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別傻了,贍養費在台灣多半時候是看得到吃不到的肥肉。
妳說,妳為他辛苦多少年。
妳說,是他叫妳把工作辭掉的。
妳說,他說過會養你一輩子。
結果,遇到了她,他忘了一切說過的承諾。
為了他的承諾,妳十幾年來沒有上班,斷了許多可能的生涯,就算要離婚,他也應該繼續養你吧!
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是這樣的:「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無過失或許做得到,但協議離婚是無法請求贍養費的,至於陷於生活困難,一般人出去工作也可以賺個兩三萬,要符合條件更是難上加難的門檻。
有的人在一連串的家事請求中會先調解離婚,再慢慢打其他財產權的訴訟,這個做法,也會失去贍養費的請求權。
不過,除了贍養費之外,剩餘財產分配、離婚損害、其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子女扶養費的請求也是其他的管道,可惜對方如果有意脫產,最後也是可能求償無門。
所以說,女人,如果你老公請你不要出去工作在家做全職主婦,考慮一下,請他錢先放在你這再說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夫妻離婚後不需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訪問:楊敏宏 律師 粉絲頁: 常宏法律事務所 住址:台北市金門街12巷20號1樓 電話:02-2365-8386 請大家支持,我全部六個粉絲頁 李基銘主持人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voh.lee 李...
子女扶養費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常常聽到單親媽媽一個人扶養小孩已經很辛苦了,偏偏前夫情願把錢拿去交女朋友,也不願幫忙承擔小孩的扶養費用。
即使單親媽媽依照法律程序拿到了給付扶養費的裁定,前夫依舊死皮賴臉的拖著欠著喊沒錢。
在家事事件法針對這種人有一些規範,可以讓辛苦的單親媽媽參考。
一、請求扶養費的強制執行可以暫時不用先繳給法院執行費,等有扣到錢再從裡面扣除即可。
二、逾期未履行一期,對未到期的部分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三、打官司請求給付扶養費時,可以請求法院裁定對方萬一不依約履行時要加計給付更多的金額,即使一開始未定,也可以在強制執行時請求法院除了扶養費之外另外課對方強制金,而且這筆強制金是罰給請求扶養費的人,不是國家喔!
四、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強制執行,不受一般債權強制執行不能扣押社會福利津貼的限制。
以上是用較白話簡單的方式解釋給大家聽,詳細的法條可以參看家事事件法第189條以下的規定,要麻煩大家幫忙按個分享,讓苦情的單親媽媽,多知道一點自己的保障。
子女扶養費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既然他不養小孩,小孩憑什麼姓他家的姓,小孩也有一半我的血統,我可以讓小孩改跟我姓嗎?」
真的,以前相信虎毒不食子,怎麼可能有父親不養自己的小孩?後來事務所的婚姻事件辦多了,才發現,不但有,還真不少,甚至為了不讓自己的收入或財產被強制執行,脫產的脫產,退勞保的退勞保,就是一毛錢也不出。
結果,不少單親媽媽(畢竟多數家庭,小孩還是都跟父親的姓)把心一橫,乾脆跟對方劃清關係,想讓小孩改姓自己娘家的姓,可以嗎?
首先,我們要提醒大家,
不管是改姓還是單獨監護,生父的血緣關係依舊存在,假設單親媽媽這方過世了,依法監護權會自動回歸到生父身上,而子女繼承到的財產也會因此被生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並無法由單親媽媽立下遺囑來指定其他監護人,而必須要由單親媽媽屬意的親人於單親媽媽不在世時聲請指定監護人,才能由其他人譬如說外公、外婆等來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單親媽媽擔心的話,可能要透過信託或遺贈的方式來杜絕,而我們昨天說的由繼父收養未成年子女也是種方式,但就看法院會不會裁定准許了。
當然,以上的狀況換成單親爸爸也是同樣適用,當然不是鼓勵大家狠心斷絕血緣關係,而是提醒遇到不負責甚至家庭人格狀況很糟的生父或生母,的確有這層顧慮存在。
我們來看看民法關於改姓的規定,是訂在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通常一般最常見的聲請改姓的事由就是其中的一跟四,而以父方不付扶養費的狀況最多。
雖然在民國92年間『姓名條例』曾經修正為: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改姓。也就是說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把小孩改成跟自己姓。但民國96年時又再度修正刪掉這一款。理由是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
當然,我相信那些氣前夫不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一定很不能認同。
不管如何,現行的規定就是回歸民法,即使是在單獨監護的狀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配合辦理改姓,則必須要離婚或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依子女的利益來聲請,過程會開庭,甚至會有社工來做家庭訪問,確認家庭狀況是不是改姓對子女比較有利,聲請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小孩子的教養狀況。
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前夫都不來搭理小孩,而小孩跟娘家這邊的親戚相處很親密,認為改姓有助於小孩未來跟娘家這邊的人彼此的認同。
我們來舉幾個改姓成功的例子: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裁定
審酌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早已於91年間離婚,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與聲請人甲○○同住,並由其照顧,依附關係密切,相對人已多年未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亦未委託相對人父母親給付扶養費用,復未曾主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到庭表示希望改從母姓,認對其等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裁定
兩造於103年7月31日協議離婚,嗣於103 年10月27日約定OOO親權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惟相對人離婚後即於103 年10月28日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未曾回返台灣,不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外,亦未曾聞問關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入出境資料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申請書查明屬實,另審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聲請人進行訪視,其評估與建議略以:被監護人出生後,相對人未善盡教養及照顧責任,兩造於103 年間離婚後,相對人未曾主動關心被監護人生活狀況,亦未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被監護人與相對人親子關係生疏且無情感依附, 被監護人亦希望透過改成聲請人姓氏能給予被監護人重新建立新生活,經評估被監護人變更從聲請人姓氏,有助於增進被監護人權益等語,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9月24日新北社兒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認相對人自離婚後,未盡其扶養子女之義務,且OOO自小由聲請人照顧至今,依附關係深厚,聲請人親職功能良好,並無照顧不當之處,基於未成年子女對自幼生長家庭之認同及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OOO變更姓氏為「李」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
縱然改姓並無法斷絕與生父、生母間的血緣關係,但有時候改姓也的確影響了某些人傳宗接代、是不是自家血脈的刻板印象,其實對某些家庭來說還是蠻重要的。
譬如說離婚單親的女性或許將子女改為娘家姓,有機會讓子女得到更多來自娘家的資源,無論如何,還是希望這些舉動都是為了子女著想,而不要作為雙親間的報復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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