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為準備要結婚的自己、立一份婚前協議。 以下是協議、想請老師的粉絲們也幫忙想想、是否還有遺漏?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份協議公平合理、也歡迎大家複製使用。如果有哪些不合理的、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
男友覺得有一點無法理解、彷彿是懷疑他不值得信任、才會讓我想要寫這份協議書。 但是、因為我成長的背景、理解很多婚姻裡厭惡的事、所以想要寫下理想保有初心。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離婚才做的事、我卻認為、裡面都是婚姻中會遇到的事、因為婚前沒討論、所以遇到時雙方都覺得委屈、才會有更多的怨偶。 而且、白紙黑字寫下、雙方才不會忘。
我曾是不婚主義者、我同意結婚、是因為遇到了對的人、因此、開始相信自己也許在經歷婚姻給予的歷練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即便如此、仍舊無法完全的甩開對婚姻的恐懼。男友也知道我對婚姻的恐懼、也感謝男友是一位能互相溝通的人、雖然、他覺得這份協議多此一舉。
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約定出入金帳戶 在 王炳忠 Facebook 八卦
立此存照 長刻史冊
──#王炳忠的肺腑之言
去年1219綠色恐怖事件爆發,原先預設黑箱迫害新黨的劇本,因我及時對外直播而粉碎,台灣檢調遂遭輿論批判,更引發各界譁然,驚動兩岸,此為事件的第一階段。二周之內,檢調飽受攻擊,「高層」迅速切割,本是承旨「製造共諜」、邀功求賞的情治單位顏面盡失,乃在1月2日假北檢之名發布「偵結新聞稿」,名為「偵結」,實則進入每天「爆料」的「媒體鬥臭」,此為事件的第二階段。如此再經一周,大致又將進入事件的第三階段,於此當下,我有幾句肺腑之言,不吐不快!
第一時間,我誤打誤撞,憑著記憶中民進黨徐佳青講述家裡被搜的經驗,拿起手機,蒐證維權,未料竟成為新黨相關七人裡唯一對外發訊者。有評論稱,我既救了自己,又救了大家,實在愧不敢當!1219當日,我別無他想,更未心生藉此操作選舉的念頭。十八個小時與檢調的纏鬥,我坦坦蕩蕩,但面對「三票齊發」的濫權程序,「情治單位」的引導問案,即便清清白白,如實作答,亦難免在黑箱中心生恐懼,正如經歷過「台大哲學系事件」被警總訊問的王曉波教授對我所言,「說完全不怕是騙人的。」
第二階段,「情治單位」展開反撲,延續1月2日「偵結記者會」前便一直存在的「名嘴爆料」,轉而擴大為透過特定媒體「每日一爆」。然而所謂「爆料」,實則都不是什麼「新料」,而是1219經歷「調查局國安站」及「台北地檢署」訊問,早已通通回答過的問題。在檢調將所有人隔離審訊、設套引導、乃至誘使「證人」互咬(如:要侯漢廷將我咬成諜報首領,與我切割;要陳斯俊配合「交代」,不然會被我出賣……)之下,我們依舊被全數請回,更以「證人」身分直到「偵結」,並未「簽分偵辦」,我們的清白,早就通過了考驗。
但「情治單位」的反撲攻勢,1月2日才正上演。我身為當初破他們局的關鍵人物,自然成為他們的頭號目標。各大報紙、各版頭條,都以斗大標題「公審」我來!有人批評我不夠沉穩,應該置之不理,低調迴避,但清者不會自清,沉默不語,就成默認;高調回應,大眾又只會愈聽愈亂,謠言滾久了就成真的,「至少也有幾分對吧!」因為這本就是髒水大戰,媒體辦案,而當我直接呼籲,公開筆錄,法院對質,「情治單位」又以「國安」理由,秘密審理,回歸黑箱!
