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聲明】2018-02-01
「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中選會勿技術杯葛」
針對中選會今日(2/1)召開委員會討論時代力量所提出之兩題公投題目,並做出應舉辦聽證會之結論,然而對於聽證會舉辦之時間及需舉辦之理由,隻字未提,時代力量三點聲明如下。
一、主文符合人民期待,中選會切勿技術性杯葛。
時代力量本次公投複決《勞基法》修正內容之主文,乃是修法過程中,人民普遍共識的具體呈現,是符合人民期待與實際需要的可行方案。過去一段時間,許多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與政黨的相關言論都指出,《勞基法》修正並非不可討論,但應在民主程序完備、政策評估充分、符合《勞基法》基本價值等前提下進行審議。
因此,廢止目前修正通過的條文,由立法院重新審議,是人民對政府的合理要求,也是時代力量這項公投的目的。
基於這樣的共識,我們也要呼籲中選會,秉持專業及行政中立原則,來處理公民投票作業,沒有理由、沒有期限,僅以聽證會來暫停公投提案流程,就是以技術性杯葛的手段,延宕公投時程,並將若無法合併大選舉行之社會責任,推諉給人民。
二、主文內容明確,符合「一案一事項」原則。
根據《公投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同條第四項:「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也就是說,唯有中選會認為提案不是「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或違反(第三款「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第四款「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前條第六項「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等原因,應召開聽證會,並且需要「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以釐清爭點。
然而,本次時代力量所提出的兩個提案,案一:「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訂『最低工資法』,保障最低工資應滿足勞工及其受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所需。」此為清清楚楚的法律創制案,毫無模糊空間。
案二:「您是否同意,應廢止立法院於2018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就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之修正,由立法院重新討論審議?」為清清楚楚的法律複決案。有關勞基法複決一案之公投主文標的清楚明確,並未違反現行《公投法》第九條第六項所規定,「一案一事項」之限制。事實上,當初「一案一事項」之立法理由,乃是為使「連署人對於公民投票案,能明確表達其連署意願。」本次公投主文意旨相當明確,就是要廢止於今年1月10日三讀通過、現已由總統公告生效之《勞基法》修正條文,由立法院重新討論審議。這樣的公投主文,並沒有前後矛盾或語意不明之處,在實際連署過程中,民眾亦可通過主文文字,清楚理解公投通過之效果,自主進行判斷、選擇連署及投票,應無任何疑義。因此,時代力量所提複決《勞基法》之公投主文,符合《公投法》相關規定,中選會亦應積極作為,避免陷入文字遊戲、進行不合理的限縮解釋,影響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利。
三、堅持捍衛人民主權。
《公民投票法》被戲稱為鳥籠公投法,憲法所賦予之人民直接主權無法得以施行,向來是台灣社會長期所努力突破的。在這麼多年後,終於在今年的1月10日得以大幅度翻修通過三讀,若中選會仍無法跟上台灣人民之心之所向,無法清楚認識到台灣民主的關鍵時刻已然來到,時代力量表示遺憾且不解。敬請中選會即刻公布要求無法同意公投主文之理由,並迅速決定聽證會日期及相關事項,切莫以技術杯葛妨礙直接主權之行使。時代力量也將堅持推動《勞基法》複決及創制《最低工資法》公民投票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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