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時間
👉🏻長孫多一份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嗎?
父親想將母親 #遺產 一半分配給兒子及長孫,另外一半由兩個女兒均分,而此舉使兩個女兒不滿,但長孫實際上真的可以 #直接繼承 奶奶的遺產嗎?
答案是不行的,因為依民法規定,有 #遺產繼承權 的人, 順位分別是 :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而直系血親卑親屬在這個案例當中就是兒子,孫子並不在繼承順位當中。
不過有個情形孫子是可以去繼承遺產的,假如身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兒子在繼承遺產前已經過世或是喪失繼承權,就會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長孫來 #代位繼承。
提到配偶遺產問題,有個小細節大家通常會不小心忽略甚至不知道原來有這樣的規定,在配偶過世後,剩下的一方其實可以在遺產分配之前先進行 #剩餘財產分配,為什麼呢?
#法定財產制 #關係消滅 後會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而 #關係消滅 有幾個狀況: #配偶死亡、 #離婚、 #改定其他財產制,通常大家知道離婚後會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卻沒注意到其實配偶死亡也是關係消滅的一種。
假設妻子遺產有120萬,丈夫並未有任何財產,兩人加總平均後,丈夫可以從妻子遺產中先取得6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剩餘的60萬元會再由丈夫、兒子及兩個女兒來均分,因此一個人可分得15萬元,而加上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丈夫總共會得到75萬元。
不過,丈夫其實可以跳過這項步驟,直接選擇進行遺產分配,就會是遺產120萬元平分成四份,一個人可以得到30萬元。
而案例中的父親是希望把一半給兒子及長孫,一半給兩個女兒,自己不想繼承,因此專家也建議這位父親直接進行 #遺產分配 即可,因為進行分配後,父親可以與兒子各分得四分之一,之後這名父親再將得到的遺產 #贈與 給長孫即可,如此一來就與原本設想的情況一樣。
很多時候談到錢,就連家人間也都會 #斤斤計較,尤其是在遺產分配的時候,無論是現實或是電視劇,我們都可以看到很多家庭因此 #關係生變,像這個案例中,因為遺產問題結果導致女兒與父親間的矛盾及不諒解,但一切其實並不需要如此 #情緒化,大家好好談一談,來決定彼此認為最公平的方式進行分配,假如真的談不攏,找尋專家來給予建議其實也是個好方法,如同這個案例,經專家建議後,父親也完成理想的分配模式,兩個女兒分得的遺產其實也沒有吃虧,這樣 #雙贏 的情況才是我們所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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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離婚單親家庭越來越多,相關的法律諮詢也越來越頻繁,那天有個單親媽媽問我們,離婚前,前夫完全不顧家庭,不僅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還外遇、家暴等,即使離婚後,前夫也完全不盡父親的責任,不看小孩,也不付小孩的扶養費用,她擔心自己萬一身故,留下的財產,如果由孩子繼承,監護權卻在爸爸身上,如果爸爸隨意揮霍小孩拿到的遺產,卻不拿來好好照顧孩子怎麼辦?
的確,雖然她的孩子目前是由她單獨監護,但一旦她身故,監護權回到前夫身上,成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依前夫過往的表現,恐怕很難信任他能好好照顧小孩。雖然民法第1093條有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但此條是適用在後死的父母其中一方,如果是先死的父母一方並不能以此來排除後死沒有監護權的他方。
我們建議她可以用遺贈(立遺囑贈與)或設立信託之方式,委託他人照顧子女的生活;但如果是以遺贈方式將遺產遺贈給委託照顧子女的人,記得不能違反特留份,並特別註明其有照顧子女之義務。如果是以遺囑設立信託,則是在身故後將所有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但受益人為子女,由受託人以信託財產來照顧子女,並可以註明於子女成年後再將剩餘財產移轉給子女,就可以架空一部分不負責任的一方的監護權。
此外也可以依民法1094條的規定,於身故後依下列順位,由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以對方無法行使監護權為理由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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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粉絲私訊我,問我說:「離婚協議書要怎麼擬才會有效,一定要律師見證嗎?」其實,是不是律師見證不是那麼重要,有效與否關鍵在於擬了那些條款!譬如說⋯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由男方負擔,男方同意不向女方要求未成年子女之任何費用。」猜猜看這樣的離婚協議書內容有效嗎?簽了以後男方還可以向女方要求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嗎?
這樣的條款內容通常會出現在,男方要求經濟狀況不好的女方放棄監護權時,拿出的談判底牌,也的確看到不少女性因為收入不高,想說反正還是有探視權,就忍痛不爭取監護權,事實上呢?真的簽了就不能要了吧!
給大家看看最高法院96年台上1541號判決的看法:
一、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亦即父母因離婚不能任親權人時,未任親權一方之扶養義務不能免除。
二、 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
三、 又離婚協議書,係夫妻結束婚姻關係所簽訂之契約,所拘束者僅為簽約之當事人。
四、 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具強制性,任親權之父或母,並無權利為子女拋棄受扶養之權利。
也就是說,即使在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不需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只要用未成年子女當聲請人,一樣可以到給付的裁定,然後強制執行。
剩下的只是,違反當初約定的一方,依離婚協議書內容需什麼樣賠償責任,講得再狠一點,只要違約的這方脫產,就算放棄監護權的這方請求,也可能沒有著落,所以用不用負擔扶養費來換取離婚、監護權等條件,其實是有相當風險的喔!
此外,扶養費約定之後,還可以因為情事變更,例如雙方的經濟能力產生變化,而請求法院調整,並不是協議約定了就一翻兩瞪眼呢!(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除此之外,我們還有看過不能再婚等等各式各樣五花八門的條款,建議大家簽離婚協議書時候還是要給律師看過,那種文具店買的離婚協議書通常也是後來要拿到法庭去打官司的協議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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