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民法違憲 同婚兩年內需合法
大法官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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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摘要(Press Release On the Same-Sex Marriage Case)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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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號:會台字第12674號(聲請人祁家威)、會台字第12771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
言詞辯論日期:106年3月24日
解釋公布日期:106年5月24日
事實背景
聲請人祁家威於102年向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限制同性結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另一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於104年11月聲請解釋,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本院決定併案審理,並於106年3月24日舉行言詞辯論。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2.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3.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解釋理由書
1. 聲請人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
2. 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3. 婚姻章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4.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5. 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6.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7. 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8. 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
9. 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10.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11.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12.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
黃瑞明大法官迴避而未參與本號解釋之審理及決議。
黃虹霞大法官發表部分不同意見書,吳陳鐶大法官發表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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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婚姻,該say yes的對象,是自己"
在還沒有離婚的時候,
就有很多朋友問過我,當初是在什麼情況下選擇結婚的?
直到現在,還是很多人會問我這個問題。
當時的我,才25歲,對於婚姻一無所知,
對方長輩覺得應該可以結婚了,
就替雙方訂好了日子,
後續也就開始了一般習俗必備的流程。
對於結婚這件事,
我半推半就的,內心沒有特別的喜悅,
也不確定自己是不是想結婚,但也沒堅決反對。
接著,對拍婚紗感到新鮮,
沈浸在把自己打扮成華麗公主的樂趣裡。
買結婚鑽戒,也指定非買那個小藍盒不可。
但是對真正走入婚姻有什麼想法呢?
說實話,是一點想法也沒有,
因為,也根本不知道那是什麼。
默默的,結婚那天就到了,
熱熱鬧鬧的盛大婚禮,再去做個登記,
便成了已婚身份,接下來就是被長輩追著問,
何時要生小孩?
這一切都自然的像是個SOP標準流程。
多少女孩跟我當時一樣,想到婚姻,
就是婚紗、鑽戒、婚禮、蜜月?
而不是婚姻裡的信任、相處、尊重與相互扶持?
那些結婚前讓妳感到有趣的事情,
都只是要走入婚姻之前的儀式,
不是婚姻裡真正要面臨的未來。
我猜很多人大概都像我當時一樣,
內心沒有很肯定,但也不到要反對,
覺得好像在一起很久了,
一時也找不到理由分開。
加上年齡是也差不多了啦,
跟對方家人相處起來也還可以啦,
反正也都同居了,現況沒有什麼要改變,
不過就是多張結婚證書,
那所以結婚好像也沒差?
這個"好像也沒差"的心態,
可能是多數人選擇走入婚姻前的念頭。
但為什麼,我們不是很肯定的想著,
嗯,是的,這就是我要的人生伴侶,
我想要跟這個人共組家庭,一輩子在一起。
沒有肯定的答案,只有消極的"應該沒差吧?"
這竟然是我們對於人生大事所下的判斷。
會不會我們在選擇一項工作或者考慮要不要離職時,
都還想的比較多?
於是現在對於面臨是否要結婚的朋友,
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
我都會說,多想想,給自己一個肯定的答案,
不要半推半就,
也不要覺得年齡好像差不多了,
或者只是想給對方一個交代,
更不要覺得好像也沒差就結一結算了。
好好想想,對方是不是妳想要的人生伴侶,
以及,對方是不是真的適合妳。
他是不是充分的了解妳,並且真心的喜歡妳的本質。
在他面前,妳是否可以真正的放鬆做自己,
不必惺惺作態或討好,
更不必擔心是不是怎麼樣他就會不愛我了。
在妳軟弱的時候,
給予妳心靈上的支持與撫慰。
在妳需要空間的時候,
給予妳充分的尊重與自由。
在妳意氣風發的時候,真心替妳高興,
而不是感到妒忌或自卑。
妳們的各種價值觀即使不完全一樣,
但在大方向上大致相同並且能互相尊重。
即便會吵架,但總能在事後溝通出共識,
維持良好的互動一起解決產生衝突的原因,
不會任問題一再惡性循環。
跟他在一起,妳是否感到愉悅、平靜、舒服、自在?
想起他的時候,妳是否擁有正面的回憶跟情緒?
同樣的,自己之於對方,有沒有帶來這些?
