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擬答
一、解答方向:委任、委託、行政委託三者的意義、區別
(一)參考解答:課本3-25~26頁
(二)委任管轄權移轉受委任機關,委託管轄權是否發生移轉學說見解有爭議,行政委託即委託行使公權力,管轄權移轉至受委託之私人。
二、解答方向:噴水驅離乃「行政上事實行為」,係下命處分作成後之行政執行行為。(此題為司律之考古題)
(一)噴水驅離為命遊民離開之下命行政處分,義務人有行爲義務而不履行之行政上實施行為,乃行政上事實行為。
(二)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為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
1、直接強制的要件:行政執行法第32條之要件,必須經間接強制而不能達到目的,或者情況急迫之情形,始得為直接強制。
2、即時強制的要件:行政執行法第36條係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之危險。
上述噴水驅離尚未符該法之要件,並非合法。
(三)參考解答:課本4-264頁
三、解答方向: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對甲申請人係授益行政處分,對於丙而言將發生不利益之情形即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一)參考解答:課本4-62頁
(二)乙並非行政處分效力所及之第三人,亦沒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損害,乙並不得提起爭訟主張撤銷原處分。
(三)市政府主張該處分並無「執行力」,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停止執行規定,並無理由。因為,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係停止行政處分之「效力」而言,並非停止行政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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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同學應該都知道日前大法官做出釋字775號解釋,跟累犯有關。姑且不論這號解釋是否妥適、在實務上所產生的影響為何,我們來簡單說說對考試有什麼影響。
先來看看解釋文的內容: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完畢,或⼀部之執⾏⽽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分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違反憲法⼀⾏為不⼆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薄弱等⽴法理由,⼀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本解釋公布之⽇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本解釋公布之⽇起失其效⼒。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既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
從解釋文脈絡看來,累犯的定義跟要件被認為是沒問題的,而在國家考試有關最愛考的就是成立要件,所以至少就考古題而言,既然多數都是在考成立要件(是否構成累犯),當然此部分還是可以參考,且未來考試也完全沒有影響,考生還是要瞭解並熟記。
至於法律效果的部分,現行法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個意思是只要被告具備累犯的成立要件,法官沒有裁量權,一律要加重,只是加重的範圍最高到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在二分之一範圍內,法官一定要加重本刑,可能加重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一、十分之一等等,最重就是加重到二分之一,但是不能不加重。這個部分被大法官認為違憲(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例原則),所以要求立法者須在二年內修法。簡言之,立法者應該會修法把累犯的法律效果改成「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多一個「得」,給法官裁量權,不是構成累犯要件就一定有加重,不加重也是可能的選項。說實在的,就考試而言,累犯的法律效果在國家考試本來就很少出,較近期的是97年還是98年的輔大轉學考考過:「構成累犯是否一定要加重至二分之一,加重三分之一是否合法?」,因此,同學只要知道現行法是一定要加重本刑,最多加重至二分之一,釋字775則要求二年內修法,修成「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如此而已。
至於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這個本來是因為累犯一定要加重,沒加重好像就量刑有誤,為了方便救濟此瑕疵,立法者規定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更定其刑,不過釋字775認為此與憲法⼀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本解釋公布之⽇起失其效⼒,因此日後若構成累犯,但沒有加重本刑,判決確定後就是確定了。至於刑訴477條第1項是要依刑法第48條更定其刑的程序規定,既然刑法48條前段被宣告違憲而立即失效,刑訴477條1項自然也同其命運而立即失效。講那麼多,48條本來就只有在選擇題有可能會出,所以只要知道一下就可以了。
總的來說,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對國家考試影響並不大,也不會因此減少什麼準備的負擔,所以累犯要件記很熟的並沒有做白工,沒念熟的還是要認命好好記憶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