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警察同仁在良好的執勤環境下全心拚治安與交通,一直是我們努力的方向,而營造良好的執勤環境則仰賴一些生活、工作上小細節的改善提升,如年前的「著制服購餐」,我們一再的告訴自己,這不是小細節,這是同仁的『基本生活需求』。
每天,我們看到許多警察同仁騎著警用機車、開著巡邏車,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忙著維護城市的安全、忙著處理各類案件,可是我們卻聽見同仁最怕的,就是『執勤時發生交通事故後所連帶的懲處』。單單104年同仁發生交通事故案件計503件;排除毫無爭議,例如『靜止時被後車追撞』等完全無責任案件,負有主要或次要肇事責任者共有297人,其中因車禍遭懲處『申誡一次以上者』卻有148人,幾乎佔五成左右。
再深入了解後更發現,同仁休假時開私車停在路邊被公車擦撞也被處分,上班時駕駛巡邏車與民眾發生車禍,明明民眾要負擔主要肇事責任者,而同仁仍被依『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這種理由而懲處申誡二次。
原來,我們的「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讓同仁在無論勤務中或勤餘發生事故時,除了本來就要面對的民刑事責任外,還要擔心被行政懲處達到申誡二次或記過以上,最後反而衍伸『同仁不願向機關請求協助,甚至寧可以不合理之條件與對方私下和解』,站在人性化管理及比例原則的考量下,我們認為相關規定應該隨著社會環境的改變而修改!我們應該要讓同仁能勇於穿梭在城市各處維護治安,以警察工作為榮。
本次「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修訂重點,除了肇事逃逸者、無照駕駛維持原處分等級外,其餘均減輕或降等處分,而對於非服勤時間,因為並非從事公務,應比照一般市民發生車禍處理,負擔同樣責任,也應該受到同樣的法律保障。因此,非服勤時段發生事故回歸一般事故流程處理,#只要不是肇逃、#無照駕駛、#闖越平交道及闖紅燈而肇事者,#都不再額外懲處。相關規定已於105年1月30日以警署交字第1050053386號函頒布,大家也可以在「警政知識聯網\業務公告\交通組」內查看內容。
謝謝您們,這城市以你為榮,而我們也會成為大家的後盾,讓大家無慮的成為民眾更堅定的守護。
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肇責比例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八卦
這個爭議已久的問題終於有了定案,只不過185-4條現行的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並沒有立即失效。不囉嗦,馬上來看看熱騰騰的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書吧。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 108年5月31日 【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解釋文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 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 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 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 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 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 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88 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 未違反比例原則。102 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 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 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解釋理由書
聲請人盧鉖(下稱聲請人一)於 92 年 11 月 26 日,駕駛自小 貨車停放於改制前臺北縣淡水鎮淡金路,未將該車輛緊靠路旁停 放,左側車身超越道路邊線 0.2 公尺,右側車身距離路旁尚有 1.55公尺,適有楊智傑駕駛重機車,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撞擊 聲請人一小貨車之左後方,造成楊智傑人車倒地後受有胸腹鈍挫 傷等傷害。雖當場已有路人前往救護並要求聲請人一停留,但其仍逕自駕車離去。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犯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前段及 88 年 4 月 21 日增訂公布之同法第 185 條 之 4 規定(下稱 88 年系爭規定)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 公訴,經該院審理認聲請人一觸犯 88 年系爭規定,判處聲請人一 有期徒刑 7 月,緩刑 2 年(過失傷害部分,因楊智傑撤回告訴,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嗣聲請人一提 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交上訴字第 43 號及最高法 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4333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 一認 88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蕭正彬(下稱聲請人二)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駕駛 自用小客車,於嘉義縣太保市北港路 2 段 661 巷口擬右轉北港路 2 段時,適有蕭文慶違規逆向騎乘自行車,於機車道擬左轉往北港 路 2 段 661 巷騎駛,聲請人二閃避不及,與蕭文慶所騎自行車發 生碰撞,蕭文慶因而受有右手肘、右膝及右踝擦傷等傷害(過失傷 害部分未據告訴)。