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害人害己,往往造成家庭破碎跟社會悲劇,我們必須窮盡所有方法遏止酒駕。立法院今天完成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三讀,修法重點如下:
1️⃣提高罰則:酒駕初犯者,機車1.5萬至9萬罰鍰、汽車由1.5萬至9萬提高為3萬至12萬。二犯不論輕重直接罰到法規上限,機車9萬、汽車12萬;三犯不論汽機車,以二犯的罰鍰再加9萬;若再犯,罰鍰逐次累加9萬,無上限!
2️⃣同車共責:駕駛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同車乘客處600以上3000以下罰鍰。(未滿18歲、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乘客不在此限)
3️⃣酒精鎖:酒駕肇事被吊銷駕照,達年限後若重新考取駕照,車輛需安裝酒精鎖,無配備或由他人代為解鎖罰6000到1萬2000罰鍰。
4️⃣沒入車輛:酒駕肇事者5年內再犯酒駕或酒駕拒測,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該車輛。
這次修法,要感謝立法院的蘇嘉全Su Jia-chyuan院長、交通委員會李昆澤召委、還有柯建銘總召、蕭美琴委員、鄭運鵬委員、管碧玲 (kuanbiling)委員、立法委員 黃國昌 等立法院參與提案、協商及審查的委員先進,協助完成這項立法工程。
「對酒駕肇事者只是一時牢獄,對受害者及家屬卻是無期徒刑。」一位傷心媽媽的沉痛呼籲,也提醒了我們:除了修訂法規,包括司法、警政單位的協助,以及其他輔導性的配套措施也要一併跟上,才能有效阻止悲劇再發生。
酒後代駕服務已實施8年多,但國內仍不普及,原因在於民眾對執行與收費方式有些疑慮。因此交通部已正研擬「酒後代駕服務定型化契約」,預計下個月底前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核定,盼盡速公告實施。
防杜酒駕是佳龍長期關注的議題,多年前在立委任內就曾提出「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擔任台中市長任內,則提出酒駕乘客連坐罰及當場沒入車輛等主張,台中市也推動「斷源專案」、「全日取締酒駕」,向酒駕宣戰,2016和2017年的取締件數六都第一。
當然,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這次我們盡所能從法律面遏止酒駕,但也要提醒所有駕駛人,千萬不能心存僥倖,尊重生命,保障自己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舉杯前,上路前,請大家記得、也互相提醒:人命關天!
⭕️備註:這次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處理的是行政罰的部分;至於酒駕的刑事責任,包括致重傷或死亡的刑責,另訂於《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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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在 鄭麗文 Facebook 八卦
回顧歷年重大酒駕、毒駕案件:
👉2012年,高雄葉少爺在飲酒狂歡後,駕車以時速120公裡在路上狂飆,最後失控撞上路人,奪走三條人命。2016年葉少爺假釋出獄,#三條人命只關了三年。
👉2013年,臺大曾姓女醫師徒步返家時,遭詹姓酒醉男子闖紅燈撞上,詹男肇事後逃逸,被民眾追趕攔下,原判5年6月,#最後減刑4年6月。
👉2016年,高雄吳少爺清晨與朋友飲酒狂歡後駕車回家,逆向撞上3台機車,造成一名黃姓婦人死亡、兩人受傷。吳少爺一審遭判4年2月,#二審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
👉2017年,台中陳姓烘焙師,凌晨騎機車外出採買食材時,被一名為 #酒駕、#毒駕累犯的酒店女子以160公里時速撞上,當場喪命。該女遭判刑9年6月定讞。
👉2019年,台中酒駕累犯陳姓男子,#三度酒駕逆向撞死兩條人命,包括21歲彭姓男大生及25歲鄭姓女騎士。陳男遭求刑10年,一審判7年有期徒刑,#二審刑期不知道會再減多少。
👉2019年,彰化徐姓男子服用FM2後毒駕,在時速50公里的路上 #飆速至160公里,撞上等紅燈的王姓婦人,王婦頭部重創死亡。徐男遭判8年有期徒刑。
此次暐瀚母親遭方姓酒駕男子高速撞上身亡的事故,肇事方男其實在 #24小時前就已酒駕闖紅燈,遭警方以公共危險罪送辦並扣車,領回車輛後的隔天,方男 #再度酒駕,甚至 #毒駕 (警方在嫌犯車上搜出有毒品反應的不明液體),更惡劣的是,#方男在肇事後還先去買酒喝,#企圖湮滅證據、規避刑責、誤導警方辦案 (在調查後確認方男在肇事前就已飲酒,且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酒駕被抓之後,隔天再度酒駕,撞死人後第一時間跑去喝酒,很難想像這到底是多麼惡劣、僥倖的心態啊!
檢視歷來酒駕、毒駕致死案件,犯案者大多是酒駕、毒駕的「累犯」,其車速都是超過速限好幾倍的在路上飆。沒出事,就繼續僥倖的喝酒、吸毒駕車;如果被警察抓到,罰個錢,隔天還是可以跟沒事一樣繼續喝酒、吸毒駕車;就算今天真的撞死人了,趕快去買酒喝、湮滅證據,這樣最多也就是關個幾年。
台灣社會難道已經荒唐到這種地步了嗎? 政府是不是該更嚴肅的重視,並全面檢討已經提高了酒駕、毒駕刑罰,為何致命事故仍然持續發生? 是刑罰太輕? 還是人民普遍對酒駕、毒駕的嚴重性沒有足夠認知? 要怎麼做才能完全杜絕酒駕、毒駕行為? 除了政府需要全面檢討,更重要的是,人民也應更嚴肅的看待酒駕、毒駕的嚴重性及可能造成的災難性後果,不要再讓更多無辜性命白白犧牲!!
