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雜誌近期「勤業眾信總裁:不卸責,但會計師不是超人」一文,專訪勤業眾信總裁賴冠仲與風控長林鴻鵬。賴總裁說會計師不是超人,我們承認會計師不是超人,但是難道不是超人就可以說謊?一次是意外,二次是倒霉,接二連三勤業眾信簽證之KY股大出包,難道是運氣特別差?難道勤業眾信都不用道歉不用反省,賴總裁一方面表示會計師不是超人,但是又表示不卸責,究竟是要或是不要負責,實在令人費解。筆者認為不是勤業眾信太倒霉,是台灣股民倒大霉,是勤業眾信從上到下審計管理與企業文化都出了大問題,所以養老金血本無歸的善良台灣人到今天等不到勤業一聲慰問,一句道歉。
勤業眾信施景彬、江明南二會計師涉嫌違反證交法不實簽證與會計師法案件,現在台北地檢署偵查中,檢察官先後多次搜索勤業眾信,扣押相關紀錄,並傳喚數十名審計人員進行證詞比對,二會計師訊後均經檢察官交保30萬元,其後復經金管會裁處停止簽證業務二年,雖說金管會裁處後,不知何故,並未依職權將二會計師移送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停止二人之會計師全部職權,然亦顯見勤業眾信之查核疏失重大,史上罕見,似非賴總裁上開三言兩語所得交待。
茲代表康友公司被害投資人,就勤業眾信以下幾點,就教勤業眾信:
一、勤業眾信真有賠償投資人之真意?
賴總裁既明知勤業眾信及全體合夥人就此一重大疏漏,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令筆者不解的是,為何勤業眾信遲遲不願意偕同二會計師與保險公司與康友-KY投資人代表洽談如何賠償?又對康友公司新任經營階層多次請求協助提供資料,為何自始至終均置之不理?對外為何始終以「會配合檢調偵查,惟因偵查不公開,不便說明」等語搪塞拒絕說明。又為何一方面表示不服金管會停業二年之裁處,提起行政救濟,一邊又對媒體說不卸責、不是超人?令人不明究裡。勤業眾信所做、所為,與所說全然矛盾,是否已無自知?
二、勤業眾信除負責簽證查核外,尚負責康友公司的內控專審,豈能推說不知?
勤業眾信坦承在109年7月查核康友公司第二季財報時,即已接獲檢舉一情,言下之意是勤業眾信一直到109年7月始知有異常,之前完全未發覺,與投資人一樣。投資人想問的是,難道之前完全無任何蛛絲螞跡可循?又如果不是因為黃文烈在109年8月6日董事會當天完全不見踪影,勤業眾信會計師會剛好在那一天一起辭職?若黃文烈當天出席,勤業眾信是否還是繼續收簽證公費,繼續簽證下去,一起將投資人矇在鼓裡?
勤業眾信與一般會計師不同者係勤業眾信亦同時負責康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專案審查(即內控專審)。就內控專審部分,勤業眾信有無落實專審,固無庸贅言,然勤業眾信早於109年初即偽以「新冠肺炎」為由,拒絕出具108年內控專審報告,而108年內控專審一般於108年年中即已進行審查完畢,後續僅係資料整理,且當時並無新冠肺炎發生,何以勤業眾信於109年初竟反以新冠肺炎為由拒絕出具報告?是否當時已知有所異常,為規避責任,乃拒絕出具內控專審報告?又勤業眾信既已無法出具108年之內控專審報告,為何對108年財報仍出具無保留意見?對此一問題,賴總裁及林風控長,仿佛與康友投資人一樣是後知後覺,顯然難以令人相信。
三、勤業眾信已知六安華源公司機器設備抵押與無關之第三人,竟長達半年查核失敗?