就如同直至今天指涉我們「參與諜報」的「孤證」,就只有那份所謂周泓旭隨身碟裡還原的「報告」。那究竟是不是他本人撰寫?目的為何?純寫小說?草擬文件?抑或送交「上線」?無人知曉。因為周泓旭早被封口,單獨被審,神秘至今。就像是他目前二審中的案子,從頭到尾,也只有外交部所謂A男的一面之詞,根據周刊報導,A男又似是「情治人員」喬裝外交官員,釣魚設套,「製造共諜」,以符合加強保防、挑釁對岸的「上頭旨意」。(調查局內部績效評比,亦大幅提高抓共諜的獎賞比例。)
但就在無從查證的周生「報告」下,我一切正常的事物,都成了所謂的「證據」。就先從錢談起,從頭至尾,我都說明得清清楚楚,但名嘴抹黑,東說一句西說一句,就拼湊成我「說不明白」的假象,甚至連自稱急統的某大陸天涯網友,都丟了句「王炳忠無法把錢說清楚」,更令我心寒!且先說「誹謗慣犯」周女士的造謠兩部曲,第一時間,先說王家親人帳戶裡有台幣五百萬,影射這是中共資助,用來發展組織、訓練軍隊,講得籠籠統統,迴避責任。因為我父母奮鬥半生,長年積蓄就算累積將近五百萬,恐怕還嫌少吧!故我且慢提告,看周女還有什麼說法。果不其然,周女之後又有具體指控,說五百萬是單筆外幣匯入我爸帳戶,事後又稱北檢新聞稿可茲佐證,但我翻遍北檢新聞稿,也沒看見有這段描述,只有告上法院,要求周女給個交代!
再說有不少評論質疑,指我五百萬稿費太高,更是無知且無稽之談!我從事發第一天起,從未說我的稿費有五百萬,「五百萬」數字的出現,無非是周女的所謂「爆料」,還有將周生隨身碟文件所謂「價目表」的加總。我所說之稿費,乃是我2014年9月就將尚未出版的書稿,賣斷給大陸一家傳媒公司,稿費約十幾萬人民幣。由於台灣人在大陸開戶不易,又要配合該公司指定銀行,故雙方約定改以現金支付(一開始是美金,經我反映人民幣匯率較好後改為人民幣),每次趁我或家人到大陸交流時拿回一點,每次攜回之數額皆遵守台灣規定之出入境外幣上限。
至於「王父不慎遺失兩萬美金」之語,亦是周生隨身碟文件所云,我以為如真是他本人所撰,八成是將當年我正在參選議員時,託父親訪陸時順帶攜回幾千元美金稿費之事,編排成他虛擬小說之插曲。我看了檢調提供之「周生文件」,憶及曾和他談及我爸疑似遺失美金稿費之事,合理懷疑成了他的「創作」材料。同時我爸亦被偵訊之時,根本不知「兩萬美金」從何而來,而被調查員引導他回答「你兒子有沒有拿過美金給你」,我爸遂誠實回答,曾經給他幾張美金保存,數量不可能高達兩萬。我與我爸之言,可謂都是事實,但是兩個不同事件,至於「兩萬美金」,則從來是無中生有,莫名其妙!
尚有「神秘手札」之流言,更是居心叵測。所謂「神秘手札」是我向南鯤鯓王爺請示問題之隨筆,根本不是部分媒體扭曲之「神秘帳冊」,類似問事記錄有多張都被檢調搜去,稍加判讀便知我始終在研究赴大陸入駐青創園區,與朋友合資文創行銷公司之事。我向大陸多個部門、不同省份都詢問過有無適合的青創園區及政策,「政黨局」也是我問王爺能否探詢看看。至於「今年500萬下修350萬」,與手札上原文不符,原文寫的是「今年 / 500 ✕ / 350 ×4」分成三行的潦草字跡,其中「今年」是指今年開始籌劃可否,500打叉表示「王爺指示不需要到500萬資本額」,350後「×4」表示「王爺連續四筊指示只要350萬就夠」。有媒體說檢調對此啼笑皆非,但這是台灣民間很常見的問事習俗,不分藍綠一堆政治人物私下也都這樣問神(包括來我爸主持的代天堂問),難道西洋宗教,或者不拜神只拜人的「感恩師父」就比較高級,我們這種傳統流傳下來的問事擲筊就要被歧視嗎?
