案時,都是「沒有病識感、沒有規則回診、沒有服藥」的狀態。我們要注意的一點是,「沒有病識感」本身,就是思覺失調症患者的一個特性,根據不同流病學統計,沒病識感的病患比率可能達到一半,而病患接受治療康復但又停藥的狀況下,據統計,超過90%患者會在1年內再次發病。
那麼,大家接著會問,精神疾病就等於暴力、等於犯罪、等於危險嗎?
這個問題要分為兩個面向,我們分別用兩個知名的研究來回答,根據1980年代,美國全國性的ECP研究,和正常組相比,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患」這組(如思覺失調症、雙向情感疾患等),確實暴力的終身盛行率較高,但「物質濫用」這組盛行率又更高。而根據110篇研究的統合分析,共病物質濫用,可以再讓精神障礙患者的暴力發生勝算比(Odds ratio)上升1.8~2.8倍。而根據另一項收案量也很大的MacArthur研究,在從精神科病房出院的個案中,有物質濫用的個案,確實暴力風險較高;但若沒有物質濫用者,暴力風險和一般人無顯著差異。
如果你覺得統計很煩,簡而言之,嚴重精神疾病患者不治療暴力可能性高,治療後跟一般人一樣。但真正可怕的是物質濫用(酒、毒)。
有了這一大堆研究資料,我們的公衛體系應該做的,其實是「提前攔截」這些可能會導致疾病的個案,所以我們就要來看看兩種模型,分別是預防醫學模型,以及結合犯罪學概念,用來處理精神障礙犯罪的「#系統化攔截模型(Sequential Intercept Model)」,這兩者有異曲同工之妙,但在國內的立法與政策討論中較少被廣泛提及,因此這邊就野人獻曝一番。
在最早期,系統化攔截模型的「攔截點0」與預防醫學的「初級預防」,都是要在社區就降低精神疾病盛行率,我們知道,精神疾病全是多重因素疾病,其致病原因包含遺傳因子與環境影響,在發展早期,父母的教養方式、照顧者時常更換與否、家庭的社經地位、是否曾遭受兒童虐待,都會影響未來罹患精神疾病乃至出現暴力的風險,因此,這方面的社區心理健康促進投資就相當重要。
再接下來,系統化攔截模型的「攔截點1」,指得是精神障礙犯罪者初次遭遇執法人員,此時可能已出現一些亞臨床症狀,或是已經因精神症狀行為脫序而就醫,要做的就是將患者留在醫療體系內。根據統計,所有犯罪者中,15%的人在過去一年內,27%在犯罪之前的人生中曾經使用過精神醫療服務,這雖不一定和他的犯罪有關,但若能在此時確實施予治療,則未來的暴力危險便能大大降低,這也是針對高風險族群「特殊防護」的目的。
系統化攔截模型的「攔截點2」則是精神障礙犯罪者已經被拘留,例如鬧事被強制送醫,緊急安置強制住院等狀況,那麼,能否做好出院準備服務,改善病情控制就很重要,這也是病患因精神狀況惡化而犯罪前的最後一道防線,已經算是次級預防中的「早期介入」。
到了「攔截點3」,患者已經因某些罪行需要上法庭,判斷其責任能力,是否需要監護處分等治療模式,這樣的「評估」、「分流」就是重點。而到了「攔截點4與5」,就是病犯要從司法精神體系再過渡到強度較弱的司法社區治療或一般醫療的過程,如何維持穩定避免再犯,同時協助復歸社會就是重點,我們也就需要例如積極性社區治療(Assertive Community Treatment)、強制社區治療等等模式,這算是三級預防中的復健。
講了這邊,要跟大家報告的:
第一點:精神障礙者,沒治療時終身暴力風險升高,但治療後與常人無異,問題是沒病識感就是病徵一環,需要從社區裡去攔截。
第二點:若我們不從系統的層面看,不從研究的證據去看,只想重罰伸張正義,大概無法嚇阻、更無法減少犯罪,特別是精神障礙者的犯罪。
第三點:要做系統性的改革,特別是前期投資,成本很大,但你不做,社會的代價更大。
第四點:台灣的社安網,光是在司法精神醫學這塊,就缺了「很多很多東西」,不只是司法精神病院,不只是延長監護處分可以解決。那麼什麼是證據告訴我們應該要有,但台灣沒有的? 什麼又是我們團隊要推動的修法? 明天會繼續和大家討論!
