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MedPartner團隊新任對外發言人 #吳端晏醫師。參與MedPartner團隊到現在,今天很遺憾,必須由我來公布調查後的殘酷事實:MedPartner遭遇了一個 #挾怨報復事件。遭資遣的小編,#不是因為反對團隊的作法 才被趕走,而是因為 #多次工作重大失誤,以及 #長期表現不佳甚至每況愈下 而被解雇。從去年底至今年初這段時間,團隊負責人柳醫師提出「再不改善工作表現,就必須考慮資遣」後,他就開始密謀規劃傷害這個團隊及柳醫師。遭資遣的小編#捏造了錯誤的團隊收支記錄,實際上 #團隊沒有發大財反倒是嚴重虧損,柳醫師三年多來不但 #沒有支領薪資,還 #自行投入了數百萬元維持團隊運作。MedPartner也不是一個柳醫師的 #一人團隊,是這個遭資遣的小編 #捏造扭曲了團隊運作狀況,事實上有許多相關的專業人士,一直都在參與團隊的運作。
利益揭露:本人為公立醫院醫師,迄今與柳醫師並無任何私人金錢或利益往來,沒有借貸關係或任何共同投資。以下言論,是本人親自查證了團隊的原始金流記錄,稅務記錄,以及相關對話記錄、信件記錄與協作記錄後,所做出的陳述,一切屬實。
1. 前小編去散播不實言論跟資料,並不是為了正義,而是不滿被資遣而報復。真實的狀況是,小編是在被資遣,確定離職交接工作當天,挾怨報復團隊及柳醫師。小編並不是因為對團隊「提出異議」被開除,而是因為許多重大工作失誤,加上長期工作表現不佳,經過多次輔導沒有改進,柳醫師才不得不做出資遣決定。細節我們不多做描述,避免變成公審。(以上言論,皆有輔導紀錄,以及多位團隊同事可為證。)
2. 團隊沒有發大財,反而是嚴重虧損的。小編捏造了團隊靠訂閱發大財的假象,但根據團隊的金流記錄...等正式文件,訂閱集資計畫實際上是嚴重虧損的。小編違法公布團隊到2018年6月的訂閱收入,是灌水報高的錯誤數據,而公佈的相關支出,也嚴重低報了團隊支出的成本。小編是利用透過報高收入、報低成本,試圖營造出團隊賺大錢的錯誤資訊。(以上言論,皆有相關金流記錄以及原始憑證。)
3. 這個專業團隊有許多專家組成,絕非柳醫師「一人分飾多角」。包含我在內,共有多位醫師、藥師、營養師、博士後研究員、資深化妝品配方師…等專家。專家們都另有正職工作,是利用工作之餘一起幫忙,「多人分飾多角」,靠著理想一起奮鬥。團隊一直以來希望能有一位全職醫師,若依照團隊原始設定的負責醫師薪資 15 萬元計算,光靠訂閱集資的金額,根本不足以支付全職醫師的薪水,因此團隊目前只有柳醫師是「全職」自願無償投入工作。(以上有團隊運作的對話記錄、信件…等可為證。)
4. 柳醫師在團隊成立的3年又2個月時間內,沒有支領一毛錢的薪資。當團隊營運現金不足時,都是柳醫師自行從當醫師工作的收入貼補,迄今已投入數百萬元。(以上有報稅資料及匯款記錄為證。)
5. 團隊一直都是協議原則上以匿名運作的。某些單純知識性的文章,會視協作的專家意願,公布全名或者是筆名。例如小兒科詹前俊醫師、耳鼻喉科張益豪醫師、皮膚科Nien醫師、基層醫療協會秘書長李醫師、婦產科醫師、神經內科醫師、復健科醫師、中醫師、化學博士後研究員、資深配方師…等人,還有許多想要低調參與的專家,前小編說是柳醫師「一人團隊」,根本是不實的指控。(以上所述,皆有信件、對話記錄、顧問費及稿費匯款紀錄…等可為證。)
6. 當訂閱金額上升時,因為收入仍遠不足以聘請全職醫師,柳醫師也願意繼續不支薪無償工作,因此我們決定優先利用訂閱的金額,投入更多設計、影音、企劃、資訊工程...等新媒體專業人才的聘用。(以上所述,皆有勞健保投保證明可為證。)
7. 團隊的所有文章,都確實經由專家確認文獻與事實,才由設計師繪製插圖,並且再次確認設計表達無誤後,才會發出。團隊的專家們,持續在確保產出的內容品質。(以上所述,皆有團隊運作對話紀錄與協作文件可為證。)
8. 當初藥師的解僱,是因為這位藥師違反了工作的約定,原本依約每週要產出2篇文章,但實際產出不到一半。最後甚至是把團隊內部規劃的稿件企劃內容與方向,提供給其他媒體,遭這位離職小編向團隊內部檢舉,才不得不作出解僱決定。會追回部分薪資,是因為本團隊是「預發薪資」的,也就是在月初就會支付「當月整月」的薪資,因此如果因故提早離職,本來就該繳回溢領薪資。(以上所述都有相關文件證據。)
