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誠快訊 | 立院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條例》
立法院今日敲板定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擬定,施行2年期滿後一年內,財政部應報請行政院核定CFC施行日期。
💡 以個人台商角度,#資誠 #洪連盛會計師 建議,可先盤點、清理資金回台的來源、性質、及資金回台後的運用規劃後,評估並選擇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或財政部資金回台解釋令。
💡 而從營利事業角度,#資誠 #林巨峯會計師 則提醒,除了評估適用資金匯回專法之可能性外,亦可考量併用已經立法院三讀之「產業創新條例」,先就投資計劃及資金運用等面向進行綜合評估分析,兼顧資金運用效率與稅負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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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上週排審《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時,我曾嚴正提醒財政部,錯誤的政策將犧牲年輕人的未來。馬政府時期的錯誤政策,造成不動產價格大幅飆漲。不僅是日房價,台灣工業區用地近十年地價漲幅達200%至300%,淪為投機炒作標的,在另一方面出現工業區土地閒置高達1000公頃、農業用地卻工廠遍布的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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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條例》三讀
吸9000億資金回流台灣!
立法院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條例》,台商資金回流第一年稅率8%、第二年10%,進行實質投資者稅率減半,並設立防炒房條款,禁買房地產,財政部估每年最高可吸引近9000億元台商資金回流投資,挹注國庫稅收上看6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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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誠快訊 | 境外資金匯回條例今上路 最完整資訊👇🏻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與相關配套辦法,已同步於2019年8月15日正式上路,資誠為您彙整圖文懶人包:
✔️ 重點申請時程
✔️ 解釋令 vs. 專法,境外資金回台路比一比
✔️ 實質投資有兩種,最終版注意事項報你知
✔️ 金融投資辦法一覽
💡 #資誠 #林巨峯會計師 提醒申請者須注意:
❶ 個人與營利事業應把握該2年生效期間,於境外資金匯回前,事先盤點海外資金來源與組成,思考未來資金用途並評估流程細節後,讓資金使用效益與稅負最佳化。
❷ 個人申請者,應以個人境外「同名帳戶資金」為申請適用客體,並於申請書內自我聲明,資金來源未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規範,且因無法辨識所得金額或判斷是否逾核課期間致有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基本稅額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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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資金匯回條例今上路 申請者須注意四要點 | https://pwc.to/2Z57v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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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申請書 | http://bit.ly/2TAmA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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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條例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評價
1. 上週排審《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時,我曾嚴正提醒財政部,錯誤的政策將犧牲年輕人的未來。馬政府時期的錯誤政策,造成不動產價格大幅飆漲。不僅是日房價,台灣工業區用地近十年地價漲幅達200%至300%,淪為投機炒作標的,在另一方面出現工業區土地閒置高達1000公頃、農業用地卻工廠遍布的畸形現象。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且「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然而,財政部迄今仍未提出稅式支出評估,部長竟然無視法律規定,拒絕提出評估。
2. 行政院所提出的「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媒體報導借100億、年息僅須3000萬(等同0.3%利率),引發社會譁然。國庫準備支出200億補貼,年息補貼高達1.5%。
然而,我國提供「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的利率則是1.67%,遠比台商回台利率高出許多;而2018年度的青年創業貸款總額為16億4500萬,政府補貼的利息僅幾千萬。兩相比對,差距甚大。尤有甚者,為「自購國民住宅」的民眾,政府補貼的利率為0.958%,也與歡迎台商回台的1.5%,相去甚遠。
政府這樣的資源配置,真的有在為年青人著想嗎?
3. 面對質疑,財政部不斷硬拗專法未允許投資不動產。但法條中所明列的廠房、辦公處所明明就是不動產。上次質詢我就很清楚指出,回台資金投資標的若是廠房或辦公處所,完全沒有禁止移轉之規範。這樣的漏洞,根本是在為炒作不動產預留空間,恕難苟同。
2019-5-15 財政委員會 別再讓境外熱錢入臺炒房
https://reurl.cc/gpnd7

境外資金匯回條例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評價
1. 我非常支持壯大臺灣、投資臺灣的政策目標;然而,此次政府推出的《境外資金回臺專法》,引發社會高度疑慮,包括臺灣透過專法匯回資金與過去匯回資金的差別待遇,以及此些接受高額租稅補貼的資金匯回後,到底會不會涉入炒房?
專法雖有規範匯回的資金五年內不得投資房地產,但投資的標的若為廠房或辦公處所,卻完全沒有禁止移轉之規範;此外,五年後還是可以直接炒房,政府依舊束手無策。
馬政府過去錯誤的政策,已經導致房價飆高,讓台灣的下一代深受其苦。為了不重蹈馬政府的覆轍,專法的設計應全面重新檢討,別再犧牲孩子們的未來。
2. 現行個人於中國的「所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須合併綜所稅申報,適用最高40%的稅率。然而,若依專法匯回,卻僅適用8%的稅率,如符合專法中所認定的「投資」範圍,還可再退還50%的稅款。
離譜的是,依專法所匯回的「所得」未用於合法的投資範圍、甚至去炒房,竟僅須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20%的稅率。簡言之,一經專法過水,即使非法,仍可大幅降低適用稅率,等同為少數富人大開後門。這樣粗糙的條文設計,真的有符合專法原先的美意嗎?
3. 為因應美中貿易戰,中國貨品可能透過台灣來洗產地迴避25%的報復性關稅,財政部上週發布新聞稿闡述對策。但查找相關法規,無論是《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或《貿易法》,針對洗產地的罰則皆相當低,僅能罰3-30萬,更遑論若依經濟部國貿局的處分原則,初犯還有可能只是警告根本不用罰。
這樣毫無嚇阻效力的罰則,真的能有效預防可能發生的洗產地行為嗎?我要求各單位不能各行其是、大踢皮球,應嚴肅正視此問題並儘速修正。

境外資金匯回條例 在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法令及實務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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