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樂見行政院與幾位委員提出參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加入相關的國際公約有助於杜絕跨國犯罪。但關鍵在於國內法該如何配合的問題。目前部分法規仍有落差,執行上仍有問題。PEP (Political exposed person)在很多國家都有相關規範。PEP是指在職務上具有影響力的首長、民意代表、公務人員(列入PEP類屬人員的家屬也包含在內),因為這些人涉及賄絡、貪汙的風險比較高,所以一些銀行會要求其關閉帳戶。國內銀行是否有類似管理機制?是依據甚麼法規、標準來限制、排除這些受賄絡、貪汙的高風險人員?
法務部次長回應:沒有聽過PEP。
▶台灣國內現在也訂有財產申報以及政治獻金的等法案,但實際上很多人的財產來源還是有問題,請問現在台灣有何機制督察?台灣現在有法務部廉政系統及監察院系統,這兩個系統在執行上有何連結?
法務部次長回應:監察院負責的是比較高階的公務員,與我們(法務部)的對象不同。目前我們採一定比例的抽查,且對照其前後年度。
監察院:本院依據收到的會計報告書,針對政治獻金的收入面與支出面來進行查核。而針對受查核人員的財產申報上,其政治獻金的部分是不包含在內的。
▶本席要突顯的是沒列在財產申報與政治獻金的收支報告裡面的那些來源不明的資金運用。你們是否有機制可以主動去查?
監察院:因為我們沒有搜索、檢調、調查權,一旦收到檢舉,只能轉送給法務部。
▶為了台灣政壇的廉潔,那麼就該正視監察院對財產申報與政治獻金的監控與實際調查時的落差。也請注意剛剛提到的PEP概念所點出台灣在國內法上不足的問題,我們必須尋求國際法的一致性。
法務部回應:在公約實行法通過之後,我們會仔細檢視公約的每一個條文,針對法規漏洞進行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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