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譫妄症看哪科 在 Dr. Ray 的急症室迎送生涯 Facebook 八卦
看不見的小女孩
獨居的陳伯,因為在街上跌倒而入醫院。
經過 X 光和電腦掃描檢查,證實沒有骨折或內出血,故留醫急症科病房接受物理治療。
昨天巡房時,陳伯還談吐得體;豈料今天再巡房時,陳伯卻十分混亂,粗言穢語算事小,還把口內的藥物噴向護士,說大家想合謀毒死他。
在晚間護士人手特別不足的情況下,唯有替陳伯穿上安全背心,約束在床上,以防爬下來逃走或跌倒。
鄰床的李叔叔說:「嘿醫生,他昨晚變人狼了。」
「這也不足為奇啊,讓我來試一下陳伯吧。」我說:「陳伯啊,這裡是甚麼地方呀?」
「不知道啊,我讀得書少,所以別要欺負我。」
「那今年是甚麼年?2—0—幾幾年呀?」
「2006年吧?」
「那,當今香港的特首是誰呀?」
「我知!那個女人嘛,她很能幹的,叫啊⋯⋯叫⋯⋯我忘了。」
鄰床的李叔叔說:「嘿嘿,大概是腦退化吧?」
我說:「這是譫妄(Delirium),有時候老人家有點身邊上的不適,再不習慣環境和日常不同,就會有這樣的情況出現。晚上人手少,無可奈何之下就會被約束在床,但日間最好就是鬆綁,然後盡快回到熟悉的環境,否則病情只會每況愈下。」
「丫,怎麼都一直在睡,由早睡到晚,喂,喂,起床啦!」
「陳伯,你這是叫睡起床呀?大家都醒來啦。」我問道。
「呃,就是這個女生嘛,一直都在啊。」
「你見到個女生嗎?在哪裡?」
「就在這裡啊!」陳伯拍拍床褥:「昨晚還在跑來跑去,可能累了吧,今早就一直伏在這裡睡。」
「喔,是嗎,那女生多大?」我一邊寫牌板,一邊微笑著問。
「大概是四、五歲吧,就到你腰那麼高。」陳伯比劃著。
鄰床的李叔叔笑說:「怎樣可能有個小女孩,傻得這麼厲害。」
「這也不一定,也許陳伯真的見到哩。」我淡淡然合上牌板說:「只不過是我們看不到而已。」
「唔唔,這間醫院成立了55年,有個看不見的小女孩,也是相當合理的。」護士點頭同意著。
陳伯、我、護士和李叔叔都默不作聲——病房的這一個角落寂靜了半分鐘。
鄰床的李叔叔清了清喉嚨說:「啊醫生⋯⋯我想,我應該差不多⋯⋯今天可以出院了吧?」
譫妄症看哪科 在 陳保仁醫師與芙蘿拉 Facebook 八卦
命若懸絲的是產婦還是醫師?
「保仁,你真的要轉給我嗎?我最近運氣不太好....」
「科內最近連續幾個不好的個案,都面臨被告的狀況..」
「前一陣子,另一位同事,一個疑似羊水栓塞個案,葉克膜都沒救回來,這幾天還找了民代來關心..」
「好啦,你送過來,可是如果之後沒救回來,我被告了,你們要幫忙說明..」
這幾句話,一直在我心裡盤旋著...
這幾天瘋傳的施景中醫師描述的這位AFLP的產婦
其實就是我轉診的
產婦在我們醫院另一位醫師產檢
第二胎,目前35周左右,近兩週一直噁心嘔吐
原來主治醫師給予支持療法(點滴/藥物)
但是沒有很好的改善
當日來急診是因為實在睡得不好
主治醫師之前給予簡單安眠藥
當日夜間以及早上各服用一顆
結果就呈現delirium(譫妄)的表現
搞不清楚現實狀況以及有點胡言亂語
做了一些評估以及檢查後
發現肝功能異常(指數高達500)
甚至凝血時間也延長了
雖然產婦比剛來的時候清醒一點點
近20年婦產科的磨練,我有不詳預感
這是嚴重風暴來臨的前兆
老實說,轉出之前,我想到的也只是比較常見的
HELLP或是急性肝炎(說是常見也是幾萬分之一的機會)
直覺告訴我,必須盡快轉到能力足夠的醫學中心
重點不只在婦產科,是在之後的急重症治療
包含可能的洗肝甚至葉克膜以及換肝可能性..
