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之死地而後生?】
大白從日本回來後奇蹟似的變乖了。
每晚讀日文繪本給寶哥梅弟聽、清早送小孩上學後陪我去快走運動、戒掉吃垃圾食物的惡習、吵架後沒擺上兩天臭臉,而是在十分鐘內主動道歉。今早甚至還提議,這個週末要不要開車帶兩兒一起出去踏青。
難道前一陣子在臉書許願成真,湖中女神真的還我一個金老公了嗎?
我很想說這一切都是因為老公回家後,發現陽台上多了一台直立式冷凍櫃,求生意志油然而生。
可惜不是。(做人不能為了多賣兩台冷凍櫃違背良心)
鏡頭拉回幾週前。大白在防疫旅館中出現輕微的痰、鼻塞和咳嗽症狀,問我該怎麼辦。我請他立即回報1922防疫專線,我也同步聯絡衛生局,說明我家有老人小孩很擔心被感染,請盡速協助安排大白就醫篩檢。
除了幾項疑似過敏或小感冒的輕微症狀外,大白精神和活動力一切正常,要求採檢主要是讓家人安心。不料搭乘防疫計程車到醫院後,急診室醫師幫他照完X光和採檢,隨即打電話通知我:「你先生的X光片已出現肺浸潤現象,又有疫區旅遊史,極有可能感染新冠病毒,必須立即住院隔離治療,等待採檢結果!」
晴天霹靂。
當時台灣每天都有境外移入案例,防疫中心記者會上只要公布了確診者的旅遊史和背景資料,網路直播留言區就一片鄉民叫罵聲「有種出國就死在國外,不要把病毒帶回台灣!」「浪費健保資源!」「滾回去啦!」
所以當我聽到噩耗,第一個念頭不是萬一變成寡婦怎麼辦(畢竟這劇情已在腦中演練千百遍),而是如果記者會上公布確診者資料,網友一定能輕易從各種線索中人肉比對出是我老公,然後罵我為什麼這麼自私,非要讓外籍配偶在這種時間搭機往返台日(嗚嗚就台灣的簽證和日本的租約都到期了,一定要回去辦依親和打包搬家才能進來啊)、為何要讓外國人浪費台灣的醫療資源......
到時候我該坦白從寬,還是打死不認?寶哥梅弟會不會在學校被霸凌?
一陣惡寒。
完全沒心理準備就被要求強制住院的大白更是崩潰到了極點。醫護人員都很親切,但幾乎無法用英文溝通,他的行李又通通都放在防疫旅館(因為衛生局窗口跟我說大白就醫只要帶護照就好,採檢後需要立即返回防疫旅館),連基本的換洗衣物和飲用水都沒有。病房廁所竟然還有他最怕的超級大蟑螂出沒!
(聽到負壓隔離病房廁所裡有蟑螂時我覺得超魔幻,努力憋笑並譴責自己缺乏對患者的同理心。)
醫院離我家很遠,只好趕緊請阿公支援,陪我一起扛了一堆瓶裝水和衣物毛巾拖鞋,空投給不知道何時才能出院的外配。
在負壓隔離病房等待採檢結果期間,大白真心覺得自己快死了,甚至開始出現胸痛呼吸困難等症狀。每隔一兩小時就為了各種小事視訊討拍,而當時我正為了工作和育兒蠟燭兩頭燒,邊擔心明天採檢結果出爐可能就要被肉搜出征,還要邊安慰心靈受創哀北靠木的大寶寶。
心。好。累。
當天深夜,大白又進入一個黛玉葬花人生跑馬燈模式,說他很後悔一直以來對我和小孩這麼嚴厲,應該要和家人製造更多快樂的回憶。如果他死了,請我和孩子務必要繼續過幸福美好的人生。
我不知哪來的勇氣,冷冷回覆:「老實說,我想這可能是老天爺給我的(其實我想說「你的」)懲罰,因為你不在台灣這段期間,我一打二又要工作和做家事,身體雖累,但心裡很輕鬆,常常許願你乾脆不要回來了。」
大白無比震驚:「所以妳根本不希望我回來?我以為我們之前吵架已經和好了,是我誤會了嗎?」
我說這不是哪一次吵架的問題,而是長期以來,我們的夫妻關係累積太多負面緊繃情緒。我已經受夠看別人臭臉了。
大白深深懺悔,說他應該更感謝我的付出,不該總是期待要求更多。如果他能活著出院,希望我們的關係可以回到剛結婚時的甜蜜時光。
這就是所謂的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嗎?
