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確有follow 他們的專頁看他們的翻譯,但我根本沒說這些句子是我自己說的,也沒有要抄襲他們,很多東西大家都可以上網google的到,甚至還有圖片,外國網站也有很多一模一樣的句子和照片,我說的translations是後來看到中文的翻譯,也很喜歡這些電影。如果造成大家誤會那很抱歉,但我根本沒有不尊重著作權知識單純分享自己喜歡的字句而已。如果有朋友們上傳照片caption搭配我的歌詞我不會覺得他在抄襲我/寫詞的人。social media本來是一個分享的platform, 有自由的空間, 我不知道欣賞在網路上看到的東西來分享有錯,我也沒有說是我寫的像 - by kimberley。如果大家都很聰明也很有正義感就不要一直做無謂的攻擊!
如果要糾正我沒關係,但不需要隨便指控,我沒得罪或傷害他們任何一個人,真的請大家不要參與網路霸凌,這麼多負面的話對著一個人說也不好受。
不好意思我的中文沒有像大家這麼好,這麼流利,我開始住在台灣之後才學的,小時候只會時候英文 😓 我有時候必須加英文或看翻譯。這個部分我會更努力!
我以後會注意出處這個部分,謝謝大家關心!
同時也有24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3萬的網紅Bit King REAL Taiwan's true politic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成為比特王頻道的會員支持我們創作更優質的影片請點擊以下: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JHq28mKJowPCGQ0WDIDU9A/join 💰支持比特王為公理正義發聲,開放小額捐款。 ➜ 🌝https://p.ecpay.com.tw/3470D (贊助方...
「網路照片著作權」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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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網路照片著作權 在 Bit King REAL Taiwan's true politics Youtube
- 關於網路照片著作權 在 Bit King REAL Taiwan's true politics 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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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網路照片著作權 在 [轉錄] 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 看板eWriter 的評價
- 關於網路照片著作權 在 109年利用他人網拍照片應注意的著作權問題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網路照片著作權 在 版權常見問題- YouTube說明 的評價
網路照片著作權 在 Facebook 八卦
昨天看比賽看得好緊張,看到快流淚,恭喜羽球戴資穎、體操李智凱勇奪銀牌!李洋、王齊麟奪得羽球雙打金牌!高爾夫潘政琮銅牌!謝謝所有參加東奧的選手這麼努力。這一屆的奧運真好看!
說真的,我原本不知道什麼是安博盒子,我是一個對電子產品設備一竅不通的人,處理事情一律都是簡單就好,為了妹妹要看卡通台、兒子們要看電影、工程師要看球賽,所以我們裝了MOD,豪華餐還外加卡通台、電影台,有時兒子還會為了要看一部電影加價購....大家都看得很開心,然後帳單我在付,嗚~
昨天看到好多人在罵用安博盒子看球賽,有些人不以為然,覺得只是看個球賽,有必要這麼生氣嗎?….我才知道有安博盒子這個東西!
看了這篇文章,原來「安博盒子」是截取MOD或是其他網路的頻道,用網路傳到中國境內的伺服器,然後讓所有裝安博盒子的人可以觀看。
也就是說,MOD花很多錢購買影片的版權、愛爾達花很多錢取得轉播權,安博盒子只需要付一戶的MOD費用,就能給所有購買盒子的人免費觀看...我想到的是,如果我們都不付費看電影、卡通、球賽....做這些節目的人是不是就虧損了?
如果以消費者來討論這件事,當然覺得省錢就好、不付錢更好,但是如果我們是創作者呢?如果我創作的影片、書籍被盜版、被免費觀看,都賺不到錢的時候,我還想創作嗎?如果我苦心經營球隊,所有的人都用安博盒子免費看球賽,都不付錢的時候,球隊經營得下去嗎?
