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社群平台的建立,是為了彰顯台灣的言論自由,並給民眾一個監督政府的空間與機會,請執政黨不要企圖從IG、FB、YT一路管到PTT。
日前NCC在臉書上引述美國對網路平台「鼓勵平台業者採取合理措施」的相關法條,台灣民眾黨站在立法權監督的立場表達民間的聲音,堅決反對政府拓張權利監管網路平台。
高虹安委員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五條要求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應該就國家安全、資通訊安全、使用者利益維護等 #配合政府辦理,但定義不明,讓政府單方面有詮釋空間,更有可能變成隨意監管網路的狀況。
如果未來有社會輿論批判政府施政不利,政府就能以國家安全或使用者利益等為由要求站方刪除文章,那社會大眾監督政府的輿論效益將不再,也因此DCARD和PTT等社群平台目前都針對此一修法草案反彈甚巨。
目前國外平台Google、YouTube、Facebook在美國大選及COVID-19的作法,是在錯誤訊息下附註正確訊息,並註記消息來源,而非言論的審查與限制,透過平衡報導而非封殺報導,才是正確的做法。若為了可能的假訊息,政府要訂定一個標準,去彰顯「符合政府說法的才是真訊息」,顯然就是對於言論自由的壓迫。
賴香伶委員表示執政黨透過舊時代思維想治理新時代,真的很難解釋其目的性,台灣總是出現政治操作輿論,政治帶風向、網軍等等議題,近幾年不難看出政治對於媒體的操控性,數位通訊的立法與治理思維應該是以保護使用者個資、維護言論自由與網路世界的秩序為基礎;政府對於任何言論表達的控管都要小心,「通往地獄的路,都是由善意鋪成的」,若以政府的觀點為主體,對於多元言論的限制,絕對是對言論自由的侵害!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 綠委跑票不挺萊豬,萊委哭了!
🙄 月領公帑19萬,綠委邊表決邊打麻將?
🤔 表姐夫掌最高行政法院,國家就是蔡家?
獨家內容,都在本週的踢批批週報
https://youtu.be/B3atJkcs7k8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萬的網紅Bryan We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行政法 修法 ptt 在 鄭宏輝 Facebook 八卦
從SOGO案公司法修正爭議看柯建銘 擁有唐吉訶德無畏精神的政治家
「錢呢!」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的簡單二字引起政壇巨大風波,跨黨派立委、黨工、助理遭聲押禁見,世人總算明白2018年公司法修正中「溯及既往爭議」的幕後真相,部分高舉正義旗幟的不肖立委收錢辦事。
太流公司持有SOGO百貨公司78.6%股權,所以控制太流公司就等於控制金雞母SOGO百貨。2002年9月,太流公司前董事長李恆隆召開增資會議,徐旭東藉此成為太流公司大股東。後來李恆隆與徐旭東因為SOGO經營權歸屬鬧翻,兩方就增資會議、增資登記合法性展開法律戰,承接李恆隆股東權益的天義公司也加入戰局。2013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爭議不適用當時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因此經濟部回復太流公司之登記,董事長改為徐旭東。