聲請人二雖立即下車牽起蕭文慶倒地之自行 車,並協助撿拾其掉落路面之農作物而短暫停留現場,惟經蕭文慶 表明請警到場處理時,聲請人二未對蕭文慶施以必要醫療救護或 等待警方到場處理,且未經蕭文慶明示同意或留下姓名、聯絡方 式,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 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下稱 102 年 系爭規定)起訴,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訴字第 20 號 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8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5 年度 交上訴字第 633 號刑事判決改處有期徒刑 6 月,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585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二認 102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吳俊興(下稱聲請人三)於 105 年 4 月 17 日,駕駛自 用小貨車沿新北市泰山區中港西路往明志路、新生路方向行駛,行 經明志路二段 273 巷 29-3 號前時,疏未注意,未保持安全間隔即 超越前方由胡智程所騎乘之機車並駛入原行路線,兩車因而發生 碰撞,致胡智程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左 側膝部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聲請人三得以預見 與其發生擦撞之胡智程可能因此事故受有傷害,惟仍以誤認事故 並非自己所肇致,而未下車處理或為任何救護及處置,隨即駕車離 開現場,隔日始於警局與胡智程達成和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 102 年系爭規定起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訴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8 月,聲請人三提起上 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 166 號、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599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三認 102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核前開 3 件聲請案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另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嶽股法官等,為審理 各該法院如附表所示之案件(聲請人及原因案件如附表),就應適 用之 102 年系爭規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共 16 件聲請案(共 17 件原因案件),均核 與本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及第 590 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 憲之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上開聲請案涉及 88 年系爭規定或 102 年系爭規定,二者除刑 度有異外,構成要件均相同,所涉違憲之爭議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一、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之「肇事」構成要件語意所及之範圍, 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此部分應失其效力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 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 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 432 號、第 521 號、第 594 號、第 617 號、第 623 號、第 636 號及第 690 號解釋參照)。惟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 之刑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 之審查(本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參照)。
88 年系爭規定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 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刑度 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核上開二規定為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 之刑罰規定,是其構成要件是否明確,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其 判斷爰應僅以該規定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為準,不應再參考其他相關法律。
查 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有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及「逃逸」。其中有關「肇事」部分, 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 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 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依其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判斷,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 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 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88 年系爭規定之刑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 年系爭規定之刑度,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與比例原則有 違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 8 條定有明文。