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1:從疾病到犯罪,如何超前攔截?】
今天,高雄市楠梓分局加昌所4名員警,協助精神病患強制就醫時,遭受病患持刀攻擊,所幸無生命危險,嫌犯亦被警方開槍還擊制伏,送醫戒護治療。此一案件,以及前陣子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的一審判決,以及近日父親在失望中不幸往生的悲劇,都讓社會大眾再次的要求司法與衛生體系作出改革與回應。
在這個會期中,我和團隊非常關心這個議題,也特別提出了三次質詢,主題分別是:「監護處分制度增設置專責醫院並有妥善之預防與加強防護制度以保護醫事人員」,「精神障礙犯罪者應針對刑後處分與社區治療之整體計畫修正以及資源充分投入」,以及「衛福部與法務部將合作設立之司法精神病院,應釐清場地、人力、經費來源,其定位與服務項目」。
儘管立法院進入休會期,本辦公室,都還在與相關部會溝通質詢回應,以及後續修法或行政執行的細節,我們團隊也特別整理了一系列司法精神醫學體系的現況以及國內外實證,希望來向各位報告,以及討論後續改革的方向。
首先,我們先來看這幾年震驚社會的幾個精神障礙犯罪者案例,儘管媒體往往把焦點放在兇手如何兇殘,但我們看一下第一張表格,扣掉鑑定結論為「正常」的鄭捷先不提,其餘案件的病患,在犯案前,都有明顯的症狀,大多曾接受治療,但在犯案時,都是「沒有病識感、沒有規則回診、沒有服藥」的狀態。我們要注意的一點是,「沒有病識感」本身,就是思覺失調症患者的一個特性,根據不同流病學統計,沒病識感的病患比率可能達到一半,而病患接受治療康復但又停藥的狀況下,據統計,超過90%患者會在1年內再次發病。
那麼,大家接著會問,精神疾病就等於暴力、等於犯罪、等於危險嗎?
這個問題要分為兩個面向,我們分別用兩個知名的研究來回答,根據1980年代,美國全國性的ECP研究,和正常組相比,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患」這組(如思覺失調症、雙向情感疾患等),確實暴力的終身盛行率較高,但「物質濫用」這組盛行率又更高。而根據110篇研究的統合分析,共病物質濫用,可以再讓精神障礙患者的暴力發生勝算比(Odds ratio)上升1.8~2.8倍。而根據另一項收案量也很大的MacArthur研究,在從精神科病房出院的個案中,有物質濫用的個案,確實暴力風險較高;但若沒有物質濫用者,暴力風險和一般人無顯著差異。
如果你覺得統計很煩,簡而言之,嚴重精神疾病患者不治療暴力可能性高,治療後跟一般人一樣。但真正可怕的是物質濫用(酒、毒)。
有了這一大堆研究資料,我們的公衛體系應該做的,其實是「提前攔截」這些可能會導致疾病的個案,所以我們就要來看看兩種模型,分別是預防醫學模型,以及結合犯罪學概念,用來處理精神障礙犯罪的「#系統化攔截模型(Sequential Intercept Model)」,這兩者有異曲同工之妙,但在國內的立法與政策討論中較少被廣泛提及,因此這邊就野人獻曝一番。
在最早期,系統化攔截模型的「攔截點0」與預防醫學的「初級預防」,都是要在社區就降低精神疾病盛行率,我們知道,精神疾病全是多重因素疾病,其致病原因包含遺傳因子與環境影響,在發展早期,父母的教養方式、照顧者時常更換與否、家庭的社經地位、是否曾遭受兒童虐待,都會影響未來罹患精神疾病乃至出現暴力的風險,因此,這方面的社區心理健康促進投資就相當重要。
