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每天被諮詢的問題以離婚及監護權居多,其實大家問的問題都大同小異。
今晚整理幾個經典給大家:
1.我和老公只是個性不合,可以請求離婚嗎?
十大法定離婚事由裡並沒有個性不合這條,不過法官還是可以依自由心證認定個案是否有婚姻無法維持之狀況,所以或許遇到不同的法官結果就不同,是很正常的。但依我們的經驗,有的人是逃避面對,真的進了法院不少人就死心簽字離婚了。
2.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台灣沒有具體標準,還是要個案看是否有無法維持婚姻之事由。
3.我想離婚,可是夫家比我有錢,是不是小孩就會判給他們?
不一定,如果經濟狀況尚可,目前還是以幼兒從母、原照顧繼續為大原則。
4.離婚協議書該寫些什麼?
戶政事務所有範本,最重要的還是小孩的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還有財產的分配,最後要記得寫上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有的人雖然是請律師洋洋灑灑寫了好幾頁,最後居然漏寫了這條。
5.離婚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公證的效果主要是證明雙方沒有被詐欺脅迫,另外有關金錢給付的部分如果列入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可以不用透過訴訟,直接強制執行,但坦白說,我們常遇到對方都脫產了,那即使公證也沒用,最好是有不動產當擔保品,或是利用對方急著離婚先拿一筆錢以備以後養小孩。
6.我要請徵信社蒐集外遇的證據嗎?
這見仁見智,徵信社的收費幾十萬到幾百萬,而且不一定會有成果,當然能抓到是最好,但現在有些違法的蒐證行為已經被認定為無證據能力,那錢就白花了,要自己評估看看。
7.抓姦一定要在床嗎?
不一定要『在床』,抓到對方在LINE承認等等也是種方式。
8.可以跟對方要多少小孩扶養費?
目前多數判決是以主計處公佈的各縣市生活標準,雙方依收入比例分擔,但個案還是會依情況調整。
9.我抓到老公外遇,離婚可以跟他要贍養費嗎?
台灣的離婚贍養費需要在判決離婚、己方無過失、因離婚生活陷入困難三個要件的符合下才能請求。
10.沒有抓姦在床也可以告妨害家庭罪(通姦)嗎?
如果只有曖昧的證據,無法證明有性行為,那只能退一步請求離婚或請求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喘一下,先分享到這裡。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萬的網紅命運好好玩 官方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蔡惠子律師告訴你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謝和弦老婆Keanna快學起來~地表最強正宮如何狀告女星? #謝和弦Keanna莉婭#王瞳馬俊麟不倫戀#侵害配偶權#命運好好玩 ⭐【正宮不是好欺負的】http://yt1.piee.pw/FRTXP ⭐是不是好男人就看這一根! ►http://yt1.piee....
民事侵害配偶權 在 睛視媳婦 眼科醫師黃宥嘉時間 Facebook 八卦
其實我是坐等何茹芸案法官能判一個比較高額的侵害配偶權民事賠償,
來建立法律上的判例準則。
😂😂🤷♀️🤷♀️🤷♀️🤷♀️🤷♀️
#多個外遇要多判錢才叫做數學合格😎
#律師執業心得
「李律師,OMG,通姦罪被除罪了怎麼辦?」
放心,還有我在。
剛剛已經🈶️新聞媒體衝來事務所專訪了,我也回答了一堆當事人的問題。
其實我認為通姦除罪化,或許會影響未來在 #民事侵害配偶權 更容易成立或甚至賠償金額提高,理應當要如此的。
對正宮的保障並沒有減少。
只是外遇者以及小三/小王,不用再向國庫捐錢了。
以往通姦罪通常採嚴格證明法則,本來蒐證就不易,而且配偶如果為了要抓姦在床,抓到性器交合的證據,要將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落實「通姦」的罪名有多不容易,讓我來跟你分享
✴️要請徵信社
✴️要裝追蹤器
✴️要偷查他的手機和電腦
✴️要再三確認偷情地點
✴️拜託管區警察(通常不甘願)或鄰里長(看熱鬧居多)到場
✴️請鎖匠(開門)和徵信社人員(全程錄影、蒐集證據)
✴️抓準時機眾人一同破門而入、捉姦在床、人贓俱獲
✴️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床單、衛生紙等的證物)
✴️聘請律師
✴️不堅持「沒有性器接合就不算通姦」的法官,
✅罪證確鑿經過漫漫長路後,才有機會勝訴,順利將對方以通姦罪定讞。
結果大多是緩刑(時間過了就沒事)、或是可易科罰金(繳錢後沒事)的徒刑😩😤
反過頭來,正宮反而可能涉犯妨害秘密㊙️、侵入住居、毀損、妨害電腦使用、恐嚇、竊盜罪⋯⋯等等
當然還有歷次查證或開庭所經歷的的錐心刺骨之痛。
如果站在這種角度,我是贊成通姦除罪化,因為抓姦的過程就是對正宮的二次傷害,大多除非是當事人堅持✊,否則我在執業過程中,其實大多勸當事人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即可,畢竟通姦罪要成罪,真的難。
但是台灣現行民事賠償實務,判賠金額真的太少,少到連徵信社費用都倒賠,有時候當事人去開庭,明明罪證確鑿卻遭對造主張違法取證、如又聽到法官的質疑還都更自覺受到二次侮辱。
國外通姦大多早已除罪化,但是他們的法制在對另一半有相當的保障,比方說:離婚中高額損害賠償、可強制執行的贍養費、鉅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或甚至子女監護權的影響、外遇者扶養費用的給付...等等,都是值得台灣參考,否則通姦除罪化以後,真的會讓正宮們覺得毫無保障,理賠無感。
🅾️回到正題,以後發生外遇另一半到底要怎麼辦?
