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質詢權!
#對高雄市議會聲請假處分
今天雖然抽中18號,下午能夠有15分鐘質詢,但我卻沒有任何一點喜悅,因為這個幸運是在不合理的決議下產生,只顯得悲哀!選民賦予我監督市政的責任,議員針對市政質詢本是應當享有的權利義務,但卻在國民黨利用準時散會以及透過抽籤方式的質詢戲碼與手段護航,侵害多數議員質詢權力的行使,是高雄市議會的民主之恥。
再次嚴厲譴責國民黨的惡劣行為並且拒絕讓高雄市議會再次淪為國民黨的打手,否則此惡例一開,恐怕讓其他地方議會甚至未來立法院有樣學樣,不當限制民意代表的職權!
因此,我今天上午已行文要求行政院等中央部會說明高雄市議會的作法是否違法,並在下午與 林于凱 議員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對高雄市議會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的訴求為本次會期結束前,相對人(高雄市議會)應使聲請人(未抽到籤之議員)對市長施政報告為質詢,還給議員正當的質詢權利!
同時也有1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450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臺灣還有通姦罪的時候,我們到公館附近做了街訪。等到了 2020 年 5 月 29 日大法官做出釋字 791 號解釋後,我們請了法白憲法擔當的珞亦做一些回應,並說說其中有趣的大法官意見(珞亦舉的不是多數意見喔)。 ┏─想知道釋字 791 號更詳細的內容,歡迎看這篇: 【釋字791】通姦罪,被違憲...
聲請人 在 黃捷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捍衛質詢權!
#對高雄市議會聲請假處分
今天雖然抽中18號,下午能夠有15分鐘質詢,但我卻沒有任何一點喜悅,因為這個幸運是在不合理的決議下產生,只顯得悲哀!選民賦予我監督市政的責任,議員針對市政質詢本是應當享有的權利義務,但卻在國民黨利用準時散會以及透過抽籤方式的質詢戲碼與手段護航,侵害多數議員質詢權力的行使,是高雄市議會的民主之恥。
再次嚴厲譴責國民黨的惡劣行為並且拒絕讓高雄市議會再次淪為國民黨的打手,否則此惡例一開,恐怕讓其他地方議會甚至未來立法院有樣學樣,不當限制民意代表的職權!
因此,我今天上午已行文要求行政院等中央部會說明高雄市議會的作法是否違法,並在下午與 林于凱 議員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對高雄市議會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的訴求為本次會期結束前,相對人(高雄市議會)應使聲請人(未抽到籤之議員)對市長施政報告為質詢,還給議員正當的質詢權利!
聲請人 在 綠黨 Facebook 八卦
大法官:民法違憲 同婚兩年內需合法
大法官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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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摘要(Press Release On the Same-Sex Marriage Case)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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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號:會台字第12674號(聲請人祁家威)、會台字第12771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
言詞辯論日期:106年3月24日
解釋公布日期:106年5月24日
事實背景
聲請人祁家威於102年向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限制同性結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另一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於104年11月聲請解釋,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本院決定併案審理,並於106年3月24日舉行言詞辯論。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2.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3.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解釋理由書
1. 聲請人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
2. 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3. 婚姻章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4.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5. 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6.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7. 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8. 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
9. 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10.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11.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12.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
黃瑞明大法官迴避而未參與本號解釋之審理及決議。
黃虹霞大法官發表部分不同意見書,吳陳鐶大法官發表不同意見書。
聲請人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Youtube 的評價
在臺灣還有通姦罪的時候,我們到公館附近做了街訪。等到了 2020 年 5 月 29 日大法官做出釋字 791 號解釋後,我們請了法白憲法擔當的珞亦做一些回應,並說說其中有趣的大法官意見(珞亦舉的不是多數意見喔)。
┏─想知道釋字 791 號更詳細的內容,歡迎看這篇:
【釋字791】通姦罪,被違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30/1726075.htm
┏─想直接看大法官原文意見的:
【釋字791】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
┏─關於影片提到,因為通姦被關人數只有一人,更多的看法,可以看這份聲請意見:
【聲請人代表何効鋼法官之補充意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32aqtnyhuphqhdb5
聲請人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為持獵槍狩獵保育類動物,遭到判刑,因此聲請釋憲。今天大法官開庭審理,全案的聲請人,除了王光祿,還包括卑南族人潘志強,以及多名法官,要針對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和自製獵槍等議題,進行言詞辯論。一大早,就有多個原住民聲援團體到場聲援,並透過升起狼煙的方式,希望傳遞狩獵文化無罪、法律規定違憲的訊息。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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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蘋果日報」記者,在跟拍藝人孫正華夫婦時,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但記者認為,這樣規定是違反憲法保障新聞自由,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受理後,決定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媒體越來越開放後,就發生不少記者為了採訪,一窩蜂跟拍事件當事人、甚至是兒童的爭議,有法界人士認為,記者採訪自由的界線,應該根據該採訪內容或事件是否會影響到公共利益來做區分,而新聞學者則認為,媒體採訪能到那種程度,公眾人物如何界定,都需要有個規範。
大法官將在6月16號,首度針對媒體狗仔案例,召開憲法法庭,除了會邀請聲請人、內政部以及相關學者,進行辯論,也會開放民眾旁聽,大法官也需在辯論完後,二個月內,做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