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芬 #你要不要乾脆主張性教育回家教?
刑法也規定不可殺人、強姦
殺人犯、強姦犯從社會上消失了嗎?!
在一份聯合國人口基金會發表的「兒童母親:正視少女懷孕的挑戰」之《2013世界人口狀況》報告中即指出
全球每年有730萬不到18歲的女性懷孕生子
其中200萬是14歲以下的少女
她們因為懷孕
遭致長期承受最嚴重的健康和社會後果
內政部2012年統計資料顯示
台灣每100名嬰兒之中
就有5位是未成年少女所生
等於1/20的嬰兒
是未成年青少女所生
台灣青少女生育率高達12.95‰
遠遠高於新加坡的8‰、日本的4‰、韓國2.8‰
堪稱亞洲之冠
墮胎的人數也逐年增加
顯見青少年對於安全性行為的觀念仍十分薄弱
#資料來源:http://bit.ly/2roRAJR
結果你李佳芬是以為學校不教
14、15歲荷爾蒙正旺盛的學生就不會自己去探索、接觸嗎?
現在手機平板電腦如此普遍
隨便滑一下就是各種圖片影片
你-防-得-了-嗎-\-\-?
你這種腦袋辦什麼教育?
#辦集中營可能較適合
李佳芬《民法》、《刑法》傻傻搞不清楚
>>>李佳芬強調,在《民法》有規定,14歲以下不能有任何性行為,有任何性行為是必須接受法律制裁,這是違法的,現在的教科書跟《民法》互相衝突<<<
結果被律師打臉
>>>性行為在《民法》中並沒有任何相關規定,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才有對於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者規定刑罰<<<
〈糗!李佳芬誤引《民法》 稱14歲前不能有性行為〉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1110/1661533/
#佳芬別鬼扯
#夫妻一個樣
#總統投小英 #毋驚韓流陰
#立委選博萮 #護台拚雙贏
#台灣保衛戰 #博萮來參戰
#顧宜蘭 #護台灣 #團結勁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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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妨害性自主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八卦
明天就是司律二試了,快熬完可以解脫了,再撐一下!
底下是老師整理10月到目前為止最高法院值得看的刑事判決,內容包含刑法和刑訴,有空的同學可以稍微滑一下,熟的見解就跳過,不熟的就再看一遍。希望明天考出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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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12號刑事判決
(段落一)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詢問,以其所希望之回答,暗示證人之誘導詢問方式,如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聚焦待證事實,進而為事實之陳述,核屬記憶誘導,而非取證規範所禁止之虛偽誘導或錯覺誘導,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第3款、第5款關於證人記憶不清或故為規避之事項,得為誘導詰問之相同法理,應予容許。
(段落二)
合議制法院為使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並就案件與證據之重要爭點予以處理,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即明。立法意旨乃在於透過受命法官之訊問,可以釐清兩造關於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之爭點,暨起訴效力所及範圍之意見,以供合議庭參考,俾集中審理,妥速審結。是合議制法院為期審判順利起見,例外得先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之前,進行準備程序,處理審判前之預備事項,參諸同法第273條及第279條關於準備程序之規定,皆係「得」,而非「應」即明。因而,合議庭因案件之繁簡、難易、參與訴訟人員認知、及被告有無自白等因素,捨準備程序不為,逕行審判程序,並無違法。倘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未為事實及證據爭點之整理,僅屬程序進行未臻完善、事倍功半而已,亦不生程序違法或剝奪、妨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問題。
(段落三)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並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更得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雖係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第96條前段、第289條第1項所明定。其旨無非在使被告得適切行使法律所賦予之防禦權,並兼顧真實發現及程序正義,以維護審判程序之公平,避免法院突襲性裁判。因此,若法院認定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相關細節部分之事實,雖略有不同,但在基本事實及罪名仍相同之情形,即令未將上述相關細節部分之事實告知被告,尚難謂已妨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自不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
所稱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被害人指述的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的真實性,即已充分。是所謂補強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的資料。而證人的證述內容,縱然前後不符或有部分矛盾,事實審法院自可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調查所得的其他各項證據,為合理的判斷、取捨,非謂其中一有不符,即應全部不予採信;再者,同一證人,前後證述情節彼此不能相容,則採信其部分證言時,當然排除其他不相容部分之證詞,無非法院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結果,不待多言。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10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同法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法務部民國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參照)。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其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刑事判決(實務的真心話?)
