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為了「台灣是台灣」,他們決定告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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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白Podcast 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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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群台灣留學生在挪威,居留證國籍被強制註記為「中國」,他們發起「在挪台灣人國籍正名運動」,向移民局、台灣代表處抗議,也在 2020 年向奧斯陸地方法院起訴,主張挪威侵害人權。
最後一審、二審、三審都輸了。但是「在挪台灣人國籍正名運動」發起人 Joseph 表示,他們在 5 月 9 日即將向歐洲人權法院起訴控告挪威政府行為侵犯人權。
➤ 台灣人國籍被註記為「中國」,跟人權有什麼關係?
「在挪台灣人國籍正名運動」發起人 Joseph 主張,將居留證國籍註記為中國,是侵害《歐洲人權公約》的第 8 條「隱私權」。而隱私權大家會直觀想到洗澡不能被偷看、裙子不能被偷拍,為什麼居留證被註記為中國,會與隱私權有關係?
Joseph 說,隱私權的性質是一個補遺的基本權,為了保障人性尊嚴及個人主體性、個人生活私領域有關者,因此無法被歐洲人權公約具體的權利,就會被涵括在隱私權中,例如身份認同權。
➤ 挪威法院怎麼說?
這樣看起來,國籍認同應該與隱私權是有關係的,為什麼三審法院都駁回?
針對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目前已有跟性別、種族身份認同有關的判決,但是還沒有以國籍認同為主題的判決,由於國籍涉及一個政府是否要「承認」另一個政府或國家的問題,將影響到國家最高主權的象徵。
判決書說,挪威是一中原則,政府律師也丟出挪威外交部長被國會質詢時說的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這個外交政策顯然與人權有衝突。
一審法院也提到,台灣人確實有稱自己為台灣人的身份認同,但是這個身份認同不一定要以國籍來表彰,可以用出生地、種族來表彰即可。
➤ 歐洲人權法院是什麼?
它是歐洲首屈一指的人權監督者,也是國籍正名運動的最後關卡,怎麼說?
歐洲人權法院是從歐洲人權理事會誕生,挪威就是創始會員國之一,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對於有簽署並承認歐洲人權公約的 47 個會員國有拘束力,也就是沒有遵守的話會有相應的制裁。
但是並非所有案件都能起訴到歐洲人權法院,必須是侵害歐洲人權公約有提到的權利,而保障內容主要出於 1948 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的公民及政治權利清單。
並且要窮盡國內所有法律救濟途徑,也就是國內都輸,輸到底,國內救濟途徑解決不了的才能來找歐洲人權法院。類似我國一般人民要提出大法官釋憲,必須先用盡一般法院程序打到終審的意思。
也就是說,如果 Joseph 這次向歐洲人權法院起訴,對台灣人來說有指標性,這是一個歐洲的案件,非限縮於挪威,作出的判決將對 47 個國家有拘束力,也就是這些國家不能再對台灣國籍有「中國」的註記。
➤「 I’m from Taiwan not from China」
Joseph 說,國籍正名運動在在挪威當地造成輿論,例如挪威最大報「晚郵報」也在持續追蹤報導,由於挪威算是一個人權大國,挪威民間有支持的聲音認為,不需要因為賣鮭魚放棄其根本價值(2010 年頒諾貝爾和平獎給劉曉波後,中國刁難挪威鮭魚進口)。
「我明明叫做 Joseph,但你叫我 Michael,當然會很自然地去糾正這不是我的名字」Joseph 說,這是一個為台灣人打的訴訟,這個案件將為全世界畫下里程碑,如果勝訴了,是歐洲第一個針對「國籍認同」做出的判決,更是與臺灣有關的判決。
如果你也認為與你有關,想知道後續如何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聽這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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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團隊募集聲援短片
➤ 徵稿對象:海內外台灣人
➤ 影像徵稿截止日:台灣時間 2021年5月31日
➤ 影像規格:以橫式手機影片拍攝。
➤ 影像內容:手舉 My Name My Right 的紙卡(各種創意形式或手寫 A4 紙皆可),對鏡頭喊
➤ 出:「I’m Taiwanese!I live in (現居國家名)!I support My Name My Right!」
➤收件方式:附上姓名或組織名稱,寄至 MyNameMyRigh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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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集海內外連署組織
此次訴訟進行期間,發起人也將草擬一份聲明向歐洲人權法院說明此次運動的訴求及發聲!
