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聽證會目前正在舉行,雖然作為利害關係人,但只能爭取到五分鐘的發言機會,來不及充分表達此一公投主文的種種問題,因此,我也當場遞交利害關係人書面意見(此一書面意見提到的各點,與婦女新知基金會的意見相同,我也同時遞交婦女新知基金會的完整書面意見),並要求列入聽證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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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尤美女於第八屆立委任內,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正,主張法律應保障婚姻平權。爰此,今天的「護家公投」聽證會,得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發言。由於聽證會不做內容辯論,主要針對公投題目本身是否違憲或是否符合公投法規定進行意見表達,故提出書面意見如下:
一、本公投案與憲法相關規定有無牴觸?
依目前憲政體制,國家機關權力之行使是否違憲,應待司法,尤其是大法官會議作出最後決定。不過,雖然違憲審查之權責在於大法官會議,但本項公投案顯有高度違憲疑慮,原因如下:
按我國憲法並無公民投票之明文,僅係憲法國民主權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規範公民投票制度。而究何事項可得公投,公民投票法亦僅為原則性規範,是在憲法規範系下,公投事項,確不能違反憲法,包括憲法規範的國家權力之行使,如立法權。依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院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又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之立法職權行使,並不需要事先經過公投,才能進行。公民投票雖為直接民權之行使,然僅為憲法規範立法代議制度--立法權行使之補充原則,不應以直接民權之行使限制憲法立法權之形成空間。故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行使,如有違及憲法立法權之制度保障之穩定,而非為補充性之制度本旨,即有違憲情事。
本公投案不管是界定為立法原則的創制,或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位階仍應在憲法之下,不能違憲。本公投案內容要求關於婚姻、家庭等事項之民法修正,必須先經公投通過,立法院才能進行修法,即為牴觸憲法。
本公投案在所指的法律規定現狀尚未改變下,但既有法律規範已發生無法對社會上生活事實妥善予以定分止爭,預先就未進行立法實質討論的任何法案進行封殺,將阻礙未來對如何就相關變遷訂定或修正合宜規範,並導致阻撓不同意見在立法院呈現及討論機會之效果,實違反憲政對於直接民主(人民創制複決權)的設計之目的,依大法官解釋第645號解釋,公民投票需「在不改變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之前提下」進行。故本公投案不當破壞憲政體制、無理限制立法權甚明。
承上,揆諸本次聽證之議案屬民事範疇,而提出本公投議案,雖是憲法規範之直接民權行使,然相關民事制度之討論與立法政策之形成,亦屬憲法立法權範疇,不能剝奪、限制立法院討論本案有關『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制度與立法。是以,本公投案,已構成牴觸憲法。