1️⃣ #擬定婚前協議,針對未來婚姻關係存續中不正常的男女交往行為,約定懲罰性賠償金,有多高開多高,開到一億也可以啦,只是訴訟中很有可能會被法官酌減。
2️⃣ #提告侵害配偶權 通姦告不成,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只要是逾越一般男女往來的正常行為,一般社會通念可以容忍的範圍,就可以告,每天半夜視訊、半夜訊息、半夜運動、屢勸不聽,進出旅館、訊息往來、親親抱抱、愛的小卡、老公老婆哈尼寶貝叫個沒完都算。
不用什麼狗屁性器交合了!
判賠多少? 一般大約10萬到60萬,看證據以及法院裁量,目前最高是100萬,但是該個案是雙方財力非常雄厚,而且有懷孕又墮胎,罪證確鑿。
我也努力想突破這個一百萬為志業,一個家庭的破碎絕對不只值一百萬啊。現在通姦既然已經除罪化了希望法院能把判賠金額拉高,至少要讓正宮可以買一個Hermès 包吧😆
BTW 我有當事人拿到錢就坐頭等艙去冰島玩,她說骯髒錢不能留🤣
❗️
3️⃣ #提離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
配偶外遇可以當作離婚事由,同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判賠通常也不多,10-30萬。
但是‼️不是外遇就一定要離婚,因為會牽涉到小孩監護以及夫妻財產分配,不可不審慎,要跟律師討論,還是有其他作法(例如:#外遇切結書)
4️⃣ #擬定外遇切結書
這個也是我的常態性業務,在律師見證之下,請外遇的配偶先割地賠款,該把房子過一過的過一過,該把錢給一給的吐出來,並且約定未來如果再犯,就必須賠鉅額懲罰性賠償金並且自宮割掉🐦(割🐦是玩笑話😂),法律上這個切結書是確實有效,回歸家庭的入門磚。
5️⃣ #出家為尼
看破紅塵俗事攪擾,並且每日為配偶念經,畢竟他隨時可能精盡人亡,幫忙超渡他順便祝他下輩子被外遇到死😆
說實在話,如果未來民事賠償的基準確實都可以拉高的話,對正宮的保障其實沒差,畢竟刑事就算成罪也不用關,狗男女們捐給國庫後也沒有案底吶!
當然有粉絲說通姦除罪化後不就變相鼓勵外遇?
其實正宮就可以依照新的外遇事實新的外遇對象,一直提告侵害配偶權,而且如果婚姻當中正宮並沒有過失,外遇的配偶永遠都只能活在正宮的手掌心,也不可能可以主動提離婚成功(有過失的一方提離婚不會成立),要離婚給小三交代,只能乖乖拿錢給正宮放人。
而且別忘了我的名言,
「不管你們多麼相愛,你們終究是不恥/齒的存在」
#肉體不歸檢察官管
#我終於不用在狀紙不斷描述幾分幾秒處插入拔出
#本篇歡迎分享
#李怡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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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的逆襲》
~從頭到尾,最該死的就是那個男人了。
她是第三者,也是大老婆。
事實上,她並不認為自己是別人口中的那種「小三」或「狐狸精」。那齣大受歡迎的偶像劇裡不是這麼說的嗎?「在感情的世界裡,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就算沒有她的存在,他和前妻遲早也要分手的,都貌合神離、同床異夢了,何必要勉強在一起呢?
所以,對於他和前妻離婚後信守承諾,娶了自己,她是一點都不會感到愧疚的,人本來就應該追求自己的幸福啊!更何況她還懷孕了,誰教他的前妻不會生,才留不住這個男人的靈魂。
雖然順利扶正了,但總是不能太囂張,她低調地和他去登記結婚,不舉行鋪張的婚禮。畢竟肚子漸漸大起來了,要是在婚禮上,新娘挺著肚子,算算時間等於留了個他當初離婚前偷吃的證據,罪證確鑿,總不能讓他萬夫所指吧!