若您或您所屬的組織有意願參與此次活動的連署,也歡迎私訊粉專「在挪台灣人國籍正名運動」聯繫: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MyNameM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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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電台 #法客話題 #Podcast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昨日我講到歐洲的難民問題,德國會收容相當多的難民。法國雖然種族問題嚴重,但也預備收留一部分的難民,甚至英國也會收留一部分。我認為在人道立場來講,如果對方國家是危險的話,是不能不收留的。我曾經講過,由1949年之後,很多大陸人走來港。幾年間來了百萬人。香港當時也只有百多萬人,由百多萬變成二百萬人。到了...
歐洲人權公約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看到韓國瑜批評國軍,因為沒有軍法、是「太監穿西裝」,深感韓國瑜的無知,也令人憤怒!
首先,台灣有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法,並非沒有軍法。2013年洪案爆發後的修法,是將軍事審判制度限縮範圍,改為戰時才適用,平時(非戰時),由司法管轄,但實體法上的陸海空軍刑法依然適用。所以韓的說法完全錯誤。
其次,韓市長的說法,也可以明顯看到,他對過去幾十年來,許多人辛苦推動的軍法改革,完全無知。
軍法審判造成的傷痕,可謂血跡斑斑,除了過去白色恐怖、戒嚴時期的軍法案件,解嚴後,也導致諸如江國慶案錯殺的遺憾。
在2013年修法前,我國軍法審判制度乃是以行政體系(國防部)來斷人生死,如果我們進一步觀察軍事審判制度,我們可以知道,這種誤判誤殺會發生,絕對不是個案,而是這套制度就是導致誤判的最關鍵因素。
從法國大革命以來,法官獨立、檢審分立就是訴訟法上的基本原則,職掌檢察系統的法務部也自然必須與法院系統分開,讓檢察官與法官分立並互相制衡。這種制度比起過去包公問案式的訴訟制度,對被告的保障要好的多,自然也可以減少在法官一人專斷下所發生的誤判、誤殺。
然而,我們的軍事審判制度卻非常復古地保留了中國古代及歐洲中世紀的審判模式,有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但是他們隸屬同一個上司:國防部軍法司。
這樣的結果導致在行政體系(國防部)下,竟然可以擁有軍事審判官,這是法官嗎?假設國防部長下令要被告死,在軍令如山、上命下從的軍事體系下,身為一個校級或尉級軍官的軍事審判官,也不敢令其生。法官獨立性在此制度下蕩然無存,怎麼可能不發生誤判呢?
行政體系,不應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力。
現今民主憲政國家,我們實在找不出有那一個像這樣的制度,即便在我國《憲法》下,這種制度也絕無可能有存在的空間。只要我們看看《憲法》第8條的規定,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都只能保留給法院裁決(法官保留原則)。因此,大法官於1980年做出釋字第166號解釋,表明警察官署並無拘束人身自由的裁決權,應由法院為之;1990年,釋字第251號解釋再度重申本旨,因此也使得《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根據目前社維法之規定,就算拘留一天也必須送法官裁決。
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也表明,《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擁有羈押權違憲,只有法官有權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檢警應於24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法院提審。
因此,行政體系下,不管是警察、檢察官,依據憲法及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均沒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力,荒謬的是,同樣是屬於行政體系的國防部,居然可以擁有判人生死、剝奪生命、自由的權力?如果國防部軍法司的法官可以判人生死,那麼與普通法院法官通過一樣的考試、一樣的訓練所的法務部檢察官們,為甚麼連擁有一天的羈押權都不行?