鑑證科入職要求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鑑證科入職要求 在 偽學術 Youtube 的評價
就在前一個月,我為了想要嘗試衣著新風格,在搜尋了資料後,臉書開始大量推播服飾廣告給我,看著看著,腦波就漸漸變弱了。於是….我就被詐騙了😐。這個「#一頁式網站」的數位詐欺,其過程與後續處理,詳情請進下方聲音內容聽我娓娓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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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社會學系孫中興在2020年時,開了一堂「詐騙社會學」課程,探討了 #詐騙和信任(信賴)此息息相關的生活現象,詐騙與信任是一體的兩面。課程蠻有趣的,橫跨自我、愛情、家庭、教育、職業、政治、經濟、宗教等領域,以論述人類社會乃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而孫中興的論點是,反過來看,欺騙卻也是有功能啦,除了人際互動中的各種立場的策略實踐外,它似乎也是某種通往更好的真實與真相的試煉。或許下次我會換別間購物網站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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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社會中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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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hoshana Zuboff的《監控資本主義時代》序文中,他從資本論的基礎提出,資本主義中的市場因素:勞力、原料、土地之外,數位時代中的商品與消費,以數據庫、物流、感官美學取代了傳統真實商品做為經濟的引擎,我們已經不是消費者(現在聽起來還蠻「公民」的),我們僅僅是被監控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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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9年的社群數聚報告來看,社群媒體Facebook、Instagram和LINE的改革,持續增加社群軟體功能,社群不再僅限於交流,還多了「電商」身份。無論是開放式或是封閉式的網站,更多的商品購物行為在社群媒體上發生,當然也會帶上社群媒體的媒介化色彩,例如及時、互動、視覺化、感官化,還有萬惡的演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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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在上述的基礎上,網路購物蓬勃發展,其傳播性、便利性與隱蔽性,且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使得交易量逐年顯著提升。然而,面對如此蓬勃的交易平臺,許多詐騙者開始混雜其中,謀取不法利益。詐騙的方式不但多樣化,且經常隨著數位技術的改變,令人防不勝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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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頁式廣告的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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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也是因為我自己想要購買一些新年新衣,在搜尋、在傳訊、在聊天(?)時,提到了些關鍵字,大量的服飾廣告就出現在我的臉書與IG上啦。腦波弱加上先前電商購物的經驗,我就入了「一頁式網站」的坑了。總之經歷了各種令人心寒的過程,退貨與退款終於進入流程(但還不知道會不會真的成功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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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記住下面五個一頁式網站廣告的特徵:沒有公司地址與電話、售價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常用限時倒數方式吸引購買、免運與7天鑑賞期、只能貨到付款。如果有問題,通常找不到賣家,所以請找「寄件者」、「物流業者」處理退貨與退款,如果遇到刁難,就盡量盧他吧~ 而購物前的自保查詢真的是非常重要。(數位時代做人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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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任的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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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學來看看這種詐欺現象,但先談談信任。Georg Simmel認為社會的開始始於互動,最基本的互動形式就是「交換」,尤其是以貨幣為中介的交換,這種交換離開信任就無法進行,這也就是他談《貨幣哲學》的問題意識:整個社會的運作離不開信任(Möllerin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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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文、黃光國等(2007)也提出了以華人的關係主義(relationism)為預設的 #五種本土信任原形(prototypes),其中兩種是屬於關係網絡內的社會信任,包括:基於血緣關係的血親信任及根植於情感與認同的滋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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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三種是屬於關係網絡外的社會信任,其一是:常民在文化實踐中累積的習俗,形成的習俗信任;其二是:奠基於專業知識與能力的專業信任;其三是:基於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計算,形成的制度信任。社群電商化的購物信任與詐欺,就是文化實踐累積不夠,專業知識與防範機制也不足的結果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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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騙的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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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又有什麼社會學呢?Barnes(1994)指出,詐騙在社會學的意義上,實際上是社會制度的建構與維持所必需的。沒有謊言的存在,就沒有「真話」的概念,真實是在與虛假的對比中產生的。在社會學家看來,說實話有著實用的原因,即維持社會的正常交往。同樣,撒謊也有著類似的實用意義,例如「#自我感覺良好」、「#善意的謊言」等等。所以說,謊言就要以言者的動機來評斷其道德上的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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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詐騙的動機是多元複雜的。Barnes舉例,在政治界中謊言如家常便飯,常被認為不需受譴責;而在一些模糊的領域,如法庭、廣告、官僚體系,人們既期待聽到實話,也期待聽到謊言。進一步的,在一些明白要求說真話的領域,如自然科學等知識領域,對撒謊則相當不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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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而言,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Barnes認為,誠實與信任固然是人際關係的基本構成要素,但現代文明的一些制度,正是在信任缺失之下而繁榮茂盛。例如「合同法律制度」,正是拜社會缺乏信賴所賜。從這種意義上說,我很贊成Barnes對詐騙的曖昧性、禍福參半的斷言。目前一頁式網站詐騙尚無完整的約束制度,這也反映出全球技術社會中的有待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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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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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 A. Barnes. 1994. A Pack of Lies: Towards a Sociology of Lyi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Zuboff, S. (2019). The age of surveillance capitalism: The fight for a human future at the new frontier of power: Barack Obama's books of 2019. Profile books.
3. Möllering, G. (2001). The nature of trust: From Georg Simmel to a theory of expectation, interpretation and suspension. Sociology, 35(2), 403-420.
4. 王怡文, 陳亮全, & 黃光國. (2006). 華人社會中的信任策略. 本土心理學研究, (25), 19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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