「就算真的是新冠肺炎也沒這麼容易死,你好好養病,等出院後再努力用行動證明你的心意吧。」
接著劇情急轉直下,隔天醫師就宣布他採檢結果是陰性,第二次拍的X光肺浸潤陰影也消失了。兩次X光隔不到一天是否太神奇。
聽聞喜訊,大白瞬間胸不痛了嗽不咳了呼吸也不喘了(之前根本是心病吧),再隔一天二採陰後轉一般病房,之後就被放出院回防疫旅館打包行李回家了。
保險起見,大白回家後,我還是把他臥房裡多隔離了近兩個禮拜,使用獨立衛浴,即使關在房間也隨時戴口罩勤洗手,用酒精消毒所有隨身物品,我每天提供room service,幫他送飯送水到臥室門口。
慘遭命運拖磨的媽媽從一打二變成一打三,看著防疫記者會每天+0+0再+0,祈禱我們家千萬不要變成打破那個零的眾矢之的。
挺過漫長的隔離期,出關後大白脫胎換骨,對兩兒疼愛有加,對老婆恭敬有禮,今天在車上還慈父上身主動跟阿梅聊天。之前我若拜託他跟兒子多說話,他會臭臉回:「我開車需要很專心!」
這就是湖中女神還我一個金老公的故事。
但是且慢。依照原作的邏輯,湖中女神應該會買一送二,連銀老公鐵老公一起還回來,金老公模式可以撐多久呢?
我家的金老公已歷經比美少女戰士還多次的變身,由鐵變金再由金變鐵,我已經放棄奢望他常保如金了。
#沒有期待沒有傷害
_____
照片是我今早起床看到的第一個畫面。
寶哥已經自己睡一間房好一段時間,前兩個月爸爸不在家,他可能是覺得無聊寂寞,忽然主動要求來主臥打地鋪,睡前跟弟弟和媽媽聊天。(不小心就會聊上一小時然後被媽媽勒令閉嘴)
今天清晨看到阿梅不知何時已經從雙人床滾到地上的單人床墊,跟哥哥睡成一團,覺得可愛極了,特別拍照留念。
但願我們一家四口真的能這樣幸福快樂下去。
#或是一家三口與一台冷凍櫃一起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陰沉臉)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
強制住院案例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1:從疾病到犯罪,如何超前攔截?】
今天,高雄市楠梓分局加昌所4名員警,協助精神病患強制就醫時,遭受病患持刀攻擊,所幸無生命危險,嫌犯亦被警方開槍還擊制伏,送醫戒護治療。此一案件,以及前陣子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的一審判決,以及近日父親在失望中不幸往生的悲劇,都讓社會大眾再次的要求司法與衛生體系作出改革與回應。
在這個會期中,我和團隊非常關心這個議題,也特別提出了三次質詢,主題分別是:「監護處分制度增設置專責醫院並有妥善之預防與加強防護制度以保護醫事人員」,「精神障礙犯罪者應針對刑後處分與社區治療之整體計畫修正以及資源充分投入」,以及「衛福部與法務部將合作設立之司法精神病院,應釐清場地、人力、經費來源,其定位與服務項目」。
儘管立法院進入休會期,本辦公室,都還在與相關部會溝通質詢回應,以及後續修法或行政執行的細節,我們團隊也特別整理了一系列司法精神醫學體系的現況以及國內外實證,希望來向各位報告,以及討論後續改革的方向。
首先,我們先來看這幾年震驚社會的幾個精神障礙犯罪者案例,儘管媒體往往把焦點放在兇手如何兇殘,但我們看一下第一張表格,扣掉鑑定結論為「正常」的鄭捷先不提,其餘案件的病患,在犯案前,都有明顯的症狀,大多曾接受治療,但在犯案時,都是「沒有病識感、沒有規則回診、沒有服藥」的狀態。我們要注意的一點是,「沒有病識感」本身,就是思覺失調症患者的一個特性,根據不同流病學統計,沒病識感的病患比率可能達到一半,而病患接受治療康復但又停藥的狀況下,據統計,超過90%患者會在1年內再次發病。
那麼,大家接著會問,精神疾病就等於暴力、等於犯罪、等於危險嗎?