9. 前小編所指出的各種指控,用了許多斷章取義、扭曲事實的說法,但與現實嚴重不符。例如前小編說,團隊捏造太和工房說要告的事件,但太和工房確實聲明要提告,多家媒體也有報導。團隊也有協助有來訊的消費者評估相關的行政與法律行動。(以上有太和工房網頁、新聞連結、消費者來訊的對話紀錄、律師事務所會議記錄與對話記錄可為證。)
10. 我們會支持LGBT族群與相關理念,是因為醫療人員清楚知道去標籤,以及同婚的合法化,對社會整體的健康有多大的正面助益。對理念的支持,被抹黑成對理念的操作,是很不公平的說法。
11. 今天我們必須說出實情,有很大一部分,是希望避免曾經與我們一起努力的夥伴們,被說成是「為虎作倀」。這些夥伴在做的都是正確的事,而且做得非常好。我們堅持的理念沒有錯,所以作為發言人,我要站出來澄清。
#實際的經過
三年多前,柳醫師發願想建立一個可信任的醫療、保養、保健資訊平台,逐步找了許多專家,包含我加入。會加入的人,基本上都是認同「知識應該用來分享,而非掠奪」的理念,我們也期待這個平台發揮打假、闢謠、傳播真實知識的意義,我們也期待有朝一日他能夠自行運作下去。過去兩、三年的時間,這個平台也確實在發揮這些意義。累積至今,這個平台每個月會有約200萬次的點閱,能幫助這麼多人,團隊的參與者都是很開心的。我們更要感謝所有參與我們訂閱計劃的朋友,沒有你們的支持,我們沒辦法聘請設計、影音、工程專家,讓資訊變得更易懂。
這次前小編的事件,對於一位團隊曾經認真對待的前同事,會做出這種惡意傷害團隊的事情,我們感到非常詫異,至今也無法理解。甚至到現在,這位前同事還侵占了團隊的一部電腦,以及辦公室的鑰匙,沒有歸還。在這種狀況下,我們不願公審,只能循正式途徑,提出司法訴訟。但我們仍然相信人性本善,我們能夠理解被資遣的感受不好,但因為這樣惡意報復,真的是錯誤的行為,希望這位前同事迷途知返。
對於種種不實指控,團隊雖然極度不願,但也只能提出告訴。相關原始證據,我們會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提出。我們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有明確的證據,一切交由司法機關審理。雖然對方用惡劣的做法傷害了許多人,但我們仍不願指出這位前小編的姓名,來進行網路的公審。因為我們始終堅信,在法治的國家裡,公審不是正義的表現。我們團隊在這段時間內,其實就受到這樣的公審,因此我們深深了解公審過程中的不公平、不正義,以及巨大的痛苦。公審可能很爽,但公審得不到正義,這個社會不該繼續讓公審發生。很遺憾的事,就算最後我們告贏了,傷害也已經造成了,無法彌補了。
以我的角度來看,有一群專家組成的團隊,願意認真做事來改變社會,是世間少有的事。柳醫師自己貼上了三年多的時間,不但沒領薪水,缺錢的時候還倒貼錢。在過程中,整個團隊沒有對不起自己寫的每篇文章,對於全職的員工與合作的對象,我們也沒有少付過一毛的薪水或稿費。
但在作出許多不實指控時,前小編只要提出片面的資訊,只要煽動民眾的情緒,把自己塑造成正義的化身,再製造一個與事實有出入的雲端文件,加上很多故事性、臆測性的說法,就可以讓MedPartner訂閱的人數從3800多名,在幾天內驟降兩、三千人。
在僅存的訂閱人數下,目前的訂閱金額,已經遠不足以支付團隊每月超過五、六十萬的固定開銷,以及許多不定期的專案開銷,也因此,我們被迫做出「結束實體辦公室」的決定,告別我們在台北一起打拼的小小基地。很遺憾地,也有多位同事必須在這個月陸續離開。我們真心感謝這些同事們的付出,謝謝你們付出的一切,謝謝你們一起堅持了理念,我們曾經一起打拼過的,創造過的,都是真實存在的,你們沒有做錯任何事,但團隊遭遇這樣的狀況,大家必須忍痛說再見。如果有那麼一天,我們有足夠的能力時,希望大家能有重聚共同打拼的一天。