再接下來,系統化攔截模型的「攔截點1」,指得是精神障礙犯罪者初次遭遇執法人員,此時可能已出現一些亞臨床症狀,或是已經因精神症狀行為脫序而就醫,要做的就是將患者留在醫療體系內。根據統計,所有犯罪者中,15%的人在過去一年內,27%在犯罪之前的人生中曾經使用過精神醫療服務,這雖不一定和他的犯罪有關,但若能在此時確實施予治療,則未來的暴力危險便能大大降低,這也是針對高風險族群「特殊防護」的目的。
系統化攔截模型的「攔截點2」則是精神障礙犯罪者已經被拘留,例如鬧事被強制送醫,緊急安置強制住院等狀況,那麼,能否做好出院準備服務,改善病情控制就很重要,這也是病患因精神狀況惡化而犯罪前的最後一道防線,已經算是次級預防中的「早期介入」。
到了「攔截點3」,患者已經因某些罪行需要上法庭,判斷其責任能力,是否需要監護處分等治療模式,這樣的「評估」、「分流」就是重點。而到了「攔截點4與5」,就是病犯要從司法精神體系再過渡到強度較弱的司法社區治療或一般醫療的過程,如何維持穩定避免再犯,同時協助復歸社會就是重點,我們也就需要例如積極性社區治療(Assertive Community Treatment)、強制社區治療等等模式,這算是三級預防中的復健。
講了這邊,要跟大家報告的:
第一點:精神障礙者,沒治療時終身暴力風險升高,但治療後與常人無異,問題是沒病識感就是病徵一環,需要從社區裡去攔截。
第二點:若我們不從系統的層面看,不從研究的證據去看,只想重罰伸張正義,大概無法嚇阻、更無法減少犯罪,特別是精神障礙者的犯罪。
第三點:要做系統性的改革,特別是前期投資,成本很大,但你不做,社會的代價更大。
第四點:台灣的社安網,光是在司法精神醫學這塊,就缺了「很多很多東西」,不只是司法精神病院,不只是延長監護處分可以解決。那麼什麼是證據告訴我們應該要有,但台灣沒有的? 什麼又是我們團隊要推動的修法? 明天會繼續和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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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補漏洞 司法精神醫療需全面升級】
去年,25歲的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列車上協助處理試圖逃票的鄭嫌,不料鄭嫌拿出尖刀揮舞,李警官為了保護乘客安全奮勇壓制,竟遭鄭嫌刺殺殉職,社會對於逝去的警員生命深感憤慨。經嘉義地院審理,認定鄭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判決無罪,應入相當之處所施行監護處分5年,消息一出,引起輿論譁然。
今天,也有許多打抱不平的民眾向團隊反應,我想呼籲的事,請民眾切勿出征進行精神鑑定的醫師或法官,應該思考的是,如何讓鄭嫌得到應有處置,不會再危害社會,也不要讓李警官的憾事重演。除了支持檢察官就此案再上訴外,作為立委,我要強調的是:監護處分和司法精神醫學的處置,仍有許多破洞!在付出人命後,我們該做的是補上破口,重建社會安全網!
#精神異常抗辯早有數百年,#但問題在哪裡?