有一位網友說得很好:「使用者付費,創作與知識都是有價的。」
我支持合法取得版權的平台、尊重著作權、尊重轉播權,我們可以選擇合理的消費,不應該為了省錢,盜取別人的心血。
網友石明謹安博盒子的說明:https://www.facebook.com/538523259/posts/10159277620268260/?d=n
照片取自戴資穎臉書
❤️
網路照片著作權 在 Facebook 八卦
不管是在路上看到、還是特地去賞繡球花,我都會特別留意有沒有心形的繡球花💙因為以前曾有日本人告訴我,只要找到就會有好運✨
後來發現,這個說法其實是來自京都的三室戶寺(該地也是繡球花名所),約莫是從 10 幾年前開始,心形的繡球花愈來愈有人氣,慢慢地就有「找到的話愛情就會開花結果」的流傳。
這個說法透過網路的力量廣為人知,所以好像也不太拘泥是否是三室戶寺的繡球花😆至少,我記得我是在橫濱留學的時候聽說的~
這幾年我也到訪過不少東京的繡球花景點,但讓我一次找到很多心形繡球花的,就只有 #府中市鄉土之森博物館 了!那次的經驗也讓我對它印象深刻~
府中市鄉土之森博物館約有 10,000 株的繡球花,或許是因為它的大規模,所以也比較容易遇到這樣可愛的花朵吧?
雖然我的讀者當中男性比較少,不過今天新垣結衣結婚的消息,應該讓不少人需要尋找新的幸福?希望照片中的繡球花,能給你們一些戀愛的能量💪
⚠️ 請善用臉書分享功能並尊重著作權
⚠️ 請勿私存照片放頭貼或封面甚至拿來發文
⚠️ 決不寬貸任何侵權行為請自重
 ̄ ̄ ̄ ̄ ̄ ̄ ̄ ̄ ̄ ̄ ̄ ̄ ̄ ̄ ̄ ̄ ̄ ̄
跟著瓶顆的腳步,每日線上遊日本!
💗 IG 的分享跟臉書不一樣 💗
https://www.instagram.com/yunique.cc/
↑↑ 限時動態活躍中
我有畫中文 GIF,在 IG 可以用~
🔍 yuniquecc or 9901
__________________
✧ 府中市鄉土之森博物館
✧ 東京都府中市南町6-32
✧ 京王線/南武線「分倍河原站」步行 20 分
✧ 9:00-17:00 (16:00 最後入場)
✧ 週一及 12/29-1/3 公休
✧ 大人 ¥300 國中以下 ¥150 4歲↓ 免費
💬 週一如遇國定假日,則改週二休息
💬 也是有公車可以搭,只是班次不多
💬 不要跑到鄉土之森公園去喔,它們是兩個不同地方
網路照片著作權 在 Bit King REAL Taiwan's true politics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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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明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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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照片著作權 在 109年利用他人網拍照片應注意的著作權問題 - YouTube 的八卦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網路上公開搜尋到的 照片 還是屬於 著作權 保護的攝影著作唷~ 不能隨意下載再上傳到任何網站或社群上,如果真的很喜歡,要先取得授權再使用唷! ... <看更多>
網路照片著作權 在 版權常見問題- YouTube說明 的八卦
在下方的影片中,我們回答了一些常見的版權問題: Copyright Permissions - Copyright on YouTube 一般版. ... <看更多>
網路照片著作權 在 [轉錄] 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 看板eWriter 的八卦
https://tinyurl.com/rxbess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所有
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
一、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
網友透過便利的部落格服務,發表自己的創作或分享其他的網路內容,雖然非常便捷,也
容易與其他網友互動。但是,層出不窮的網路著作權爭議,也經常讓網友困惑。以下即簡
單說明幾個網友可能誤解的概念,以避免不小心就踩到著作權的陷阱喔!
1. 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是否營利只是其中一個小的判斷基準而已,並不是唯
一的基準。有許多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還是會造成著作權人很大的損害,例如:把
一首MP3放在網站上供網友無償下載,和把MP3提供收費下載,若是都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
同意,所造成的損害因為無償的情形下載的人多,恐怕損害還比較大。著作權法在判斷是
否構成侵權時,重點並不在於利用人是否有營利行為,而是在於著作權人是否受有損害,
因此,千萬不要認為自己利用他人著作時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2. 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合理使用?