這些日子,我們收到了大量的辱罵,持續處理客服的同事真的辛苦了。但也很幸運地,仍有一些朋友私訊、寄信給了我們很多鼓勵。我們真心感謝所有信任我們、給我們鼓勵與支持的朋友。這個世界多是落井下石,少有雪中送炭,你們的支持,我們會永遠記在心裡。
#講理想不如靠努力做事取得合理收入
最後,我必須聲明,經協調後,由我接任團隊對外發言人。但在我接任後,我「不同意」任何人再無償工作。這是一個訂閱集資計畫,訂閱的收入,就是應該要給付出的人酬勞,不能所有人都領了酬勞,只有柳醫師自己不領,也不能由他繼續貼錢。以後有做事情的人,就是應該領錢。
沒有營收、只想犧牲奉獻,是沒辦法完成重要的工作的。接下來,這個團隊會秉持原有的初衷,為社會提供正確的醫療、保養、保健相關知識,但團隊有多少資源,就做多少事,不要再有個人犧牲、個人補貼,這類的不健康作法了。
所以我接任團隊對外發言人後,我的政見就是「努力做事取得合理收入」。認真做事的人,取得收入有什麼不對?沒賺錢還被抹黑,真的太冤枉了。
#覺得我們做得好就讓我們取得合理收入
不管是從訂閱,或者是其他合法的方式,只要不違背傳播正確知識的原則,這個團隊就是應該要「取得合理收入」。我要讓真正有付出的人、參與的人都能領到錢(至少要領到一點報酬)。只有這樣,才可以把理想的工作永續經營,為這個社會創造長久的價值。只要我們做的事是對的,發大財就不是一件錯事。如果大家認為我們做的事是對的,歡迎你加入我們的 #訂閱集資計畫,讓我們可以發大財。
發大財連結: https://fund.medpartner.club
(現在訂閱的人數,已經比連結顯示的掉了二、三千人,上面顯示的數字是事件前的數字)
要再次強調,這不是捐款,而是訂閱。我們是依法開發票的。如果你願意參與,我們很感謝你。不願意一起訂閱,那也沒關係,記得這些資訊是有許多有心人一起付出的就好。
我們接下來的目標,就要取得更多收入,把這次因為謠言退訂,不得不離開的夥伴們請回來、讓更多的專家,能用更好的待遇加入這個團隊、實踐團隊成立的理想。
如果指控的對方,或者是任何人,覺得我們團隊有什麼違法或詐騙,我們會在法庭上提出證據證明反擊,這個社會不該再讓這樣的公審繼續了。對方的目標,其實就是讓整件事情成為對特定人,以及部分參與團隊夥伴的人格抹黑、謀殺,這招確實很厲害,只要有部分人相信、動搖了,那就有很大的效果。但這種攻擊,是很低級的,也不值得回應的。我們如果要指控什麼,一定就是拿出真憑實據,在法院上提出告訴。
我們已經提出告訴,真相就交由司法來調查與審判。這個團隊雖然受了重傷,而且真的很痛,但我們會繼續我們想完成的任務,也就是傳播正確的醫療、保養、保健知識,並且破除錯誤的迷思。如果你認同我們的工作,也認同我們傳播的知識,就加入我們的計畫吧。
也呼籲大家同時關注現在發生在香港的各種狀況。港人需要更多台灣人的聲援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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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違法取證證據能力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八卦
就合法掏空 五鬼搬運阿 #大驚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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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剛剛要爆掛兆豐洗錢案相關資料的人
因為文章被推爆,我決定正式出來開始爆料
如果我講的有不對,歡迎兆豐及相關銀行來告我
因為我害怕的不是被告
(法院大家拿證據出來一分證據一分話有甚麼好怕)
我怕的只有被殺
歡迎銀行團來告我,但不要殺我,謝謝
首先,我要先解說一些典故
為什麼不管哪個黨執政,都會指派自己人當公股銀行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呢?
