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下集來了!
【兒子分不到遺產,孫子可以嗎!?】
在上一篇《#喪失繼承權(上)—我不要讓不肖子分到我的財產!》中,我們講到王伯伯如果想將 #財產 都留給老實孝順的老大光宗,首先要寫 #遺囑,而且,如果想讓對他不理不睬的老二耀祖,和對他打罵啃老的小寶分不到遺產,還要記得在遺囑裡一併「表示」耀祖和小寶喪失繼承權,但當王伯伯做完這兩件事後,他的遺產真的就可以全部留給光宗了嗎?
‼️其實還要注意一件事,就是被表示喪失繼承權的耀祖和小寶,有沒有子女?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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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繼承人 #民法第1138條 #民法第1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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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喪失繼承權 在 且經被繼承人表示喪失繼承權#特留分之權利 - YouTube 的八卦
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報導#原文報導#是否喪失繼承權之說明?#子女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且經被繼承人 表示喪失繼承權 #特留分之權利, ... ... <看更多>
表示喪失繼承權 在 [請益] 請教民法喪失繼承權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八卦
民法第 1145 條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想請教民法1145第二項
第二項說: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那如果有第五款對被繼承人侮辱,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即使被宥恕也依然不得繼承嗎?
因為法條只說二到四項被宥恕不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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