限制人身 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 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 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 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 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 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 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 544 號、第 551 號、第 646 號、第 669 號及第 775 號解釋參照)。
按 88 年系爭規定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 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增訂(立 法院公報第 88 卷第 13 期第 97 頁及第 98 頁參照)。102 年系爭規 定提高刑度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修正理由略以:內 政部警政署統計 97 年至 100 年間,駕車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之事 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鑒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酒醉駕車)已於 97 年 1 月 2 日、100 年 11 月 30 日及 102 年 6 月 11 日三度修正提高 法定刑,為避免「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 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以遏阻肇事逃逸之行為(立法院公報第 102 卷第 26 期,第 122 頁以下參照),爰提高法定刑度。 綜上,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係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及道路往 來交通安全等重要法益。核其目的,尚屬正當。且其採取刑罰手段,禁止駕駛人離開現場,對維護交通安全以避免二次事故、減少被害人死傷之目的之達成,非無助益。
復查88 年系爭規定於立法時,係參考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遺 棄罪而規定法定刑為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院公報第 88 卷第 13 期,第 98 頁參照)。核遺棄行為及逃逸行為,均未對被 害人之生命及身體構成直接侵害,但同有增加被害人死傷之危險, 罪責內涵相類似,其訂定相同之法定刑,尚非過當。況法院就符合 88 年系爭規定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得因個案情節之差異而宣告 不同的刑度,俾使犯罪情節輕微之個案得依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本 文易科罰金,以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或易服社會勞動,致過度影響行為人重新回歸一般社會生活之流弊(本院釋字第 662 號及第 679 號解釋參照),藉由法官裁量權之行使,避免個案過苛之情形,88 年系爭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 比例原則。
如前所述,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法定刑度,係鑑於依修法當時 之犯罪統計資料,顯示駕車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事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並為免肇事逃逸者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傷者就醫等,乃修 法加重處罰。就此而言,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法定刑度,並非全然 不當。惟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情節輕重容有重大差異可能,其中有犯 罪情節輕微者,例如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之必要,或其他對 102 年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甚微之相類情形; 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 現場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為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 施,或有其他相類後續行為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之情形。然 102 年系爭規定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 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 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機關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102 年系爭規定前,各級法院對駕駛人於事故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而逃逸,且無情節輕微個案 顯然過苛之情形者,仍應依法審判。