因為很多的決策其實可以帶來非常超額的利潤
這些利潤不一定是帶給銀行的股東
而是這個銀行的管理階層自己(還有管理階層背後的政界最高層)
這些「超額的私人利潤」的其中一個來源就是不良債權。
不良債權就是銀行貸款給特定公司或是當事者,
但是最後這些人一時或是永遠繳不起利息,
銀行不可能永遠擁有這些債權卻不收款回來,
就會把這些借貸的債權歸類成呆帳,
最後把呆帳當成不良債權便宜賣給外面處理的公司或是個人
(有的就是傳說中的討債公司)
呆帳打折的折數都很低,有的低到兩折三折甚至更低幾趴。
例如原本一億的債權打包賣一賣可能賣不到一千萬。
但是如果收購債權的人有本事把錢討回來,
他最高可以討到的金額是全額的債權。
也就是你標一億的債權,如果只標了五百萬,
但你最高可以討回來三千萬或五千萬,甚至追滿一億,
就可能會有很高的利潤。
所以為什麼那些討債公司會想盡辦法追債,因為要多少賺多少。
但是債權其時還是有區分的,有的只是信用貸款,有的是有擔保品的。
無擔保貸款就是你純粹用你的名聲去借錢,銀行給的額度就會有限制
而有擔保的貸款,就像是房貸一樣,
銀行借你錢的時候會估定你擔保品的價值,
然後以一定的比例(例如擔保品市價的五折六折七折),
將這個價值的金額借出。
這部份我再來告訴大家中間有什麼鬼招數可以做。
先回頭來講銀行高層怎麼利用不良債權偷偷賺取自己的私人超高利潤。
某些銀行的最高層(董事長和總經理)其實已經知道某些大案子無法按時繳息
可以說已經違約了,但是該案子背後的所有者其實是有償還能力的
有時候只是因為商業週轉的原因無法每月付息
但是一等到景氣好轉或是資金周轉過來了
這些案子絕對可以在短期或是一定期限內全額或大額還款
如果你是銀行董座你會怎麼做?
正常的狀況是和這些大型的借款人協商,擬定償款計劃
講難聽一點,你和銀行借越多錢,銀行越怕你不還錢。
但如果是不正常,有人存心要弄鬼的情況呢?
舉例來說:
過去力霸王又曾家族,就是轉手將所謂的不良債權,
標給自己家族其他人的「不良債權處理(討債)公司」
從中間賺到難以想像的利潤
把呆帳和痛苦留給股東和全民買單
那公股銀行的主事者是政府高層指派的,會不會這樣上下其手呢?
請檢調看這邊!我先爆一個小料,還不是兆豐銀行的
但已經夠你們去查了!