嚴重的精神病人免刑,這並非新的概念,中世紀的英格蘭,或曹魏時代的中國,都早有瘋癲者不罰或減刑的法律慣例。早期法學者將這些人比喻為缺乏辨識能力的孩童、或失去理性的野獸,但概念說來簡單,但「#如何辨識精神異常」就成為數百年來討論的焦點,特別在重大刑案發生時更是如此。
1843年,英國首相庇爾爵士的秘書艾德蒙.壯蒙,在從銀行回家路上,遭到蘇格蘭人丹尼爾.馬克諾頓槍殺,馬克諾頓聲稱,執政黨不管他到哪裡都跟縱他、迫害他,想要謀殺他,因此讓他不得不刺殺首相,然而卻意外失誤殺錯對象。最後,馬克諾頓獲判 「無罪,但精神異常」,入住貝斯萊姆醫院。這個結果據說當時的維多莉亞女王都無法接受。然而馬克諾頓仍未受刑,22年後死在醫院中。
1981年,美國一名名叫辛克利的年輕男子,為了證明自己對影星茱蒂.佛斯特的愛,竟然開槍企圖刺殺總統雷根。隔年陪審團以精神異常之名,判定辛克利無罪,需在華盛頓特區聖伊莉莎白醫院治療。消息一出,全美譁然,一時之間成為整個社會控訴精神醫學專家,或是反對精神異常抗辯的輿論浪潮。
在馬克諾頓案後,經過兩世紀的演進,英美的精神異常抗辯準則,慢慢演變成「認知準則(cognitive test)」和「控制準則(volitional test)」兩大層面,這也就是我國刑法第19條的「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和「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這也大致上是不論大陸(德、日)或英美法系普遍採取的法律原則。這邊要特別注意,就算嫌犯有精神疾病,但若他在犯罪時,能辨識行為違法、能依辨識行為違法去行為(譬如病情穩定時),一樣要負起「完全責任」。
#對精神病犯避免危害比報復重要
上面故事的中的入院治療,其實就類似我們目前說的「監護處分」。
如果一個精神異常的人,懲罰對他來說毫無感覺,那我們將之隔離於社會,重點就不在於「讓他知錯、悔改」甚至「教育」他,而在於「治療他」以及「避免其他人的危害」,真正問題大的就在這裡,我們應該要治療/關押這樣的人多久,才能確保社會安全?
在鄭嫌一案中,大家一定會覺得「五年」判得很輕。
這是因為,根據刑法第87條,因19條原因而不罰者,若有再犯或公共安全之疑慮,就可令嫌犯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這邊有「五年以下」的限制,所以五年已經是極限了。各位一定覺得很奇怪,如果像判決書裡面鄭嫌的病況如此嚴重,或是部分複雜個案,會不會五年也治不好,仍一直有危險? 五年過後,我們又能怎麼辦呢?
在刑法的保安處分裡面,另有可以繼續延長的「強制治療」這一種處份,很遺憾的,這只適用於性犯罪罪犯身上。對於殺人罪來說,在監護處份後,無論病情如何,均須回歸社會,對於某些難治病患而言,這就造成一定風險。
#公共安全需要司法與醫療攜手合作
以德國來說,採行不定期留置制度,司法住院的延長有所彈性。而1983年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因精神異常而無罪者,在醫院中留置的時間可以比其獲判的刑期還長,因為這已經不是刑罰,而是「公共安全」或是「特別預防」,已經超過罪責相當的刑罰意義。
雖然,我們不能任意剝奪他人自由,但在某些特殊個案,我認為監護處分仍要有讓精神衛生體系得以運作,也維繫社會安全的彈性,可以在刑前或刑後間轉換,在專業評估下,也可以延長。這樣就不會有「只能治療五年」,後續風險難測的問題。
而以現在制度來說,在刑罰與監護處份後,似乎就不是法務部的責任,回到社區就醫後,就是衛福部的責任,但我認為,有不少合併人格疾患或多重共病的個案,是所謂的「病犯」,需要醫療協助、也需要一定的外部控制力,兩者如何協調就是大問題。不能只交由醫事人員承擔這樣的風險。
服務處就有接獲這樣的案例,有一名合併多重精神疾病的性侵犯,在執行監護處份後,因病情未改善,送到某處繼續強制治療。然而在治療期間,寫恐嚇信威脅監護處份期間的醫護人員,衛福部認為有需要可以延長治療,然而法務部認為要先進行社區處遇才能再安排強制治療,後來這名個案竟提早出院,而隨後個案又旋即病發,所幸還未釀成憾事就又住院。
試想,如果這樣未治療完成的個案,又去犯案,甚至攻擊監護處分期間的醫護人員報復,會產生多大的危害?而我們的司法精神衛生竟然無法妥善處理這樣個案的轉介醫療,避免漏接,不是很可怕嗎?
