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要合理規範公設比🏢
成家是許多台灣人的人生目標之一,然而辛苦打拼購入的房子,如果因為公設比太高,使得住起來的感覺沒那麼大,會讓人感到很怨嘆。
許多新的建築物,為了推銷,會主打像是挑高門廳、室內游泳池、圖書館、交誼廳、健身房,看起來很豪華。但也要花錢去維護,還要管理費,舉個例子,台北市大樓平均管理費一坪120,權狀四十坪、公設三十五%,一個月繳四千八,其中1680卻是分攤維護這些設施,花錢如果還有在使用還划得來,若只是維護這些門面,對沒使用的人,並沒甚麼意義。
又例如在土地登記規則上,關於車位的部分登記的坪數,多數的坪數車位,都被收十坪的錢,這個被包含車位本身大小和車道空間,但實際車位大小根本不大,而車道的面積的錢也被灌到大公裡面,讓全體住戶不管你有沒有買車位都要分攤這些購入費用與管理費,這是需要檢討改進的,地下停車位與平面的公設比該去做分開計算,對這些沒有購買車位的住戶才是公平的。
簡單來說,我這邊提出一個比例,希望內政部要盡快處理:
🎯(大公+小公)÷(主建物面積+陽台+雨遮)×100%=合理公設比
✔️7樓以下建築物公設比應小於15%
✔️7-12樓建築物公設比應小於20%
✔️12樓以上建築物公設比應小於25%
另外,無障礙設施的部分,像是無障礙的停車位格,兩個車位中間應該要有斜線間隔,以便嬰兒車或輪椅使用,但是有些建築中,只有畫出斜線的下車區,兩側仍用一般停車位的寬度來規劃,車子停進去、格子很小,常會造成兩個相鄰車位車主之間的紛爭,對管委會來說也很頭痛。
所以我建議相關法規要與時俱進,修正或審查設計圖的時候,就應該要求 #無障礙停車位的空間要有更寬容的標準,讓輪椅或嬰兒車等能順利進出、上下車。
#NewPingTung
#屏東雄讚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萬的網紅Bryan We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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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 無障礙 法規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這個禮拜,發生很多事。
周一開始,就有很多陳情者的眼淚。
這些眼淚,包含著生活環境長久受到污染的無奈、工作職場上的委屈、被雇主欺負的無力、制度上難以獎優汰劣造成的被犧牲者...
每一件陳情,我們團隊都很謹慎看待,深怕在處理過程中,接收到片面的訊息,而導致處理判斷上的失誤(這周有一個關於校園營養午餐的陳情案,因為資訊不足導致的處理瑕疵,也藉此機會再致歉)。
陳情人的情緒,同仁們都感受到,我也感受到。但情緒背後的實際需求,才是以政治專業自詡的團隊,要去解決的。我們最希望的,就是藉由溝通過程,讓事情往好的方向發展。
制度上的問題,就得從大面向處理;管理上的問題,就得跟管理者溝通;陳情者對法規權利的不熟悉,就講得淺顯易懂讓對方明白;對於藉由權勢的壓迫,就得站在弱勢的一邊。
身為民代的初衷,就是為「難以為自己發聲的族群」發聲 這件事,我一直都記得。
今天周六,很特別的是,去參加大樓區權會,結束後搭電梯下來,遇到一位帶著小孩的住戶,他本來要轉身上樓,突然轉過頭來問說:「你是于凱本人嗎?我可以跟你說一件事嗎?」
然後,我就跟著上了樓,一旁小朋友不斷提供黏土口味的巧克力棉花糖,很像「誰來晚餐」,開啟各種話題,聊了一個小時。他最希望改變的,是能改善高雄身障者在公車使用上的不便。他說:「身障人士要出門已經不方便,等公車門一打開,還要擔心會不會被公車司機白眼的二度傷害」
如果公車司機可以幫忙,當然是沒問題,可是有些舊款的公車,讓身障者上車的機械元件已經損壞,要上車的確很費力,司機趕時間壓力,也只有一個人,實在有時也難幫上忙。
這周剛好也有身障者協會來訪,提供了一份鐵路地下化車站及捷運站周邊的人行道無障礙設施體檢報告(我在臨時會要求建管處提出),看了覺得真的有很多還要改善之處。
或許,對於身障者的需求,會被認為是少數需求,也造成目前高雄大眾運輸及人行環境真的很不友善。但,不只是對於身障者,對於推著嬰兒車的媽媽也是,對於想要好好走人行道的遊客,也是。
今晚「誰來晚餐」的結論,是很多交通環境的問題,真的需要從改變既有使用者的習慣做起,對於不好的交通行為,警力得更加倍力道的執法,還給用路者一個好的用路環境。
這個用路者,可能是現在的老公公老太太,可能是你的父母,也可能是未來的你。
大樓 無障礙 法規 在 余秀芷sleeve Facebook 八卦
君潔說:我們不可能單靠愛心和運氣過生活。
我的朋友君潔,因為住的地方沒有斜坡,讓他電動輪椅出入十分不便,但卻因為大樓一些住戶反對搭設斜坡,而在會議中有了爭執,終於在一位有相同困擾的障礙者提供住宅法規給她,才讓君潔在第二次會議順利得到做斜坡的有力支持。將法規分享,想讓更多人知道,有了法規才能保障自身的權利!畢竟無障礙設施,是家中有老長輩以及娃娃車,還有輪椅使用者與膝蓋不好的人,更有需要拉菜籃與大行李的人,還有許多需要無障礙設施的人所需要的,這不是其他住戶反對就算數的,以下為住宅法:
住宅法:
第四十五條 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皆應享有公平之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
第四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第四十七條 發生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前條規定情事時,應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一項之申訴,應邀集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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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 無障礙 法規 在 總務處| 坡道及扶手 的八卦
