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後,關於同性結婚的3件事》🌈
108年5月17日,一個值得我們驕傲的日子,我們終於在婚姻平權上有了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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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施行法)的三讀通過,雖然社會大眾反應不一,但畢竟是部已經通過的法律,尊重立場相左的彼此,才是讓我們繼續進步的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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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指出,目前已有260幾對新人預約在5/24進行結婚登記(新聞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517025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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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將於5/24開跑的同性結婚登記,到底和現行規定有何不同呢?有沒有什麼值得注意的地方呢?我們整理了以下3件實用的同婚法律知識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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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性結婚的登記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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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施行法第4條 明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 #書面 為之,有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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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同性結婚登記的要件有:
✅#結婚書面(結婚書約在這邊➡️https://reurl.cc/gpEDN)
✅#2個以上的證人簽名
✅#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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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與目前現行 #民法第982條 規定並無不同。而748施行法通過後,戶政機關也新增了 #核發同性結婚證明書 的業務,可供有需要的民眾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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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外國人在台進行同性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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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點,目前內政部戶政司明確表示,只要國人是與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結婚,也可以台灣進行同性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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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如下: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部分地區)、美國、烏拉圭等26個國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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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是在524前在上述地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那5/24後可以再回台進行同性結婚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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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2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結婚者,可以持經過驗證的結婚文件,在台灣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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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注意的是,因748施行法於5/24才施行(#748施行法第24條 規定參照),因此,若於我國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結婚生效日期,仍以 #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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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假設小明與大寶在108年元旦於美國結婚。