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人傳奇之「遠雄健康生活園區」的違法圖利及包庇調查報告_____
一個造假的國家政策,騙一個違法的BOO,實吞了20.6公頃的國有土地,苗栗縣政府順便領了7799萬元的獎金去吃喝玩樂 ,劉政鴻藉機擴大園區以外的蛋白區的土地變更及炒作的騙局。
「遠雄健康生活園區趙萬枝紀念醫院」靠著一個國衛院配合演出的、假的、未核定的「後龍癌症臨床研究中心」計畫當招牌(圖一),
國衛院的計畫是遠雄案一切違法的基礎及違法的始作俑者,
可以說沒有國衛院的配合就沒有遠雄健康生活園區,
是被人利用?
還是國衛院到底是拿了遠雄多少好處?
還是受高層指示呢?
據此衛生署就可以開始幫忙遠雄蓋醫院喬國有土地,
一張表示該案醫院的設立“原則同意”,認為該醫院有設置必要的認定公文(圖二),
所以讓遠雄取得國有土地20.6公頃的讓售資格(圖三)。
在與國產局簽約之前,趙藤雄跟劉政鴻就開始合謀(圖五),
99年7月14日趙藤雄發文遠雄字第0990093號函送「苗栗縣遠雄健康活園區BOO案」,
以自行提出規畫申請的模式送苗栗縣政府審核,
且該年底雙方簽訂投資意向書時,趙藤雄的好朋友行政府院長吳敦義還參與見證,
雙方並於100年11月8日完成合約簽訂。
所以原來的「遠雄健康園區趙萬枝醫院案」法律上已經形同胎死腹中,不存在了。
因為有行政院長撐著,
難怪明明財團申請的「遠雄健康生活園區趙萬枝醫院」已經胎死腹中卻被借屍還魂,偷天換日成苗栗縣政府主辦的「苗栗縣遠雄健康生活園區」了,
行政院衛生署還裝蒜假裝不知道,
醫院主辦機構已經從遠雄換成苗栗縣政府,
而且兩案的法人主體是有適法性的扞格和衝突。
衛生署卻還敢蒙著眼在102年違法審查通過法律上已經不存在的財團的「遠雄健康生活園區趙萬枝醫院」的設置許可。
署長可說是真大膽的違法啊!
而且依據促參法第8條第1巷第6款規定,
辦理BOO促參方式的前提,必須是「配合國家政策」。
然遠雄蓋私人健康生活區並非屬「配合國家政策」,
苗栗縣政府卻違法以BOO方式辦理。
因為BOO涉及”Build, Own, Operate”所以設施及硬體的永久擁有權歸屬於開發業者,非常有利於業者。
業者誰不是喜歡BOO更勝於BOT?
高鐵股東也要BOO,101大樓,新北市政府的土城醫院哪個不是想如果BOO更好?
所以劉政鴻也是真大膽的敢違法啊!
而且該案20.6公頃土地都不是苗栗縣政府所有,
縣府竟然把他拿來辦理促參已經荒謬了,
縣政府還自己變成是該案主辦機關,
然後委託遠雄去蓋「苗栗縣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更是荒謬無比。
縣政府甚至違法許可遠雄擁有「苗栗縣健康生活區案」的地上建物永久所有權。
所以趙藤雄當然大聲的說,我在後龍根本沒有買地,
因為他根本不用買地,等待國有土地20年租約一到,
遠雄可以主張醫院,護理之家國際醫療級住宅等的地上權的永久合法性,
要求國產署土地永久租給他,或申請讓售都可以。
我們不禁要問劉政鴻這樣違法行政的,他拿什麼好處呢?
劉政鴻因為該案,不花一毛錢,不用出一塊地就拿7799萬的促參獎勵金,
大夥浩浩蕩蕩馬上去中國吃大閘蟹以外,
嚇得財政部震撼不已,馬上修改法規,
沒想到墮落的苗栗縣政府還食髓知味,還想將剩餘的獎勵金如法炮製再玩一遍!!
但是我們也絕對不會相信劉政鴻跟遠雄違法搞健康生活園區只是為了貪圖7799萬的獎金?