#精神衛生法也需修正
更進一步來說,我們是不能能在原生家庭、社區組織,協同精神醫療相關能量,盡量就可能的先拆彈?就需要投入更多資源在心理衛生促進與預防上,並且完善精神衛生法的制度,讓需要的患者,即時得到治療。
譬如鄭嫌,雖然判決書中提到已有明顯症狀,卻無病識感,未接受治療。
目前精神衛生法針對自傷、傷人案件,主要的規範在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32條及第41條。病況嚴重的病人,當在實務上被認定有「自傷傷人之虞」,會由警消來協助強制送醫。而「強制住院」需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上述第41條的規定,主要會經過「專科醫師診斷認為有必要者」來認定。若病人拒絕接受強制住院,就要進行緊急安置(最多五天),同時由兩個以上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鑑定後仍有必要住,卻又被患者拒絕的話,就需填寫相關報告送審查會。
那 #強制住院決定權要放在哪?
強制住院這類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在一些國家主要是由「法院」來裁定,不讓壓力直接落在醫師身上。先前立法院也曾討論過這件事,但司法院的態度比較消極,認為量能無法處理。但或許我們應該開始檢視歷年相關案件的執行情形,而非一味抗拒。
除了修法外,我們選前也多次強調,台灣的心理健康投資仍然不足,社區精神醫療預算過低,影響社會安全網的佈建。我們會希望,透過法律修正與行政效率提升,一定要更有效的讓患者及早接受醫療,並做好出院後的轉介追蹤,避免患者就此消失於茫茫人海,下次出現時卻成為不幸的社會案件。李警員的犧牲,是制度的問題,社會的安全,我們一定努力去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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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危機處理風險 保障警察醫護安全!】
今天是警察節,除了對所有警務人員表達感謝之外,我想就最近的精神病患攻擊傷害事件,提出一點看法。對於此類個案,我們最常遇到的,是警察很煩惱、家屬更煩惱、鄰居也很煩惱。那我們到底可以怎麼辦?
#別讓第一線人員不知所措
上週高雄市楠梓分局加昌所員警,遭受精神病患持刀攻擊,嫌犯經過送醫治療後,已收押進入司法流程。此一案件,以及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都讓我們了解第一線警察、社工人員承受的壓力。
這邊還是要強調,單純罹患精神疾病的病患,經治療後,其暴力風險,與一般族群無異。然而,若合併酒、毒等物質濫用、又沒有接受規律治療,其暴力風險才會高於精神病患以及常人,要找出高風險族群,防止暴力危害,我們上週已經強調,重點是前期投資健康促進、社區篩檢等措施。
但實務上,警方還是常常會要面對高暴力風險的精神疾病患者,這類族群仍有與一般罪犯不同之處,因為生病關係,讓其知覺反應可能會超出一般警務執勤時的預想,所以在處理上需要特別訓練。
比如美國國家精神健康聯盟(National Alliance on Mental Health,簡稱NAMI)推動的 危機介入小組(Crisis Intervention Team,簡稱CIT)計畫,就是著眼於強化警方處理社區精神醫療危機事件的能力。這類計畫方案,需要執法單位、精神醫學專家,和個案家屬的密切配合。所以計劃針對的不僅僅是執法人員,還包括了社工、相關單位人員、官員,以及患者與患者家屬,是全面性的規劃。
#建立應對作業模式
