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一寸一寸
選舉過後,很多標題說,「保守勢力贏了」。
我不這麼認為呢。
台灣公投的結果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2019年5月24日開始,同志愛人仍然可以帶著身分證到區公所辦理結婚登記。
公投所爭執的,並不是同志有沒有權利進入婚姻,而是:用哪一套法律來落實同性婚姻——修改普遍性的既有民法,還是另立專法。
人權本來就不應該靠公投來決定的——我們可以用公投來決定要不要「驅趕所有境內的外國人」嗎?沒有擔當的政府才躲在公投後面,用公投做擋箭牌。
但是這次公投,創造了一個前所未有的討論平台,讓普羅國民聚焦地辯論同性議題。可能從來不曾關心過這個議題的人,都被碰觸到了。
「保守」不是罪,「保守」也不一定錯,只是知識領域不同,生活經驗不同,造成價值觀不同。
自詡「進步」的國民,包括我,想要改變某些根深蒂固的傳統價值,大概不能認為自己站在「進步道德制高點」,居高臨下,俯視「保守」草根,而必須用最大的耐心去溝通、講解、說明、懇求、溝通、講解、說明、懇求......
這次公投,意味著,台灣人進行了一次最大規模的辯論和溝通。很多造假的資訊、錯誤的觀念,以及正反雙方的邏輯與態度,亮在陽光下了;這,是整體公民社會的進步。
1094萬人中有338萬人支持徹底的婚姻平權,1093萬人中有350萬人主張性平教育,如此幅度的支持,是巨大的。
很多人默默努力了幾十年,沒有白費。我在心裡給他們大大鼓掌。
如果很多長輩和宗教信仰者投下了反對票,那是因為他們的生活體驗、歷史情感、價值認定,和新一代不太一樣。但是長輩不是敵人,信仰總有同理,他們是值得溝通的同胞。我們所需要的,只是更多將心比心的互換位置,更有耐心耐力的持續溝通,更有信心的往前邁進。
看過玫瑰花開嗎?它是一寸一寸舒張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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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94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發行變研提,正名變改名,做一半的護照/華航正名案
今天上午,除了國民法官法三讀外,大家很關心的護照/華航正名案,終於也在院會處理了。
時力黨團為了取得優先表決的順位,搶先提出原汁原味版的再修正動議,護照正名案採用原提案人 3Q 陳柏惟 版的、華航用時力版的文字。感謝 台灣民眾黨、 林昶佐 Freddy Lim 、 3Q 陳柏惟 委員的支持。這十張贊成票,非常珍貴。
可惜,民進黨還是覺得這樣太危險,通通投下反對票。
可嘆,國民黨還是跟不上台灣主流民意,放棄表決不投票。
接著,民進黨團的提案表決通過,「立即發行」變成「研提具體作法」,華航「正」名變成「改」名。
哪個版本的提案更具體,行政部門更沒有閃躲含混的空間,大家一望即知。
不管怎麼樣,我們仍然對民進黨團的版本投下贊同票,雖然做一半,總比沒有好。接下來,就是監督行政部門,是否落實立法院的決議了。
民法1094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現在離婚單親家庭越來越多,相關的法律諮詢也越來越頻繁,那天有個單親媽媽問我們,離婚前,前夫完全不顧家庭,不僅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還外遇、家暴等,即使離婚後,前夫也完全不盡父親的責任,不看小孩,也不付小孩的扶養費用,她擔心自己萬一身故,留下的財產,如果由孩子繼承,監護權卻在爸爸身上,如果爸爸隨意揮霍小孩拿到的遺產,卻不拿來好好照顧孩子怎麼辦?
的確,雖然她的孩子目前是由她單獨監護,但一旦她身故,監護權回到前夫身上,成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依前夫過往的表現,恐怕很難信任他能好好照顧小孩。雖然民法第1093條有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但此條是適用在後死的父母其中一方,如果是先死的父母一方並不能以此來排除後死沒有監護權的他方。
我們建議她可以用遺贈(立遺囑贈與)或設立信託之方式,委託他人照顧子女的生活;但如果是以遺贈方式將遺產遺贈給委託照顧子女的人,記得不能違反特留份,並特別註明其有照顧子女之義務。如果是以遺囑設立信託,則是在身故後將所有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但受益人為子女,由受託人以信託財產來照顧子女,並可以註明於子女成年後再將剩餘財產移轉給子女,就可以架空一部分不負責任的一方的監護權。
此外也可以依民法1094條的規定,於身故後依下列順位,由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以對方無法行使監護權為理由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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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94 在 民法§1094-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的相關結果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 ... ... <看更多>
民法1094 在 民法§1094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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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