二、本公投案係適用公民投票法第2條規定第2項第1款「法律之複決」、第2款「立法原則之創制」或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本公投案並不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可公投的要件。如前所述,公民投票之設係為彌補代議制度之不足,故公民投票法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至四款,訂定公民投票適用之事項為此四者: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本公投案明顯非第一款所指「憲法修正案複決事項」外,因本公投案之內容為於程序上對立法院修法之職權設下限制,而非對已制定之法律所為之複決,故非第二款「法律之複決」。本公投案既限制立法相關規定,程序上非經公投不得修改,惟本條第三款「立法原則之創制」意指:對於立法院尚未制定之法律,以公民投票方式創設法律的原則,通過後由立法機關予以條文化加以落實及具體化,故本案亦非同條第三款「立法原則之創制」。此外,本公投案為限制立法權行使之程序,要求非經公投不得修法,並無實質內涵可作為政策方針或對之而為複決,亦不屬第四款所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本公投案非屬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訂四款事項之一,並不符訂定公民投票以補代議制度不足之初衷。
三、本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9條第4項、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一案一事項。
本公投案明顯違反「公民投票法」第九條第四項「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本公投案係要求「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未經公民投票通過不得修法」。然而其內容所指涉係包括民法親屬編中『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不同制度,其規範之對象、目的、制度之考量,各有不同。另外,其他特別法中,與之相關者亦不少,如民法繼承篇、家庭暴力防治法,其他勞保或退休撫卹等許多法令,均與此四種制度有所關連,本公投案內容不僅涉及者非單一制度,更非單一法條,也非單一事項。
四、本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本公投案違反第2條及第9條規定外,另本公投案內容,指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未經公民投票通過均不得修法。公投案主文並未具體指明「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為哪些條文,易招致誤解,致人民各自認知所涉具體條文有別,無從就公投題目做出正確同意與否的決定。且其內容所涉既非單一事項,卻要民眾表示同意與否,為邏輯上複合問句謬誤,本公投案內容具備明顯錯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770的網紅誠實大叔張誠博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公投? 不公投?結果會怎樣?】(愛家篇) 在這次公投十個議題裡面,有一個區塊,一共有五個題目,在一邊叫愛家所提出的,另外一頭是另外一個團體所提出的,我們把這兩個議題跟大家唸一唸,在愛家這邊提出三個10、 11、12婚姻定義,是零性平教育,跟同性共同生活專法,在另外一邊,同婚的部份,他們提出,同性...
民法繼承篇 在 葉宜津 Facebook 八卦
審查民法繼承篇特留份部分
民法繼承篇 在 潘孟安 Facebook 八卦
周春米律師 在莫拉克風災的雙園大橋斷橋的時候
我請她一起參加義務律師團
協助受害家屬爭取國賠
她11年來也都在恒春服務處提供諮詢
讓鄉親能夠得到專業的服務
她常常遇到民眾不知道法律規定而受害
像是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很多人都不知道
結果還沒出社會 就背負一大筆債務
律師也莫可奈何 因為法律就這樣定
但是我就覺得不對 法律有問題就應該改
所以我在立法院提案修改民法繼承篇
來解決這種不合理的問題
法案已經三讀通過了
咱的民眾也能夠安居樂業