在此計畫中,警方需要事先編組成立CIT小組,接受一定時數的完整訓練,與衛生單位聯合演練,並且建立起一套從行前會報到偵查、安撫、攻堅等標準作業訓練方式。比如基本的說話、說服技巧(talk down)、集體行動原則、到非致命性武器(包含電擊槍等)的配發使用,這些都是需要規劃演練的。當然,小組成員也需要給予特別的加給與出勤獎勵。
其實,從楠梓傷警案中我們就看到,面對處於急性發病期,人高馬大又持有武器的患者,突然衝過來,警察根本沒有拔槍時間,這邊要去說檢討用槍時機其實沒有多大意義,甚至在發病期間,也有感覺與思考機制完全混亂,不怕槍枝,或是被擊中仍繼續攻擊的患者。
要做的是收到社區通報後,事先從家屬等管道收集資訊,了解環境,沙盤推演,維持安全距離,考慮提早使用非致命壓制武器,並做好精神急症治療與生理急救的後送準備,才能降低傷亡。
在本團隊上週發文後,我也從嘉南療養院李俊宏醫師的賜教、以及好幾位精神醫學界的友人那邊,學習到許多有關一線人員風險的理論與實務經驗,我們希望,不論是警政或醫療端這些意見,都能被彙整起來,透過與實務經驗的結合,加入警務單位的教育訓練中。
#社區照護很重要
即便美國積極推動CIT等危機處理計畫,但許多研究都說明了,良好社區照護的成本最低,建立社區安全網是應對此類案件的最佳解。
當我們想到精神病患發病,輿論往往會希望趕快強制送去醫院就醫,然而,對於,若我們有良好的社區精神醫療制度,建立社區精神醫療團隊(Community Mental Health Team, CMHT ),那麼對於長期追蹤,風險較低的病人,在實證上,諸如危機處理居所(Crisis residence)、同儕危機服務(Peer-delivered crisis service,由康復病患服務的居所)、到宅風險介入與精神病症狀處理(In-home crisis intervention and psychosis management,由專業人員指導照服員等補助人力)等治療模式,不但能降低住院率,減少醫療開銷,也可加速病人復健與康復,並給他們更好的生活品質。
在加拿大、丹麥、澳大利亞,更有政府支持的早期介入小組(Early Intervention team),透過類似ACT的專業人員組成方式,對高風險病患密集追蹤,降低其發病、住院頻率,同時也能減少暴力事件的可能。
然而,以台灣目前對社區精神醫療的重視而言,醫護的給付偏低,更有著一些奇怪限制,譬如醫師一次看超過四位病人以上給付會降低等等,嚴重降低醫護人員進行社區照護的意願。而目前社區關懷訪視人員的人手很缺乏,現行健保給付限制不少,錢都已經少了,還暴露在風險中,種種狀況都並沒有足夠誘因讓人願意投入這個行業,要能建構社會安全網可說相當困難。
我們常接到陳情,家屬面對自己家人有這類狀況,不知道該怎麼辦,心裡壓力很大,而鄰居也很緊張,常用異樣眼光提防,地區警察接到報案,也沒有什麼專業技巧能判斷處理。
如果這個時候,我們能有覆蓋率高的社區醫療團隊,讓精神醫療專業人員,進到社區裡,這些個案就比較能夠被承接起來,不只患者能得到協助,家屬也能得到支持,這就是社會安全網對精神障礙暴力的第一個攔截點(攔截點0)。
而社區醫療團隊提供的篩檢和衛教機能,也有助於辨識高風險個案,並讓社區醫療團隊與CIT小組在危險發生時及時啟動,把精神障礙暴力攔截在攔截點1-2,不要讓憾事發生。
把一般的社區病人顧好,才是減少高危險暴力病人的基礎方式,政府對社區精神醫療缺乏重視,不論在預防或復健資源仍然不足,這才是需要改革的問題!
#疼惜警察更應要建立社區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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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57 什麼是思覺失調症?
02:49 思覺失調的症狀
04:13 疾病研究:診斷標準、病因
05:52 為什麼有人會不吃藥?