有公股某銀行的黃姓董事長已經知道一個貸款總值九億元,
暫時無法繳息,周轉失靈的案子一兩個月後就有能力可以清償了
他做的決策不是催款,竟然是要求行內馬上打消呆帳,
把債權以七折快速標售出去。
九億元的案子,他標售出去標了六億三千萬元。
呆帳就打消掉了。(打呆損失掉的部分就是股東你我的損失)
但是標得債權公司,其實就是黃姓董事長自己的人頭公司,
(當然不是黃董自己的名字)
在一兩個月後,穩穩的將原本的債權全額收回。
賺到的是多少?除了本金六億三千萬全數拿回來之外,
穩穩淨賺兩億七千萬元。
我數字都清清楚楚講出來了,請檢調快點去查!
這件事情外界或是檢調會知道嗎?不會!(在我說出來之前)
有違法嗎?沒有!在我說出來之前。
百分之百合法!
百分之百合法!
百分之百合法!
超額利潤就非常自然的產生了。
銀行董座,得標者,還有背後的藏鏡人就快快樂樂的吸收了中間的價差。
也許有人會問,那跟你我有什麼關係呢?
我們有的人是銀行的直接股東,打掉的呆帳就是損及我們的股東利益。
那如果不是銀行股東的人有差嗎?當然有。
你知道公股銀行為什麼叫做公股銀行嗎?
因為他的股東有很大一部分是國家
這些股份就是我們全民的股份,是我們辛辛苦苦繳的納稅錢。
他們用這種方式五鬼搬運走,損失的就是我們每個人!
鄉民可能會罵說,你上面的那個公股銀行黃董的事情可能有八卦,
但這些和兆豐洗錢案有關嗎?
有的!
照我現在寫故事的脈絡,各位鄉民你現在應該看不出來,
但我相信相關的當事者已經大概知道我們要爆什麼超級大核彈了!
我現在最大的痛苦是怎麼把一件非常複雜的人講的簡單讓你們懂,
但我會盡我最大的努力的。
我再說一次,我不怕被告,只怕被殺!
如果沒有被殺,很快你們就會看到下一集了。
私人違法取證證據能力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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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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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私人違法取證證據能力 在 CC字幕|偷錄音犯法嗎?可以當證據?竊錄是你的平安符還是 ... 的八卦
問題一:偷錄音 違法 嗎?02:58 定義何謂合理的正當目的03:54 . ... 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 私人 以暴力方式 取證 ,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 證據能力 。 ... <看更多>
私人違法取證證據能力 在 [問題] 私人不法取證的證據能力? - LAW | PTT Web 的八卦
[問題]私人不法取證的證據能力?@law,共有59則留言,8人參與討論,7推0噓52→, 自己最近在研究這個問題(非法律科系)-之前有則新聞:https://reurl.cc/v55QW1-男女 ... ... <看更多>
私人違法取證證據能力 在 Re: [問題] 私人不法取證的證據能力? - 看板LAW 的八卦
薛智仁教授有寫一篇文章,內容論述精彩可以參考。(刑事程序上私人取證之證據能力,
2014)
簡單來說,私人如果要參與刑事追訴,只有「刑事訴訟法88條逮捕現行犯」算是有明文規
定。
其他像是「私人和國家機關合作取證」(例如線民)或是「私人自行搜集犯罪證據」,法
皆無明文規定。
也就是說,私人取證到底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效果為何?立法者都沒有講。
如果是前面國家跟私人合作的情形,學說與實務皆會認為這時線民係「國家手足的延伸」
,
那麼該取證行為還是具有國家性,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取證相關的規定。
(當然這種情形還可以討論到底是機會提供型、創造犯意型等等問題,不是這裡的重點,
就不多討論)。
回到「私人自行搜集犯罪證據」怎麼辦的問題。
如果按照歷來法院的見解,對於私人「違法」取證的效果:
1. 有認為應「一概排除證據能力[註1]」。
2. 也有認為可以「類推刑事訴訟法158條之4權衡[註2]」或是「類推刑事訴訟法156條
排除不具任意性[註3]的證據」。
3. 亦有認為,只有在私人取證行為「重大侵害人性尊嚴」時才能排除證據能力。
(私人「合法」取證當然就可以用,不用討論了,像是得對方同意後錄音、在無隱私期待
的大街上偷東西被拍照)
最高法院近期的見解看似採「類推158-4跟156」的方式;遵從「依附性證據使用禁止[註
4]」的法理,並承認「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原則[註4]」的適用。
但薛智仁教授對此有所批評。教授覺得「依附性證據使用禁止」的規定,不能拿來用在私
人違法取證的情形。
因為憲法上給予人民的基本權,是個人拿來對抗國家的防禦武器,但是私人取證行為既然
不具備國家性,自然不生干預基本權的性質。不過最高法院承認「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的概念,薛老師是肯定的。
老師覺得:
1. 私人刑求而得的自白或證詞,應適用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原則。
(所以可以進一步討論有無對基本權造成過大侵害,基本上暴力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會排
除證據能力,可以參考具有我國內國法效力的ICCPR第7條跟歐洲人權公約!)