無障礙 環境現況—坡道及扶手(法定應設) ; 建物名稱. 坡度1:12. (長度未達75CM另設). 坡度高低差20CM,設扶手(上下層65-85公分、前後彎曲) ; 行政大樓及教室. V · V ; 教務 ... ... <看更多>
大樓 無障礙 法規 在 [分享] 無障礙空間相關法規- 精華區sp_teacher 的八卦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章 公共建築殘障者使用設施 167條-177條
第167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
設施。
第168條 公共建築物內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者,應於明顯處所設置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之標誌。圖示如左:
前項標誌之規格與國際符號標誌同。
(備註:圖示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7 卷 39 期 7 頁)
第169條 本章用語定義如左:
一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
導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況。
二 室外引導通路:指建築物出入口至道路建築線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
;該通路寬度不得小於一.三公尺
第171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二。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之內外通路、走廊有高低差時,亦同。
前項坡道、通路、走廊之高低差未達七十五公分者,其坡度不得超過下表
之規定。
(備註:附表請參閱 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48 期 6 頁)
第172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剪 (收) 票口,其淨寬
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且地面應順平,以利輪椅通行。
前項避難層及室內出入口應裝設聽視覺警示設備。
第173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樓梯依下列規定:
一 不得使用旋轉梯,梯級踏面不得突出,且應加設防滑條,梯級斜面不
得大於二公分,梯級之終端三十公分處應配合設置引導設施。圖式如
下:
二 梯緣未臨接牆壁部分,應設置高出梯級踏面五公分防護緣;樓梯底版
至其直下方樓板淨高未達一‧九公尺部分應加設防護柵。圖式如下:
三 樓梯兩側應裝設扶手,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設於壁面之扶手,應與
壁面保留至少五公分之間隔。圖式如下:
(備註:附圖請參閱 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48 期 6-7 頁)
第174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機,應裝設點字、語音系統及供其使用之操作盤
,其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昇降機出入口前方六十公分處之地
板面應設置引導設施,且應留設深度及寬度一‧五公尺以上之輪椅迴轉空
間。
第175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廁所及浴室,所設置之門應可使行動不便者自由進出
及使用,內部並應設置固定扶手或迴轉扶手,地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供行動不便者單獨使用之廁所,其深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二公尺;附設於
一般廁所內者,其淨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淨深度不得小於一‧六公
尺。
第176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輪椅觀眾席位,應寬度在一公尺以上,深度在一‧四
公尺以上,地板面應保持順平,並加設扶手。
第177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停車位應設於便捷處所,其寬度應在三‧三公尺以上
,並在明顯處標示行動不便者停車位標誌。圖示如左:
(備註:圖示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7 卷 39 期 8 頁)
第177- 1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章修正發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建
築物,其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改善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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