民法繼承篇 在 誠實大叔張誠博士 Youtube 的評價
【公投? 不公投?結果會怎樣?】(愛家篇)
在這次公投十個議題裡面,有一個區塊,一共有五個題目,在一邊叫愛家所提出的,另外一頭是另外一個團體所提出的,我們把這兩個議題跟大家唸一唸,在愛家這邊提出三個10、 11、12婚姻定義,是零性平教育,跟同性共同生活專法,在另外一邊,同婚的部份,他們提出,同性婚姻跟性別教育,這二個是在這次公投比較對立的公投議題,那我把我所知道的,跟大家說明一下,所謂婚姻定義,這個創制的法案,是希望在民法裡面明定清楚所謂婚姻關係是一夫一妻制,是零性平教育講的是什麼呢?我再強調一次,這邊講的性平教育其實同志教育,而不是我們一般觀念講的男女性別平等,工作機會上或社會上各方面的平等,它講的是同志教育,在愛家裡面所提的是零性平教育講的是什麼?是在講說「同志教育愛家基本上尊重,但是它不支持在一個人,還在青少年時期,他(她)還沒在性器官發育成熟之前授予他(她)同志教育,同性共同生活專法是講什麼呢?它講同性共同生活, 它沒有講同性婚姻的原因是愛家裡面反對同性婚姻,所以,它在婚姻提出的定義是一男一女,它非常尊重某些人,因為自己生理上的原因或心理上的原因有同志的傾向,譬如說男男或女女,他(她)生活在一起很好,他(她)們領養一個孩子做為下一代,這個孩子有父母定義的問題,有繼承權權力的問題等等,所以這部份同性生活來立一個專法,來善待具有同志傾向的朋友們,那在另外一方面,同婚的部份,它提出二項的創制法案,一個叫同性婚姻,它是講什麼?它的觀點是說:如果在民法中不能明定所謂同志的婚姻,是對他(她)們的一種歧視。那性平教育講的是說:所謂同性教育也不能歧視,必須下降到國中、國小,這個是兩個團體提出來的,那如果要問張誠觀點的話,張誠會從這樣子來講,之所以生物會有性別,跟另外一件事情有關,就是生命的意義在於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性別的目的是讓宇宙創造繼起之生命的過程中能夠安全,最早是細胞分裂,那麼它就有雌雄 在這生命的延續可以複雜化、安全化,那為了可以安全化、複雜化,中國有句話叫卵生到胎生,律定生物體的複雜度增加跟延續生命的安全性,如果這脈絡是這樣走的話,那很正常,因為人類它也是從動物或生物演化過來的,那最早的動物生物它雖然有雌雄之別的時候,還是同體雙生,就是在這生物體上它具有雌性及雄性的性別,那所以我們人類在遺傳基因裡面帶有那種記憶體,我是雄或是雌的那種記憶體,所以人類有二種性認同別,一種是生理性別,一種是心理性別,也許我的心理性別不等於我的生理性別,那所謂同志男男女女相愛的概念就出來了,所以要問張誠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張誠是偏向於,就是說我們要尊重某一些人有同志的傾向, 為什麼?他(她)不是故意的,他(她)不是有意的,在他(她)的潛意識,在人類還沒進化到更完美階段之前,他(她)就出生了,就生出來了!他(她)的潛意識裡就有認同同志的傾向,這要予以尊重,但是張誠反對對性的生理機構還沒完成的人,授予同志教育,對性他還沒感覺或需要認同的時候,他就接受了這種同志教育,某種程度會更啟發在潛意識遺傳中同志的傾向,這是張誠反對的,所以張誠支持的是是零性平教育,而反對直接的性平教育,那至於婚姻的定義, 人類的演化過程中,一男一女才是正常的家庭生活,這是普遍認知的,但還是尊重少數的人!因為他(她)遺傳上生理上心理上有同性的傾向,所以張誠支持說對同性婚姻生活 要立法保障,所以現在有一件事情,大家都在講反同婚,沒有人在反同婚,沒有人、沒有人在反同志,沒有人,而是尊重有這些人存在,而一個專法去保障這些人,但是也反對在一個人生理發展還沒有健康的時候,就告訴他(她) 在人類進化上慢慢被退化掉、掩化掉的概念,去激發一些潛在的心理,張誠是不支持的,所以如果你要問我在這次這二個相對次的公投我的方向是什麼?我會把10、11、12打同意,14、15我會打不同意,那如果這次公投的結果、很奇妙地、二個 雙方、比如說性平教育和是零性平教育都通過了、為什麼會通過了?這次公投很有趣、只要同意方大於不同意方、而且同意方票數大於495萬、公投議題就成立了!那它只要超過495萬,上次投票人口,總統副總統選擇人口的四分之一,那這二個公投就成立,如果這二個公投案成立,我們現在的公投法律定該怎麼處理?需要大法官解釋或者再輸入一次公投法來解決問題 ?
