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六輕又氣爆了!(之二)
回想擔任宜蘭縣長的第一年,台塑六輕廠,就在中央政府全力支持下宣布重返宜蘭縣。
1990年8月郝伯村院長指示以「檢肅流氓條例」對付環保人士,其後,由李登輝總統、郝柏村院長動用全國黨政資源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宜蘭縣議會及宜蘭縣各界重要人士向宜蘭縣政府施壓。
施壓的方式,中央由郝伯村公開宣布「六輕一定要建」、「不要六輕廠,就沒有高速公路」並採行「刪除北宜高預算」、「停止各項建設工程補助款」等措施;宜蘭縣議會及執政黨宜蘭黨部則大肆批評「縣政府反工業」、「游錫堃反工商」、「不配合中央政策」等等。
那年,雖有陳定南立委、劉守成省議員及眾多環保、敎育界人士出面相挺、抗爭,作縣政府的後盾;但當時國家解除戒嚴才三年,中央仍是萬年國會、一黨專政,在中央政府、宜蘭縣議會及台塑以雷霆萬鈞之勢施壓,區區45萬人口、三級窮縣,財政上80%靠上級補助的宜蘭縣,一個在野小小的縣長,怎能經得起如此排山倒海的政治壓力?經常輾轉反側、徹夜難眠。那段刻骨銘心的日子,至今回想仍然心有餘悸!
為維護故鄉的青山綠水,手握建照、水權的小小縣長退無可退,唯有抱著誓死反對、既使被撤職、免職、移送懲戒而失去縣長職位也在所不惜的決心,終於置之死地而後生逼退了六輕,而沒有愧對宜蘭縣的歷史與辜負全縣鄉親父老的支持!
28年過去了!時間終於證明當時的決定是正確的!內心感覺欣慰!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謎米新聞:news.memehk.com 謎米香港: www.memehk.com Facebook:www.facebook.com/memehkdotcom...
撤職免職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公懲法三讀 未來可追繳失職人員退休金。救濟、組織變革仍待努力
今天《公務員懲戒法》三讀通過,這次是民國74年本法施行後,30年來首度完成修正程序的一次。我認為,此次修法有進步處,也有力有未逮處。未來我將對此次未完成的繼續努力。
本次修正重點:
第一,本法修正後,即便在移送懲戒前公務員已辦理退休、離職,公懲會仍可議處,要求追討全額或部分退休金。而追討退休金的議決,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如果受懲戒人已死亡,可以就其遺產範圍強制執行。
第二,公務員若已被移送公懲會,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即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離職。
以上兩點在填補現行制度無法實質處理違法失職公務員利用退休或離職規避責任的漏洞,防止類似郭冠英、陳肇敏等人的情形再次發生。
第三,因應嚴重程度不同的10種懲戒種類,訂出三種追訴時效,處理現行制度下不區分懲戒輕重一律規範10年後不得懲處的不合理狀況。
1、最嚴重的「撤職」、「免職」、「剝奪退休金」3種懲戒手段,沒有時效限制。若違失情節重大到需要用到這三種懲戒,無論事件發生多久,公懲會都可以議處。往後類似陳肇敏、葉世文、郭冠英等人的違失行為,有可能是可以追回退休金的。
2、若違失情節次嚴重,在事件發生的10年內可以給予「休職」懲戒。
3、最輕微的:減少退休金 、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時效為5年。
本來我提案將「減少退休金」也列為10年,因為實務上,有些違法失職的情形不易發覺或被揭露,被揭露時可能已超過時效。可惜本次沒有通過。未來實務上的「減少退休金」運作情形,也要再持續觀察是否有超過追訴時效而無法使用的狀況。
然而,卻缺審級救濟、公懲會改組為公務員懲戒法院,是本次修法的未竟之功。司法院版草案自我設限不去觸碰可能會需要調整到組織架構處,其實並未回應長久以來大法官釋字、學界及實務上對於公務員懲戒案件審判組織與程序完全回歸法庭化,以及建立審級救濟制度的修正建議。
因此,今年4/1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通過我的提案,要求司法院應於本法通過六個月後(即今年11月1日)研擬未來修正方向,包括:建立審級制度、改由「公務員懲戒法庭」審議,以及全盤檢討「懲戒懲處雙軌併行制度」下出現的不合理狀況,不同懲罰或懲戒戒權限,應該因應性質、屬性、效果的不同,更細緻分由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公懲會)來掌理。
我希望如司法院所言,「這次修法絕對不是最後一次修法」,未來我們也將持續監督新法的施行成效,並針對此次的未竟之功,努力推動下一次的修正,健全我國的公務員懲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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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 →northe1:你講的撤職是司法懲戒的部分。免職是行政118.166.220.243 11/03 19:55. 3 F →northe1:懲處。撤職是至少一年停止任用。但懲處好118.166.220.243 11/03 19:56.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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