現因748施行法通過,台灣於108年5月24日起也可進行同性結婚登記,則小明與大寶,只要將當初在美國辦理結婚的文件在美進行驗證後,即可於5/24當日持相關文件向台灣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但台灣結婚登記的生效日期,仍然以5/24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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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結婚當年度贈與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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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施行法第24條前段 明白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2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文的意思是:『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原則全部準用,除非748施行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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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父母贈與子女每人每年可享220萬元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而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還有10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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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同婚者雙方父母4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為880萬元(計算式:220萬×雙方父母4人=880萬),加計上述婚贈免稅額400萬元(計算式:100萬×雙方父母4人=400萬),合計結婚當年受贈財產,最高可享 #1280萬元免稅額,若有節稅需求的民眾,亦可好好把握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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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祝福一路辛苦愛著彼此的你們!讓「愛與平等」傳遞出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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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書約證人父母 在 珍妮媽媽內心戲 Facebook 八卦
❤️我25歲確定遇見真愛就嫁了。結婚那天我們各自上班,下午請假兩小時,帶著證件印章臨時約友人當證人,就去法院公證了。領完結婚證書又回公司上班。因為沒有讓家人父母知道,那時我們身分證都沒有拿去換。當時我沒有懷孕他沒有錢,我們是在天時地利人和的moment 相信彼此,目標明確要成家立業。(隔了一年,雙方家人看我們貌似穩定交往也努力存錢,就盛大辦了婚禮,不過,他們當時都不知情我們其實在一年前已經公證結婚了😆)
我們結婚時雖然才認識不到半年,但是那種前世今生命中注定的感覺,推著我們這輩子遇見彼此也絕不放手,就算當時爸爸一直要我去英國讀書,我也選擇要留在台灣和先生繼續發展。相較於一般情侶的浪漫約會談情說愛,我們大多談論的是對人生未來的規劃,雖然當時我25他28,早熟的我們在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想法相當契合。
當時我們都沒錢家中經濟都小康。我和先生說,沒錢沒關係,只要你答應我一定要創業,你敢衝我就敢拼,我們夫妻同心白手起家一起努力。我不怕辛苦,但是創業要趁早,人生就是要先苦後甘、命要好是晚年好。青年多嘗試、壯年多努力、晚年享清福。於是先生先辭了工作,我在銀行上班,一個人的薪水兩個人用,萬事起頭難。
創業初期的迷惘摸索,創業中期的失敗被騙,到目前慢慢的步上軌道。多少抱頭痛哭的夜晚。多少爭執又多少扶持,戶頭所剩無幾的數字有苦難言,連尊嚴都不值幾個錢。好險過程中我們夫妻彼此總能互相鼓勵,特別感謝家人的指點和救援,使我們小夫妻結婚12年創業10年,現在能夠養的起自己、養的起孩子、生活有溫飽。
朋友都還在當女孩打扮光鮮亮麗的時侯,我已經為人妻、為人媳婦也離開家鄉打拼。朋友們享受自己的薪水買自己想要的東西時,我已經在創業扛貸款、養公司、養我們自己。中間的過程很難跟朋友分享心情,因為我彷彿身在不同的時空軌跡裡,運作另一個世界的事情。
30歲後的人生,我的兩個孩子都是做試管嬰兒療程懷孕,開了很多次刀也挨過幾百針。感謝上帝憐憫愛護,讓我和先生有一雙兒女。我捨不得花月子中心的錢,第一胎住婆家做月子,第二胎訂月子餐一邊照顧兩個孩子。現在哥哥6歲妹妹3歲。兩個孩子出生到現在,都是我們自己全職24小時照顧,沒有娘家支援也沒有婆家幫忙。我們一面照顧孩子,一面打拼事業還要運作生活,忙碌的時光眨眼我就即將面對40歲。
回頭看這些年我覺得非常感恩。自己都佩服當年的選擇,無論是衝動的結婚,勇敢的打拼,都是一場梭哈拼到底的賭注。很多人都會覺得我是個很有自信和氣場的人,我知道他們說的是什麼,那是一股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然後努力做到的能量。很多人都說,我很會選老公非常幸運。但我必須備註,我老公確實好但是我也拼上一切成就他,縮小自己把自己放下,把我人生光彩的歲月都拼給他。「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幫助者作他的配偶。」(創2:18),充分發揮妻子的被利用價值,作為幫助先生的最佳人選,是上帝所命定的角色。
明年8月我女兒也將去上幼稚園,哥哥也要上小學,我從事24小時全職媽媽被孩子綁架的7年職涯規劃即將倒數。 雖然日後還要以輔助先生事業、照料家庭為主,但是我可以有多一點的個人時間。就像是一隻籠中鳥,終於可以展翅高飛的感覺。其實我真的好期待好期待好期待,我希望自己做好準備,不論在體力上、體型上,靈魂和精神上,我都要努力把歲月追回來,把時間心力放在自己的身上,達到屬於我的成就,即便只是膚淺的在身材上發揮,我也想為自己做點什麼,然後在和先生單獨相處的片刻,當他轉頭看我的時侯,還是當年那個25歲傻傻愛他,簡單嫁他的勇敢女孩。
❤️延伸閱讀:『減掉100公斤的人生』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584601728434076&id=1960617417499180
結婚書約證人父母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當年,他傾盡所有積蓄買下了一只婚戒。
那只樸拙無雕飾的金戒指,細細亮亮的一圈,圈住了我當時還白皙光滑的無名指,也圈住了我的金色年華。
最近我偶爾會想,那時候我是不是應該聽父母的話選擇另外一個他?不過,另一個他也可能會帶來另一種失望吧!
