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P2P借貸(peer-to-peer lending)之監理
作者:盧偉銘律師/劉俐葶
截至去年(2018)8月底,央行統計中國問題平台家數已累積高達4800家,占比達71.91%,引發許多社會問題,去年我國亦發生首起P2P借貸平台「怡富貸」無預警倒閉,P2P是否該由主管機關介入監理引起熱議,可能會帶來的風險包括例如違約風險、平台倒閉風險、詐欺風險、資訊不對稱風險、流動性風險等。
P2P借貸的P係指Peer,亦即以群眾募資方式,透過網路將資金提供者的資金聚集,放貸給資金需求者的ㄧ種小額借貸模式,然臺灣銀行眾多、消金業務發達,ㄧ般上班族取得貸款容易,為何還需要P2P借貸?主要係因無抵押品、新創產業等沒有制式財力證明之客戶向銀行借貸不易,P2P借貸成為其獲取資金之管道,然相關監理配套是否已到位?目前金管會將P2P借貸定位成「民間金錢借貸」,屬民法規範事項,又為兼顧金融科技創新,對於此種新興產業之發展,給予適度的發展空間,鼓勵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業者(即P2P)合作。
目前銀行公會已訂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業者間之業務合作自律規範」,主要合作模式之內容為(1)銀行提供資金保管服務、(2)銀行提供金流服務、(3)銀行提供徵審與信用評分服務、(4)銀行透過peer to bank模式提供貸款、(5)廣告合作、(6)銀行提供債權文件保管服務等六大項目。P2P借貸於外國發展已有近10年的歷史,美國的P2P公司Lending Club已上市,P2P借貸在許多國家已是「非銀行借貸」的主要管道,臺灣隨著金融科技的應用與發展,P2P借貸亦逐漸起步,如何適當的定位這些新興平台,並給予適度監理及保持其發展之彈性,乃是我國主管機關需要深思之課題。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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