2018年公司法修正草案在立院進行討論,上述第9條第4項的修正被稱為「SOGO條款」而備受關注。修法內容規定,公司登記若是偽造文書經法院判決確定,主管機關即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如果這規定能溯及既往適用,遠東集團將失去太流公司的控制權,亦即失去SOGO百貨的經營權。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基於尊重法院判決、非特殊目的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不針對個案的普遍性原則,主張公司法第9條第4項不應溯及既往。這個事後看來無比正確的主張,在當時卻讓柯建銘受盡攻擊。收受賄款的國民黨立委廖國棟要求條文要回溯適用SOGO經營權案,這樣才能「追求公平正義、修正錯誤」;以徐永明、黃國昌為首的時代力量立委更是千方百計攻擊修法草案,放出等同溯及既往的修法內容,一下開公聽會、一下在網路上帶風向,把柯建銘塑造成官商勾結的喬事大王。
針對公司治理普遍性,柯建銘說:「公司法的修正絕對不能為了個別公司,要基於公司治理如何改善,為台灣的產業環境、資本市場健全而努力。」
針對尊重法院判決,柯建銘說:「告訴大家一個觀念,法院如何判,經濟部當然要如何做,今天大家都忘記一個事實,不知道在說什麼,SOGO的案子已經由前年經法院判定,難道我們的修法可以改變確定判決嗎?這是不可能的事嘛。」
針對SOGO經營權個案,柯建銘說:「現在大家是打著『打擊財團』的口號在掩護對造,這很清楚嘛,判決的輸贏已經決定,大家還在吵什麼?大家在吵這可不可以回溯?廖國棟剛才在這裡講,應該回溯,國民黨不敢挺嘛,廖國棟委員在委員會審查時提出回溯條款,為個案而訂定條文,去挺對造,這樣可以嗎?有無這樣的立法例?黃國昌委員,這樣可以嗎?你在吵什麼?」
偉哉柯建銘總召,早已看穿徐永明、廖國棟等人打著「打擊財團」的口號在掩護對造,而那個對造就是拿出數千萬賄款的太流公司前董事長李恆隆及承接股東權益的天義公司。
柯建銘當時也說:「時代力量昨天又操作PTT抹黑我挺財團,抹黑王美花次長(時任經濟部次長),可是我要說,行政院版本就是如此,行政院版本也沒有回溯條款,因為這個案子已經法院判定,時代力量,請你們不要再操作PTT,我們要面對法律原則正確立法。」
為了堅持正確的修法,柯建銘承擔巨大壓力,當時李恆隆集團聘請公關公司進行媒體攻勢,PTT上更是冒出多則爆文批評柯建銘,許多粉專則引用PTT爆文和時代力量「溯及既往」版本對著柯建銘猛攻,輿論一面倒向拿出數千萬鉅額賄款的李恆隆方,時代力量的支持群眾以為自己是在「對抗財團」,殊不知代表自己的立委正在收錢辦事。
李恆隆方不僅花費大量金錢心力遊說立法草案,連立院組織都有預先謀劃,當時主審公司法的經濟委員會共15席立委要選出2名召委,民進黨9席、國民黨5席、徐永明1席,如果徐永明投給民進黨,3個5票就有機會3抽2,結果徐永明投給自己保送國民黨1名召委,當選的兩位召委就是收受賄款的蘇震清與陳超明,徐永明當然要投自己保送兩位自己人上任。
儘管兩位召委都是李恆隆的人,但是柯建銘認為事關重大仍時時緊盯修法進度,因此被李恆隆方視為眼中釘。新聞媒體和網路平台都有專人負責帶風向修理柯建銘,甚至影射他勾結遠東集團。當時,時代力量頻繁舉辦公聽會和記者會,李恆隆方動員大批財經記者入駐公聽會,各種攻擊柯建銘的新聞層出不窮,這也讓柯總召意識到情況不太對勁,所以才會說出:「現在大家是打著『打擊財團』的口號在掩護對造。」因為這種遠超合理範圍的輿論操作實在太不尋常。
面對狂風暴雨的輿論攻勢,柯建銘一如2008年民進黨立院少數時的沈穩、2018年蔡英文民意低落時的堅持,以唐吉訶德無畏精神推動正確的立法,不害怕一時的新聞抹黑與網路霸凌,堅持說真話、堅持做對的事情,在李恆隆行賄徐永明等人被揭發的這一刻,柯建銘不為毀譽所動的堅持不言而明、躍然紙上。
民眾這才明白過去誤會柯建銘多少,許多支持者主動替柯建銘打抱不平,柯建銘終於得到遲到的正義。這麼多年來,柯建銘一直替民進黨承擔大局,背上汙名與責罵,或許柯建銘本人早已釋懷,但是真相會說話,歷史不會辜負創造時代的無畏騎士。
行政法 修法 ptt 在 南南自語 Facebook 八卦
另個真假仙,真精采,還有真直白勒,這件事假仁假義假鬼假怪最會的兩萬昌會沒事???以下:
徐委員永明:(9 時 43 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當然有針對性,外界都在談這就叫做「SOGO條款」,整個討論非常清楚,公司法第九條其實就是與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取得
