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法務部前部長羅瑩雪病逝。一向謙卑、豁達、平實的她,生前囑咐不設靈堂、不辦公祭、一切從簡。羅部長是一位人格高尚的法律人,為人正派耿直,堅持做對的事;面對污衊,堅定反擊,不卑不亢。她的離去,讓我們深感不捨與哀痛。
羅部長長期關注兒童福利及人權,1993年、2003年兩度參與《兒童福利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1994年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365號解釋,認定民法中「父權優先條款」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對我國性別平等及女權運動的發展,意義重大。2008年我擔任總統後,特別聘請她擔任國策顧問,聽取寶貴建言。
2011年2月,行政院長吳敦義邀請羅部長入閣,擔任政務委員兼蒙藏委員會委員長。2013年7月洪仲丘事件發生後,她協助國防部提出「國軍申訴及懲戒制度改善方案」,並擔任「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召集人,主動清查過往軍事冤案,並受理新案申訴。在行政院長江宜樺的指示下,也由她組成專案小組,督導國防部檢討軍中管理制度;同時呼應外界呼聲,修正《軍事審判法》,讓和平時期的軍法案件全部由普通法院審判,以符合《憲法》第77條的規定。。
2013年9月爆發立委柯建銘關說司法案,羅部長勇於承擔接下法務部長一職,面對當時在野黨立委對檢察體系的抨擊,羅部長不畏壓力,挺身維護司法正義,不但成功穩定檢察官軍心,她堅毅而溫暖的領導風格,更贏得法務部同仁的敬重。
羅部長在任內處理臺灣民眾跨國電信詐騙案時,因海外被捕的臺籍嫌犯遭遣送中國大陸,而被在野黨立委污衊「喪權辱國」,她不卑不亢,據理告訴綠委,兩岸對於海外電信詐騙案同時都有管轄權,「管轄權競合之下,誰能把案件有效辦出來,才是國際共同打擊犯罪的最終目標」,「無關政治、無關主權高低」。對比羅部長任內成功與對岸協商爭取司法管轄權,讓關鍵臺嫌由陸遣返回臺,民進黨執政後對於「臺嫌遣陸」一籌莫展,當初無知羞辱羅部長的綠委,實應感到羞愧。
2016年3月底,羅部長率法務部一級主管到大陸訪問,全程使用「部長」正式官銜,並於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所屬之「國家檢察官學院」發表演說,是我國首位登陸的法務部長。羅部長的大陸行,目的在深化兩岸共打及司法互助;她任內,是兩岸司法互助的黃金時代。
羅部長的父親羅錫疇將軍是湖南湘鄉人,對日抗戰時曾率軍於滇緬戰場作戰,並曾參與古寧頭戰役,貢獻卓著。前年古寧頭戰役70週年時,羅部長以衛國將士後人的身分,與我共赴金門紀念,當時她氣色良好,神采奕奕追念父親事蹟,豈料一年多後竟驟然病逝。往事尚歷歷在目,斯人卻已遠去,羅部長對國家與社會的貢獻,我們永遠不會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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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周易老師給同學們的話
刑法和刑訴這兩個科目,向來被大家涇渭分明地看待。一個是實體法,一個是訴訟法;一個是大一大二的必修,一個是大三大四才會讀到的科目。但其實在實務上,沒有人會把它們當成「兩個科目」看待,它們是一體的。例如在刑總讀到競合,在刑訴就會繼續探討案件單一性,以及與不可分相關的考點。如果沒有融會貫通,思考問題毋寧是片段而不全面的。
於是,當我看到補教界很多前輩們開始「跨界、整合」(無論是民法和民訴,抑或是刑法和刑訴,都是如此)之後,即將在2021年度的新課程裡,嘗試用一整套「刑事法」課程,完整剖析刑法和刑訴的相關爭議。憑著過去豐富的教學經驗、優美的板書整理,以及精準的口條,我相信刑法和刑訴是可以整合的,而同學們也能跟隨老師的腳步,用總共80堂的課程,非常紮實地打下深厚的刑法、刑訴根基。
這套課程是針對要考司律以外的同學(無論你是考三等還是四等)所量身打造的。講義重新編寫、上課步調重新調整,讓各位同學身歷其境,找回你自己的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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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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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聲明】
就本次因飼養倉鼠所引發的事件,本人 米娜 將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併於此作出嚴正聲明如下:
一、
在臉書PO出飼養倉鼠的照片及過程,原僅係貼出相關日常活動予粉絲,並作一同分享喜悅之用;然卻遭部分人士為「施以凌虐,有殺害動物之虞」等不實指控。實則,本人並未提出任何養育教學指南等誤導情事,亦未表明即以該圖示作為日後養育之方針,何來引發群起效尤之有?職是之故,此等指謫傳述與具體事實不符之指控,使本人之外在社會名譽受損,已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二、
特定人士在爭論之過程中,在未有相當證據及事實查證下,在臉書等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處所,對本人使用「沒禮貌」、「想紅」、「自大」等不實之過度評價,甚或利用「甘」等結合上下語句,一般社會通念皆可知悉其意之諧音字眼施以辱罵,依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意旨,顯已超越可受公評之範圍,對本人之感情名譽受有損害,已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
相關人士多以「公眾人物」為題,對本人進行批判,然公眾人物之標準為何?退步言之,縱本人即屬公眾人物,如前所述,並未做出任何應受道德非難之事,又況依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公眾人物僅在「隱私權」之基本權範疇下,方與憲法第11條之言論自由有所競合,對於「名譽權」等其他人格法益,與一般人實無二致。從而,上述特定人士故意以不實言論侵害本人名譽致受損害,本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依同法第18條、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