畢竟,唯有互相,才會長久。
任一方的不斷退讓或委屈,即使表面風平浪靜,
都總有一天會潰堤。
結婚前,多問自己一些問題,
只要一有不確定,就再給自己多一點時間吧!
別被社會壓力、年齡、日期、長輩親友的期待給束縛了,
這可是妳的人生,
婚結了,日子是妳在過的啊!
既然是一輩子的事,
慢下腳步,多想想,不會錯的。
當妳的內心有了肯定的答案,再對自己say yes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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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引戰文,處女座是最接近神的男人。懂這個梗就知道我意思。處女座就是閉著眼睛都會打倒你。要跟神結婚,當然沒有這麼簡單呀!
昨天跟唐立淇老師剛好聊到這個,今天同事也傳這個給我。看到上榜前十名的訴請離婚者,前十名組合,處女座以壓倒性「勝利」主宰這份榜單。
其實,說來個人不感意外,處女座若相位沒有很好加上性格使然確實是最容易逼昏對方的星座(但是處女女會更加嚴重,並非本人對處女座有意見,我幾個很好的朋友都處女座。純粹就事論事)
單就新北市資料來看,前十名離婚最高的是處女座,個人包辦對戰五個星座,我認為變動星座與土象星座使然,這星座本來就比其他十一宮更渴望平穩安定中的浪漫情趣(所以結婚率也比較高也比較早)。
第二多的還是土象星座也就是俗稱很能忍的魔羯(山羊)。包辦三名。其他入榜兩次的還包括天平與獅子跟天蝎。其他都只入榜一次。
完全沒入榜的則是「金牛」,再說一次是「金牛」。可見雖然一樣是土象,但金牛就是比人更能忍,也相對比較能找到相處之道。因為他們真的是生活品質之王。
雙子水瓶這種怪咖能被愛或是愛別人應該都會相對珍惜對方許多,射手與白羊這兩個熱情奔放的High咖或許樣本數不夠多,或是他們的相處情趣也比別人多些。巨蟹雙魚應該特愛家庭所以忍受力也是格外強。
以下為新聞
根據新北市民政局最新統計,104 年全市共有4萬4522人結婚,前3名勇敢婚的星座依序為天蠍座、天秤座及處女座,而一向給人熱情衝動印象的牡羊座,竟然是最少踏入婚姻的星座。
民政局指出, 104 年新北市共有 1 萬7039 人離婚,前3 名星座依序為處女座、天蠍座及天秤座,與選擇結婚的前 3 名星座只在排序上略有不同,而牡羊座同樣是離婚最少的星座。(我猜牡羊少是因為樣本數也本來就少)
有趣的是,從統計資料中發現,國曆5月連續3年蟬聯最多人結婚的月份,不只是新北市,其他5都也有同樣的情形。
民政局長江俊霆說,有句俗諺「有錢沒錢討個老婆好過年」,因此歷年來國曆 10 月到翌年1月份結婚人數相當多。
然而近3年來最多人結婚的月份則是意外地落在5月,可見520諧音「我愛你」及 530 諧音「我想你」,日期浪漫又好記,為新人喜愛的結婚登記日。
此外,可能因為現在年輕人工作忙碌,平時想請長假相當不容易,惟有趁著度蜜月時,可以有較長假期安排國外旅遊,而 5 月份氣候宜人,少了冬天的嚴寒,也不若 7、8 月的炎熱難耐,因此榮登國人最愛結婚月份。
值得一提的是,民政局也統計新北市的離婚率,從102 年千分之2.57 逐年下滑,104 年已降至千分之2.44 ,換言之每一千人約莫有 2 人離婚。
從統計資料發現國曆 7 月是年度中最多夫妻離婚的月份,可能因為 7 月份天氣炎熱,天氣炎熱易致脾氣暴躁,平日累積的小衝突容易集中爆發。
此外,也因孩子的升學考試結束,不少人選擇這段時間辦手續,甚至發生趕早辦離婚登記的情形。
此外,離婚年齡似乎有升高的趨勢,102 年離婚者中年紀最長的為 75 歲,104 年離婚者中年紀最長的已高齡 90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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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查是說不行
但有人說只要有帖子就可以 只是會被罰款而以...
那到底行不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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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12個小時,全年無休,假日也要來,禁止打混摸魚,常常加班,隨時on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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