這個問題要分為兩個面向,我們分別用兩個知名的研究來回答,根據1980年代,美國全國性的ECP研究,和正常組相比,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患」這組(如思覺失調症、雙向情感疾患等),確實暴力的終身盛行率較高,但「物質濫用」這組盛行率又更高。而根據110篇研究的統合分析,共病物質濫用,可以再讓精神障礙患者的暴力發生勝算比(Odds ratio)上升1.8~2.8倍。而根據另一項收案量也很大的MacArthur研究,在從精神科病房出院的個案中,有物質濫用的個案,確實暴力風險較高;但若沒有物質濫用者,暴力風險和一般人無顯著差異。
如果你覺得統計很煩,簡而言之,嚴重精神疾病患者不治療暴力可能性高,治療後跟一般人一樣。但真正可怕的是物質濫用(酒、毒)。
有了這一大堆研究資料,我們的公衛體系應該做的,其實是「提前攔截」這些可能會導致疾病的個案,所以我們就要來看看兩種模型,分別是預防醫學模型,以及結合犯罪學概念,用來處理精神障礙犯罪的「#系統化攔截模型(Sequential Intercept Model)」,這兩者有異曲同工之妙,但在國內的立法與政策討論中較少被廣泛提及,因此這邊就野人獻曝一番。
在最早期,系統化攔截模型的「攔截點0」與預防醫學的「初級預防」,都是要在社區就降低精神疾病盛行率,我們知道,精神疾病全是多重因素疾病,其致病原因包含遺傳因子與環境影響,在發展早期,父母的教養方式、照顧者時常更換與否、家庭的社經地位、是否曾遭受兒童虐待,都會影響未來罹患精神疾病乃至出現暴力的風險,因此,這方面的社區心理健康促進投資就相當重要。
再接下來,系統化攔截模型的「攔截點1」,指得是精神障礙犯罪者初次遭遇執法人員,此時可能已出現一些亞臨床症狀,或是已經因精神症狀行為脫序而就醫,要做的就是將患者留在醫療體系內。根據統計,所有犯罪者中,15%的人在過去一年內,27%在犯罪之前的人生中曾經使用過精神醫療服務,這雖不一定和他的犯罪有關,但若能在此時確實施予治療,則未來的暴力危險便能大大降低,這也是針對高風險族群「特殊防護」的目的。
系統化攔截模型的「攔截點2」則是精神障礙犯罪者已經被拘留,例如鬧事被強制送醫,緊急安置強制住院等狀況,那麼,能否做好出院準備服務,改善病情控制就很重要,這也是病患因精神狀況惡化而犯罪前的最後一道防線,已經算是次級預防中的「早期介入」。
到了「攔截點3」,患者已經因某些罪行需要上法庭,判斷其責任能力,是否需要監護處分等治療模式,這樣的「評估」、「分流」就是重點。而到了「攔截點4與5」,就是病犯要從司法精神體系再過渡到強度較弱的司法社區治療或一般醫療的過程,如何維持穩定避免再犯,同時協助復歸社會就是重點,我們也就需要例如積極性社區治療(Assertive Community Treatment)、強制社區治療等等模式,這算是三級預防中的復健。
講了這邊,要跟大家報告的:
第一點:精神障礙者,沒治療時終身暴力風險升高,但治療後與常人無異,問題是沒病識感就是病徵一環,需要從社區裡去攔截。
第二點:若我們不從系統的層面看,不從研究的證據去看,只想重罰伸張正義,大概無法嚇阻、更無法減少犯罪,特別是精神障礙者的犯罪。
第三點:要做系統性的改革,特別是前期投資,成本很大,但你不做,社會的代價更大。
第四點:台灣的社安網,光是在司法精神醫學這塊,就缺了「很多很多東西」,不只是司法精神病院,不只是延長監護處分可以解決。那麼什麼是證據告訴我們應該要有,但台灣沒有的? 什麼又是我們團隊要推動的修法? 明天會繼續和大家討論!
