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人沒破關,試用期間被解雇?!】
最近收到一篇文章連結,原來是阿滴英文的實習生某天要上班前,被叫到公司附近咖啡廳談話,並以上班的這一個月是實習試用期,試用結果是不及格為由,將他當場解僱,令他無法接受,難道試用期間雇主可以隨意解僱嗎?員工能不能主張勞基法的權利呢?
🎸試用期是什麼?
「試用期」是許多公司用來考核新進員工的制度,公司希望在這段時間先確認員工是不是能勝任工作,員工也可先了解職務的屬性。以前在勞基法施行細則裡,還有試用期不得超過40日的規定,但20年前修法時把試用期刪掉了,所以現在的勞基法對試用期沒有特別規定,勞動部認為試用期長短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大部分公司的試用期會訂為3個月。
🎸試用期間需要考評嗎?
對於試用期的員工,雇主仍應依綜合職業能力、業務適格性等基準具體評價工作表現,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台北地院96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同時,雇主如果有相關考評規範,也應遵守規範揭示程序,並確實具體評核員工表現,不能只於試用期滿時,憑藉對員工平時工作表現的籠統記憶,而作成試用不及格的評分,例如,員工都是依法請假並有紀錄,但雇主卻憑感覺認為員工「太常請假」而給予低分,這種評分顯失公允。(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號)
🎸試用期間,雇主可以任意解僱員工嗎?
根據過去行政院勞委會的函釋,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以依照工作特性來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但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論是試用期內或期滿時要解僱勞工,都應該依照勞準法的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來終止契約。
(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
也就是說,主管機關認為雇主解僱員工仍然要遵守法定事由(例如虧損或不能勝任),此外還要符合終止預告(員工已工作滿3個月以上要提早一定日數告知試用員工不留用,未滿3個月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以及給予資遣費等程序才算合法解約。
另外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是雇主臨時或突然說試用不合格就算數。
🎸但試用期解僱需不需要遵守勞基法,法院還沒有一致見解
有些法院在判決時,會依循勞委會的解釋,甚至有判決認為,勞基法雖然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雇主終止契約應該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在使用其他較和緩的方法,如記過、扣薪或調職,勞工還是無法勝任工作時,才可以解僱。(台灣高等法院 106 年勞上字第 86 號判決)
然而也有判決認為,一般企業在雇用新進員工時只能做書面審查,不容易得知員工真實的能力,如果依工作性質,確實有試用的必要,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員工和雇主約定試用期是合法有效的,但試用期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前的試驗階段,只要雇主沒有濫用權利,不論雇主或員工原則上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不用遵守勞基法終止契約與資遣費的規定。(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00號)
雖然「終止契約」的部分訴訟上還沒有統一意見,但「試用期間」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沒有不同,地方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更認為,在試用期間,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等規定還是要遵守勞基法,勞雇雙方約定契約的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基法的標準,所以「試用期間沒有保勞保」、「試用期工作不滿七天離職者不發薪資」、「試用期間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等等說法,都是違法的。
每年畢業季會有不少新鮮人步入職場,關於「試用期」的相關權益,很多人誤以為沒有通過試用期以前,不算正式員工,所以權利也跟著打折,對老闆苛扣薪水、不准請假、無預警解僱等不合理的行為忍氣吞聲或自認倒霉,但即使是沒有工作經驗的菜鳥,權利依然會受到法律保障,不該讓雇主任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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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這個是蘋果日報法律版的一個問題~
不具名讀者問:
我到某公家單位報到,擔任約用行政助理,依單位「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試用3個月,但單位於試用期滿後5天才召開試用審查會,通過試用不過之決議(會議記錄迄今未簽陳人事等單位),卻未通知本人,但主管已暗示我自行離職以免難堪!請問,審查會逾期召開,決議有無合法性?我持續上班迄今,是否等同試用合格,已確認雇用關係存在了?
我的意見如下:
1.公家機構跟約聘人員的關係還是適用勞基法。
2.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這個東西,
用了就是用了,雙方就成立雇用關係,
不會因為有「試用期3個月」
而變成3個月後通過才成立雇用關係!
