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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看到免費送貼圖活動,加 Line 朋友之後原先加的小丸子/史奴比...熱門卡通貼圖 LINE@ 帳號竟搖身一變成了大眼長髮正妹。🐸
假正妹發出訊息:「只留下家人跟姊妹還有你(的帳號),就覺得你看起來比較正常,所以就把你留著」,為了更逼真還會分享時事新聞,甚至發送年輕女子的語音訊息等等。後經證實,該帳號傳送的照片都是網路盜圖。💔
這些短時間內大量蒐集粉絲的假帳號,靠著轉賣給不肖業者,再變身換上新的大頭照,變成面容清秀、身材姣好的女子。接著每天利用精心設計的訊息噓寒問暖、吐露心事,即使不回應,對方也會持續發訊息,以「談心」之名一步一步引君入甕。🙋♀️
👨✈ 刑事局指出曾接獲報案,有民眾在加入某Line 帳號後,便要求前往酒店消費、帶出場,為她慶生、當作交往紀念日等,隨機以各種名目掏空受害人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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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6萬的網紅Super Taste(Travel Show),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宜蘭美食 #吃喝玩樂 #攻略 #振興 #消費 #三倍 #精彩回顧 0:00 │大溪漁港 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外大溪路375號 5:16 │饕家食藝 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三段136號 ☎ (03)9581234 12:52 │山渡空間食藝 宜蘭縣宜蘭市健康路一段47號 ☎ (03)9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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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酒釣魚 在 趨勢科技 Trend Micro Facebook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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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酒釣魚 在 深度西班牙 Facebook 八卦
外子是個非常傳統的西班牙男人,他傳統的方式是「與科技無緣」
不使用任何社交網路的他,要不是工作需要,連WhatsApp都懶得用。
唯有一樣東西,能突破這項「傳統」,進而將西國的另一優良傳統發揚光大。
何解?待我慢慢道來。
今兒個吃晚飯,外子忽然興奮拿手機給我看說,你看這個歐巴桑有進步了,真好。
是滴,大家發現大兒的敘述乏善可陳症狀,其實是源自於爸爸這個「元兇」了。
經過本人柯南上身,抽絲剝繭加強行使用心電感應(=使用長期犯罪模式側寫)後了解,事情是這樣滴:
請大家替卡門女士歡呼!!
這位長相普通,連名字都很菜市場滴卡門歐巴桑,最早開始在著名二手網站上找工作,後來顯然有工作收入了,又上來找分租公寓,現在,外子「欣慰」發現:卡門女士已經開始貼廣告打算買房子了呀!
光靠這三個廣告,外子自己已經腦補出一齣精彩的「中年婦女向上求生路」狗血劇惹!
太太我的白眼,自然是差點翻到北極忘了回來,問這傢伙:莫非你這麼熱衷看這W網站,完全是把它當其他社群在使用??
外子還得意傲嬌曰:是呀,誰叫上面這麼多神奇人類,害我每次進去,都像是Escape Room一樣出不來呀😂😂😂😂(鄉下大媽八卦嘴臉上身)
外子拿出姜太公釣魚精神,孜孜不倦替老婆解惑:
「買二手貨呀!是個未知宇宙,為了避免被騙,自然需時時日日巡水田,例如,某賣家說要買比基尼泳衣,結果自己在鏡頭前拼命搔首弄姿,天曉得這是在賣泳衣還是賣肉呀!」(道德魔人模式打開?)
