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
就是一個好大喜功造成的鋪張浪費
宜蘭童玩節
在2018年之前(民進黨執政時期),每年平均入場人次約35~37萬人次,所以之前縣政府每年須要準備近30萬紙本入場券,再加上一部份電子票券以供使用
然後國民黨林姿妙上台後就自信滿滿,在2019年一口氣準備67萬張入場券(含紙本+電子),最後造成的結果就是,有70%的實體紙本票券未售出,只好銷毀...
只能說不愧是國民黨縣長
花的不是自家錢,真的都不會心痛
本票銷毀 在 御我 Facebook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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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王座》故事簡介】
二十四名來自各地的盜賊、刺客和戰士,
十三週嚴峻殘酷、暴虐無道的訓練和試驗。
一場以鋼鐵意志相爭的生死決鬥,
將鍛造出一個無所畏懼的強大靈魂。
在瑟蕾娜‧薩達錫恩被同伴背叛之前,天地之大足以讓她四海為家。
如今為了掙脫鹽礦裡的囚徒生活,她不得不參加皇室舉辦的生死決鬥,
以性命作代價爭取擔任國王御前鬥士的名譽,也許之後能重獲自由。
她曾是亞達蘭王國最強的刺客,但經歷過受人奴役、虐待的一年後,
她儘管聰敏機智如昔,體力卻不比常人。
她原以為恢復體力與磨練刺殺技巧是當前最緊要的任務,
沒想到宮廷裡權謀暗鬥之狠毒竟遠遠超出她的預期。
邪惡將玻璃城堡過往的驕傲歷史蒙上一層陰霾,太多陰謀在暗處蠢蠢欲動,
在死亡的四面包圍下,誰能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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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爬了一下文,沒太多資訊,也查不太到法條,斗膽發文請教
簡單說朋友之間的債務,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雙方居住地有距離
現在乙方要為債務和解簽本票,也立了債務和解協議書
但乙方提出:如果如期還了錢,甲方沒將本票歸還的話,不用擔負任何風險嗎?
雖然我提出:就用會留下存根收據的方式匯款就好
但他仍然不放心
這龜毛真的是,借的時候要的很大方,還的時候還怕人家搞...
請求大大開釋,怎麼處理比較理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230.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8268385.A.0E9.html
小弟體驗過本票效力,不需各位大大強調說明,現在問題是,錢還了票沒還怎麼辦?
有沒有相關法條可追究? 或是可在協議書上附加什麼樣的條例約束債權人還票的義務?
正是因為簽立本票效力極大,債務人才會提出這樣的質疑
※ 編輯: noth (1.161.230.200), 11/23/2015 17:30:51
※ 編輯: noth (1.161.230.200), 11/23/2015 17:32:50
朋友間的債務問題, 甲是債權人, 乙是債務人, 我就只是個居中幫忙寫協議書的中立朋友
上面猜測我是甲乙哪方,然後開始一堆小劇場的推測, 還問我為何不還本票? 哪招?
就要那麼先入為主才能給點專業或實務的建議?
就那麼簡單, 乙方會怕還錢後甲方不還票, 那我負責為雙方立協議書
我該怎麼在協議條文上迴避這個風險發生的可能?
別再猜了, 我就不是任一方, 怎樣可以讓雙方都接受才是討論重點吧
全部失焦!
※ 編輯: noth (1.161.230.200), 11/23/2015 19:23:16
為什麼會想用到本票,因為最簡單的:你再跑給我追,我就拿去法院囉!
甲跟乙都是在下:"丙,立書人",線上遊戲群裡的朋友。
在今年七月左右,乙向甲提出借錢需要,為了增加信用度,還把我搬了出來當說服工具。
甲想想金額也不多,就借了乙,從最開始借三千,變五千,最後借了一萬五千元。
很少啊,一萬五不是多少錢的事情,期間乙還一再的跟甲拖延,也真的跑給甲追了半年。
直到上個月底甲向我問起關於乙這個人,這件事才見光。
我也才知道群組有人拿我當借錢信用人形公仔。
好吧,身為群裡老大哥,我就跳出來為雙方促成和解協議。
甲也很給面子,願意讓乙將這一萬五千元分期,每半年一期,一期五千元,不計息。
身為協議立書人,我也去找了範本參考,也把雙方權益跟義務附註上去
像是"如果乙方未還錢,甲方得以向地方法院聲請提訴,但不得將債權轉讓他人"
我儘量站在雙方立場上取得平衡,今天下午擬了草本:
https://goo.gl/CukerM (Google Drive 共用開放)
就在我將草本丟給甲乙之後,甲大方說沒問題,乙看了看問說:
「第六項不履行的處理方式?」
就是這樣,所以我東找西找沒個參考,才跑來PO文發問
說實話乙弄的我很毛,為此我這週末還多請一天假下台中去幫他倆處理,當然順便去玩。
我不覺得甲會真的不退票,但乙的質疑並沒有什麼不對,只是他搞的很像我們為了一萬五
會搞他一樣,也不想想當初自己開口借的時候說的包山包海,現在為了簽票怕東怕西。
回到主題,為什麼是本票?就是因為無因性啊!你簽了就是要付就這麼簡單,也是我跟甲
建議的,就簽票,其他不用多說,到期沒付就是拿去法院執行,很乾脆。
甲在還款條件上也給的很寬,一萬五分三期,每期五千,每期半年,還不計息。
從我這旁人看來,這佛心來的,乙還在那邊跟我執意第六項一定要有處理方式。
在賴上堅持一個多小時,我都直接嗆他明的:那你週末一萬五直接清給他,我省事!
我跟甲是希望,乙還年輕,剛出社會,我們希望他藉此了解到,他的每一句話,每一個行
為,都要負起責任,所以我們決定要他簽發本票,但也給他還款的寬限。
ok? 各位大大,這樣可以給些實際點的建議嗎?
再說最後一次:我不是事主!
※ 編輯: noth (1.161.230.200), 11/23/2015 20:52:52
候我都剛好有空下台中吃吃喝喝,別啊~
※ 編輯: noth (1.161.230.200), 11/23/2015 20:57:10
※ 編輯: noth (1.161.230.200), 11/23/2015 22:52:48
※ 編輯: noth (1.161.230.200), 11/23/2015 23: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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