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須好好打臉行政院
故宮因「評審委員利益未迴避」解聘李厚慶,行政院以「李厚慶的配偶今年三月才到三立任職」開脫,意思是三月以前的標案沒有問題。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不得擔任評審委員。
李厚慶的妻子白舒樺,是在2016年10月自三立離職,也就是說,直到2019年10月,李厚慶遇到三立都要利益迴避。而2020年三月,白舒樺回到三立任職以後,李厚慶自然也不得擔任三立相關標案的評審。
但李厚慶完全忽略利益迴避的規定,光是在2018年,就擔任7案三立標案的評審,其中三立得標的6案,是完完全全的違法評審,是把人民的納稅錢,去輸送給三立。
擔任評審委員,是所謂的「授權公務員」,同樣受刑法規範。李厚慶應迴避而不迴避,鐵證如山,檢方還不調查嗎?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在 陳思宇 Facebook 八卦
#轉移焦點不能改變涉案事實
就在剛剛,民進黨籍立委鄭運鵬發文攻擊了我們評論桃園機場的文章,文中鄭立委做出了幾點回應,大致上可以這樣整理
👉第三航廈廢標的原因是違反了「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4-1條,其中的規定是評選委員會的成員不應該參加採購案的投標、或是負責投標廠商的相關工作。
👉因此這次的事件內容應該定調成「防弊成功」,而不是弊案,我們應該要給予民進黨政府肯定。
⛔️實際上鄭委員自己應該很清楚,所謂的防弊成功跟是不是弊案應該是兩回事,難道在鄭立委的邏輯當中,只要沒有真的出現傷害,那在野黨就永遠只能觀望而不能主動監督、進行先一步的預防嗎?請鄭委員不要刻意抽換弊案的定義來藉此開脫。
⛔️另一方面,鄭委員應該知道不讓弊案出現是對執政黨最基本的要求,而今天第三航廈的工程卻是在評選委員會的前兩天才發現評選委員名字出現在投標文件,我們怎麼可能給予民進黨肯定。
👉我們在文中把機場公司的主管搞錯了,還要求鄭文燦負責,同時即便主管機關是交通部,那在連弊案都稱不上的情況下也不應該要交通部負責。
⛔️鄭委員自己也看過這篇文,甚至還幫我們劃記了重點,內容中所說的是「鄭市長作為桃園市長應嚴格監督桃機工程」,我們並沒有惡意的曲解機場公司的主管機關,而是認為鄭文燦作為桃園市長應該要負責,請鄭委員不要曲解我們的意思。
⛔️為什麼主管機關是交通部就不該請鄭文燦負責?讓我們看到民進黨的各位所舉出松山機場的例子、當年姚文智是怎麼攻擊柯文哲市長的。
「既然松機是都市毒瘤,作為市長就應窮盡力量,不斷鼓吹、表達去影響中央政策,告訴居民遇到的困擾」
「就是為了把松機變公園才來當市長」
⛔️請鄭委員不要雙重標準,一樣是市長、一樣面對的是機場,卻因為黨派的不同而用不一樣的標準去監督。
最後,我們想要提醒鄭立委,第三航廈的流標不只有這次,就如同鄭立委自己在文中講的「第三航廈是因為設計過頭,導致營造技術困難,工程標乏人問津而一無法發包,沒有發包當然就不會是弊案。」,土木專業的鄭立委肯定也清楚,第三航廈的多次流標,民進黨執政下的交通部「功不可沒」。
⛔️2017年四月,桃機顧問就提醒可能會超出預算,但交通部未辦理。
⛔️早在2018年三月,桃機就向交通部反映預算應該要增加到795億。
結果交通部在增加到789億後,被媒體報導「工程費增加164億,卻大砍了三項必要費用,包含設計階段費從38億砍到19億、物價調整費從59億砍到6億、工程預備金從76億砍到15億,就連東側多功能大樓31億也取消辦理,等於大砍159億。」。
這甚至只是列舉了兩次第三航廈所面臨的問題,而鄭立委自己清楚我們關心的、民眾在意的都是第三航廈能不能順利完工,在這個情況下請不要針對這單一次的流標、用抽換弊案定義的方式幫民進黨政府開脫。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採購評選委員的資格警示機制要建立啦】
不知道大家對於政府採購評選委員的期望是什麼?是不是除了專業以外,也希望這些掌握評選權力、影響上萬上億的委員,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正性?
事實上,現行的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就規定了委員可能不公正,而應該辭職或予以解聘的四類狀況: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從第二款「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來看,評選委員和廠商必須沒有一定的契約關係,避免因為這一層利害而對廠商特別青睞。
但是,總會有人違反規定。
我們辦公室在休會期間接獲爆料,指出「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服務作業」,竟然有一位評選委員「高邦基」,曾經是投標廠商「台灣世曦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董事代表人。
這樣一位明顯有利害衝突之虞的評選委員,竟然還參與採購評選會議!難道機關都不知道有這樣的狀況嗎?
我馬上聯想到,因為防彈衣有瑕疵而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竟然還能繼續得到移民署防彈衣標案的問題。
當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明確指出,其實有建置政府採購標案的電腦系統,如果機關要決標給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的廠商,系統會有警示,也無法進行相關操作。
我和辦公室同仁在休會期間,研究了相關制度後,發現對於採購評選委員的部分,根本欠缺相類的警示機制。
因此,我在9月10日,發函給公共工程委員會,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是否能建立相關的警示制度。畢竟,政府採購涉及了龐大的利益。如果沒有健全的制度,類似的狀況就會一再發生。
就在今天,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業務報告,以及給辦公室的回函,明確地表示會修正相關規範,並建立檢核機制。對於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效率的決定,我覺得非常欽佩。
最後,這個標案裡面,相關人員有沒有違失,我會繼續追下去。也希望主管機關勿枉勿縱。如同今天在質詢上所說的,如果相關人員涉有違失,該法辦的就要法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在 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釋義1091109-S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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