總之,好奇心旺盛的西班牙人,原來從來無法單純把二手網站當成購物網站,連素日寡淡的外子都如此熱衷「巡弋」八卦,可見此W網站,其隱藏性功能,才是它真正橫行西國的秘密也😆😆
這可不是空穴來風,要知道,在WhatsApp與智慧手機出現前,西國網路普及率不過三四成(彼時台灣已破八成)。
為何這麼落後?因為大家忙著跑咖啡廳酒吧聊八卦咩,所以今天能進步到全歐洲手機持有率數一數二高的國家,只能說科技呼應八卦這項人性需求之後,才能順利成長普及也。
誰說文化不重要,影響市場可大著咧(硬要拗出理由來)
網路賣酒釣魚 在 Super Taste(Travel Show) Youtube 的評價
#宜蘭美食 #吃喝玩樂 #攻略 #振興 #消費 #三倍 #精彩回顧
0:00 │大溪漁港 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外大溪路375號
5:16 │饕家食藝 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三段136號 ☎ (03)9581234
12:52 │山渡空間食藝 宜蘭縣宜蘭市健康路一段47號 ☎ (03)9325818
21:33 │漁樂釣魚碳烤休閒餐廳 宜蘭縣員山鄉茄苳路76-10號 ☎ (03)9220360
27:02 │謝師父上菜創意料理 宜蘭縣羅東鎮成功街166號 ☎ (03)9613828
33:33 │礁溪寒沐酒店 宜蘭縣礁溪鄉健康路 1號 ☎ (03)905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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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酒釣魚 在 發問)賣酒被檢舉有人陳述成功的嗎? - 心情板 - Dcard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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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酒釣魚 在 被罰50萬??網路賣酒、酒類廣告、品飲心得一定要知道的細節!!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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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酒釣魚 在 [討論] 網路賣酒相關爭議判決彙整- 看板Wine 的八卦
相信酒版的各位前輩多數會都認為網路禁賣酒是不合時宜的法條,但是現在法規明擺在那裡
,主管機關近期應該也不會突然佛心大開提修法,剛好今日太太晚班小弟閒閒,斗膽為各位
提供一些見解跟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就不用了,行政機關大多不會打臉自己的),讓大家更有
所是從一點。我本人是站在反對禁止的立場,應該能有其他的驗證方式可以防止而非全面禁
止,這部分或許有違比例原則XD
(文長,懶得看判決可直接往下看結論)
1. 宜蘭地院107簡字11
原告(賣家)於臉書網頁上所看載訊息內容,…,留有訂購方式載以:「1.粉絲團私訊2.LI
NE告知⒊來電)」及「面交地點」等文字,該網際網路資料雖得以由不特定之人透過關鍵字
或相關內容搜尋並瀏覽,但尚非得以無條件下標方式成立交易(即非如一般電子網購商品,
買家僅需於網路下訂即成立交易、寄送商品),買賣雙方仍須透過臉書私訊或LINE之訊息相
互聯繫,確認有無該酒類商品及買賣該商品之內容、價錢等事項,是該訊息之刊登,於性質
上應僅屬於邀約之誘引,尚未達販賣之著手行為。況本件原告所刊登販售之土龍酒,係設定
以面交方式為販售(尚無證據顯示原告有以郵寄等無法確認購買者為何人之方式交易),則
於當面交付土龍酒商品時,原告自得以當場辨識購買者之年齡決定其是否出售,此與一般以
實體店面出售酒類之商家無異。
2. 臺北地院107簡字319
EZBAR 酒瓶到」網站販賣酒品機制,可否辨識購買者年齡?