三、併予檢討部分為因應交通工具與時俱進之發展,並兼顧現代社會生活型態、人民運用交通工具之狀況及整體法律制度之體系正義,相關機關 允宜通盤檢討 102 年系爭規定之要件及效果,俾使人民足以預見 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使其所受之刑罰更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 則。例如:(一)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 時,共同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之共識。(二)關於停留現場之作為義務部分,參酌所欲保護之法益,訂定發生事故後之作為義務範圍,例如應停留在現場,並應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等。(三)關於法律效果部分,依違反作為義務之情節輕 重及對法益侵害之程度等不同情形,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以符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併予敘明。
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肇責比例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八卦
我是時代力量提名苗栗縣第五選區(頭份、三灣、南庄)縣議員候選人,九號,曾玟學。這隻影片是我三場政見發表會的重點節錄。
參選之前,我擔任過台大風險社會中心的研究助理、智庫副研究員、立法院法案助理,熟悉政策擬定與間施政監督。在地方黨部的第一線政治工作歷練,也了解人們生活的真實需求與困難。
我1987年生,是解嚴後呼吸著自由與民主空氣長大的一代,但也對台灣社會面對的各種挑戰感到擔憂。
「所有的政治都是地方政治。」要讓民主體質強化、讓社會制度健全,地方政治是最關鍵的環節。這次的參選,就是希望能挑戰陳舊的結構,在派系與利益的把持中,開拓嶄新的空間。
還剩幾天就是投票日了,回歸到參選的初衷,我決定再一次,詳細地說明政見和理念,邀請各位朋友共同支持,這次,讓我們創造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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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 社會學系
國立台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社會學組
經歷:
民主鬥陣 前總召集人
台灣大學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研究助理
台灣智庫 副研究員
立法院國會辦公室 法案助理
時代力量苗栗辦公室 頭份區主任
苗栗縣第五選區(頭份市、三灣鄉、南庄鄉)
時代力量唯一提名 縣議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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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見:
一、陽光透明新議會
1.爭取議事全程網路直播,建置線上影音資料庫供民眾觀看,透明議會從看得到開始。
2.徹底檢討議員配合款制度,公開配合款項目與金額流向。
3.檢討議員出國考察制度,加入行前評估與行後檢討。
4.定期向人民報告工作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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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議會是目前全國少數未有任何直播系統的議會,在今年立法院通過地方制度法的修正之後,各地議會都必須訂立相關自治條例進行轉播,我希望爭取議事全程網路直播,建置隨選隨看的線上影音資料庫,讓民眾檢視代議士的表現,不會受到時間、空間的限制。
苗栗縣政府財務狀況吃緊眾所皆知,但苗栗縣議會25年來卻未刪除過任何預算。因為議事的不透明,連帶著議會的封閉,讓陽光照進議會,是苗栗的地方政治改變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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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縣議員一年有十萬的出國考察經費,在我耙梳了苗栗縣議會過去三年的出國考察報告後,發現多數議員報告都敷衍、馬虎了事,經常出現抄襲網路或拷貝旅行社行程的狀況,兩行到三行的心得報告更是常態,如此的出國考察已失去其原意,未來我們會要求,加入行前的評估以及事後的效益檢討,讓考察能確實發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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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一連三場的政見發表會,在我的選區竟然都只有不到一半的候選人參與。全苗栗縣8個議員選區更只有一半有辦理政見發表會,因為有四個選區全數候選人都同意不用辦,這樣離譜的狀況,對地方政治來說卻是常態。
用政見和理念獲得選民支持,是最基本的事情。一位稱職的代議士,更應該經得起選民的檢驗。若是當選,我們每個會期都將透過電子、實體說明會的方式,來向所有人民報告工作狀況。
二、交通順暢 地區活化
(一)行人路權
1. 舊有設施整併減量,人行空間再造。
2. 改善無障礙空間,提昇環境一致性。
3. 巷弄劃設人行道。
4. 危險路段增設庇護島或中央分隔島,提昇安全。
(二)大眾運輸
1. 爭取蛙跳公車直達新竹市區。
2. 主要場站打造乘車與候車無障礙環境。
3. 爭取更多路線客運入駐,提高外聯選擇。
(三)自有載具
1. 車速分流取代車種分流,部分路口取消兩段式左轉。
2. 改善硬體設備改善引導駕駛習慣。
(四)公共空間
1. 修訂統一挖補自治條例,讓該平的路平。
2. 閒置空間盤整,加入居民討論,進行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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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是串接生活一切的根本,因此交通正義是公平價值最應該展現的地方,但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過去我們的城市規劃、交通設計,都是以車為本,再讓機車與行人來配合,未來應朝著以人為本的方向努力。
大眾運輸系統不足、交流道堵塞、人行空間不完整與道路不平整,是我認為最需要改善的四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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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大眾運輸系統的孱弱,導致民眾選擇以自駕車作為主要移動方式,成為交通堵塞的原因。頭份交流道因距離市區相當近,便利度高卻也在上下班時段時常塞車,許多候選人提出分流方案,但我認為降低自駕車的使用比例才能根本的改善。因為這座城市的許多硬體設備目前跟不上人口增長的速度。