更重要的這是一個吃力不討好的救援工作
我思考一下,聯絡了施P..
因為除了台大資源,專業能力外
施P真的是充滿愛與佛心的婦產科醫師..
但是
「保仁,你真的要轉給我嗎?我最近運氣不太好....」
「科內最近連續幾個不好的個案,都面臨被告的狀況..」
「前一陣子,另一位同事,一個疑似羊水栓塞個案,葉克膜都沒救回來,這幾天還找了民代來關心..」
我委婉地陳述了病人的狀況,
我了解如果沒有夠有經驗的醫師以及強大的後援團隊
這個家庭恐怕會面臨女主人離世的悲劇
在深深嘆了一口氣之後,施P說了
「好啦,你送過來,可是如果之後沒救回來,我被告了,你們要幫忙說明..」
在跟病患說明極差的預後,如果在兩個禮拜可以出得了加護病房
就算是撿到了,媽媽開始落淚,先生壓力大的去抽煙..
之後30分鐘的是,就像施P的描述了...
感謝上蒼,以及天祐病人以及台大團隊..
嬰兒以及母親似乎逐步遠離死神的陰影
也許同業或是諸位正義達人會說
吐了好幾天,怎麼不早點做檢查?
肝功能差不是會臉色變黃嗎?怎麼會看不出來?
懷孕了怎麼還給安眠藥?都是藥物引起的吧?
醫師應該好好救人,怎麼會害怕?
不管怎樣,先救人再說吧,這是醫德的問題呢?
台大,那麼大的醫學中心,還會怕被懷疑醫療不盡心嗎?
其實,一般孕婦吐或是食慾差,是不會馬上做全套檢查的,
簡單的說,不會因為你咳嗽,就去做電腦斷層跟肺穿刺的。
至於肝功能異常,除非黃疸,否則不要以為都看得出來,
懷孕沒有不能使用助眠藥的問題,
其實如果不是因為安眠藥衍生出譫妄問題
她先生不會送他來急診,我們也可能忽略..
至於醫德或是盡心救治與否,
如果您是身在其中的醫療從業人員
如果您曾經深陷被懷疑
沒有盡心,甚至故意置病人於險境
你會瞭解還在危險崗位工作的人
有多麼值得尊敬
祝福以及保佑還在線上努力救人的醫療同業
大家加油,也請大家給我們應有的尊敬與支持。
#保仁醫師心情小語
[AFLP下,命若懸絲的孕婦]
懷孕合併急性脂肪肝(Acute fatty liver of pregnancy;AFLP),不同一般的脂肪肝,根據維基,18%孕婦走向死亡,23%的胎兒一樣無法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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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以前的老同事在下班時打給我,說一個他們產檢的孕婦,噁心嘔吐了兩個星期,剛剛到他們急診,抽血發現肝功能(GOT/GPT)飆升到400多,她因為失眠,前一天服用了比較多的安眠藥,現在意識不清,當下我的老同事覺得不對,打電話尋求轉來台大請我們接手。
我當天早上,才一個自己的孕婦,因為胎盤完全早期剝離,送來台大時,胎兒腳已經生在外面,緊急娩出,胎兒沒有哭聲,膚色蒼白,預後不明;我心情忒忑不安,猶豫是否要再接手。
老同事請我一定要幫忙,並說一定將所有可能發生的不良結果告知家屬;我拜託他們,如果因為我接手這事,最後我被告上法院,請他們一定要幫助我。因為據他們描述,這不像一般的產科合併症,我猜大概結果會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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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鐘後,救護車送入我們急診,因為先和急診醫師溝通過病情,急診總醫師直接把她送入重症區救治。
我到達時,急診同仁已經在積極處理,病人意識時而清楚時而混亂。當看了所有緊急抽血報告,我猜測是AFLP – 致死率很高的懷孕合併症。
急診重症CR:「ABG顯示她有呼吸代償酸中毒。」護理師說: 「血糖只有52。」
我對我的猜測更有把握了。但醫院的東址、兒醫的加護病床都沒了。
但我到底要在哪裡開刀,幫這孕婦?!!!!!