當然不可能,他最擅長將農地變更建地,
在健康生活園區周邊蛋白區搞變更都市計畫,變更後的土地利益才是大利益。
他趁機「變更擴大後龍都市計畫」面積5.7 7 19公頃, 將農業區土地變成商業區住宅區。
他還把後龍都市計畫三通檢討,暫予保留的部份,再提案討論。
把體育場用地3.86公頃變更成商業區2.1264公頃。
這地不知道是誰的?本來是公共設施變成私人商業區,這利益是翻幾倍?
當初以後龍人要醫院當藉口,醫院呢?
土地的事比較重要,誰還在乎醫院蓋不蓋?反正醫院也是幌子而已!
趙藤雄又得到啥好處?
趙萬枝紀念醫院偷天換日變成「苗栗縣健康生活園區BOO案」,
趙藤雄的醫院,國際醫療,醫美,護理之家,月子中心,蓋房子賣員工,
遠雄都可以不用出資直接以促參案就能向銀行免擔保融資.
他可以依據促參法中融資及租稅優惠:
像是主辦機構苗栗縣政府得洽請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中長期貸款(免擔保)、
參與公建的民間廠商的公開發行新股、
為支應公建資金還可以發行指定用途公司債、
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租稅優惠部分,包含營運後最長五年為限的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參與公建支出的5%-20%限度內,可以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建之機械、設備等,
若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稅、
興建或營運期間,直接使用的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皆可適當減免。
簡直是免本的生意啊,
這不是民間出資的促參嗎?
原來是民間免出資的促參啊!
趙藤雄他說政治太可怕?
照他這種搞法,從中央到地方處處都有人量身訂製包庇圖利,打通關節,
處處都有人拿公家資源給他用,處處都有人違法行政(不怕抓去關)將國家的法制踩在腳底下協助他,
遠雄的政治實力真的是太可怕了。
劉趙兩人名列十大惡人排行,果真是名不虛傳,實至名歸!!
這塊肥肉趙藤雄捨得放掉?我認為是不會,避避風頭而已他不會主動解約!
但自始至終這個促參案都是違法,程序面違法,法律實質面也違法,
卻靠高層掩護的違法詐騙案!!
(附件)下載連結:https://drive.google.com/…/0BwiTf7xSZcELUVJ3QWlOTUtnUkk/view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4年,臉書在英國創下了700,000,000英磅的收入,但是僅僅繳了4327英磅的所得稅(corporate tax)。這個骸人的數字對比,引發英國社會嘩然,促使英國稅務機關展開調查。 面對英國納稅人的大反彈,FB一開始雖淡定地表示「我們依法納稅」,不過嗣後也公開宣示其就英國大戶的廣告銷售,...
營利事業所得稅20% 在 黃國昌 Facebook 八卦
2017-12-14【FB台灣每年營收破百億、到底繳了多少稅?】財委會
2014年,臉書在英國創下了700,000,000英磅的收入,但是僅僅繳了4327英磅的所得稅(corporate tax)。這個骸人的數字對比,引發英國社會嘩然,促使英國稅務機關展開調查。
面對英國納稅人的大反彈,FB一開始雖淡定地表示「我們依法納稅」,不過嗣後也公開宣示其就英國大戶的廣告銷售,不會再繼續繞路至FB國際總部所在地愛爾蘭收取(愛爾蘭的公司所得稅率為12.5%,遠遠低於英國的20%)。
僅管如此,時至今日,FB在英國帳戶的數字依舊未真實反映其在英國的真正收入,「不透明的財務運作」(Exercise in Opacity)的批評聲浪持續不斷。
那在台灣的情形如何呢?
FB在台灣的廣告收入,市場上流傳的金額,每年均超過100億新台幣。不過,有多少廣告銷售,是實際列於台灣帳上,又有多少是列為FB登記於愛爾蘭的國際總部,則不清楚。實際的納稅金額,也非公開資訊。
但是,FB的個案,卻提供一個機會,讓我們審視目前財政部適用現行法規的合理性。
具體而言,FB這個境外公司,其所提供的廣告服務被界定為「提供技術服務」,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得直接以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所稅,而不必依一般原則計算所得(即「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
然而,FB的「所得」真的只佔其「營業收入的15%」嗎?
