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新力量加入我們的行列
警專33期應屆及歷屆畢業生共計1706人分發志願結果,已經公布囉: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lp…
無論是畢業生,或本年度統調的同仁,都統一在10月24日星期一上午10時向新職機關報到,關於應該攜帶的物品,我們已經整理成圖表,提供各位新鮮人參考。
新血加入,將為警察團隊注入新的活力,希望各位資深同仁不嗇跟新人分享經驗、幫助他們融入新環境,我們都曾有過菜鳥的時候,面對新環境、新挑戰難免遭遇瓶頸,但只要我們願意伸手拉一把,就會是學弟妹們成長的力量。唯有整個團隊一起進步,警察工作才可能做得更好。
最後,歡迎每一位新成員的加入,只要你願意並懷抱熱情,學長姐一身的好功夫等著你學習,恭喜你們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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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考生....一門三傑...哈哈哈哈
我是警專30期的曾鈺喬,畢業後經歷多年派出所大輪番的洗禮,外勤整天處理民眾的雜事也累積了許多負面情緒,起初放假不是補眠休息就是旅遊或大吃大喝,日夜顛倒的生活對於書本及考試根本沒有多餘的想法。而隨著105年及106年大哥二哥接續考上警大的影響,一再激發起我重拾書本的決心,在去年第一次警二技考試落榜後,我便開始告訴自己必須努力更上層樓,並確定自己未來的目標。
我去年8月底買了志光雲端函授課程並下定決心要好好打這一場硬仗。警大二技考試必須兼顧工作及課業,因為成績要看資積分40%筆試60%及最高分的分母計算,所以除了課業準備外,在工作上也須認真積極。而一邊工作一邊準備考試的過程非常煎熬且孤獨,但每當自己意志消沉或疲勞時我總會看看學長姐們的上榜心得,內心又會開始重燃信心。我平日下班時就是觀看雲端函授老師的影片板書解說,放假有多餘的時間再好好地精讀課本內容並製作筆記加以內化,而考前大量的題目練習可有效增加臨場純熟度,也能增加自我應考的信心。
雖然這次筆試並不理想,但有幸能夠順利上榜,內心實在非常的感恩,以下我簡略提供自己準備各科的方式:
(一)國文與憲法
這次國文的大改版,沒有方向的我準備起來不大容易,只能利用上班零碎時間背背國學常識,而能推薦的好書可能就是很多人的高中回憶「搶救國文大作戰」。憲法這科便是最快啟發法學基本概念的科目,我延續去年程譯老師法學緒論及林強、韋伯老師憲法、大法官釋字的基礎,只要在考前再搭配大量阿摩考古題的練習便能綽綽有餘。
(二)英文
英文這科不是我的強項,題型也是這次令人跌破我眼鏡的考科,而我平常充實自己的英文單字量,熟讀柯慶忠老師「執法英文字彙手冊」以及過往準備警專「英文輕鬆一次搞定」等入門文法書籍。英文這科只要利用零碎的時間將警用單字及片語積少成多,相信不會輸太多。
(三)警察法規
這科我一樣追隨許多上榜學長姊及哥哥們的經驗,研讀程譯老師的必讀聖經,裏頭不論是考點說明及重要觀念表格彙整都能掌握法條的重點剖析,也使讀者容易上手,而雲端課程中程譯老師精準的咬字及法條口訣記憶讓我能快速吸取警察法學的濃縮精要,搭配考古題的練習,慢慢便可抓出二技精細的考點。
(四)警察學
有些人認為這科內容過於文學龐雜,或因為警大教授出版的「六人合著」改版而有所擔心,但透過看函授紀傑老師的講解之後,搭配板書及心智圖整理加以學習製作筆記,熟悉警察學的精隨及重點,而我考前多搭配歷屆試題及筆記自我猜題都有不錯的效果。
(五)刑法&形訴
這科是我比起去年花更多苦工去學習的考科,平時搭配函授課程將基礎觀念建立起來,而在遇到各種題型時,我總是運用好帶又易記的高點圖解工具書,在不斷翻閱中增加法條記憶,另外實務判例見解及法條的基本原理原則也常出現在考題中,而考前也可以練練司法官、律師第一試的歷屆選擇題增加答題感。
最後,很榮幸讓我有機會分享自己的上榜感言,而準備考試是一條漫長的道路,雖然一路上有許多困難與艱辛,但當你一點一滴辛苦地耕耘付出,最終甜美收割那種美好喜悅是難以忘懷的。參加考試金榜題名這個目標非常明確,也是最容易達成自我成就及人生期許的方式之一,當我們確定目標,就要持之以恆,因為再長的路,一步步也能走完,再短的路,不邁開雙腳持續往前也無法到達。疲倦時好好想想自己參加考試的初衷,用心找尋對的方法,不輕言放棄,那麼成功自然就會在你身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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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專生公費賠償問題:
考試院於民國 95 年 2 月 27 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開放非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具警察特考應試資格。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95 年專科警員班第 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規定「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如附錄十連帶保證書格式)」。甲於 95 年 4 月間報考,經錄取後於 95 年 8 月入學就讀(97年 6 月畢業),並簽訂連帶保證書,約定願遵照招生簡章規定,在期限前如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願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如未能賠償者,由連帶保證人乙負責賠償。嗣甲未於約定期限前通過警察特考考試,遲至 100 年 12 月始通過考試並任職。警察專科學校訴請甲、乙連帶賠償甲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問
(一) 警察專科學校與甲間所為「如未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經警察特考及格
而分發任職,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約定之性質是否為違約金之約定?