強制住院案例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社會安全補漏洞 司法精神醫療需全面升級】
去年,25歲的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列車上協助處理試圖逃票的鄭嫌,不料鄭嫌拿出尖刀揮舞,李警官為了保護乘客安全奮勇壓制,竟遭鄭嫌刺殺殉職,社會對於逝去的警員生命深感憤慨。經嘉義地院審理,認定鄭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判決無罪,應入相當之處所施行監護處分5年,消息一出,引起輿論譁然。
今天,也有許多打抱不平的民眾向團隊反應,我想呼籲的事,請民眾切勿出征進行精神鑑定的醫師或法官,應該思考的是,如何讓鄭嫌得到應有處置,不會再危害社會,也不要讓李警官的憾事重演。除了支持檢察官就此案再上訴外,作為立委,我要強調的是:監護處分和司法精神醫學的處置,仍有許多破洞!在付出人命後,我們該做的是補上破口,重建社會安全網!
#精神異常抗辯早有數百年,#但問題在哪裡?
嚴重的精神病人免刑,這並非新的概念,中世紀的英格蘭,或曹魏時代的中國,都早有瘋癲者不罰或減刑的法律慣例。早期法學者將這些人比喻為缺乏辨識能力的孩童、或失去理性的野獸,但概念說來簡單,但「#如何辨識精神異常」就成為數百年來討論的焦點,特別在重大刑案發生時更是如此。
1843年,英國首相庇爾爵士的秘書艾德蒙.壯蒙,在從銀行回家路上,遭到蘇格蘭人丹尼爾.馬克諾頓槍殺,馬克諾頓聲稱,執政黨不管他到哪裡都跟縱他、迫害他,想要謀殺他,因此讓他不得不刺殺首相,然而卻意外失誤殺錯對象。最後,馬克諾頓獲判 「無罪,但精神異常」,入住貝斯萊姆醫院。這個結果據說當時的維多莉亞女王都無法接受。然而馬克諾頓仍未受刑,22年後死在醫院中。
1981年,美國一名名叫辛克利的年輕男子,為了證明自己對影星茱蒂.佛斯特的愛,竟然開槍企圖刺殺總統雷根。隔年陪審團以精神異常之名,判定辛克利無罪,需在華盛頓特區聖伊莉莎白醫院治療。消息一出,全美譁然,一時之間成為整個社會控訴精神醫學專家,或是反對精神異常抗辯的輿論浪潮。
在馬克諾頓案後,經過兩世紀的演進,英美的精神異常抗辯準則,慢慢演變成「認知準則(cognitive test)」和「控制準則(volitional test)」兩大層面,這也就是我國刑法第19條的「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和「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這也大致上是不論大陸(德、日)或英美法系普遍採取的法律原則。這邊要特別注意,就算嫌犯有精神疾病,但若他在犯罪時,能辨識行為違法、能依辨識行為違法去行為(譬如病情穩定時),一樣要負起「完全責任」。
#對精神病犯避免危害比報復重要
上面故事的中的入院治療,其實就類似我們目前說的「監護處分」。
如果一個精神異常的人,懲罰對他來說毫無感覺,那我們將之隔離於社會,重點就不在於「讓他知錯、悔改」甚至「教育」他,而在於「治療他」以及「避免其他人的危害」,真正問題大的就在這裡,我們應該要治療/關押這樣的人多久,才能確保社會安全?
在鄭嫌一案中,大家一定會覺得「五年」判得很輕。
這是因為,根據刑法第87條,因19條原因而不罰者,若有再犯或公共安全之疑慮,就可令嫌犯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這邊有「五年以下」的限制,所以五年已經是極限了。各位一定覺得很奇怪,如果像判決書裡面鄭嫌的病況如此嚴重,或是部分複雜個案,會不會五年也治不好,仍一直有危險? 五年過後,我們又能怎麼辦呢?