遠遠不只!
依FB所公佈2016年的全球財報,其收入總額為276億3800萬美元,扣除成本費用152億1100萬美元後,營利所得為124億2700萬美元,其「營業利潤率」(operating margin)實高達45%!
既然如此,財政部又為何要核准FB可以便宜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直接以過低的15%「營業利潤率」,作為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基準呢?
如此顯然的過度低徵,真的符合「租稅公平」嗎?財政部難道不應該進行重新檢討嗎?
用FB的發文,檢討我國政府對FB過度優惠的稅捐稽徵,看起來似乎有點諷刺。筆者是FB的使用者,也很希望台灣有朝一日能打造出像FB這樣的企業。但是,如此過度優惠FB,對在台灣納稅的企業,情何以堪?
喜歡FB歸喜歡FB,租稅的公平正義,還是必須貫徹!
營利事業所得稅20% 在 林淑芬 Facebook 八卦
【華亞科淨利466億可以退稅,
連大建商興富發淨利百億了,
繳的營所稅率都比上班族還低】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近幾年來的名目稅率與實質稅率差距甚大。
2014年稅前獲利百億以上,實質(有效)稅率最低的前十名企業,
平均營所稅稅率居然只有5.47%!
稅率最低的華亞科,有效稅率居然是-13%,
連繳稅都不用,還可以退稅!
不用繳稅,甚至可以退稅的華亞科,
卻在去年被桃園市環保局查獲排放鹼液,
嚴重污染南崁溪,造成大量魚群死亡。
2014年獲利百億以上,稅率最低的前十名企業,
汙染大戶台塑集團的華亞科,南亞科、南亞塑膠、台化就佔4家。
還有大建商興富發竟然繳稅率3.81%比上班族還低。
我國的營所稅法定稅率已經非常低。
99年度營所稅稅率從25%降到17%以來,
每年財政部估算損失1000億元左右的營所稅。
根據OECD的統計,
2016年營業所得稅稅率日本23.4%、韓國22%、
歐美國家如美國(35%)、英國(20%)、法國(34.43%)都遠高於台灣的營所稅稅率!
更不用說,因為租稅優惠而減掉的稅賦,
讓企業營所稅實質稅率在99年度掉到9.79%
從100年度起,平均也只有在11%左右。
我今天質詢財政部許虞哲部長,
部長也承認我國營所稅稅率過低。
我要求,
#財政部應該全面檢討我國的租稅優惠手段,
讓租稅優惠能夠實質鼓勵我國將發展的重點產業。
#也要重新檢討營所稅稅率,
透過稅制的重分配達到公平正義。
營利事業所得稅20%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評價
2014年,臉書在英國創下了700,000,000英磅的收入,但是僅僅繳了4327英磅的所得稅(corporate tax)。這個骸人的數字對比,引發英國社會嘩然,促使英國稅務機關展開調查。
面對英國納稅人的大反彈,FB一開始雖淡定地表示「我們依法納稅」,不過嗣後也公開宣示其就英國大戶的廣告銷售,不會再繼續繞路至FB國際總部所在地愛爾蘭收取(愛爾蘭的公司所得稅率為12.5%,遠遠低於英國的20%)。
僅管如此,時至今日,FB在英國帳戶的數字依舊未真實反映其在英國的真正收入,「不透明的財務運作」(Exercise in Opacity)的批評聲浪持續不斷。
那在台灣的情形如何呢?
FB在台灣的廣告收入,市場上流傳的金額,每年均超過100億新台幣。不過,有多少廣告銷售,是實際列於台灣帳上,又有多少是列為FB登記於愛爾蘭的國際總部,則不清楚。實際的納稅金額,也非公開資訊。
但是,FB的個案,卻提供一個機會,讓我們審視目前財政部適用現行法規的合理性。
具體而言,FB這個境外公司,其所提供的廣告服務被界定為「提供技術服務」,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得直接以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所稅,而不必依一般原則計算所得(即「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
然而,FB的「所得」真的只佔其「營業收入的15%」嗎?
遠遠不只!