那前面3個月算什麼?(註)
3.機構決定不繼續聘用,只能資遣,
依法給予預告工資跟資遣費,
不能請人家自願離職,
員工的話,如果認為機構資遣理由不充分,
可以主張非法資遣,雙方雇用關係還是存在,
不過機構要你走,你硬待在那裡也不會愉快,
可以考慮拿錢走人的!
註:「試用期」這麼好用的話,
男生大概都要說:
「我們試著交往3個月看看!」了,
反正這3個月期間不算交往,
不用負責,真是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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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嘿大家好,前幾天我在看Dcard的時候,看到有網友提出類似的問題😊雖然試用期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不過有許多公司還是會自行訂定有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範,有些細節如果沒有搞清楚,是很容易造成勞資雙方誤會的,今天就想要簡單的來分享一下,到底在試用期間被解僱,有沒有資遣費可領?或是有無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呢?
·
先說結論:有資遣費👌公司也應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如果在試用期時遭到公司解僱,公司還是應該要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辦理資遣,同時應注意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逼迫員工「自動離職」喔!(像是那種報到時就要簽訂切結書,表示試用期若未通過則要自請離職的,是無效的唷😅😅😅)
·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大部分的試用期都會訂定為三個月,而雇主完成考核後決定要辦理資遣時往往勞工年資也會符合勞基法第16條所定的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要件,雇主就應在10天以前預告員工,並在預告期間內給予謀職假等權利。因此,試用期的考核應該要謹慎且有規劃性,而不是臨時或突然就認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請他走路,除了資遣事由認定可能會產生爭議外,雇主更可能會因此要另外給付預告工資,也會違反了資遣通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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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更多的內容,都可以去部落格看看之前寫過的舊文章👉流言終結者!破除有關試用期的五大迷思吧!覺得這篇貼文有幫助的話,請幫我們點愛心收藏,並且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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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是這樣的
上一份工作離職後面試了好幾家公司,有幾家有錄取
其中一家是網拍內衣的客服,薪水26000(含勞健保)
這家感覺福利及上班時間滿正常的(早九晚五、休8)
所以就去了這家公司報到上班。
一進去不到一個禮拜,老闆娘把我叫過去
告訴我:包裝部有位原本是要應徵行政,但是當時沒有缺,問我能不能調到包裝部(意思
就是跟她對調部門)
當時我不明白,想說她不是要行政嗎?可是我是客服耶(ー ー;)
但自己做了幾天發覺客服要非常非常非常的謹慎的工作能力,自己可能沒辦法勝任,就答
應
調到包裝部後,薪資從26000變成23000(試用期過後+1000元,試用期前休假是六天,試
用期通過後才變八天)
可是慶幸的是非常準時的下班
不像客服可能要回到客人回覆的截止時間
做了一個月後,老闆娘的哥哥把我叫過去
跟我說:這一個月來觀察妳的工作能力覺得還是不行,所以就請妳做到今天,然後十號過
來
我好奇的問哪裡不OK的地方?
他:就是......可能會忘東忘西....別人講過的可能要再叮嚀妳...但是細心度是OK的
我聽到這邊也大概明白他的意思了,呵呵
我請他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給我
他卻說:這個....他還要再考慮,因為我這邊開,勞工局那邊會要求公司說明為什麼資遣
。
(TMD,那你就老實說你們把員工當玩具啊!一下要調這個部門,一下又說不符合你們要
求?
然後說:之前面試的時候就有跟妳說試用期三個月,可能不太能開非自願性離職。
我:假設如果是偷竊或是犯重大行為者,那種資遣沒話說,但我今天沒有做犯罪或是傷害
公
講到這邊,他才決定要開給我!
只是我回家上網查發現還可以跟他們要資遣費
想請教各位,我該直接跟他們主管說嗎?
目前打卡都在他們那邊,他說要算薪資收走
題外話
做了這工作才發現他們是去中國大陸批發內衣然後換個自己的標重新包裝出貨上架(有的
甚
以好幾倍的價格販賣~
可能一百件內衣批發價大概幾百塊而已,可是賣出去的價格是一套(內衣褲)580=_=
當然會跟你說的多好穿多好看~
不過菜市場或是中國大陸的拍賣網站其實都找得到還便宜
如果要買的各位請三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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