其它還有「房屋頭期款400萬」及「旭案因應策略」,簡直不值一提。因我住處之房屋頭期款根本遠遠少於400萬元,如樣樣都要扯上「周生文件」說我「不乾淨」,怎不以此反證周生是在虛構小說,與實情不符?又所謂從我手機中發現之「旭案因應策略」,就是我與周邊朋友私下商議對此光怪陸離的「共諜案」如何因應,尤其我多次強調周案疑點重重、必須公開審理,相關發言早就見於臉書及報章雜誌,一切大大方方,有何見不得人?「情治單位」以此塑造「神秘爆料」,不是反暴露出他們愈來愈偏離辦案,而是正如郁主席所言,「他們其實是想搜集新黨資料嗎?」
最後我必須說明,所謂陳斯俊稱「燎原新聞網企畫」可能是周生要去送交大陸有關部門的說法,更是情治單位用引導問案問出來的隻字片語。因陳斯俊本已說明大家常一起討論交換意見,「燎原新聞網企畫」是我準備向新黨內部申請補助的簡報,內容無涉任何機密,給周生看看自然也不覺奇怪。但「情治單位」卻硬要陳斯俊回答,「有沒有可能是周生拿去給大陸?」「說說你感覺可不可能?」如此疲勞問話套出陳斯俊「也許」二字,然後再馬上拿來給身在另一房間也被問話的我,暗示我「陳斯俊已經把你賣了」。這種老套而惡質的引導問案,設套要被問者跟著他們預設的劇本走,完全承襲昔日警總的惡習,令人不齒!
整起1219綠色恐怖事件,我可謂滿門被抄,又因第一時間手機直播,而成為情治單位首要整肅的對象。也因為我介紹加入新黨的小老弟陳斯俊,祖上就是白色恐怖受難者,又才剛遭逢外公去世的噩耗,使我忍不住在記者會上,流下張安樂總裁對我說的「英雄淚」。其實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朋友勸我不必多言,一切交給司法就好,但我個性直率,更希望立此存照,長刻史冊。
知名愛國音樂人劉家昌老師,在微博上寫了一段話,說當他看到我被壓著頭強押上車的畫面,就令他想起侵華日軍壓著中國人的頭!正如林明正同志高呼的,美日漢奸政權必須打倒,對日抗戰還在繼續!奈何部分聲稱主張統一的同志,竟也如看戲般對我們街談巷議、指指點點,無形中就在附和蔡當局對台灣統派鬥臭鬥垮。難道中國人真是一盤散沙,非要到最危險的時候才會團結嗎?
約定出入金帳戶 在 睛視媳婦 眼科醫師黃宥嘉時間 Facebook 八卦
挺完備!
可能沒有婆婆對吧。所以沒有稍微約定一下農曆年除夕夜要怎麼過。
(農曆年是夫妻吵架的熱門時段)
也沒有詳列訂婚贈與物,鑽戒與婚姻中的贈與禮物,不能耍賴。
她要大家幫忙想嘛😂😂😂
空口白話的人生多麼爽快。
我賭男人不想白紙黑字。
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為準備要結婚的自己、立一份婚前協議。 以下是協議、想請老師的粉絲們也幫忙想想、是否還有遺漏?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份協議公平合理、也歡迎大家複製使用。如果有哪些不合理的、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
男友覺得有一點無法理解、彷彿是懷疑他不值得信任、才會讓我想要寫這份協議書。 但是、因為我成長的背景、理解很多婚姻裡厭惡的事、所以想要寫下理想保有初心。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離婚才做的事、我卻認為、裡面都是婚姻中會遇到的事、因為婚前沒討論、所以遇到時雙方都覺得委屈、才會有更多的怨偶。 而且、白紙黑字寫下、雙方才不會忘。
我曾是不婚主義者、我同意結婚、是因為遇到了對的人、因此、開始相信自己也許在經歷婚姻給予的歷練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即便如此、仍舊無法完全的甩開對婚姻的恐懼。男友也知道我對婚姻的恐懼、也感謝男友是一位能互相溝通的人、雖然、他覺得這份協議多此一舉。
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約定出入金帳戶 在 入金不見了怎麼辦? - Mobile01 的八卦
如果你轉入帳號是約定入金帳戶無誤的話就應該是你那家入今銀行的問題.. 我上個月也曾盤中轉一次正常盤中入金等多2分鐘就入賬了..當天我轉完帳接著 ... ... <看更多>
約定出入金帳戶 在 [問題] 郵局的約定帳戶可否設定期貨保證金帳號 - PTT職涯區 的八卦
另外想再問一個問題要新增約定入金的帳戶,要去期貨商現場辦還是跟營業員講就好? PS: 我的營業員好像不太想理奈米戶問郵局能否綁入金也是答非所問. ... <看更多>
約定出入金帳戶 在 一戶通-圈存作業及約出入金帳戶 - YouTube 的八卦
一戶通-圈存作業及約 出入金帳戶. 5.3K views 1 year ago. 群益影音教學網. 群益影音教學網. 1.33K subscribers. Subscribe. Like. I like this.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