「大老婆」的生活比想像的要無聊多了,尤其是她即將臨盆,該買的、該訂的,前幾個月都處理好了,在剩下倒數卸貨的日子裡,她每天都待在家中。
她深信,兩人新組成的這個家,才是真正美滿的家庭,一個真正充滿愛的家庭。
然而,或許是上天在嘲笑她吧!就在這最後一段待產期間,她收到了人生中的第一張刑事傳票,上面的案由寫得清清楚楚:
──妨害家庭
「她是怎麼知道的?!」
和他結婚之後,她盡量不公開活動,就是怕他前妻從別人口中得知自己異常大的肚子,而回頭算出受孕日期。
難道,紙就是包不住火嗎?
「你一定納悶我是怎麼知道的吧?」
一通電話,打到了他和她的美滿新居。他的前妻大概也以告訴人的身分收到刑事傳票了。
「你自己想想,你和他之間的事情,除了你以外,還會有誰知道?」
原來,一切都來自於男人的陣前倒戈!
他的招供,換來了前妻的諒解。難怪男人這陣子常常夜不歸營,電話鈴聲一響起,就跑到房間裡去接,藉口一堆。她大概是還不習慣正宮的生活,居然一點都沒發現這些蛛絲馬跡!
***
「離了婚的前妻,還可以對離婚前的通姦行為提告嗎?她現在又不是配偶!」
這是她來事務所的目的,確認一下自己的「權益」,以及應該如何「自保」。
「只要是在知情後的六個月期間內,即使是離婚後,前配偶也一樣可以提告。」面對激動無比的她,大律師仍一本正經地回答。
「怎麼會這樣?怎麼會這樣!」
我想,大律師的回答應該不符合她的期待吧!她用不同的方式、不同的語調,反覆地再三確認,就是不願相信。
她原以為自己已經安全上壘了。
從小三因懷孕而扶正成大老婆,卻也因為再度「偷吃」的丈夫,而讓她被前任大老婆告──最該死的就是那個男人了。
不過,從頭到尾把兩個女人耍得團團轉的那個男人,幹嘛要承認?他不是也會一起被告嗎?
是沒錯,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通姦),即使只對共犯一人提起告訴,其效力還是會及於其他共犯。也就是說,就算只告小三,通姦的配偶還是會一起成為被告。
不過,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也很「貼心」地設計了一個制度,就是在妨害家庭罪的告訴中,如果只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在妨害家庭的案件當中,有些大老婆就會選擇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以換得家庭的圓滿,正所謂「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者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通姦罪居然可以只有一個被告?這應該有邏輯上的錯誤吧!沒有他的存在,我要怎麼通姦?」她忿忿不平地抱怨。
其實,我更好奇的是,為什麼那個大老婆有辦法對前夫不計前嫌地不提告,反將了「前小三」一軍呢?難道是角色互換了,地位也跟著互換,前段婚姻的缺點成了過去,過去卻變成了美好?
***
「你們一定覺得我活該吧?最可惡的是,他前妻居然發存證信函到我以前的公司去,把這件事讓我的主管和同事們知道。我可以告她妨害名譽或騷擾嗎?還是妨害秘密罪呢?」
看樣子,那位前妻還滿嗆的。
「你講的這些狀況要成罪都還滿困難的。如果她說的是事實,構成妨害名譽的機率不高,而妨害秘密罪也不是在規範這種事情。」大律師也很無可奈何,他也很希望能感同身受啊!
「我就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對付她嗎?」她說得振振有詞,讓我搞不清楚到底誰是小三、誰是大老婆了,又好像也都是。
以前曾看過地方法院的一個判決,有位人妻得知丈夫外遇,因為氣不過而跑到小三的工作場所,對小三飆罵「不要臉」、「賤人」等侮辱的話語,被小三提告公然侮辱罪。但是,最後士林地方法院的法官判大老婆無罪,理由是法官認為大老婆的行為是「情感表述」,屬於意見表達,因此判決她無罪。法官的判決,有時真的會隨著自己的正義感而轉彎。
***
「或許,你還有一線生機。」
幫小三脫罪,不知道會不會遭到大老婆的圍剿。
「目前法院實務上的見解,如果是離婚後的通姦告訴,因為已無維護家庭圓滿的必要,所以若對前配偶撤回告訴,對相姦人也會一起撤告,或許你老公的前妻沒注意到這點,只要她一對你老公撤告,你也會跟著沒事。」
和律師談過之後,她輕鬆了許多。
不管如何,妨害家庭罪充其量是罰金,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大多判幾十萬到一百萬,她也還賠得起。
摸摸肚裡的孩子,比起經營一段不願成為過去式的婚姻,面對這筆罰金,或許簡單得多了?
摘自《說好的幸福呢?律師娘的愛情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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