2. 如果是私人竊錄竊聽呢?
老師認為要去界定該取證行為對「祕密通訊自由」跟「隱私權核心領域」侵害的程度。侵
害高就不能用,侵害低就可以。
至於怎麼界定,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是從內容導向,要視內容有無高度的「屬人性質」;第二種是從形式導向,老師舉
了兩個例子,分別是「隱密的自我對話」跟「與高度信賴關係之人的對話」,老師覺得這
兩個都涉及基本權所保護的核心領域,不容被侵害!
(這邊附上老師的帥話:「考量每個人都應有最後一吋可以不必懷疑害怕、自由分享感受
的空間,所以不論內容的性質,都應採形式導向來界定。」)
所以結論就是,私人「違法」取證時,若涉及暴力或詐欺等極易使證據內容不可靠(通常
是供述證據)的取證行為,就應該討論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原則,若對基本權侵害巨大,
無證據能力;而私人偷錄音、偷錄影之類的違法取證,則要看取得的內容,有無涉及基本
權核心領域(有涉及則ㄧ樣不可使用)。
看到這邊,h大提出的那兩個問題,你覺得答案是什麼呢?
我4分割線
[註1]你問我什麼是證據能力?自己google!(注意美派德派用語上會有一點差異)
[註2]158-4就是鼎鼎大名的違法取證權衡法則(去看一下法條你就懂了!很好懂)
身為林鈺雄老師的信徒,還是要在這裡偷強調,158-4並非以權衡理論為依歸!而是ㄧ提
供各理論發展的平台!所以當然要用最讚的三階段審查基準說咯!
[註3]任意性,其實是用來判斷「供述證據(ex.自白)」證據能力的用語。刑訴法156
條1項說,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
者,得為證據。可以知道,只有出於被告自由意志而為之自白,才具有「任意性」。
[註4]「依附性」和「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是什麼?
其實依附性使用禁止,指的就是,因爲證據依附於國家違法的取證行為,所以產生不能使
用的效果。自主性使用禁止,指的則是該證據本身如果使用,會對基本權侵害過大而且無
法通過比例原則,所以不能用。前者(依附性)像是未得搜索票就搜索到的手槍,因為搜
索行為違法所以手槍無證據能力(我知道還有很多無票搜索的例外>_<這裡不討論);後
者(自主性)像是在通姦罪(已除罪)開庭的時候大聲朗誦被告的「情慾日記」,因為對
被告隱私權侵害過大,所以不能用該證據。(為什麼要舉情慾日記的例子呢~因為幾乎每
本教科書都會舉這個例子,可能因為這是德國法上傳統的案例吧,總之很逗所以印象深刻
)
如果對刑事訴訟法有興趣,大推林鈺雄教授所寫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最近改版了
)。頁數不多,但內容極精彩,而且跟國家考試和法研所考試高度正相關。(另外坊間參
考書也推Jango所寫的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筆者獲益良多)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切勿盡信。如因本文而遭受任何不利益,筆者不負責,如果有
錯誤,歡迎指教討論***
※ 引述《hawls (世間法是無常、苦和無我)》之銘言:
: 自己最近在研究這個問題(非法律科系)
: -
: 之前有則新聞....(原文吃光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1754120.A.3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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