將近二十年的歲月不算短,但我清楚記得跟他一起經歷的每一件美麗與哀愁:第一次創業,新辦公室的落成茶會;第一次被銀行追著軋三點半;第一次拿到足以餵飽我們一年的訂單;第一次被客戶倒帳,面臨公司解散的危機……過去的一幕幕像是舊時代的電影,在我面前慢速播放著。
發生過的並不會消逝,只是轉化成為別的形態,就像雪化成水回到了天上,即使你看不見或甚至不承認,都無法改變它存在的事實──
「什麼樣的事實?」
就是我跟他之間連結的每一刻啊!律師娘。
為我套上戒指的那一刻;一起去辦理結婚登記的那一刻;我在產房內筋疲力盡,他在產房外抱著初見人世的大女兒的那一刻;看見小兒子在畢業典禮上領獎的那一刻;牽手走進我們第一間新居的那一刻……
那些感動,即使他說他忘了,但我相信確確實實還是存在他記憶裡的某個儲藏櫃中,只是他選擇了不打開。
然而,再怎麼鎖著閉著,回憶就會消失嗎?不會的。回憶沒有保存期限,只是不再被擁抱而已。
我呢?和他之間的每一件回憶,我都分門別類摺得整整齊齊,一拉開抽屜,就全部清清楚楚地羅列在眼前。
我想,或許這就是男人跟女人的差別吧!男人忘記想忘的,女人記得想記的,而很多時候居然重合在一起,於是我們會以為是誰弄錯了。其實誰都沒錯,而是有一方變了。
「那不一定,通常我們家先忘的是我太太。」
哈!那律師娘很幸運,通常記憶力不好的人比較快樂,痛楚也會少幾分。
可惜我沒這麼幸運,大律師。
我記得很清楚,我和他沒有舉行過婚禮,這是在我爸媽跟我說要嫁就自己負責,婚禮不用找他們主持之後,我和他共同做出的浪漫決定。
「可是,依修正前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但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已經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民法是從民國九十六年以後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並於隔年生效。你們是在十幾年前結婚,就必須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的要件,否則結婚是不成立的。」
律師,其實我當年也曉得「儀式婚」是什麼意思,我只是把他的下跪求婚當儀式,天、地當證人,有什麼比天地為證更昭然的嗎?當然,我明白這是自己的一廂情願。然而,他更心知肚明我們之間那曾經無所謂的瑕疵。
所以,在他自認無法以離婚開始他的全新人生後,只好使出這樣的殺手鐧。因為他知道我不會同意放手的,早在他為我套上婚戒時,我就認定了他是一輩子的依靠,即使這些年,他早出晚歸,甚至明目張膽地展示著新歡,他太了解我了,知道我怎麼可能會願意為此跟他對簿公堂,這樣的柔軟,造就了他的無後顧之憂,也造就了他的肆無忌憚。
「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夫妻之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他因為知道是自己有外遇在先,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一定會被駁回,所以另闢蹊徑,改成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很遺憾,你這部分恐怕一定會敗訴。」
其實我早就有心理準備了,我只是一直在等待,期待他有一天不小心打開抽屜,所有的感動都會一一回來。
然而,我恐怕等不到了。就像律師說的。
我記得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在庭上用近乎同情的口吻,輕輕地提醒我,如果提不出公開儀式的證據跟當時的兩位證人,他就不得不宣示我們多年來實質存在的婚姻「確實不存在」。
律師娘,你說這可不可笑?我們有婚戒為憑、天地為證,甚至,我們都攜手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了,孩子是真的,共同生活是真的,逐漸茁壯的經濟實力是真的。
承諾,卻是假的。
在七千多個日子的相濡以沫後,他說,這些都不存在。
他怎麼說得出口?
我努力思考了很久才終於想通──他只是忘記了!我應該做的就是提醒他,一切都是真實存在的!所以我請他把婚後共同努力產生的財產其中一半交給我,如果感情是假的,起碼錢是真的。
他卻說,他現在享有的一切都是他的,因為我們的婚姻不存在,我的努力也不存在,那個什麼夫妻財產分配,是人家夫妻間的事,我們又不是「夫妻」。
律師,真的是像他說的那樣嗎?因為我跟他的婚姻關係不存在,所謂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權就不存在嗎?
「依民法第一○五八條規定,夫妻於離婚時除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外,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而這個規定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明定在婚姻無效之情形準用之。意思就是說,即使結婚被法院宣告無效,一樣能適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也就是說,他賺的錢我也有一份,對嗎?法律也認為,即使婚姻形式上不存在,我跟他共同創造的一切是不能抹煞的吧!
「不是一份,而是一半。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譬如說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是為了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基於共同生活的認知而相互扶持,進而對於彼此所累積或增加之資產具有協力與貢獻,以免一方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立於不平等之財產地位。」
沒錯,這就是我要的,既然無法挽回他的心,就讓我割下他的一塊心頭肉吧!讓他記得,我在他的生命中,是他無法抹滅的存在。
律師娘,你能懂我的心意嗎?