於「EZBAR 酒瓶到」網站訂購流程完成時,買賣契約即告成立,為網路線上購買型態,非單
純對話程式之訂購方式,後續酒品配送僅買賣標的物之清償行為而已,無關酒品買賣契約之
成立,及販賣行為之辨識購買者年齡機制;亦即,縱原告在酒品配送階段有確實查核購買者
之年齡,惟該酒品買賣契約於網路訂購流程完成時已經成立,而「EZBAR 酒瓶到」網站訂購
流程又無合理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機制存在,核有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違反事實存在。
3. 宜蘭地院108年簡字5
原告所登載於臉書社團網頁之訊息內容,並無何得以於該網頁下標購買「養生鱉蛋酒」之點
選途徑,亦無標示商品內容或確切價格,是雖得以由不特定之人透過關鍵字或相關內容搜尋
並瀏覽,但尚非得以無條件下標方式成立交易(即非如一般電子網購商品,買家僅需於網路
下訂即成立交易、寄送商品),買賣雙方仍須透過電話或臉書私訊相互聯繫,以確認有無該
酒類商品及買賣該商品之內容、價錢等事項,亦無證據顯示原告有以郵寄等無法確購買者為
何人之方式交易,則原告所稱如有意購買「養生鱉蛋酒」者尚須聯繫並親自當場面交而得以
當場辨識購買者之年齡決定其是否出售之事實尚無相悖,而此已與一般以實體店面出售酒類
之商家無異。
4. 臺北地院110簡字146
又原告主張,在面交時由門市人員確認訂購者的年齡、若商家發現訂購者有未滿18歲的情形
,可以在訂單頁面點選拒絕交易、加入系爭網站會員也要提供身分資料云云。惟菸酒管理法
第30條第1項規定已明訂:「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
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如前所述,依原告系爭網站之交易形態,當訂
購人訂購酒品時,雙方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而彼時原告並無法確認購買者之年齡,且門市人
員是否於給付買賣標的時確實查驗訂購者年齡,無從得知,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之
主張,尚難採信。況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自承「…不可能要求購買者留下其個人資料」等語
,足見原告於訂購人註冊會員以購買酒品時,亦無法確認訂購人之真實年齡。是堪認原告以
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電子購物方式販賣酒品,確有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違規行為無訛
,原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中華郵政公司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之情事,與本案原告違規行為無涉,況原告所指稱中華郵
政整體網站內容,亦無如原告之系爭網站及系爭App建置購物車、建立訂單之情形,原告此部
分主張,亦不可採。另原告言詞辯論期日所主張消防署行政函釋認現場交易時可以驗證購買
人身分,即可以網路販賣煙火等語,因消防法規與本件之菸酒管理法保障之目的、範圍,以
及法規範之內容均不相同,本院尚難比附援引,併予敘明。
5. 臺北110簡字238
原告110年2月11日至12日之臉書對話訊息:
對方:請分享(張貼系爭酒品圖片);
原告:13,000;
對方:哪裡方便面交;
原告:你住哪?我臺北;
對方:我桃園,可以上去;
原告:好,你要幾個,你啥時方便;
對方:1瓶,要下禮拜了;
原告:好的,等你通知時間;
對方:跟你留個電話,去臺北時跟你聯繫;
原告:(原告行動電話號碼),(讚的圖示)原告於對方張貼系爭酒品圖片之後,回復
系爭酒品的價格,並詢問對方需要幾瓶,最後並提供留下行動電話號碼給對方,足認原告有
販賣系爭酒品之行為。原告雖主張上開「你要幾個」為誤打云云,然倘原告前揭訊息係為誤
打,對方理應覺得困惑不知如何回應,而原告亦應立刻予以更正,但後續兩人卻就交易時間
及聯絡方式繼續對談,是原告前揭主張,自難採信。又系爭酒品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
執照而輸入之菸酒,屬於私酒乙節,兩造並不爭執,是原告有販賣私酒之違規行為,應認屬
實。
結論:
1.所謂「電子購物」之方式,應限於以無法辨識購買者之電子購物方式出售酒類,始應受罰
。如電子商務之出賣者確實設有相當機制得以有效檢核購買者之年齡時,應尚不得以該條文
處罰。
2.為什麼酒商網站會被認定賣酒,法院認為買賣行為在購物車跟按下確定就完成了,後續交
貨只是實現買賣內容
3.看到最後一個面交還被罰的有嚇到嗎?不要怕,他是因為賣私酒….不是合格的酒
4.面交合情合理,只要記得主張網路ok是邀約,面交才是你的承諾,買賣才完成。
請各位前輩先進不吝指教,我貼判決而已,不要砲太大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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