很多人都知道使用他人的著作,必須要註明出處、作者,但是,這是利用他人著作時,無
論是基於尊重著作人格權或是遵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都必須要做的事。但並不是說,
只要我們註明出處、作者,就都是合理使用。舉例來說,如果我們只要註明出處、作者,
就可以任意重製金庸的射鵰英雄傳,那麼,著作權人的權利根本無從主張。正確的概念應
該是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及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規定,才是合法的「
合理使用」行為,而且,還有一個義務,就是必須要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作者,並不
是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屬於合理使用喔!
3. 轉載網路上的文章、照片,是幫作者的忙,當然是多多益善?
作者將文章或照片等張貼在網路上時,並不代表作者「當然」同意網友可以任意轉載或作
其他利用,就很像作者透過出版社發行書籍,並不代表同意購書人可以任意影印書籍一樣
。有關於轉載的問題,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
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
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
,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內容的轉載的合理使用,採取二個嚴格的標準,第一個必須是「有關
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果是一般性的學術論述、散文、食記、笑話、
照片、影片等,並沒有第61條的適用;第二個必須是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許轉載、公開傳
輸。
目前已經愈來愈多人在自己的部落格標示授權聲明,例如:創用CC或FDL或歡迎轉載利用
等,因此,如果有需要轉載別人的文章或照片時,可以直接與著作權人聯絡取得授權,也
可以直接找找看這些樂意與大家分享、轉載的作者,相信一定有很多的內容可以讓網友轉
載。
4. 電視節目本來就是免費提供給大家看,錄下來放上Youtube也沒什麼問題?
錯過電視節目的時間,除了靠TiVo之外,直接上Youtube就可以看到了,非常的方便。雖
然電視節目本來就是免費的,但是,電視台必須向節目製作公司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才能
播放,這樣的授權並沒有包括同意接收訊號的觀眾可以重製、公開傳輸。因此,觀眾只能
夠依據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但是,「公開傳輸」也不是第51條所可以
含括的範圍,不太可能依第51條主張合理使用。因此,簡單來說,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
把電視節目錄下來放到Youtube上應該會構成侵權。
5. 只要收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把侵權的內容移除,就不會構成侵權責任?
許多網友為了避免將他人著作放置在部落格上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經常會在上面加註
「若分享內容有侵害您的著作權,請來信或留言告知,我將儘速移除相關內容」,並且認
為只要著作權人來信通知時加以移除,即不會有侵權的責任。這樣的認知,誇張一點來說
,就很像拿刀子戳進別人的身體裡,卻認知刀子拔出來就沒有責任是一樣的。著作權侵害
的責任,並不會因為事後停止或排除侵害就免責,著作權人還是可以就已發生的侵權行為
追究責任,網友認知裡的通知後取下可以免責的規定,應該是來自國外有關網路服務提供
者責任限制的規定,但也僅是如提供部落格平台的業者,可以就其使用者可能的侵權行為
主張免責,但從事侵權行為的本人,是不能據此而主張免責的。
二、部落客常見著作利用困擾
相信多數的部落客都不願意因為一時的不小心,導致侵害他人著作權而惹上民、刑事責任
。什麼情形下才能合法利用他人著作呢?只有二種途徑,一個是取得著作權人合法授權,
另一個則是符合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合理使用(著作財產權限制)的情形,以下即分別就如
何判斷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權與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範,就部落客常見的著作利用困擾加以
說明:
1. 誰能夠合法授權?
如果向沒有權利授權的人簽署授權契約,並不會發生合法授權的效果,因此,只有向著作
財產權人或取得其同意可以再授權之人取得授權,才能夠確保自己能夠合法利用他人著作
。由於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原則上是屬於實際創作著作的著作人,例外在受雇時職務上完
成之著作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可能因契約約定而歸屬於雇主或出資人。因此,通
常向作者或是著作上標示姓名、組織名稱之人尋求授權,應該是最安全的,至少可以獲知
誰有權利授權給我們使用。
2. 需要取得哪些著作的授權?