#酒駕零容忍
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八卦
最近好幾位當事人來諮詢案件,都是有關交通刑法的問題,我發現很多人對於刑法的規定有一些共通的曲解,藉此機會來跟大家說明以釐清觀念。
我們先來看一下昨天的新聞:「【兩車沒碰撞,仍吃上傷害、肇事逃逸罪!】台中市大甲區上周四發生一起車禍,一輛休旅車由路邊切入車流,後方一部機車見狀急煞車,釀人與車摔傷。警方認定休旅車和機車雖未碰撞,但休旅車切入車道、不讓機車先行導致摔車,有因果關係,依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送辦休旅車駕駛。
警方調查,大甲區經國路與文曲路口上周四上午八時許,一名黃姓男子(三十八歲)駕駛休旅車從路邊往左切入車道,後方有一名廖姓男子(二十五歲)騎機車,疑因煞車不及,連人帶車摔倒受傷。休旅車未停車離去,廖男追趕兩百公尺後攔車理論,不過休旅車駕駛稱兩車未撞到,是機車騎士自摔,不理會逕行離去。
警獲報調閱監視器畫面,並現場勘驗,發現機車煞車刮地痕與機車停下處約十公尺,廖男倒地處和休旅車距離五公尺,兩車很近,廖男不煞車會撞到休旅車,切車與摔車有因果關係;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可處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105年10月10日蘋果日報)
許多人以為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條文所指的「肇事」必須行為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過失,甚至認為一定要有碰撞到才算肇事。其實多數學說認為只要交通事故之發生與駕駛行為有關聯性(因果關係)即可,不以行為人對交通事故之發生有過失為必要,但不能是故意肇事,實務見解亦同,可參考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死傷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蓋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 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若蓄意運用車輛以為殺人或傷害人之犯罪工具,即應成立殺人或傷害罪,不 應稱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 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 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可知確保交通秩序之維護,減少被害人之傷亡,以促進交通之安全,方為本條立法之目的,故其適用上應限於車禍肇事之交通案件, 亦即惟有以行為人非因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並於肇事後, 對於被害人不施加救護而逃逸,始克成立。
二、行為人如出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之主觀犯意,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時,其死傷之結果,本可包括評價於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刑責內,行為人既以殺人、傷害、重傷害之故意而駕車撞人,在法規範上,實無法期待其不為逃逸之行為 。職是,本罪「肇事」應限於行為人非故意之肇事行為。
三、依題旨,某 A 故意駕駛汽車撞傷某 B 後逃逸,不應成立肇事逃逸罪。」
本案中,休旅車由路邊切入車流,後方一部機車見狀急煞車,釀人與車摔傷。交通事故之發生顯與行為人之駕駛行為有關聯性(因果關係),故被害人之受傷結果與其駕駛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行為人應能預見由路邊切入車流可能導致車禍致人受傷,竟怠於注意而為之,乃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有過失,構成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再者,因交通事故之發生與其駕駛行為有關聯,其未停留在現場而逕自離去,且對上開事實有知、欲,構成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當然,若行為人不知有交通事故發生或有致人死傷,則因無肇事逃逸故意,不成立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另外,常會有人表示:「我認為又沒碰撞到,所以交通事故的發生跟我沒有關係」,但誠如上述,只要交通事故之發生跟駕駛行為有關聯性即可。所以法官只會關心行為人知不知道因為突然切入車流才導致後方車輛突然急煞車而發生傷亡?只要行為人有認識到這樣,就會構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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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肇事逃逸刑責 在 [車禍] 請教肇事逃逸與毀損罪? - 看板PttLifeLaw 的八卦
一、車禍發生日期:104/02/06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無驗傷,對方有擦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無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無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事情發生在2/6傍晚,我騎機車在AA街口等車流要通過,對方從BB街口騎自行車
過來,結果雙方發生衝撞,自行車前輪損毀,我機車籃歪掉,當下我有問對方
人車是否有大礙,對方沒有任何表示便離去,我楞了一下也只好離開現場。
隔沒幾天警方來電靠知要我去做個記錄單,並告知我這件事情可以私下和解就好,
不成立案子,我當下便聯絡對方,結果對方認定我是肇事逃逸,並要求修理自行車
費用與精神安撫金共36000元,我表示費用過高,但是對方說我肇事逃逸確定,
會吃上刑責。
當時因為很擔心,便致電承辦員警,結果員警說此案並沒有任何成立肇事逃逸的要件,
頂說就是雙方沒有依規定處理需要開罰單,我將此事告知對方後,對方又說要提告
我毀損罪,但是我不清楚這樣到底有何毀損責任?
六、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到底這樣我有無肇事逃逸或毀損罪的刑責呢?
雖然承辦員警叫我不用擔心,但對方口氣卻很篤定我有罪責,要跟我上法院解決。
我想知道後續自己可能會面對那些刑事或者民事責任呢?
還是我應該付36000元花錢了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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