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意識形態的問題,是法律問題。
如果議員公布的資訊是正確的,那必然有公務人員違法。
公務人員因為職務取得民眾隱私資訊,洩露給與職務無關之人,是違法的。
如果是台北市政府公務員因為議員索取問政資料,提供給議員,是合理的,但是議員公布,就有法律責任了。
如果如議員所說是「民眾給的」,那這位公務員法律問題就更大了,因為職務身分取得民眾隱私資料然後 #洩露給無關職務之民眾,這絕對違法。
#想想看政府的公務人員可以無故洩露你的資訊給無關的人然後還被公布出來安捏甘丟
那,如果議員公布的資訊是錯的。
那這位「民眾」非常可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63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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