提昇大眾運輸系統我認為有三個方向能努力。
第一、爭取蛙跳公車直達新竹市區。不管是通勤或是休閒娛樂,許多朋友都頻繁的在新竹與住家間移動。若是能在頭份市區幾個主要的點蒐集乘客後,直接上高速公路進新竹市區,相信能提昇民眾對搭乘公車的意願。
第二、主要場站打造乘車與候車無障礙環境。我們有許多公車站牌都在環境雜亂的路邊,既無遮雨棚、也無候車座位,更遑論電子化的公車站牌。而提昇乘車環境的舒適性與候車無障礙空間,才能讓民眾更便利的使用。
第三、爭取更多路線客運入駐,提高外聯選擇。以我的選區為例,除了搭乘國光客運到台北,要移動到外縣市只能選擇到竹南坐火車,雖然火車站有了東側出口,但對許多民眾而言還是有一段距離,自駕車當然成為許多人的選擇。未來若能有通往其他縣市的客運,不僅能提供不同選擇,也能減少部分交流道的車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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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份市區的幾條主要道路,如中正路、中華路等,是許多朋友覓食、購物的主要去處,但大家應該都有共同的經驗,因騎樓空間的私有化與機車停放,導致人行空間限縮,即便有路可走,也因沒有完整規劃的高低落差,讓輪椅及嬰兒車窒礙難行。
沒有安全的步行空間,使行人常須走在馬路上與車爭道,在中正路我便親眼目睹好幾次,推著老人家的看護,要繞過臨停的汽車,幾乎快到馬路中間了,才有辦法彎過去。頭份早市前的十字路口也是,汽機車來來往往,但行人依然隨意地穿梭,該處未來應就公車候車亭、人行空間與騎樓整併做完整規劃。
針對學區與主要街道,希望未來能進行舊有設施整併減量,人行空間再造;改善無障礙空間,提昇環境一致性;巷弄劃設人行道,將路權還給行人,也減少巷弄違規停放問題。
最後,我希望能在危險路段增設庇護島或中央分隔島,提昇安全。許多比較長的路段,老人家無法在一次紅綠燈的時間走到對面,若在斑馬線中間增設庇護島來分段,便可以讓行人有喘息的空間,而加上庇護島後,也使斑馬線的設計可以不用是一直線,如果調整為N字型的斑馬線,除了可以讓駕駛更清楚注意行人,也可透過燈號設計,使直行之行人不再與綠燈等待右轉的車輛打結,讓交通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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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空間還給行人後,路權也應還給機車族。馬路的使用,應以車速分流取代車種分流,部分路口取消兩段式左轉及禁行機車。在易肇事路段以硬體設備引導駕駛習慣,透過空間的退縮與視覺的設計等方法,將比單純放設警示牌更加有用。
許多坑坑補補的路,讓用路人行駛在上面宛若雲霄飛車,比如頭份的民族路便是很好的例子,這條通往竹南以及火車站的主要聯絡道路之一,是最需改善的路之一。未來若是進入縣議會,我希望能增訂統一挖補自治條例,將道路的挖補交由縣府統一規劃,並嚴格把關道路施工品質,讓該平的路平。
三、有善托育 放心教育
1. 0-2歲:推動公共保母、公共托育家園、公共托嬰中心。
2. 2-6歲:推動公立幼兒園與非營利幼兒園。
3. 6-12歲:推動課後照顧班。
4. 12-15歲:強化勞動意識與技職探索。
5. 推動共融式遊具,提昇公園硬體設備。
6. 爭取更多親子空間與頭份親子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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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能將照顧孩子的責任都丟給家庭承擔,應使用公共資源輔助並減輕其負擔。針對不同的年齡層,我們提出,0-2歲推動公共保母、公共托育家園、公共托嬰中心。2-6歲推動公立幼兒園與非營利幼兒園。
整個頭份市有三間公立幼兒園,僅120個名額,但是有托育需求的2-5歲孩童約莫4500名。高達九成七的孩子需送私幼或尋求其他管道的照顧。
去年天下雜誌之報導,將全國368個鄉鎮市的公幼名額佔比(公立幼兒園核定人數佔整體幼兒園核定人數比率)排名,頭份市的4.1%為全國最低之區域,竹南鎮與新竹縣的竹北市也都不到10%,顯示這些屬於出生率的前段班的地方,持續吸納科學園區的年輕家庭,但公共設施卻遠追不上人口成長與地方開發的速度。
目前的公共化比例為3:7,行政院預定在2020年要提升到4:6,但其實在總數之外,各鄉鎮市的狀況也大不相同。以苗栗縣人口增長較快的頭份、竹南兩市鎮來看,公幼設施皆低於10%以下,遠不足於其需求量。
但在頭份市旁邊的三灣鄉和南庄鄉,公幼佔比卻是100%,因為幼兒人數少,沒有私立幼兒園。三灣、南庄分別有135名和270名的公幼核定人數,都比頭份的120名高,也反應了資源配置與城鄉發展的不均。
非營利幼兒園收費介於公托私托其間,為因應中央政策,苗栗縣府預定今年增加五所非營利幼兒園,分別在苗栗市福星、後龍鎮後龍、苑裡鎮中正、通霄鎮通霄、公館鄉五穀等五所國小,但最後達成率僅四成。
未來規劃在頭份市新興國小、僑善國小、斗煥國小的設班也令人堪憂,因非營利幼兒園的委外營運的對象必須是公益法人,但苗栗能參與投標的在地公益法人較少,外地團體參與意願往往因各種因素而受影響。
公托私托各有利弊,但政府應提供足夠的選項,讓民眾們有辦法依自身情況來做選擇,但是依目前公幼各縣市都搶破頭的情況來看,顯然供給遠少於需求。台灣少子化的挑戰將日趨嚴峻,尤其是人口流失嚴重的苗栗,更應該做好對幼兒和年輕爸媽的照顧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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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的頭份竹南綜合運動公園,經常是爆滿的,有非常多的家長帶著小朋友
去那邊遊憩,但天氣狀況若是不好,這些家長們可替代的選擇去處實在不多。竹南跟頭份是非常多年輕父母、外移人口的地方,也是苗栗少數人口增長中的區塊。一個明顯的例子,頭份國中在9年前只有6個班,9年後的今天變成32個班,還必須進行總量管制。
我希望未來能位頭份爭取一座親子館。新北有60座親子館,高雄有17座,台北則有13座。在我們鄰近的台中有5座,而新竹在每個行政區也都有一座,頭份明顯也有這樣的需求。或許我們不用做大建設,可以用現有的設施來改裝,讓父母們有更完善的親子空間使用。
有些人會對經費來源進行質疑,我提供幾個數字給大家參考。新竹香山的親子館花了1950萬,台中西屯親子館花了6千萬左右,當然有中央的補助及有地方的自籌款。而苗栗縣政府在9月10月11月都辦了非常多大場的演唱會或活動,而對人民的生活,並沒有帶來甚麼真正的幫助。
如果這些經費可以節省下來,可能一年兩年,就能有一棟親子館了。而親子館的服務,是永續的、是長久的,是在日常生活中的每一天的。
我們所追求的公平正義,不就是讓人民每一天的生活變得更好嗎?