我和家屬解釋,情況非常危急,孕婦現在死亡率1/6,胎兒死亡率1/5。請他們向孕婦打氣,我馬上幫他們想辦法找ICU床來開刀。
那時我在旁看著,先生知道這狀況危急,強打精神,抱著孕婦的臉,擠出微笑給孕婦看,但還是忍不住紅了眼框滴下眼淚。
我請急診同仁幫忙,用救護車把孕婦送到兒醫,能多快就多快! 兒醫6樓那裡幫我們喬出一張床,但不是馬上可以入住,但我管不了那麼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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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跑回兒醫,救護車比我早一步到產房,而麻醉醫師早已經在那裡等待。
送到開刀房裡,小兒科也來了。就在幫孕婦移床時,我發現孕婦反應遲鈍。
等我們鋪好手術單,孕婦努力嘴巴不知要說什麼,我再大聲問她,突然孕婦就嚥下最後一口氣,接著沒呼吸,然後就在我們面前整個黑掉了。
麻醉機的生命監測馬上發出大聲警告聲。大家都慌了。
麻醉科醫師是單兵操作,麻護根本還來不及過來幫忙。
還好麻醉科醫師很熟練,打了K我們就下刀,然後麻醉醫師就熟練的插上氣管內管。
劃刀時,病人幾乎都不會流血,和以前我開AFLP的孕婦一樣,
幾乎是學生時代解剖大體老師的場景,我有很不舒服的感覺。最後出血加羊水,suction桶中只有200ml。
baby很快生出來了,是從胎便糞坑撈出來的。軟趴趴。我很擔憂。上一次這樣AFLP的孕婦,我在4-5年後碰到她時,是帶著當時那小朋友來醫院做復健,小孩是救回來了,但下半身完全癱瘓。
她術中血壓一直掉,只剩40多,麻醉醫師打了中心靜脈導管和升壓劑,還是一直掉,瞳孔最後也擴張了,大家心裡都很不好受。最後關完肚子,稍微回穩,趕緊送ICU。
因為她送來台大時,血壓一度高到200,我們也怕她中風,還切了緊急腦部斷層。所幸沒事。
如果這病人晚一兩分鐘送到刀房裡,大概就是在外面或救護車上黑掉了。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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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完第二天,孕婦醒過來,我到加護病房問她昨天的事,她完全不知道。我指著窗外的陽光,問她現在是白天還是晚上,她回答是夜晚。
我說不對,孕婦開始傷心流淚,加護病房的護理人員很暖心,雖不是探訪時間,但特別允許先生進去陪伴她。
加護病房的同仁跟我說,上次一個類似的孕婦送來,後來轉到內科照顧,沒多久死了。我上一個AFLP病人,雖然歷經洗肝,最後還是加護病房中往生,家屬還跟台大求償兩億賠償金。另一個同事的AFLP病人,3個月後換肝,最後才活下來。
當天她肝功能還在爬升,我也不知道孕婦後面會怎樣。有的人生完肝臟還會繼續壞死。她還有許多器官系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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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颱風天,我到醫院接生,生完看到她的肝功能已經逐漸下降,其他數據也在好轉。Baby似乎也復原良好。
我很開心,衝到加護病房,先生也在,
我跟孕婦說:「妳現在死不了了。」
我承認我太直白,因為我很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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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LP的孕婦,命若懸絲,
這個孕婦特別幸運,懸絲斷掉時,剛好掉在我們麻醉醫師手上,
謝謝老天,讓我們團隊能有時間把她搶救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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