數位環境中著作利用有一個相當大的特色,就是外觀上看起來是一個作品的數位著作,在
利用時可能同時涉及許多該作品內所包含的各種著作,因此,當我們要利用他人著作時,
如果希望透過合法授權的途徑來處理時,就必須要把所有相關著作的授權全部取得,少了
其中一塊,還是一樣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目前授權最複雜的就是涉及音樂的各種著作的利用,以流行音樂的錄音檔案為例,無論是
透過MP3提供網友下載,或是透過streaming供網友線上聆聽,錄音檔案裡面就包括了詞、
曲這二個不同的音樂著作,唱片公司的錄音著作,歌手的表演,如果只取得唱片公司有關
錄音著作的授權,而未取得其他著作的授權,還是不能夠在部落格裡使用該錄音檔案。在
市場上這些相關的音樂權利人還沒有整合出適當、簡易的授權機制之前,最好是不要在自
己的部落格放置音樂相關著作。
3. 需要取得哪些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另外,要在自己的部落格使用他人著作,除了弄清楚有哪些著作要取得授權之外,還要弄
清楚自己的利用情形,需要哪些權利的授權。舉例來說,如果只是單純將他人著作原封不
動在部落格轉載,則需要取得「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授權,如果是需要拿他人的
著作來翻譯、改編等,則需要再加上「改作權」的授權,如果要將多數人的著作編輯成一
個編輯著作,則需要取得「編輯權」的授權。如果網友們覺得這樣太複雜的話,其實在取
得授權時,不妨直接將自己要如何利用該著作,明確地告知授權人,請授權人同意即可。
4. 透過部落格進行時事報導的合理使用範圍?
有許多熱心的網友會在自己的部落格進行時事報導,例如:報導有關某些政治、社會、經
濟方面的新聞事件,時事報導因為涉及民眾知的權利,有時候難免會利用到別人的著作,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
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提供網友一個相對較為寬鬆
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空間。但是,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只是要部落格的文章就是時事報
導,像是網友的美食部落格,就比較像是美食的經驗分享,而非時事報導,此外,必須限
於「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也就是說,若是沒有必要性,或是直接以他人的著作來替代
報導內容,則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5. 引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
至於一般在撰寫部落格時,是完全都無法使用他人著作嗎?其實也不是,只要符合著作權
法第52條有關合理引用的規定,一樣還是可以在沒有取得他人同意下利用他人著作。著作
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比較特殊的地方是在於「引用」這二個字,也就是說,
如果在撰寫部落格時,是將他人的著作當作引註、參證、比較等用途,僅使用他人著作的
一小部分,是以自己的經驗、心得、論述等寫作為主,這時候應該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
本條的「引用」並不限於像是書籍、論文等語文著作,也包括其他各種著作類型,因此,
理論是美術、攝影、視聽、音樂、錄音等著作,都有引用的可能性。不過,如果涉及全部
著作的利用,除非是極少數特殊的個案之外,大概很難構成合理使用,建議最好不要使用
他人完全的美術或攝影著作。舉例來說,如果在寫麻雀介紹的部落格文章時,能不能直接
將他人拍攝的麻雀照片直接貼在該文章內使用?由於這樣的利用已屬於全部著作的利用,
麻雀的照片也不是非用別人拍攝的不可,因此,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並不高;但如果是要
寫一篇評述某張喜瑪拉雅山雪怪的照片的真偽,則因為非使用該照片不可,所以,整張照
片的使用,還是有機會構成合理使用。
6. 透過超連結方式利用他人著作最安全
其實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機會,並不如多數網友所想像得這麼多
。但我們要利用其他人的著作,尤其是已放置在網路上的著作,並不是除了授權和合理使
用之外,真的別無他法。目前單純的超連結被認為是不構成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因此,
除非明知所連結的檔案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檔案,可能涉及「幫助」侵權的問題之外,當
我們需要透過他人著作來使自己的部落格內容更加豐富、完整時,不妨利用超連結的方式
來處理即可。
例如:希望別人在拜訪自己的部落格時可以聽到音樂,不一定要直接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放
音樂的檔案,可以設法找到某些合法的音樂線上聆聽且開放外站連結的網站,透過連結的
技術,達到相同的效果。當然,如果需要參酌他人的圖片時,也可以提供超連結,請網友
直接點選去拜訪圖片所在的網頁即可。雖然可能對於瀏覽網頁的人有一些小小的不便,但
是,透過超連結的方式利用,即達到尊重著作權人,避免著作權侵害的目的,也可以間接
鼓勵大家創作更好的著作,可說是一舉兩得。
三、如何將自己的著作授權予網友利用?