在這次公投十個議題裡面,有一個區塊,一共有五個題目,
在一邊叫愛家所提出的,另外一頭是另外一個團體所提出的,我們把這兩個議題跟大家唸一唸,在愛家這邊提出三個10、 11、12婚姻定義,是零性平教育,跟同性共同生活專法,在另外一邊,同婚的部份,他們提出,同性婚姻跟性別教育,這二個是在這次公投比較對立的公投議題,那我把我所知道的,跟大家說明一下,所謂婚姻定義,這個創制的法案,是希望在民法裡面明定清楚所謂婚姻關係是一夫一妻制,是零性平教育講的是什麼呢?我再強調一次,這邊講的性平教育其實同志教育,而不是我們一般觀念講的男女性別平等,工作機會上或社會上各方面的平等,它講的是同志教育,在愛家裡面所提的是零性平教育講的是什麼?是在講說「同志教育愛家基本上尊重,但是它不支持在一個人,還在青少年時期,他(她)還沒在性器官發育成熟之前授予他(她)同志教育,同性共同生活專法是講什麼呢?它講同性共同生活, 它沒有講同性婚姻的原因是愛家裡面反對同性婚姻,所以,它在婚姻提出的定義是一男一女,它非常尊重某些人,因為自己生理上的原因或心理上的原因有同志的傾向,譬如說男男或女女,他(她)生活在一起很好,他(她)們領養一個孩子做為下一代,這個孩子有父母定義的問題,有繼承權權力的問題等等,所以這部份同性生活來立一個專法,來善待具有同志傾向的朋友們,那在另外一方面,同婚的部份,它提出二項的創制法案,一個叫同性婚姻,它是講什麼?它的觀點是說:如果在民法中不能明定所謂同志的婚姻,是對他(她)們的一種歧視。那性平教育講的是說:所謂同性教育也不能歧視,必須下降到國中、國小,這個是兩個團體提出來的,那如果要問張誠觀點的話,張誠會從這樣子來講,之所以生物會有性別,跟另外一件事情有關,就是生命的意義在於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性別的目的是讓宇宙創造繼起之生命的過程中能夠安全,最早是細胞分裂,那麼它就有雌雄 在這生命的延續可以複雜化、安全化,那為了可以安全化、複雜化,中國有句話叫卵生到胎生,律定生物體的複雜度增加跟延續生命的安全性,如果這脈絡是這樣走的話,那很正常,因為人類它也是從動物或生物演化過來的,那最早的動物生物它雖然有雌雄之別的時候,還是同體雙生,就是在這生物體上它具有雌性及雄性的性別,那所以我們人類在遺傳基因裡面帶有那種記憶體,我是雄或是雌的那種記憶體,所以人類有二種性認同別,一種是生理性別,一種是心理性別,也許我的心理性別不等於我的生理性別,那所謂同志男男女女相愛的概念就出來了,所以要問張誠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張誠是偏向於,就是說我們要尊重某一些人有同志的傾向, 為什麼?他(她)不是故意的,他(她)不是有意的,在他(她)的潛意識,在人類還沒進化到更完美階段之前,他(她)就出生了,就生出來了!他(她)的潛意識裡就有認同同志的傾向,這要予以尊重,但是張誠反對對性的生理機構還沒完成的人,授予同志教育,對性他還沒感覺或需要認同的時候,他就接受了這種同志教育,某種程度會更啟發在潛意識遺傳中同志的傾向,這是張誠反對的,所以張誠支持的是是零性平教育,而反對直接的性平教育,那至於婚姻的定義, 人類的演化過程中,一男一女才是正常的家庭生活,這是普遍認知的,但還是尊重少數的人!因為他(她)遺傳上生理上心理上有同性的傾向,所以張誠支持說對同性婚姻生活 要立法保障,所以現在有一件事情,大家都在講反同婚,沒有人在反同婚,沒有人、沒有人在反同志,沒有人,而是尊重有這些人存在,而一個專法去保障這些人,但是也反對在一個人生理發展還沒有健康的時候,就告訴他(她) 在人類進化上慢慢被退化掉、掩化掉的概念,去激發一些潛在的心理,張誠是不支持的,所以如果你要問我在這次這二個相對次的公投我的方向是什麼?我會把10、11、12打同意,14、15我會打不同意,那如果這次公投的結果、很奇妙地、二個 雙方、比如說性平教育和是零性平教育都通過了、為什麼會通過了?這次公投很有趣、只要同意方大於不同意方、而且同意方票數大於495萬、公投議題就成立了!那它只要超過495萬,上次投票人口,總統副總統選擇人口的四分之一,那這二個公投就成立,如果這二個公投案成立,我們現在的公投法律定該怎麼處理?需要大法官解釋或者再輸入一次公投法來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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