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PO文中有提到:「我有簽署病人自主法,也有登記器官捐贈跟大體捐贈」…結果收到蠻多網友詢問,在IG也收到很多私訊,所以想說在這裡介紹一下好了。
我之所以會去簽署這一些契約,是因為受到媽媽影響,而我媽媽是受到她的媽媽影響…我外婆是個對生命觀非常開明的人,她在生前就交代兒女不要為她辦『喪禮』,而是要辦『趴體』,更不准把她關進棺材或靈骨塔裡,而是要把骨灰撒向大海、讓她的靈魂自由自在...所以她九十幾歲過世後,子孫真的幫她辦了場海上遊艇派對😊。
因為外婆的影響,再加上身邊有不少親人驟逝(包括我的父親),所以我跟母親很願意面對並談論生死話題...畢竟這是一生中必定會遇到的事情,不是嗎?
與其避諱死亡,不如樂觀看待,別讓自己的生命有遺憾。
我強力推薦大家去簽署這三個契約,體貼家人,也遺愛人間。
❶ #病人自主法
簡單來說,就是生前簽署拒絕臨終無謂醫療的契約。另如,一名患者因為重大意外或重病而臨終、失去意識,由三位醫生經專業判斷即使是插管、靠外力維生也只能讓患者拖延一段時間的心跳,並不可能痊癒康復或甦醒...這個時候的急救不但是無意義的,甚至會造成患者的劇烈疼痛、臟器破裂。
如果患者本人在生前有簽署 #病主法 ,則可以依法免去這些急救程序,改為安寧療護;也能減低家人的心理壓力。
...這個解釋只是簡略的,病主法的簽署過程還蠻詳細複雜,請大家搜尋 #病人自主權利法
❷ #器官捐贈
器捐大家應該比較熟悉吧?這是遺愛人間最好的方法,但礙於宗教與傳統觀念影響...台灣的器官捐贈人數還是太低...2019年台灣等候器官捐贈的患者人數有9816人,卻只有156位往生者捐出器官...
(資料來源: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不保留全屍無法上天堂?無法庇蔭子孫?我相信把生命延續給有需要的人才是大福大德。
有興趣的朋友請上Google搜尋 #器官捐贈協會 就有簽署申請辦法了。
❸ #大體捐贈
大家有沒有想過,這些濟世的醫護人員們,他們在正式站上手術台為人救命前...是怎麼練習的呢?這都要感謝『大體老師』們。
前一項所說的器官捐贈必須要符合比較嚴苛的條件,例如臟器必須完好無破裂(所以簽署『病人自主法』、避免無謂急救也很重要),也得趕在能捐贈的極短時間之內處理。但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還可以捐出大體,讓醫學院的學生做手術解剖練習...雖然靈魂已經飛向更高的遠方,這肉體卻可間接拯救無數人的命。
大體捐贈事宜是由學校主導,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直接搜尋『大體捐贈』。
人生說長不長,說短不短;但如果能將生命的價值發揮到最大,才是真的不枉來此一趟。這些條約我跟媽媽都簽署了,你呢?
病人自主權利法申請 在 歐陽靖・裏東京生存記 Facebook 八卦
昨天在PO文中有提到:「我有簽署病人自主法,也有登記器官捐贈跟大體捐贈」…結果收到蠻多網友詢問,在IG也收到很多私訊,所以想說在這裡介紹一下好了。
我之所以會去簽署這一些契約,是因為受到媽媽影響,而我媽媽是受到她的媽媽影響…我外婆是個對生命觀非常開明的人,她在生前就交代兒女不要為她辦『喪禮』,而是要辦『趴體』,更不准把她關進棺材或靈骨塔裡,而是要把骨灰撒向大海、讓她的靈魂自由自在...所以她九十幾歲過世後,子孫真的幫她辦了場海上遊艇派對😊。
因為外婆的影響,再加上身邊有不少親人驟逝(包括我的父親),所以我跟母親很願意面對並談論生死話題...畢竟這是一生中必定會遇到的事情,不是嗎?
與其避諱死亡,不如樂觀看待,別讓自己的生命有遺憾。
我強力推薦大家去簽署這三個契約,體貼家人,也遺愛人間。
❶ #病人自主法
簡單來說,就是生前簽署拒絕臨終無謂醫療的契約。另如,一名患者因為重大意外或重病而臨終、失去意識,由三位醫生經專業判斷即使是插管、靠外力維生也只能讓患者拖延一段時間的心跳,並不可能痊癒康復或甦醒...這個時候的急救不但是無意義的,甚至會造成患者的劇烈疼痛、臟器破裂。
如果患者本人在生前有簽署 #病主法 ,則可以依法免去這些急救程序,改為安寧療護;也能減低家人的心理壓力。
...這個解釋只是簡略的,病主法的簽署過程還蠻詳細複雜,請大家搜尋 #病人自主權利法
❷ #器官捐贈
器捐大家應該比較熟悉吧?這是遺愛人間最好的方法,但礙於宗教與傳統觀念影響...台灣的器官捐贈人數還是太低...2019年台灣等候器官捐贈的患者人數有9816人,卻只有156位往生者捐出器官...