大陸地區之「大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早已明白揭示六安華源公司動產業經抵押擔保「他人」債權,且最高限額高達人民幣2.37億元(合新台幣10億3千萬元),數額相當高。這是一般人都得查詢的到的資料,而且金管會裁處書亦認定,會計師在108年第3季即已知悉抵押之訊息,何以勤業眾信會計師持續假裝不知,故不予揭露?會計師協助黃文烈等人掩飾財報不實,對黃文烈等掏空公司資產之事實,虛偽隱匿未揭露,共同欺暪投資人,對一個全台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這種查核標準賴總裁、林風控長你能接受嗎?即便如此,勤業眾信108年財報仍照出無保留意見,勤業眾信之審計是否已完全失效?甚至可能係故意失敗?公司資料已遭掏空,會計師已明知,財報卻未揭露,對於這段期間勤業眾信簽證進場之投資人,現所有股票價值全部歸零,這些損害該由誰負責?勤業眾信向康友公司收取之公費一年近千萬台幣,此尚不包含境外部分,遠較其向玉山金控所收取的公費300多萬元高出三倍,何以致之?勤業眾信明瞭康友公司主營業場所在大陸地區,風險高、收費當然要高。身為會計師業龍頭的勤業眾信,賴總裁及林風控長,你們有善儘高管的職責嗎?審計公報要求的複查、抽查責任,你們有做到嗎?抑或是你們眼中只有業務收入,而忘了龍頭公司應有的社會責任。
四、康友公司高達50億元的現金查核完全失敗,到底是在查核什麼?
就康友公司最重要的現金查核部分,康友公司之子公司六安華源公司於107年底及108年底,於徽商銀行之活期存款折合約新臺幣48億元及54億元,占康友公司合併總資產一半,此為投資人決定進場投資之重大因素,也是整個財報查核最重要的「關鍵查核事項」。就上開位處大陸地區之銀行存款是否屬實部分,台灣一般投資人無從查證,一切端賴勤業眾信之查核。詎貴所執行如此重大關鍵事項之函證時,竟然不是採取一般之空白函證,而是由公司財務長蔡曉梅等人將帳戶餘額,直接填載於公函內,函請徽商銀行直接蓋章回復勤業眾信,康友公司上開處置已有異常,勤業眾信係基於何種原因,竟故予配合,使康友公司得以操縱期末存款金額之真實性?徽商銀行收受函證,於寄出回函時,僅蓋有銀行公章,並未依函證格式由經辦及覆核人員簽章確認填列金額,銀行回函不符函證需求之格式,何以會計師竟逕予接受採認,而未再採行「銀行存款鉅額測試」及「銀行存款轉撥測試」等其他方式查核確認存款金額是否屬實?於徽商銀行回函之寄件人,與會計師銀行函證控制表所載徽商銀行聯絡人多次不同時,貴所本應提高警覺,竟發生函證回函之徽商銀行寄件人,事實上並非徽商銀行人員之荒謬情節,則當初函證究竟係向誰函證,實屬可疑,勤業眾信何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承認回函之效力?何以二會計師膽敢以勤業眾信之聲譽,為50億元存款之真實性背書?財報最重要的現金、定存查核,都能發生如此重大疏失,其他項目之查核品質如何可想而知。就此,賴總裁也沒有說明為什麼標榜「因我不同惟有更好」的勤業眾信,竟會發生確實不同、更差之重大疏失?再者,康友公司黃文烈潛逃後,因台灣辦公室全無資料可供運作,經透過金管會、證交所向勤業眾信調取工作底稿留存之徽商銀行交易明細,發現勤業眾信竟無銀行交易明細、對帳單等資料留存?莫非勤業眾信過去十餘年來,對現金、定存等會計項目,全未依標準查核,一切僅憑黃文烈、蔡曉梅等人告知即信,並即出具無保留意見?會計師的查核責任如此重大,不是僅僅在一張無保留意見的紙上蓋章之責任而已?
五、勤業眾信的資產賠得起嗎?