未滿7歲之幼童,雖不得謂為全無意思能力,然此情實際上頗不易證明,故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以防無益之爭論,觀諸該條立法理由即明。從而,本於相同法理,於刑事法上,亦應認未滿7歲之男女,並無與他人為性交合意之意思能力。
又刑法第221條第1項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於被害人未滿14歲之情形,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條第1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及上開後2公約施行法第2條等規定,自應從保護該未滿14歲之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之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否則,於被害人未滿7歲之情形,該未滿7歲之被害人既不可能有與行為人為性交之合意,行為人往往亦不必實行任何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即得對該被害人為性交,亦即若認被害人未滿7歲者,因其無從表達「不同意」之意思,竟令行為人僅須負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責,法律之適用顯然失衡,是以,倘被害人係未滿7歲者,則基於對未滿14歲男女之保護,應認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為性交,所為已妨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屬「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Photo by Mikael Kristenson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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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守自盜,保全發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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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前的今天,保全搶錢,轟動全台灣。
💰發生什麼事了?
1998 年的 9 月 2 日,衛豐保全的保全員 A,在運鈔的途中,突然拔刀狹持兩名保全員同事,4900 萬就此下落不明,這起當時治安史上金額最高的運鈔車搶案驚動了當時社會,然而,保全人員監守自盜的金額,卻一件比一件高。
隔年 1 月,新光保全公司金庫中心副主任熊耀國 ,在當班時利用職務之便監守自盜,將公司金庫內 175 公斤黃金、120 萬元美金與 1 億 7000 萬元新台幣全部帶走。
熊耀國當時已在新光保全任職十餘年,品操良好被拔擢為主管,沒想到竟然利用職務之便,修改監視器設定,並夥同中心的同事一起犯案。造成新光保全損失金額共約新台幣 2 億 7925 元,更神奇的是,熊耀國至今仍下落不明。
2007 年,又是衛豐保全出包,一名李姓運鈔車司機,以藥物迷昏同車保全人員後,監守自盜劫走車上載運的 5600 萬元現鈔,並在案發兩個小時後搭飛機逃到中國,一舉超越 1998 年的 4900 萬,成為台灣史上金額最大之運鈔車劫鈔案,也使得衛豐保全遭取消優良保全,更一度傳出將被撤照。
為了避免當年的憾事重演,《保全業法》陸續修訂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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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不是人人都可以當的
根據《保全業法》,保全業可以分成三大類型:
1⃣️包括了辦公場所、營業場所、廠房、停車場等地方防盜、防火、防災的安全維護。
2⃣️負責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的安全維護,類似武俠小說裡的鏢局。
3⃣️關於個人人身安全的維護。
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保全人員,工作內容都跟人身安全或財物安全息息相關,當然不是阿貓阿狗都可以駕馭。資格上,首先有法定年齡的限制,太小跟太老的都不可以,未滿 20 歲或超過 70 歲的就不能當保全。
除了年齡以外,身家清白也是重要的條件,像是有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或是傷害、詐欺等刑事犯罪前科都是不可以當保全的,而就職前和就職中也都要先經過一定的職業訓練,才可以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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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運鈔車要長怎樣也有規定嗎?
而開保全業的老闆也要為公司準備相對應的工具,像是運鈔車之類的,可是你可不是準備一台小發財,就可以像古時候的鏢局一樣,開始幹起運鈔的工作。
我們在路上看到的運鈔車都必須符合兩大標配:首先是自動報警系統;其次是防盜、防搶裝置等。
經過這樣的介紹,大家以為在你們家樓下幫你收送包裹,親切保全阿北是可以說當就當的嗎?那可是不行唷!下次遇到阿北請以尊敬的眼神,並跟他打招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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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歷史上的今天 #保全 #發大財 #運鈔車 #錢 #money #鈔票 #美金 #新台幣 #發財 #阿北 #台灣 #法律
未滿14歲妨害性自主 在 [新聞] 渣男灌醉女友摸上床壞壞她驚見影片氣 - PTT 熱門文章Hito 的八卦
記者署名:※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外電 ... 月30 日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https://tinyurl.com/2g3e8agf --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