SOGO 百貨公司經營權爭議案件密切相關的條文。也正因如此,經濟部從委員會質詢、審查時就對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的部分非常猶豫及推拖,連這麼簡單的道理,經濟部都還要猶豫,對於
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的條文也要百般阻撓,甚至最後還鬧出醜聞,在委員會審查時經濟部居然假借委員提案,自己不敢表態。我常在想,行政部門經濟部是怎麼了,居然假借委
員提案,將經濟部有權考量是否「因為嚴重影響股東與利害關係人,即便違法事實明確,也可以不用撤銷登記」的後門條款偷渡到本條文的修正當中。
各位想想看,如果沒有針對性,如果沒有爭議也不是眾所矚目,會發生這麼多奇奇怪怪的事情嗎?時代力量一直認為公司法的修法對台灣的公司治理、經濟體質的健全來說非常重要,可是,如果我們在第九條不敢面對 SOGO 的問題,不敢透過條文去處理它,我們就會倒退回 100年前,還須想著迎接 21 世紀嗎?
委員會已決議通過審查會版本,又發生院長召集黨團協商時,提案刪除明定犯罪主體。從委員會審查以來,經濟部的種種作為,都讓我們不禁懷疑,經濟部是不是遠東集團和徐旭東開的,不然為何可以如此千方百計想盡辦法去開後門,要讓確定在登記時違法的公司不用撤銷登記。結果現在徐旭東方面還表示,他已經和高層解決了,經濟部說這部法就算通過也沒用,因為不能溯及既往。所以我們時代力量在修正動議中提出了更完整的版本,希望各黨團與院會可以支持,讓大家不必再蒙受「SOGO 條款」的屈辱,謝謝。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9 時 47 分)主席、各位同仁。經濟委員會在審查第九條的時候發生了立法院有史以來最荒謬的事件,稍後我會再向各位報告。大家都說公司法第九條是經濟部對 SOGO 或遠東
集團的特約條款,我們在經濟委員會審查時,以及高志鵬委員和蘇嘉全院長召集協商時也討論了很久。在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委包括高志鵬委員和廖國棟委員都希望公司法第九條的修正
內容,能將公司登記虛偽不實的涵蓋範圍明確納入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的規定,同時也希望經濟部在收到法院的確定判決時,能夠立即解除公司負責人和法人代表人的職務。然而,第一件荒謬的事情是,經濟部在委員會審查並整理條文版本文字時,就在高志鵬委員
和廖國棟委員的整合條文中,逕自增訂一項但書規定,「若是撤銷或廢止,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或公司債權人利益之虞者不在此限」,但卻沒註明這是經濟部的版本,而是以特別增列但書
的方式處理,這是我們在經濟委員會審查到第九條時,最荒謬的事件。
其次,在蘇嘉全院長主持朝野協商的時候,剛好當天的報紙也登出來了,說是政府高層都已經喬好了。但什麼叫「政府高層都已經喬好了」?這簡直是對我們審查這一條時的當頭棒喝,所以在此條文的背後可說是黑影幢幢,到底誰是背後的影武者?經濟委員會在那次的審查時,在場的經濟委員會委員於是通過了項附帶決議,譴責經濟部竟然用這種卑劣的手段!這個但書是非常嚴重的,你不能將這個但書的罪責冠在我們提案委員的身上。
最後,我剛剛看到民進黨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條文已經和高志鵬委員、廖國棟委員的版本有點接近,就是「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改成「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但是本席是要將當時審查過程的真相與各位委員一起分享,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9 時 50 分)主席、各位同仁。公司登記內容的真實性攸關的不僅是公司營運之健全,更關乎所有股東及投資大眾權益之保障;正因如此,當透過犯罪行為取得公司之設立或變