勤業眾信為合夥組織,資本額僅900萬元,合夥人現有151人,而合夥財產,除經常性流動現金初估約應不逾5億元,其他如辦公設備外,並無任何不動產,相較於本案投資人人數1萬多人,受害金額達數百億元,勤業眾信之資產,顯不足以賠付投資人。然勤業眾信規模全台第一,每年簽證上市櫃公司之收入約30億元,上開金額尚不包含其他業務收入,於扣除營運成本後,每半年即分配與合夥人,或上繳德勤澳洲,僅留數億元在台灣銀行作為周轉營運使用而已。試問,本案求償果如投保中心董事長所說至少10年,勤業眾信的賠償責任可能高達30至50億元,請問10年後投資人如何取償?現存勤業眾信之財產僅數億元足夠賠償嗎?未來合夥人見情勢不對一一退夥後,投資人要如何跟勤業眾信要一個公道?要如何追索到個別合夥人之財產取償?到時候「因我不同惟有更好」的勤業眾信及合夥人真的會出來面對賠償責任嗎?更遑論除康友案外,勤業眾信簽證之VHQ-KY、凱羿KY、淘帝KY、英瑞KY、勝悅KY、億麗KY等公司接續出現財報不實,勤業眾信職司簽證、查核,又豈無賠償責任?其他勤業眾信簽證之再生-KY、世芯-KY、龍燈-KY、東科-KY、矽力-KY、光麗-KY等公司,近日皆遭證交所列為示警對象,勤業眾信將來亦恐有巨額賠償責任。試問,勤業眾信及合夥人你們的資力夠賠給廣大的投資人嗎?你們確定不會像美國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Arthur Andersen)一樣解散、破產,一走了之?還是說,投資人只能祈禱那個從頭到尾狀況外之金管會,與一切都事不關己之證交所負起責任,或者終究只能自認倒楣?
勤業眾信近期提前於110年2月24日提前完成新任總裁改選,已由柯志賢會計師當選新任總裁,賴總裁將交接卸任,值此卸任前接受天下雜誌專訪,說會計師不是超人、不卸責,對重要問題避重就輕,姑且不論是否如此,投資人想問的是,柯總裁、賴總裁、林風控長、洪審計長國田、貴所仍在職之二位簽證會計師與其他合夥人,是否會負起賠償責任?還是像淘帝-KY案一樣,全部推給下面的審計員?(鄭深元律師,歡迎轉載)
執行署扣押款查詢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八卦
【避免情緒修法,提供酒駕相關立法資訊讓大家參考】
文長資訊多,先提醒!
因為昨天的酒駕肇事的新聞,我有看到很多朋友在我這邊和其他首長及民意代表臉書留言,大致上都是要求「嚴刑峻法」,這個方向我不反對,但修法怎麼處理到在各種狀況下,[行政裁罰可執行、法官願意判決],這就是這麼多年來,為什麼修法進展不易的原因。
個人身為立法委員,我不願意像部分民代,看報問政,在眾人皆約可殺的時候,喊給大家爽,後續卻無法執行。
希望大家可以理解,峻法不必然帶來嚴刑,沒有裁量的嚴刑,可能造成冤枉,這不應該是現代法治國家需要的法律。
以下,是我目前用手機查詢,過去三年在我公佈議事問政[鄭運鵬專頁]中,有影片的質詢內容(很多在協商條文是的發言,我沒有逐筆放上去),提供給各位參考,讓大家比較了解台灣目前酒駕肇事的現況。
大致上,
1,在酒駕強制移送法辦之後,案件大幅降低一半以上。
2,酒駕無肇事,但移送法辦的案件,已經占了檢察官總案件數1/7到1/8,造成相當大的負擔。
3,酒駕的傷亡,駕駛人傷亡的數字高於被酒駕肇事受害者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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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酒駕─酒駕專章、簡訟重罰】(2016年12月29日,會期最後一次質詢)
很多人沒發現到,台灣是「治安優等生、交通劣等生」,我國一年刑事案件死亡共841人,竟然有高達520人(61.8%)是因為因車禍被撞死(駕駛人死亡還不算數),非常恐怖,賀陳旦部長還認為低估台灣的交通狀況。