肯定說: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暨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並未規範接受該養成教育之學生須於何年限考取並任職,始符合規定,亦未有因此須負賠償責任之明文,凡接受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生,其主要義務為畢業後持續一段期間擔任警察工作。就「應於何時限考取並任職」之約定內容而言,並非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彼此間主要義務之約定。雖警察專科學校為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員且能及時補充及增加警員人力,始於招生簡章為上開約定,亦僅為確保債務之履行,故其約定甲不履行債務時,應賠償在學期間之 全部費用,核其性質類如民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性質,得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之相關規定。
(二)如約定之性質為違約金之約定,甲主張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應準用民法規定,予以酌減,是否有理?
否定說:
警察專科學校與甲締結行政契約,約定由其無償提供公費及生活津 貼予甲,其目的在於使甲在學期間免於經濟負擔,專心接受警察養成教育,期能於畢業後,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通過警察特考及格,適時分派任職補充基層警察之員額,自有責求甲善盡學生職分,在預定年限內考取警察資格之必要性與正當性。茍甲於期限屆至時仍未通過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雙方締約之目的無法達成,甲即喪失受領公費及津貼利益之正當性,本諸誠信原則及契約約定,自應依約履行全額賠償之義務,況其逾期未通過警察特考及格,僅返還原受領之公費及生活津貼,並未對其固有財產予以剝奪,衡諸甲受領公費津貼,得免費完成警察養成教育,並取得學位及參加警察特考之應試資格,將來經警察特考及格分發任職復提升自己謀生能力及社會經濟地位,增加收入,其因享受公費待遇而獲取之利得倍增,又其服警職,國家尚需對其工作成果給付相當之薪資津貼,無論警察專科學校或國家並無因此獲有財產上之不當利益,自無從減輕甲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將該負擔之賠償金額轉嫁予無辜之全國納稅人承擔。況不論民法第 251 條或第 252 條規定之適用,均應考量當事人依約定條款履行,是否造成雙方損益不相當之情形,倘無不公平情形,即無適用各該條文以平衡雙方損益之必要。依雙方之契約內容,警察專科學校單方無償給付,甲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並非耗損其財產利益,警察專科學校或國家亦無因此受有財產上之利益,並不符合民法第 251 條規定之要件。且專科警員班招生簡章拾肆‧一所訂之 4 年服務年限,係已任警職者之義務規定,核與同簡章拾‧五所訂畢業生應於一定年限經警察特考及格為警察專科學校預定之給付目的者,事物本質迥異,無從援為畢業生逾期限始取得警察任用資格可比例減輕賠償額之基準。又民法第 252 條係就當事人原約定之違約金過高之情形為規範,警察專科學校係無償提供公費待遇予甲完成警察養成教育,而以其畢業後 2 年經警察特考及格作為給付之目的,衡諸自 95 年至 100年歷屆畢業生之錄取率高達 8 成至 9 成之譜,縱使自 95 年考選部開放非警專畢業生具警察特考應試資格之初,確略有下降情形,但旋即回復,並無明顯大幅度減低。是警察專科學校預定甲於9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警察任用資格,並無不合理或過當之處,且非加諸財產上之不利益予甲,倘其未於年限內完成警察特考及格亦僅賠償所受公費之同額利益,並無另外剝奪其固有財產,殊難認該約定賠償金額有過高之情形,核無酌減之必要性。況甲逾期限取得擔任警察職務資格後,其可獲得收入總額亦數倍於該公費金額,警察專科學校徒請求其賠償原來無償受領之同額金額,難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若任意予以酌減,將輕啟僥倖之機巧,除對於其他遵守誠信原則,依約履行賠償義務者不公平外,亦無以確保行政上給付目的之實效。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 條定有明文。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約。警察專科學校為執行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員且能及時補充警員人力之行政職務,辦理 95 年專科警員班第 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載明「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31 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係為確保學生應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通過警察特考及格並分發任職之義務之履行,經應考錄取並就學者,其性質即屬違約金之約定。而契約雙方約定之違約金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為斟酌之標準。系爭個案中甲未於約定期限內通過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致雙方締約之目的無法達成,而甲僅應返還所受領之公費及津貼,並未為額外之賠償,故其固有財產未遭受剝奪,且甲於就學期間完成警察養成教育取得學位及參加警察特考之應試資格之利益仍然存在,審酌雙方之損益,該違約金之金額並未過高。甲主張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請求準用民法規定予以酌減,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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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專歷屆 試題難度. 警察. 10月22日00:09. 小弟要報考41期乙組,最近在做考古題,全部裸考或者只有吸收寫上一份考古題得到的經驗(之前指考時有認真念書,但現在都快忘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