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家暴事件,你應該怎麼應對處理?
通常第一個反應是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經由113專線轉介到各地的家暴防治中心。
除了113專線,另一個會想到的就是向法院 #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的內容會由法官來就個案評估,並且會有規定相對人應遵守之內容,保護特定成員,而規定的內容有很多種類,像是 :
禁止相對人接觸、跟蹤當事人,要求相對人遠離當事人 住處、工作地點、學校等。
聲請保護令除了可以保護受家暴者外,也可以保護受家暴者的 #家屬 免於騷擾。
因為時常會有前夫或是前妻因為找不到對方,因而想透過對方家屬來得知去向,若家屬不告知,便會持續性地騷擾,這時便可以用保護令的方式來使對方不得去接觸家人。
除了保護的內容外,適用對象也是一大重點,配偶或是前配偶關係毫無疑問是保護令的適用對象,而現在社會新聞中常常會看到的 #恐怖情人,也是可以列入保護令適用範圍的喔!
只要被害者是年滿16歲,遭到曾經或是現在有親密關係的同居伴侶實施精神或是身體上的暴力損害,也可以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與家人。
雖然保護令有明訂禁止加害者不得違反保護的內容,然而有些加害者卻完全不理會保護令的限制,仍舊對受害者持續進行精神或是身體上的傷害,而這樣的情況是違法的喔!
#家庭暴力防治法 有規定,假如違反保護令裁定的內容,像是繼續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跟蹤當事人等行為,可依違反保護令罪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併十萬元以下罰金。
遭家暴之當事人可以申請民事保護令外,也可以依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向家暴者提出刑事告訴。
假如遇到家暴事件,千萬要記得盡力蒐集證據,並且驗傷,而且要在事發後盡快驗傷,並由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若要提出告訴也要注意時效,受害的當事人要記得在 #六個月內的告訴期間 提告,否則過了這段時間,就會無法再提出告訴。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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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庭暴力,我該怎麼辦?(三)(上)
鄭渼蓁律師
前二次文章裡已先就什麼叫「家庭暴力」、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以及民事保護令之核發種類作介紹,本篇本文將進一步針對民事保護令之命令內容、效力、執行以及違反民事保護令之效果等作簡要介紹。
關於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之命令內容種類非常之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14條即列有13種,由法院依個別案例情形,以決定何種內容始足以保護被害人,而通常較少僅選擇唯一一種內容,多為併採多種內容作為保護令內容。其中大家比較熟悉的就是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暴力,同時可能搭配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等。
至於民事保護令之效力部分,通常保護令係自核發時起生效,原則為一年以下,得聲請一次延期(亦為一年以下),若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即失其效力。而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亦係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此均可參考家暴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在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後,原則上多可透過警察機關予以執行,甚至某些民事保護令(例如關於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或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等)亦可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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