其實,交通事故死亡,酒駕只是一環,超速肇事也非常惡劣。但是,中華民國刑法是民國24年的產物,當時可能全中國還沒有幾台汽車,所以架構上根本沒有交通事故的概念。發展到現在,民意趨於嚴格,但是法律還是簡陋,大家一股腦要求移送法辦,因此造成了一年高達5萬多件的酒駕移送,台灣的檢察官卻只有1389人,不但效率差,法官也會輕判。
今天除了交通部,也邀請了法務部及警政署,因此,我把辦公室詹主任研究十多年的「刑法交通事故專章」的概念,提出來和行政機關討論,提出「酒駕專章、簡訟重罰」的四個建議,把所有所有交通事故肇事懲罰的基礎打好:
1、增訂刑法專章:建立交通事故處罰基礎。
2、依違法輕重給予不同處罰:單純酒駕、酒駕肇事、肇事逃逸等等,就有十多種態樣,如果加上超速、蛇行等其他事故原因,專章處理才能把各種不同的處罰層次區分開來。
3、檢察官應對肇事人定額財產保全:專章中,應讓檢察官可代為提出保全程序,對肇事者提出假扣押,受害家屬不需相對提存擔保款,保障賠償、避免肇事人脫產。我認為死亡一人1500萬、受傷一人500萬元以上,是合理的假扣押額度。
4、簡訟重罰、快速處分:訂定專章,目的在於減少檢察官的案量,無肇事者,可以即刻重罰,有肇事者分級重罰,累犯者加倍處分。
另外,我也要求警政署,未來除了酒駕臨檢,也可以將義交、義警、民防、巡守隊,酒促工作者,在飲酒場所協助宣導「酒後不開車」,預防重於治療,相信是更周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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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裁罰多管齊下】
(2017年4月26日)
85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強制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必須戴安全帽,85年當年車禍死亡人數為7077人。這修法政策,讓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大幅減少,104年人數為2922,一年減少死亡4千多人,可說是大功德一件。
目前交通事故死亡已經成多樣化,必須糾正交通行為,以進入第二波救人任務。目前大家注目的焦點,就是如何遏止酒後駕車,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議程共有15案,其中有11案有關酒駕。根據警政署得取締酒駕概況,死駕死亡人數有減少趨勢,從100年439人,到104年減少為142人,但是取締案件每年都維持在12萬件左右。
在處理酒駕已有成效下,但移送數量太大,應該分類處理,裁罰模組化,多管齊下,希望能在簡訟重罰下,有效減少酒後駕車。
模組1,刑法訂定交通事故專章。
模組2,逃避酒測最高罰鍰處以45萬。
模組3,酒駕累犯「罰鍰累計」,五年內累計,第一次9萬元,第2次18萬、第3次27萬以此類推,不設上限。
模組4,酒駕累犯「保費累計」,要求交通部針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加計保費改革,應向金管會爭取,酒駕違規之保費加計,不以前一年為限,至少採計公法請求權年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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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酒駕罰九萬,列車酒駕罰多少?】
(2017年12月25日)
交通委員會這個會期最後一次質詢,是審查台灣鐵路管理局單位預算,賀陳旦部長親自備詢,我一開場就問部長:「汽車酒駕罰九萬,列車酒駕罰多少?」並且本題開放open book,可以立即查詢。
果然所有幕僚官員交頭接耳,馬上有人向部長打PASS,紛紛搖手:「沒有、沒有」!
汽車酒駕罰九萬,並即將累計懲罰,但是影響更多旅客的列車駕駛酒駕,竟然毫無罰則!