更登記時,這種不法的登記本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這件事的道理非常清楚!不用多作論述;但是非常遺憾的是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九條的規定,不知當初立法時,究竟發生何事,竟然導致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270 號判決作出完全不同的解釋,按照現行法文字,給予主管機關有裁量權限,對於其涵蓋的犯罪行為,也出現掛一漏萬的情形;也正因如此,從委員會的審查到黨團協商,對於第九條的修正,時代力量秉持的原則非常清楚,在這次修正時,針對三個重要的問題,我們希望不可以再出現法律漏洞,讓不肖商人、不肖財團再有可趁之機。
第一個重要的問題,今天我們提出的修正動議在犯罪主體的部分不僅包括公司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更重要的還包括公務員,亦即如果今天是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而言,你必須將所有犯罪主體全部考慮在內,如果今天有公務員在公務上的文書登載不實,這樣的公司設立登記難道可以不撤銷嗎?若是如此,為何不將公務員也納在犯罪主體
之上?
第二個重要的問題,為避免現行條文再出現解釋上的疑慮,我們在法條上非常清楚加上「中央主管機關依照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應撤銷或廢止登記」沒有任何裁量的空間。
第三個重要的問題,除判決有罪確定以外,目前偽造文書罪章之罪都有可能獲得緩起訴處分,即使獲得緩起訴處分,也不改其刑事不法行為之內涵,正因如此,我們希望這次修法應該對於第九條條文規範的完整性進行全體變革,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9 時 54 分)主席、各位同仁。公司法的修正絕對不是為了個別公司,基於公司治理如何改善,為台灣的產業環境、資本市場,公司法應該如何規範等等, 14 年來,公司法第一
次修正,行政院版本都規定得很清楚。現在我們在談第九條,但是大家都胡亂說,其實真相只有一個。
我告訴各位一個簡單的觀念,法院如何判,經濟部當然要如何做,今天大家都忘記一個事實,不知在說什麼,SOGO 的案子已經在前年由法院判定,難道我們的修法可以改變它的一切嗎?這是不可能的事嘛!現在大家是打著打擊財團的口號在掩護對造,這很清楚嘛!判決的輸贏已經確定,大家還在吵什麼?大家在吵這可不可以回溯?廖國棟委員剛才在這裡講,應該回溯。國民黨不敢挺嘛!廖國棟委員在委員會審查時提出回溯條款,為個案而訂定條文,去挺對造,這樣可以嗎?有無這樣的立法例?黃國昌委員,這樣可以嗎?你在吵什麼?
昨天時代力量又操作 PTT 抹黑我挺財團、抹黑王美花次長,可是我要說行政院版本就是如此,行政院版本也沒有回溯條款,因為這個案子已經判定,所以在委員會審查時,王美花次長有表示,基於比例原則,以後面對這件事是不是要以一個但書處理?那件事和現在這件事是兩碼事。時代力量,請你們不要再操作 PTT,昨天他們一直抹黑我。網路公報也刊載委員會贊成回溯,我竟然反對。請問誰敢舉手贊成回溯?請告訴我。只有廖國棟委員一人最勇敢!
既然如此,這個問題如何解套?大家說到口沫橫飛,請看看第十一條之一,關鍵在這一條,大家都沒有注意第十一條之一的規定,這一條是規定公司特定股東受到損害時,法院得依請求為判決,如果他們沒有事實,就胡亂提告,你要用這一條啊!如果他們胡亂提告,你可以要他們賠償損失啊!方法藏在這一條啦!不要再「裝肖維」啦!請各位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