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起2014年執行死刑的杜氏兄弟案(杜明雄、杜明郎)。
那是在馬政府聲望最低迷時,被羅瑩雪挑選槍決的兩名死囚。
我曾經為杜氏兄弟寫過長篇文章。簡單來說,他們的案子
1⃣️ 一審曾經獲得無罪判決。
2⃣️ 最終判決有罪的證據,大部分來自中國公安局的鑑定,以及一份找不到證人,無法在法庭上對質詰問驗證的中國公安局筆錄。
你可以google到很多資料告訴你這個案件有什麼疑點。有興趣的人,我整理了幾篇文章放在最後。
我只講一個最新發展:
2012年最高法院說,來自中國公安局的證人筆錄是可以直接採信的。因為這個關鍵的認定,杜氏兄弟被判處死刑定讞。
然而近年來最高法院變更見解,認為法院必須透過司法互助、遠距視訊等方式,竭盡一切所能,境外證人仍然不能作證,才能符合「難以傳喚」「證人無法到庭不可歸責於國家」的要件,而採信中國公安局的證人筆錄。(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2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556號刑事判決)
白話講,如果杜氏兄弟的案子依照現在最高法院的見解再審理一次,那份致命的中國公安局筆錄和其他公安局鑑定可能被排除,可能獲得和一審相同的無罪判決。
杜氏兄弟在2012年判的死刑,按照2020年最高法院的最新標準,如果重審有機會獲判無罪。
但羅瑩雪在2014年做了一個永遠無法補償的決定。
為什麼想到杜氏兄弟案?
昨晚被執行死刑的罪犯,我看了他的案情和生平,坦白講,罪行非常兇殘,而他的個性也相當令人厭惡。我能理解那種人人皆曰可殺的情緒。
支持死刑的人心中,每個死刑犯都是這樣人人得而誅之的可惡至極。
為了除掉可惡至極的人,你是不是同意可以付出像杜氏兄弟案這樣的代價?
自從2010年恢復執行死刑至今,中華民國政權處決了35個死刑犯。其中就有杜氏兄弟兩人是高度可疑的冤錯案。
2/35,約等於5%。
臺灣的死刑制度,絞碎95%你認為的人間垃圾,但要付出5%像杜氏兄弟這樣可疑的案件做為代價。
這樣的比例可以接受嗎?或許你覺得是可以接受的。但我認為生命的珍貴,不能開這種5%的玩笑。
你會跟我說「罪證確鑿就該死!不要拿冤錯案來講!」
嗯。在我跟你介紹杜氏兄弟案之前,你看新聞,應該也覺得他們罪證確鑿真是該死吧?
我懂你的邏輯。
但請你告訴我,如果現在的制度真的能夠精準分出誰是真正罪證確鑿該死,請問杜氏兄弟怎麼會在2014年被處決?
杜氏兄弟會被處決,正好就證明了現在的罪證確鑿判斷正確率,並不是你想像的100%。
那怎麼辦?
反對死刑的人會告訴你,我們用其他的制度取代死刑。
支持死刑的人呢?
大部分人不承認可能會有錯誤,就算有,反正被錯殺的人是少數。少部分人會說,我們來改革死刑制度吧。
「死刑的存廢」和「死刑的執行」是兩個相關但各自獨立的題目。
今天我不想跟你辯論到底死刑要存還是要廢,我們相互尊重。
我想找到我們的共通點。
不管是支持死刑的人,還是反對死刑的人,我們應該可以取得一個共識:
如果死刑要存在,執行的程序必須極端嚴謹,以符合正義原則。
臺灣有死刑制度。社會上有很多人在談支持死刑,但卻很少人在談「如何讓死刑制度變得更完善」。
如果把現行的死刑制度比喻成一台有故障的車子,不想換車的人,卻也不想修車,就讓故障的車子在路上繼續跑;反而是主張換車的人,為了怕故障導致出車禍,還一直想把車修好。這是一個很弔詭的現象。
目前死刑的執行有三個問題:
審核不夠嚴謹;執行順序隨機,沒有具體標準;執行時間隨機,視政府需要而定。因此導致像杜氏兄弟案的發生,以及過去被詬病的「民調提款機」等問題。
有沒有人在推動改革?有。
上屆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新的《監獄行刑法》,新增第145條規定,法務部必須制定「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並於今年7月15日施行。
也就是說,按照新監獄行刑法,我們在今年7月,法務部會訂出一套新的執行死刑程序規定。
但法務部因為某些大家不知道的原因,似乎等不到七月中新程序的誕生。
最近臺灣人很努力。我們很努力防疫,保護自己和心愛的人。我們很拼命,想讓全世界知道,臺灣和中國不一樣。
然後法務部拒絕等到自己新制定的死刑執行程序出爐,用一套從中國帶來、跟中國很像的死刑執行標準,不小心讓世界看到,臺灣和中國還是有某些地方是很像的。
2014年杜氏兄弟被執行死刑的時候,有很多人跑到我的臉書留言說,被槍決的都是該死。
我想他們到現在根本不會知道自己可能做了錯誤的判斷。甚至大部分的人也都忘了自己曾經在網路上罵過什麼。
我只希望大家能認知到,你要的死刑正義,是有代價的。
這個代價,可能是那5%的生命。這份生命的重量,應該值得宣稱要追求正義的你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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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氏兄弟案的參考資料】
勿枉勿縱,只是遠在天邊的傳說~與談人台南地方法院、杜氏兄弟案陪席法官陳欽賢
https://digital.jrf.org.tw/articles/2685
香港反送中之際,莫忘台灣杜氏兄弟「送終」案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3876797
杜氏兄弟案:中國公安的調查,可作為台灣起訴與判決的唯一證據嗎?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0807
兩岸黑箱協議 ─不只影響你的生計,更會影響你的性命
https://www.taedp.org.tw/story/2654
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八卦
看到這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的通知書,不禁令人感慨,基本人權的保障在哪?國家的民主法治何在?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經受詢問明示同意者。二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 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夜間就是一般民眾的休息時間,此時的精神活動與身體狀況,都不如白天,假設在夜間訊問被告與犯罪嫌疑人,無疑是剝奪其休息時間,再者於其精神不濟時所為的陳述,是否與其意思、真實相符,都會令人懷疑。所以法律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夜間得拒絕接受訊問,警察機關不得強迫,以確保當事人陳述之任意與正確性,但是當事人也可以請求於夜間訊問,此時應認為當事人放棄拒絕夜間訊問權,當然就可以在夜間訊問。
這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的通知書,充滿了諸多疑點,第一,就是夜間詢問的部分,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拒絕夜間詢問的權利,但是從這份通知書上面的記載,當事人並非犯罪嫌疑人,卻得接受夜間訊問,不禁令人質疑,這個案子有緊急到必須「夜間訊問」嗎?第二,這份通知書記載的到案案由是「食品衛生管理法」,我不知道中華民國何時有這部法律? 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的,應該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吧!
連案由都搞不清楚了,是要當事人到警局說明什麼?
通知書的約詢日期是109年12月25日下午10時,這是什麼日子?沒錯!是西方的耶誕節,更是中華民國的行憲紀念日,但是這份約詢通知書,如此踐踏基本人權,大開民主倒車,這是多麼諷刺,連基本人權都無法保障了,還能期待政府會重視食品安全,給人民一個免於恐懼的生活空間?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9750/5097378
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在 段宜康 Facebook 八卦
重審是什麼意思?
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的法律,可以提案修改;但怎麼能重審?
如果照吳哥的意思,不當黨産條例也可以重審?軍公教年金法案也可以重審?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20170707/1156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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