不管是依據我國憲法或大法官相關解釋,行政體系剝奪人民自由已沒有合憲的空間,遑論生命!也因此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明白要求軍事審判制度必須審檢分立、法官獨立,絕非審檢一家親,通通置於國防部掌管之下。
德法經驗:軍刑法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
在參考外國法制上,德國並無軍事審判制度,所有犯軍刑法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的軍事法庭審理。而在法國,對阿兵哥的人權保障自拿破崙以來就非常周到,全法國只有一個軍事法庭,負責審理法國軍人在外國之犯罪,其餘均由普通法院審理。
歐洲人權法院對軍中人權的保障更為周到,在1995年的The UK v.Findlay這個案子裡更明白指出,英國國防部對Findlay這個阿兵哥所為懲罰處分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之規定,即受處分人最低限度受公平聽審的權利。
該案中Findlay受處分之聽證程序所組成人員,均由Findlay的長官所指派,「從一個理性的人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聽證構造並沒有獨立於部隊指揮」,也因此導致英國通過軍隊訓練法修正案 (the Armed Forces Discipline Act 2000),將懲罰處分之程序獨立於部隊之外,對於禁閉處分,部隊須於48小時內將受處分人送交法院裁決。因此,軍方連禁閉處分都必須受法院審查。
「你首先是個公民 其次才是士兵。」
由上述德國、法國軍事審判制度及歐洲人權法院案例可知,我國法治國的無漏洞法律保障在軍事審判這裡,著實的破了一個大洞,這也是導致江國慶案的決定性因素。
士兵只是穿著制服的公民,不表示軍方可以任意槍斃他的生命、拘束他的人身自由或其他自由權。在此,不禁讓人想起拿破崙於200年前的名言:「在法國只有一種正義,你首先是一個公民,其次才是一個士兵。」
世界最偉大的將領之一、橫掃歐洲的拿破崙了解,只有徹底的關心士兵人權的人,才是真正的英雄;只有貫徹軍中人權的國家,才值得士兵犧牲生命,為其奮戰。
這正是2013年修法的理由!有強大的國防,才有安全的台灣,但強大的國防,絕對是建立在,徹底保障每一個軍人弟兄的人權之上,這點,韓市長真的錯得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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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真係好好笑,唔單止唔識用八達通,連對佢丈夫及兩名兒子的老家英國的近代史也不認識。
前港督彭定康批評「禁蒙面法」是黐線,林鄭反駁話,外國都有類似法例,又叫彭定康反思自己國家有同類情況時會如何處理。
咁我哋一齊睇下,如果英國有咁嘅事,佢哋會點處理:
彭定康卸任香港總督後,自1998年至1999年出任根據《貝爾法斯特協定》而設立的北愛爾蘭治安獨立委員會(通稱彭定康委員會)主席。
1999年9月9日,委員會提交一份名為《新開始:北愛爾蘭的治安》(通稱彭定康報告)的報告,提出了175項象徵性和實質的建議,包括將皇家阿爾斯太警察更名為北愛爾蘭警察局。
簡單一句,就係如果佢自己國家出現咁嘅事,佢係會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囉。至於嗰175個建議,包括:
- 將北愛爾蘭的警務重點放在基於人權的方法上。
- 所有新的和現有的警官都應該重新宣誓,表達對維護人權的明確承諾。
- 新的《道德守則》應取代現有的,很大程度上是程序性的守則,將《歐洲人權公約》納入警務實踐。
- 對所有警官和民警進行人權基本原則和標準以及對警務的實際影響的培訓。
- 在評估警務人員時,對人權問題的認識和對履行職責的尊重應成為評估個人的重要因素。
- 建議建立一個全新的警務委員會,以取代目前的警察局。
- 警務委員會應與工作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機構密切合作,包括教育,環境,經濟發展,住房和衛生部門,以及社會服務,青年服務和緩刑服務,並與適當的非政府組織進行協調。
- 應根據其所在地區的安全狀況以及健康和安全考慮,逐步減少現有警署的外貌,使其在公眾面前更容易使用,對那些在其內工作的人更友善。 應使警察局內的公共接待區更加受歡迎,民政接待員可以代替警察。
- 應當繼續用警車代替巡邏車來代替裝甲的Landrovers,並且裝甲的Landrovers的使用應僅限於威脅情況。
- 應在所有Landrover的側面塗上“警察”一詞。
- 從即日起,應保留所有在緊急權力下的停車,搜查和其他類似行動的記錄。
- 視頻記錄應引入監護套件中。
