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小專欄>什麼是橘皮書(The Orange Book)?
#FDA #ANDA #橘皮書 #專利連結 #資料專屬權
橘皮書(The Orange Book)是由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官方出版的書冊,正式名稱為「具治療等效性評估之核准藥品目錄(Approved Drug Products with Therapeutic Equivalences)」,登錄包含經FDA核准上市藥品之專利資訊,原係以「橘色封面」經年性公布 ,現可於網路上搜尋且定期更新 。
#藥品資訊:商品名、活性成分、劑型、使用途徑、劑量等
#藥品上市許可資訊(核准申請碼、核准日期)與藥品藥證持有人
#藥品之專利資訊及其到期日
#藥品之資料專屬權資訊及其到期日
#電子查詢網址 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ob/
美國各州為了控製藥物成本,幾乎都通過了鼓勵替代藥物產品(替代原廠藥)的法律和/或法規。因此要求FDA提供所有經批准的處方藥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列表,以及除原開發廠之外的多源處方產品之治療等效性評估。
FDA在1970年代後期,為了回應美國各州政府的要求,開始著手清冊草案的整理,1979年在聯邦公報(44 FR 2932)公佈並廣蒐各界意見,1980年10月第一次出版的最終版本列入了適當的更正和增補。每個後續版本都包含新的核准藥物產品,並對數據進行了適當的補正。
1984 年通過之「藥價競爭與專利期間 回復法」(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 of 1984, 亦稱 Hatch-Waxman Act ; 以下簡稱「藥價競爭法」)。原立法目的有二:即簡化學名藥上市申請程序(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 (ANDA),加速學名藥上市時程,促使較便宜之學名藥早日進入市場嘉惠社會大眾;另一方面允許原開發藥廠在專利期間獲得資金回復,以便繼續促進藥品之研發及創新依據前述規定,FDA要求新藥申請人,應提供與其藥品有關之專利資訊予 FDA, FDA 將於核發新藥許可後,將此等專利資訊揭露於橘皮書中。
顧名思義,該清單包含FDA批准的藥物產品的治療等效性評價(與原開發廠相較),而所列的學名藥資訊,目的在為醫生,藥劑師和國家衛生機構提供公眾教育和諮詢,並幫助促進獲得價格較低的藥品。
在橘皮書建立後,學名藥廠得藉橘皮書中所登錄之專利新藥的藥品療效、安全性與專利資訊,免去如新藥上市申請所應進行的大規模臨床試驗,僅須提供包括生體相等性(bioequivalent, BE)等資訊之實驗報告,而以較簡易的程序加速其上市,此即Hatch-Waxman Act 之下的「簡易新藥申請程序」(Abbreviate New Drug Application,簡稱ANDA),大幅減省學名藥的試驗成本並加速學名藥的上市審查。
另外,學名藥品之申請者,即ANDA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依據橘皮書上所列的專利資訊,須確保其申請上市之藥品並未侵害目前與該藥品有關之有效專利,否則即無法取得藥品許可證。
橘皮書資訊中,FDA除了提供藥品上市許可以及具治療等效性評估資訊之外,相關的專利資訊主要由新藥申請人提供。
FDA要求新藥申請人,應提供與其藥品有關之專利資訊予 FDA, FDA 將於核發新藥許可後,將此等專利資訊揭露於橘皮書中。而 FDA 對於執行橘皮書上專 利資訊的正確與否,亦未擔負任何責任;僅有專利權人和法院才 有權利決定刪除及修改橘皮書上之專利資訊。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在美國執行專利連結制度並沒有任何的角色參與,也不曾因此需要接受法院或是 FDA 的諮詢,避免包括 FDA 及 USPTO 行政 機關直接介入。美國專利連結制度將專利資訊之監督及制衡功能,建立在原開發藥廠及學名藥廠相互監督之關係。
#有關橘皮書與專利連結制度的關係,將於下次專欄加以說明,敬請期待!
<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編輯>
專欄文章全文連結:http://www.biotech-edu.com/hot_210868.html
藥品許可證申請 在 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Facebook 八卦
<行政院專利藥事法昨雙過關 建立專利連結制度 >
因應加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行政院院會昨2016/8/4通過專利法、藥事法及郵政法等三法修正案,專利法及藥事法的修正重點之一,是專利連結制度(patentlinkage)的建立。
專利連結制度,事實上是美國時行已久的藥品上市制度,此法案修正重點在於有藥品專利侵權疑義之通知及暫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程序。當然涉及相當多的配套措施,包括專利藥廠專利資訊的揭露,也就是仿效美國橘皮書的制度等等,一旦實施,整個藥品上市法規將有重大的革新。
衛福部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新成分新藥之資料專屬保護期間規定,並配合專利法第60條定明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上市許可前範圍,爰刪除有關藥商之研究、教學或試驗不為新藥專利權效力所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0條之2)
二、增訂新適應症新藥之資料專屬保護規定。(修正條文第40條之3)
三、新藥專利資訊之提報及登載。(修正條文第48條之3至第48條之8)
四、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應就已核准新藥之專利狀態提出聲明。(修正條文第48條之9至第48條之11)
五、有藥品專利侵權疑義之通知及暫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程序。(修正條文第48條之12至第48條之15)
六、質疑專利有效性或不侵權學名藥之銷售專屬期間。(修正條文第48條之16至第48條之18)
七、新成分新藥以外新藥之特別規定、過渡規定及授權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48條之20至第48條之22)
八、為維護醫藥產業市場交易秩序,定明涉及本章之相關規定之協議,應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義務及違反之罰則。(修正條文第48條之19及第92條之1)
九、本次修正所涉之專利連結制度相關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106條)
資料來源: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經濟日報、經濟部智慧局2016.4.13草案公聽會
藥品許可證申請 在 羅文好公民 Facebook 八卦
蘇偉碩表示,AZ疫苗是疾管署申請緊急授權,食藥署2月20日趕在AZ疫苗來台之前通過緊急授權。莫德納疫苗也是由疾管署提出申請,食藥署在衛福部的指示下,於4月22日通過緊急授權。蘇偉碩說明,任何藥品、疫苗在台灣合法上市只有2條路。根據《藥事法》第39條申請藥品許可證,但程序繁複,可能會不斷補件,不知何時才會通過。另一條捷徑則是,根據《藥事法》第48-2條,以「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為由申請專案核准,即是所謂的「緊急授權(E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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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偉碩表示,緊急授權在審查上只是形式,通常在先進國家上市的疫苗沒有不准的道理。國際上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疫苗大多走各國的緊急授權管道,否則申請一般的藥品許可證,不知道要等多少年。蘇偉碩舉例,莫德納和輝瑞BNT疫苗去年12月向美國聯邦FDA(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緊急授權獲准,不走一般的藥品許可證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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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偉碩指出,這就是陳時中和林靜儀不告訴你的真相,騙民眾不買德國BNT疫苗,是因為原廠或代理商沒有申請藥證。蘇偉碩呼籲,立法委員應該「強烈建議」疾管署立即依照原有的任務計畫,依據《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3條,向食藥署提出德國BNT疫苗的緊急授權申請書。
藥品許可證申請 在 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申請書 - 衛生福利部 的相關結果
藥品許可證 變更登記申請書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2-06-17 · 更新時間:106-09-04 ... ... <看更多>
藥品許可證申請 在 新藥查驗登記- 藥品審查 的相關結果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而同法條第四項亦規定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