07:10 吃藥以外的治療方法
08:23 強制住院的兩難
10:13 我們的觀點
12:27 提問
12:45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編輯:轟天雷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思覺失調症三部曲】第一章-思覺失調症是什麼?:https://bit.ly/2LcAjuc
→ 【思覺失調症三部曲】第二章-穩定治療可以如何幫助我?:https://bit.ly/2L7w82R
→ 思覺失調症|維基百科:https://bit.ly/35JzXEB
→ WHO 精神分裂症:http://bit.ly/2Jj6qaU
→ 杏語心靈診所:思覺失調症:https://bit.ly/3dreHq3
→ 初探思覺失調症:https://bit.ly/2zqJwfW
→ 三軍總醫院 思覺失調症:https://bit.ly/3cd1Qrf
→ 可怕!每百人就有一位思覺失調者:https://bit.ly/3fAAahU
→ 照護線上:破解思覺失調症八大迷思(懶人包):https://bit.ly/2LdJzhE
→ 精神分裂症為何要正名「思覺失調症」?有辦法治療嗎?:https://bit.ly/3cdoG1U
→ 思覺失調症患者也有春天:https://bit.ly/35Jg14V
→ 為什麼都病的這麼嚴重了,還不能住院治療?(精神病人強制住院相關規定簡介):https://bit.ly/2Ld8MJ5
→ 社區精神病患強制送醫(緊急護送就醫)的條件為何?:https://bit.ly/2YKE166
→ 精神衛生法:https://bit.ly/2YHUwQy
→ 精神病友按時服藥就好?新店隨機OO案,政府沒做到的事:https://bit.ly/2Wgrshr
→ 人權是一句髒話?「強制住院」是精障家屬的救贖還是患者的權利傷害?(上):https://bit.ly/2SPlwtu
→ 單靠國家補不起社會安全網的破洞:https://bit.ly/3fqYRxk
→ 建立「社會安全網」才能拉遠《我們與惡的距離》:https://bit.ly/2SQPaP5
【 延伸閱讀 】
→ 真的假的?思覺失調是由病人參與「投票正名」的疾病?:https://bit.ly/2SPsBKH
→ 當精障者與家庭都累了,難道我們只剩下「強制住院」這個選擇?(下):https://bit.ly/3baWYSc
→ 【P觀點】與思覺失調症共處的護理師:https://bit.ly/2Wgrw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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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的杭特與丈夫瑞奇新婚後便一同搬進了丈夫父母送他們的嶄新豪宅,一面布置新宅一面期待新生命到來的同時,她也意識到自己病態的癖好:吞食各種危險的小物品。
無論是小彈珠、螺帽、紙張,甚至是圖釘、電池都在她的「食物清單」上,即便見血也阻止不了她將這些容易危害身體的小東西吃進肚子裡的衝動。而這樣的病態癖好被丈夫發現後便被強制送去接受治療。
在與心理醫師愛莉絲會談後,杭特意識到這癖好的緣由直直指向她人生黑暗處最不為人所知的秘密。當她意圖挖掘面對這秘密的同時,卻也發現丈夫過於逼人的掌控越來越激烈,甚至欲將她送去精神病院,她與孩子的生命也因此急速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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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送 精神病 院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內湖在上個月底發生女童命案震驚社會,全台民眾宛如驚弓之鳥、人人自危,而有關精神病患強制就醫的議題也引發討論,衛福部日前開會研擬修正精神衛生法,衛福部心口司長諶立中接受媒體採訪表示,過去精神病患強制就醫門檻過高,未來只要第一線警消認為條件符合就可強制送醫,並認為「強制就醫不等於限制人身自由」。
不過就在修法還在討論時31日政大「搖搖哥」就遭強制就醫,北市府挨轟執行過當、踐踏人權,更有律師組成「戰鬥法律人」平台,在網路上發起「呼籲公民響應提審搶救政大搖搖哥」,透過提審法來營救被強制送醫的病患,根據公視新聞網PNN的報導,經過台北地院新店簡易庭以視訊方式提審,「搖搖哥」表達不願住院,法院雖未做出放人的裁定,但收治「搖搖哥」的台北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表示將盡快讓「搖搖哥」辦理出院手續。
還是現行《精神衛生法》,對於強制就醫的標準真的過高?
?強制就醫真的可以解決台灣社會精障者的所面臨的情況嗎?是否反而會照成病患家屬的負擔?強制就醫究竟是美意還是歧視?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將邀請來賓與您一同探討!