- 警務委員會應負責檢查所有羈押和審訊室,並且應授權來訪者可以在被拘留者同意的情況下,對照進行訪談(如手機訪問)。
- 遊行獲准的條件應該是組織者和警察共同計劃此類事件的治安。 參加遊行路線的社區,應有適當的代表參加(決策)。
- 警員的識別號應清晰地顯示在其防護服上,就像他們要穿常規制服一樣。
- 警務委員會和警察監察員應積極監視警察在公共秩序中的表現,並在必要時尋求首席警官的報告,並在需要時跟進。
- 北愛爾蘭警察領導小組應包括變更管理專家。 他們可能是平民,也可能是警官,最好是兩者。 領導團隊應制定變更計劃,並提交給警務委員會,並由董事會定期進行審查。 應根據其引入和適應變化的能力等因素來評估每位首席官的效率和效力。
- 應設立一筆資金,以幫助受傷的警官,受傷的退休警官及其家屬以及警察寡婦。
- 應當為寡婦協會免費提供一個在警察局的辦公室,並提供足以管理其組織的常規資金來源。
- 每個區議會區域應有一個區指揮官。
- 總的來說,每個地區司令部都應由一個司令官領導,並有足夠的資源以自給自足,以進行日常警務工作,並具有調配力量以應對大多數突發事件的需求。 但是,在人口少的地區,指揮官應擔任總督察,各地區應從鄰近的較大地區的司令部獲得協助,以執行小司令部無法自給自足的職能。
- 警察總部的結構應該瘦身,這反映了重點已轉移到社區警務和將責任下放給地區指揮官,並允許採用更嚴格和更具戰略性的管理方法。 副首席警官最多只能有一位。 助理總幹事的人數應從目前的十二名減少到六名。 副助理首席警官的職位應立即刪除。 首席總監的職位應逐步取消。
(以上只是部份建議。)
#林女士叫彭先生反思之前
#應該睇下你嘅前上司個維基
歐洲人權公約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評價
昨日我講到歐洲的難民問題,德國會收容相當多的難民。法國雖然種族問題嚴重,但也預備收留一部分的難民,甚至英國也會收留一部分。我認為在人道立場來講,如果對方國家是危險的話,是不能不收留的。我曾經講過,由1949年之後,很多大陸人走來港。幾年間來了百萬人。香港當時也只有百多萬人,由百多萬變成二百萬人。到了大踴進的時候,也有很多大陸人走來。那時香港人的反應是怎樣呢?很多人都拿東西給他們吃。英軍也拉了一些人,預備驅逐他們回去,香港人攔住那些車,阻止送走他們。因為恐怕他們回去會餓死。而那時的香港人也很窮。現在的有錢人,當時也是住在灣仔的舊樓。那時香港幾乎沒有人有錢的,所以人的環境都不太好,但當時的情懷就是這樣。
我想講這次德國收容難民以及我的讚許,有些人便在youtube 中謾罵並支持陶傑。這些人基本是可分為幾種人。第一,德國人收容難民不是默克爾一個人的決定,是得到德國人的贊成。最少有三分之二的德國人贊成。反對的只佔很少人。為何德國人會贊成,而謾罵我們的人,當中也沒有德國人。這件事對他們的利益也無關。何時輪到他們反對呢?
其實當中有幾種人反對。有些人講回教徒不會融入當地社區,這是錯的。大部分的回教徒都會融入當地社區的。你不能因為有少數人而這樣講的。美國NASA、白宮都有回教徒的存在。不能因為一部分回教徒不能融成社區,成為恐怖分子,便認定所有回教徒不能融入當地社區。香港也有很多回教徒,像白韻琹,我自己也認識不少人是回教徒。而因為回教徒便批評他們是恐怖份子,那就是一種族歧視。這是文明社會所不能容納的。那種人本來就是喜歡種族歧視。
第二種人,他們話自己不是德國,像在紐約都見不少人是扮難民。他們其實都是騙人,其實自己都是有錢的。這種人全世界都存在的。法例話指明甚麼是難民,如果會收容難民,都會有些經濟移民走去扮難民。那會有一套甄選制度,而那制度也需要時間的。不能不見到人,便會知道那是不是難民,而把他踢走。如果踢走一千個,結果有幾十人回去之後便死了,那也是不能接受的。所以一定要甄別,在香港也出現很多這種情況。南亞裔人便靠酷刑呈請,因為他們話回去會受到酷刑,便要查證。這是人權公約的一部分。因為一旦回去會受到酷刑的話,便要考慮是否真的有這個可能性。這是人權公約的一部分,所以暫時留在香港。這是大家為了人道而付出的代價。不能因為有人從中取利,而把整個制度廢除。如果有人利用美國法例制度,殺人脫罪了,所以懷疑你有殺了人,便捉你去槍斃。「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
另外,有些人也是無關的,但是話聲援陶傑、鮑偉聰,覺得應該趕絕難民。因為他們反對德國人的行為,是因為德國的行為反映出他們在香港的態度的惡劣。那些難民來到要養的話,要給他零用錢,還要處理醫療就業問題等。德國人尚且能夠容忍。而那些人對已成為香港人的新移民,仍堅決要歧視。有些人用錢來買東西,也不會生事。但有人堅決要歧視他們。因為德國人的行為正正反映出他們有多人渣,因此他們要反擊。陶傑、鮑偉聰和這一班人全都是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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