(資料來源: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不保留全屍無法上天堂?無法庇蔭子孫?我相信把生命延續給有需要的人才是大福大德。
有興趣的朋友請上Google搜尋 #器官捐贈協會 就有簽署申請辦法了。
❸ #大體捐贈
大家有沒有想過,這些濟世的醫護人員們,他們在正式站上手術台為人救命前...是怎麼練習的呢?這都要感謝『大體老師』們。
前一項所說的器官捐贈必須要符合比較嚴苛的條件,例如臟器必須完好無破裂(所以簽署『病人自主法』、避免無謂急救也很重要),也得趕在能捐贈的極短時間之內處理。但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還可以捐出大體,讓醫學院的學生做手術解剖練習...雖然靈魂已經飛向更高的遠方,這肉體卻可間接拯救無數人的命。
大體捐贈事宜是由學校主導,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直接搜尋『大體捐贈』。
人生說長不長,說短不短;但如果能將生命的價值發揮到最大,才是真的不枉來此一趟。這些條約我跟媽媽都簽署了,你呢?
病人自主權利法申請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八卦
不論台鐵殺警案,或是屏東傷人案,我都一直認為,我們的社會和法律沒有更積極地協助生病的人治療和了解自己需要專業協助,是很大的遺憾。
也要呼籲在社會對於相關議題有所紛擾的時候,家中有類似需求的患者千萬不要忌諱就醫。
讓嚴重急性症狀的病人無法妥善治療,反而因為疾病造成的行為,使他們屢次成為社會誤解或污名的對象,應該不是身心障礙友善政策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希望達成的結果。
多元價值與人權國家是台灣不可能退縮的價值,但是將 #症狀干擾導致急性病症的病人 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治療」視為自由與人權,對於必須緊急治療設下重重門檻來「保護病人自主」,我認為是 #傷害了患者獲得妥善照顧的權利,更是讓患者 #錯失了減緩疾病導致失能傷害的機會。
精神衛生法對於急性嚴重病人的強制住院與社區治療程序,規定在。#精神衛生法 第41條,對於「#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的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
這個「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其實很難認定。
最近虐殺小動物算不算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大吼大叫拿鐵棍敲社區的車子算不算「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拒絕用藥,認為家人會害自己,把刀子放在枕頭下面睡覺,算不算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這些情況,身心科醫師都遇過,轄區員警都遇過,消防隊都受理過。
然後呢?
如果病患拒絕就醫,除非家屬和警消或醫師都有強烈理由認定「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不然,在「病人自主權」的前提下,醫師不能強迫任何治療。
這設下的重重門檻,當然是為了保障病人的人權,避免醫師「濫權」;畢竟強制住院有剝奪人身自由的事實。
但是,其他國家如果認為強制住院是剝奪人權,能夠裁決的,應該是法院裁定。我們當初的精神衛生法,只做了一半。
那現行制度由「二位以上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強制鑑定」,再「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的作法,是降低了「醫師濫權」的機會,或是其實限縮了「病患接受治療」的機會呢?
2016年4月我在立法院的時候,辦公室曾經調了「97年至104年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案件數」,事實上,在精神衛生法修改之後,需要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病人拒絕但醫師認為有強烈理由而經過精神衛生法第41條、42條規定,二名專科醫師認定並且備資料走審查程序的 #審查許可比例,幾乎達95%,而且我們仔細了解,另外5%未通過審查的,不是醫師浮濫要求治療,是 #資料不齊,補件之後幾乎 #全數通過審查。
也就是說,這個制度的結果,醫師認為該住院的真的都需要住院治療。意思就是非常嚴重的症狀,嚴重到可能連我這個婦產科醫師都能看得出來需要住院治療的病人,經過制度 #重重考驗 之下一定會收住院治療。
而我更想問的是,精神科專科醫師認為住院治療會對病人比較好的,住院之後能夠更有機會減緩急性症狀然後建立慢性治療機會的,有多少病人因為這種種程序和認定的困難,錯失了治療的機會,錯失了避免反覆發作而使功能越來越差的機會,錯失早點治療和復健與賦歸社會的機會,最後自傷、傷人,釀成遺憾?
不要讓利益良善的精神衛生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政策,反而傷害了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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