為了照顧不同族群,親子館的設施以及公園新設遊具也須導入共融式服務,台灣有5%的身障人口,以台北花博公園的一座輪椅鞦韆為例,座著輪椅的孩子因為共融式遊具,第一次能在鞦韆的前後擺盪中,感受到了風,當下所露出的笑容令人難忘,這樣動人的時刻,就是我們希望努力的。
而不只是孩子,許多身障的父母在一般親子空間中也是受限的,導入共融式的服務可以帶給他們許多不同的體驗。讓平等的價值,透過硬體設備具體的展現,才是一座城市偉大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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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座親子館,為何重要?因為我對它的期待不只是針對0-6歲的孩子,也希望能服務6-18歲的孩子,變成親子青少館。
這個概念來自我服役時的經驗,擔任教育替代役時,我每天的任務,就是出門把學校的中輟生找回來、並關心高風險家庭的學生。
去年台灣的中輟生約有3500名,其中九成以上是國中生。而高中職因為沒有強制入學,許多孩子更是國中一畢業就脫離學校教育,高中職的失學生有兩萬多人。這群孩子因為無法選擇出生的家庭,讓人生的機會處處受限。
這一年的經驗,跟這群孩子相處下來之後,我發覺對他們來說,最重要的東西是陪伴,而我們能夠做到的最多也就是陪伴,因為我們沒有辦法改善家庭狀況。
課後照顧班,除了希望能透過公部門與社區的力量,來幫助學習跟不上的孩子也希望能具有陪伴和關心的功能。所有的孩子如果享有同樣平等的機會,他們能夠創造的未來絕對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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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近十年來成立了18支的外展社工團隊,在晚上12點到早上6點這個階段,出門去搜尋街上的孩子並且跟他們互動。他們把孩子帶回,公部門建置的空間,裡面可以有撞球室、拳擊室,PS4和電競間等等,讓這些在外面遊盪、沒有方向的孩子,在安全的環境進行休閒娛樂。這個外展團隊看起來資源消耗沒有很多,但帶來非常大的成效。
過去10年香港的青年犯罪,從9600人降到1400人,少年的吸毒人口,從3600人降到500人。在前端付出了比較少的關鍵資源後,在後端所能夠降低的社會成本是非常大的,我們希望台灣也可以朝著這個方向來努力。
在國中階段也有許多孩子開始打工,但往往因為社會經驗和勞動意識的不足,處處受到剝削,若能導入勞動教育與完整的技職教育,可以幫助孩子們有更健全的知識來保護自己,也發現自己的興趣與天賦,雖然現在國中階段已有技職探索,
但是我們希望未來能夠結合更多在地產業入駐,為地方產業尋找與培訓人才。
四、照護升級更放心
(一)地區衛生所
1. 預算落實,補足編制人力。
2. 業務分流,醫療回歸專業。
3. 具護理師資格人員調任護理師。
(二)長照服務
1. 提昇長照預算執行率,加強宣導服務項目。
2. 據點比例完善,確保功能落實。
3. 推動具教學功能之示範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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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15%的老年人口,高於全國平均13%,因此長照與醫療是相當重要的課題。而苗栗幅員廣大,鄉鎮市間醫療照護能量也各自不同,在小鄉的衛生所角色關鍵,是為民眾健康把關的第一道線。
但地區之衛生所,業務量龐雜,也經常沒有補足人力,基層護理人員往往需要充當各項人力,扮演藥師、營養師、治療師等角色。若是業務不能分流,直接被犧牲的,就是民眾的服務品質。而許多基層護理人員,即便具有護理師證照後,制度不完善,無法升格護理師,福利與薪資都差一截的高薪低用,並不公平。(縣府於昨日發佈新聞稿表示未來將核實任用,但這問題已存在許久,所以我還是把完整論述放上,接下來會監督是否確實達成。)