來賓: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長 滕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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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送 精神病 院 在 姑姑精神病如何強制送醫 - Mobile01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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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送 精神病 院 在 [問題] 醫生違反精神衛生法?強制就醫、強制送醫- 看板LAW 的八卦
事情是這樣的......
某天本人跟親屬吵架後被警察帶到精神科急診室...
然後本人多次跟急診室精神科醫生表明拒絕治療...
醫生他沒有鳥我,也沒經過什麼審查會,沒多久我就被綁起來帶到精神病房了,警察當時
也在場...
請問這醫生是不是違法了?
精神衛生法第五章第41條「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
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
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
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
保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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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之前有打傷我、我都流血了,他卻沒被強制就醫。
我根本沒傷人卻被強制就醫。
這社會真是惡人先告狀先報警先贏啊。
這種未審先判的手段實在是很惡劣...
搞不好你生氣時也算是精神病,哪天你跟人起爭執時就踩到地雷,被強制送醫了~~~
只要有人把你抹成精神病,報警把你強制送醫,你就會被關在精神病房,被強迫吃藥,而
且報警的人還不用承擔任何後果跟成本,醫藥費是被強制送醫的人自己要付的!!
如果沒健保你就倒大楣了,全額自費沒健保,醫藥住院費將近10萬台幣!!
我查了一下,強制就醫跟強制住院確實是兩回事。
當時我不懂精神衛生法才被設計,護理師有叫我在文件上簽名,該文件可能是自願住院同
意書吧,所以該案件已不適用精神衛生法第五章第41條,我已經反應拒絕治療了,醫療人
員看我不懂專法利用資訊不對等設計我,虧我這麼信任醫療人員......
如果你認為自己是正常人,但跟親屬關係不好,可能會被報復強制送醫,有些醫生故意用
資訊不對等設計你,把你送到精神病院,請熟悉精神衛生法,並堅持送審查會審查,請勿
任意簽下任何文件,該文件可能是自願住院同意書,到時被綁入精神病院,你就啞巴吃黃
蓮,有苦說不出。
流程就兩張圖簡單解釋,第二張是向法院聲請提審
有什麼關聯?
而且我剛出院第一天就把藥給停了,到現在一年多了,也沒再回診了。
希望我沒發病QQ(指藥物副作用)
跟你的狀況差不多?
依照精神衛生法第四章32條「強制就醫」的負責認定人是警察,台灣的警察有醫學背景嗎
?警察都是先送再說,哪管這麼多啊,只要看你不爽或為了報復你,用精神疾病的名義,
就可以叫警察把你強制送醫。
依照精神衛生法第五章41條「強制住院」的負責認定人是醫生或審查會,醫生為了避免蹚
渾水,都是用設計或威脅哄騙的手段讓當事人自己簽下自願住院同意書,這樣的制度還有
醫學專業在嗎?
法律條文上的緊急安置也只是表面上的好聽話而已,實際上一樣是綁起來關在精神病房。
(這部分是合法的,也太扯了)
(精神衛生法第五章第37條)
兩位專科醫生鑑定也是幌子,這都是同家醫院的同事,都會互相包庇、不會介入太多。
審查會也是幌子,審查會拿到的書面資料也是當事醫生提供的,又不是審查會直接會面當
事人,如果資料跟事實不符,那這根本就是黑箱作業!
順便介紹一下如何提審:
https://reurl.cc/Y1ZN3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網站(其他地區自己找)
https://reurl.cc/b518Nr
本人聲請提審狀(新北市)
https://reurl.cc/WdpQVO
為他人聲請提審狀(新北市)
https://reurl.cc/4R2ex2
抗告狀(新北市)
聲請提審應以提審書狀陳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他人為聲請時,
並應記載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已知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及地點。
3.逮捕、拘禁之機關或其執行人員之姓名。
4.受聲請之法院。
5.聲請之年、月、日。
寫完送到地方法院(到院送狀或郵寄)。
如果提審沒過,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
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 編輯: b0986 (223.140.217.179 臺灣), 04/08/2022 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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