在刑法的保安處分裡面,另有可以繼續延長的「強制治療」這一種處份,很遺憾的,這只適用於性犯罪罪犯身上。對於殺人罪來說,在監護處份後,無論病情如何,均須回歸社會,對於某些難治病患而言,這就造成一定風險。
#公共安全需要司法與醫療攜手合作
以德國來說,採行不定期留置制度,司法住院的延長有所彈性。而1983年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因精神異常而無罪者,在醫院中留置的時間可以比其獲判的刑期還長,因為這已經不是刑罰,而是「公共安全」或是「特別預防」,已經超過罪責相當的刑罰意義。
雖然,我們不能任意剝奪他人自由,但在某些特殊個案,我認為監護處分仍要有讓精神衛生體系得以運作,也維繫社會安全的彈性,可以在刑前或刑後間轉換,在專業評估下,也可以延長。這樣就不會有「只能治療五年」,後續風險難測的問題。
而以現在制度來說,在刑罰與監護處份後,似乎就不是法務部的責任,回到社區就醫後,就是衛福部的責任,但我認為,有不少合併人格疾患或多重共病的個案,是所謂的「病犯」,需要醫療協助、也需要一定的外部控制力,兩者如何協調就是大問題。不能只交由醫事人員承擔這樣的風險。
服務處就有接獲這樣的案例,有一名合併多重精神疾病的性侵犯,在執行監護處份後,因病情未改善,送到某處繼續強制治療。然而在治療期間,寫恐嚇信威脅監護處份期間的醫護人員,衛福部認為有需要可以延長治療,然而法務部認為要先進行社區處遇才能再安排強制治療,後來這名個案竟提早出院,而隨後個案又旋即病發,所幸還未釀成憾事就又住院。
試想,如果這樣未治療完成的個案,又去犯案,甚至攻擊監護處分期間的醫護人員報復,會產生多大的危害?而我們的司法精神衛生竟然無法妥善處理這樣個案的轉介醫療,避免漏接,不是很可怕嗎?
#精神衛生法也需修正
更進一步來說,我們是不能能在原生家庭、社區組織,協同精神醫療相關能量,盡量就可能的先拆彈?就需要投入更多資源在心理衛生促進與預防上,並且完善精神衛生法的制度,讓需要的患者,即時得到治療。
譬如鄭嫌,雖然判決書中提到已有明顯症狀,卻無病識感,未接受治療。
目前精神衛生法針對自傷、傷人案件,主要的規範在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32條及第41條。病況嚴重的病人,當在實務上被認定有「自傷傷人之虞」,會由警消來協助強制送醫。而「強制住院」需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上述第41條的規定,主要會經過「專科醫師診斷認為有必要者」來認定。若病人拒絕接受強制住院,就要進行緊急安置(最多五天),同時由兩個以上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鑑定後仍有必要住,卻又被患者拒絕的話,就需填寫相關報告送審查會。
那 #強制住院決定權要放在哪?
強制住院這類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在一些國家主要是由「法院」來裁定,不讓壓力直接落在醫師身上。先前立法院也曾討論過這件事,但司法院的態度比較消極,認為量能無法處理。但或許我們應該開始檢視歷年相關案件的執行情形,而非一味抗拒。
除了修法外,我們選前也多次強調,台灣的心理健康投資仍然不足,社區精神醫療預算過低,影響社會安全網的佈建。我們會希望,透過法律修正與行政效率提升,一定要更有效的讓患者及早接受醫療,並做好出院後的轉介追蹤,避免患者就此消失於茫茫人海,下次出現時卻成為不幸的社會案件。李警員的犧牲,是制度的問題,社會的安全,我們一定努力去推動!
強制住院案例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評價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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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住院案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高雄今天新增2例本土病例,都是先前三峽恩主公醫院住院病患延伸的仁武群聚相關案例,其中一例新增的確診案以及尚未有案號的兩位家人,和23日公布的確診者都住在高雄鳳山同一棟大樓,高雄市政府昨天強制召回所有住戶採檢,並送往防疫旅館居家隔離,引發議論。市府解釋,該大樓已有5例確診案,且電梯狹窄、通風不佳,懷疑可能是前後搭電梯感染,所以快速採取清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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