許多網友除了希望自己不要誤觸法網之外,對於自己的創作成果,也希望讓更多的網友可
以合法利用。作為著作權人,創作者可以利用各種的方式授權他人利用,無論是透過口頭
授權、書面授權、電子郵件授權,甚至網站留言同意授權等,都是著作權法所接受的合法
授權模式。不過,有時候逐案個別同意授權,還是比較麻煩,因此,也有部分的部落客是
透過對公眾進行開放授權的方式來處理,以下即簡單介紹幾種常見的開放授權的方式:
1. 創用CC
創用CC是一群美國智慧財產權的專家、學者,考量到現行的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保護雖然完
整,但也對於著作利用的便利性產生影響,因此,希望建立一套「保留部分權利」的授權
條款的機制,讓著作權人可以透過簡單的「圖示」及「文字」,就自己所同意使用者利用
著作的範圍進行授權,使用者可以在授權範圍內,合法地分享、再利用及再創作(Share,
reuse, and remix -- legally)。國內由中研院資訊科學研究所的專案計畫進行中文化導
入之後,採用創用CC的名稱進行推廣。
就筆者個人的觀察而言,創用CC因為考量到可能適用的著作種類較多,著作權人希望保留
的權利也多寡不一,故具有較多的「選擇性」,其實是蠻適合部落客用來將自己的創作授
權給其他網友利用。其中,最常見的方式是「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也就是說
,只要其他網友標示作者姓名,不要改作著作內容,不要用於商業使用,就可以在自己的
部落格上自由轉載,用電子郵件轉寄等等,有助於創作的散布。若想要知道關於創用CC更
多的訊息,可以直接參考創用CC的網站(https://creativecommons.org.tw/)。
2. 自由軟體基金會的FDL(自由文件授權)
許多網友都聽過維基百科,是一個可以讓網友自由撰寫、編輯、改寫的百科全書的平台。
為什麼維基百科可以這樣運作?其法律的基礎在於採用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所推出的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NU FDL or FDL)。FDL本來是
用來處理自由軟體相關的文件的開放授權,當然,如果有人希望用FDL將自己的書籍、論
文對外授權,自由軟體基金會也是樂觀其成,而維基百科則是其中最著名的例子。
雖然也有部分的網友使用FDL對外授權自己的創作成果,不過,因為FDL授權的範圍很廣,
某程度也可以說是放棄對自己創作事後控制的權能,只要他人不要對於以FDL授權的著作
收取權利金,幾乎可以用各種方式利用著作,包括:重製、散布、改作、編輯甚至是出版
等,可能並不適合大部分的部落客。但如果是認同自由軟體基金會推動自由軟體運動或維
基百科的運作的網友們,其實也不妨研究一下透過FDL授權的可能性。相關的資訊,建議
可以上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直接查詢。
3. 同意轉載或轉寄等授權宣示
即使是透過各種授權的圖示或文字的宣示,還是有人覺得背後的授權條款太過於複雜難懂
,可能反而導致想合法利用著作的人不敢利用,因此,也有愈來愈多的網友選擇直接在著
作上標示「歡迎轉載.請註明出處、作者」或是「請踴躍轉寄或轉載,和更多人分享這篇
文章」,這些的授權宣示的文字,其實也是一種對公眾授權的做法,至少大家都很清楚可
以做轉載或轉寄的動作,至於其他更進一步的利用,則再洽作者即可。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也納入法律保護的範圍,因此,像這類的授權宣
示的文字,其他人也不應隨便修改或刪除,否則會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因此,這樣的
授權模式,其實也值得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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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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