所以我們希望,讓衛生所的預算落實,補足編制人力;業務分流,醫療回歸專業;具護理師資格人員調任護理師。讓地區衛生所照護能量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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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衛服部推行長照2.0,苗栗縣獲得中央預算2.6億,卻繳回了1.2億,執行率不到五成,低於全國平均。因為制度的受限與民眾對自身權益認識的不足,今年執行率恐怕亦無顯著提昇。未來應加強宣導服務項目,提昇長照預算執行率。
而在長照ABC的分級之中,最普遍的C級據點,除了延緩失能、提供共餐送餐,社區健康活動等基本功能外,其實還應有臨拖和喘息服務,但目前還不一定全部據點都有能力做到。未來應朝比例完善,確保功能落實之方向推動,讓各級據點發揮完整功能。
同時也因無法一蹴可幾,所以我主張推動具教學功能之示範據點,C級據點除了接受A級據點之諮詢與協助外,全縣各據點應定期交流,讓示範據點分享與推廣其經驗,由點而面的提昇長照據點功能。
五、安全宜居 我們把關
• 落實勞檢及爭議解決機制並強化勞工權益扶助。
• 嚴格審議土地利用、杜絕浮濫開發。
• 儘速通過石虎保育自治條例。
• 針對尚未、或正在佈建感測器的地方,推動行動監測車駐點,進行機動性的空品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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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虎是台灣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極待我們人類積極保育,特別是,有約6成的石虎就棲息在苗栗的淺山地區,是其重要的棲息地,但因為面對破碎化的生存空間,常因為路殺而讓珍貴的石虎再度減少數量,今年七月在三灣才傳出有石虎又被路殺,且僅距離生物廊道僅六百多公尺,令人相當惋惜。是苗栗縣今年第三起、全國第七起石虎遭路殺。
然而,很可惜的是,日前縣政府提出石虎保育自治條例時,縣議會竟用「恐對長久發展不利」為由退回縣府,實在是缺乏保育的觀念。我想,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們的縣議會,更需要新的力量進去改變。
保護石虎已經是全民共識,未來苗栗縣應盡速通過保育條例,讓石虎保育法制化。另外,縣政府也可在石虎棲地的馬路旁,多設置告示牌,提醒用路人注意、開車減速,以防止再有石虎被路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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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工業區的空污與惡臭,經常是住在周邊居民的痛,即使懷疑工廠違法排放,但檢舉之後往往查不出來,所以我們建議在尚未、或正在佈建感測器的地方,推動行動監測車駐點,進行機動性的空品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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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這是一段我很喜歡的話。
名著《菊花與劍》中說「機會有兩種,一種是偶然遭遇,一種是自己創造。在無比艱難中,我們要創造自己的風。」
我相信苗栗的地方政治,有改革跟進步價值的空間存在,參選以來的這兩百多個日子,騎著腳踏車、徒步掃街、站路口宣講,我每一天都全力以赴,剩下最後幾天,我已經做好了完全的準備。
邀請各位共同支持,讓我們一起改變苗栗的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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