「或許吧。人總是害怕被遺忘。怎麼創造不被遺忘的價值是大多數人一生汲汲營營的功課,惟繫於善,無關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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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書約證人父母 在 結婚書約的證人都找誰 - 記者快抄 的八卦
[即時新聞/記者快抄] 批踢踢網友ccp829發文表示,最近要辦理結婚登記,關於結婚書約上的兩位證人一直不知道要找誰好,本來想說各找雙方父母各1代表. ... <看更多>
結婚書約證人父母 在 結婚登記 - 結婚板 | Dcard 的八卦
我想詢問一下就是登記結婚時,書約上的證人可以是家人簽名嗎, ... 登記完回家我們再請公婆簽名變成書約上有我和先生及雙方父母的簽名當作紀念 . ... <看更多>
結婚書約證人父母 在 [心情] 結婚書約證人不能亂找- 看板GetMarry 的八卦
剛好看到有版友在問結婚書約證人問題,想分享自己慘痛經驗給大家,以免大家在不知情
狀況”造成婚姻無效”這些戶政事務所都不會講的,因為他們也不是每位都這麼了解,證
人最好有以下3點”必要條件”
1. 兩位證人都認識新人”雙方”,最好是交往跟結婚細節都知道一些的人,千萬別找路
人或當場請戶政人員簽!
2. 可以請證人簽好再帶去戶政事務所辦理,但”證人不能簽空白證書”,新人雙方一定
要”先簽好”再拿去給證人簽(證人簽名時新人雙方都要在場)
3. 證人一定要”親自簽名”有的證人可能剛好是夫妻或情侶,覺得沒關係代簽一下,這
是千萬不行的,有可能會造成偽造公文書,雖然機率不高難證明損害,但我認為沒人想因
為這樣惹上官司吧?
證人最好可以登記當天出席親簽,這是最穩妥作法
我以上所列都是家事法庭及一審開庭時法官有問的問題,如果真的不幸需要走到這步時,
以上都是非常關鍵法官判斷的依據
推 sisistar : 重點就是兩位證人要能確認新人結婚
→ sisistar : 的真意,最好證人簽的時候兩位新人
→ sisistar : 都在場。
感謝s大補充,這也是雙方律師攻防重點
最後來分享我的經驗,我是請我的親戚簽名的,是一對夫妻,我拿戶政事務所的空白證書
(新人雙方都還沒簽名),請他們先簽好,登記當天我再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但我前
男友一個月之後悔婚,說婚姻無效,因為證人非有效證人,此時”證人是否親簽”、”什
麼情境下簽”、”是否知道新人雙方要結婚才簽”就變成非常關鍵,不過我的狀況有一個
前提,我是”先登記婚宴沒辦”,所以證人無法以參加過我婚宴為由證明新人有結婚真意
開庭之前諮詢過不少律師意見,大部分都說對我很不利,也有律師跟我說他們遇過不少案
子,這還算好,有的結婚幾年之後有小三才來告婚姻無效,孩子都有了婚姻卻無效什麼都
拿不到
我親戚(夫妻)因為其中女生那位對我準備結婚過程所知甚詳,對交往過程也知道不少,但
她先生就不太認識我前男友,所以最後法官認為證人其中女方為有效證人,但她老公為無
效證人,所以最後是判婚姻無效,也就是從一開始就不成立(自始無效)
新婚感情好的時候沒事的時候根本不會想這麼多,但如果真的要搞事,對法律不清楚的人
根本不知道會造成多嚴重後果,給大家做參考,希望大家都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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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249.1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etMarry/M.1561186476.A.C56.html
不好意思這位版友,我無意挑起爭端,事實上就是在事情發生過後,我親自致電戶政機關
,跟我對話的戶政人員對發生在我身上之事十分驚訝,明顯對於這些法律要件並不清楚,
重點不是清醒,是證人是否知道新人有結婚之真意,一審法官有致函我登記的戶政事務所
,戶政事務所的回函也是一切按照規定辦理,戶政人員本來就無判斷此事之必要,是被告
及證人要提出證明,我在未登記前事先親自去戶政機關詢問過戶政人員,”半句未提我所
述之法律要件”也是事實,寫出我的經驗是想避免其他人發生遺憾,”因為沒有親自經歷
過站在法庭上聽到對方為了勝訴提出的各種對於自己的不實指控及當庭威脅的人”我相信
是無法理解這種痛苦的,我只是不想此事再發生在其他人身上罷了
謝謝大家,我現在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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