依FB所公佈2016年的全球財報,其收入總額為276億3800萬美元,扣除成本費用152億1100萬美元後,營利所得為124億2700萬美元,其「營業利潤率」(operating margin)實高達45%!
既然如此,財政部又為何要核准FB可以便宜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直接以過低的15%「營業利潤率」,作為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基準呢?
如此顯然的過度低徵,真的符合「租稅公平」嗎?財政部難道不應該進行重新檢討嗎?
用FB的發文,檢討我國政府對FB過度優惠的稅捐稽徵,看起來似乎有點諷刺。筆者是FB的使用者,也很希望台灣有朝一日能打造出像FB這樣的企業。但是,如此過度優惠FB,對在台灣納稅的企業,情何以堪?
喜歡FB歸喜歡FB,租稅的公平正義,還是必須貫徹!
營利事業所得稅20%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評價
今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政院版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仍有人質疑綜所稅拉高到45%是劫貧濟富,一個好的政策遭人扭曲,讓我很不服氣!
財政部前任張部長發明財政健全方案,將綜所稅拉高到45%,事後證明是得不償失的,並沒有增加多少稅收,反而降低國際人才、大公司來台灣的誘因;現有部分立委同仁提案說明表示,所得稅率最高級距45%稅率降到40%,是所謂劫富濟貧,讓我們實際試算看看。
我曾說過,稅改方案是一個套餐,不能拆開看;在台灣,若以最高級距45%共有6518戶,若從45%降到40%,平均每一戶享受到422萬減稅利益;然而兩稅合一扣抵額刪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從17%增加到20%,也就是說,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45%之6518戶可扣抵稅額123億將會喪失,除以6518戶,每一戶將喪失188萬的扣抵額。
營所稅若從17%增加到20%,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最高級距45%的6518戶,他們營所稅將增加160億,除以6518戶,每一戶將增加246萬的營所稅。
綜合以上,188萬加上246萬,總共434萬的稅捐增加,扣掉422萬的減稅利益,每一戶還要多繳12萬的稅,何來的濟富?最高級距45%共6518戶,每一戶需多繳12萬的稅,濟富在哪裡?外界不斷質疑這次稅改劫貧濟富讓我很不服氣!
各種扣除額,包含薪資所得扣除額,都有增加,這難道對薪資所得者不好嗎?有增加稅捐嗎?我想社會大眾自有公評!
在資本利得方面,假設公司賺了100元,要先繳20元(20%)的營所稅,再加上個人股利所得稅,26%,80%*26%=20.8%,20%加上20.8%,對於個人而言,股票的資本利得稅其實是40.8%,資本利得稅比綜所稅最高級距的40%還要高,如果還要分級課稅,這樣稅率會飆到多高?
個人絕對贊成稅制改革,我也提案將薪資所得扣除額拉高到20萬;現今稅制計算複雜,身邊許多朋友向我反映會支持這項政策,哪怕多繳一點稅,只希望計算簡單化;我要告訴財政部許部長,要有信心,咬定青山不放鬆,多對國人說明,這個方案絕對是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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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20%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評價
川普稅改上路 台灣應密切留意
美國稅改在許多方向與台灣相同,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至37%,企業所得稅降低至20%和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也是拉近。部分民眾擔憂美國稅改將造成廠商出走,這一點單純在稅捐比例上沒有太大差別,應不至於太過擔心。
美國稅改有一樣值得學習的地方,公司盈餘所得匯回國內給了很多優惠。目前台灣法制在公司海外盈餘分配的狀況下需要雙重課稅,所以許多公司將海外盈餘留在外國,帳面上的盈餘以向銀行舉債的方式分配利潤給股東。這情況導致公司選擇資金留在海外而不匯款回來,國內銀行帳目上卻舉債連連。財政部或可參考美國稅改研究解決方案,如海外未分配盈餘匯回稅捐可以分年分期繳納稅款、可以保留研發投資抵減,這一類的改革可以幫助這類巨量海外流動資金回到台灣,不說促進經濟發展,至少可以還掉在銀行的舉債,增加國內可運用資金。
營利事業所得稅20% 在 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線上說明會重點說明(8之1 ...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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