(雖然我也能認同列車駕駛酒駕不常發生)
今年十一月新竹路段曾有火車駕駛員發生事故,後來發現駕駛員酒駕,內部調查原因是轉轍器操作有問題才發生事故,記大過處分後移送法辦,酒測數值比照公共危險罪,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罰鍰。
火車駕駛員酒駕或許百年難得一見,但必須讓社會感覺標準一致,大眾運輸駕駛應有相同、甚至更重裁罰。
再進一步看,目前除非吐氣超過0.25,才適用公共危險罪,但沒有任何罰鍰,只有內部懲處,相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酒駕的重罰,完全背離民眾的情感。
交通部日前開記者會要求所屬的公務員,若犯酒駕,處罰將重於其他公務員,這應該予以肯定。但是火車、高鐵、捷運比職業駕駛員更專業,要受訓、認證、考試,列車駕駛員社會地位很高,並且負責大眾運輸與旅客安全,軌道運輸不但有專用路權,還有鐵路專法規範,所以犯了酒駕,處分竟比一般駕駛人還輕,實在說不過去。
因此,我對賀陳部長建議,增訂鐵路法之列車駕駛駕罰則:
1,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法精神,增訂行政罰鍰、累計,甚至連坐處罰。
2,酒測方式,應從「上班前」,調整為「每次出車前」。
3,台鐵、高鐵、捷運、林務局、台糖,船舶及航空器等大眾運輸駕駛員通通比照。
希望再一百年也罰不到,但是宣示意義很重要!
https://www.facebook.com/nicepongpong/videos/1642083029418809/
https://www.facebook.com/nicepongpong/videos/1688876314739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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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酒駕─酒駕專章、簡訟重罰】(本會期最後一次質詢)
很多人沒發現到,台灣是「治安優等生、交通劣等生」,我國一年刑事案件死亡共841人,竟然有高達520人(61.8%)是因為因車禍被撞死(駕駛人死亡還不算數),非常恐怖,賀陳旦部長還認為低估台灣的交通狀況。
其實,交通事故死亡,酒駕只是一環,超速肇事也非常惡劣。但是,中華民國刑法是民國24年的產物,當時可能全中國還沒有幾台汽車,所以架構上根本沒有交通事故的概念。發展到現在,民意趨於嚴格,但是法律還是簡陋,大家一股腦要求移送法辦,因此造成了一年高達5萬多件的酒駕移送,台灣的檢察官卻只有1389人,不但效率差,法官也會輕判。
今天除了交通部,也邀請了法務部及警政署,因此,我把辦公室詹主任研究十多年的「刑法交通事故專章」的概念,提出來和行政機關討論,提出「酒駕專章、簡訟重罰」的四個建議,把所有所有交通事故肇事懲罰的基礎打好:
1、增訂刑法專章:建立交通事故處罰基礎。
2、依違法輕重給予不同處罰:單純酒駕、酒駕肇事、肇事逃逸等等,就有十多種態樣,如果加上超速、蛇行等其他事故原因,專章處理才能把各種不同的處罰層次區分開來。
3、檢察官應對肇事人定額財產保全:專章中,應讓檢察官可代為提出保全程序,對肇事者提出假扣押,受害家屬不需相對提存擔保款,保障賠償、避免肇事人脫產。我認為死亡一人1500萬、受傷一人500萬元以上,是合理的假扣押額度。
4、簡訟重罰、快速處分:訂定專章,目的在於減少檢察官的案量,無肇事者,可以即刻重罰,有肇事者分級重罰,累犯者加倍處分。
另外,我也要求警政署,未來除了酒駕臨檢,也可以將義交、義警、民防、巡守隊,酒促工作者,在飲酒場所協助宣導「酒後不開車」,預防重於治療,相信是更周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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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零容忍,有人心存僥倖、一犯再犯,對酒駕罰鍰更是置之不理;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於4月10日至24日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臺北、士林、宜蘭4個分署強力執行酒駕罰鍰積欠專案,4分署共計查封21處房屋,追討罰鍰;裁決處表示,若違規人再不繳納積欠罰鍰,執行分署將擇期拍賣房屋,以抵繳酒駕罰鍰。
裁決處統計,自105年至今,因酒駕積欠罰鍰而移送強制執行案件有7,019件,移送金額達4億5,472萬元,繳納結案及核發債權憑證件數4,635件,金額3億188萬元。裁決處表示,今年2月中旬,一位林姓民眾因積欠酒駕及其他交通違規罰鍰約30萬,住家遭查封後仍不繳,即由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拍賣,抵繳罰鍰結案。這次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臺北、士林、宜蘭4個分署強力執行酒駕罰鍰積欠案件,共計查封21處房屋,追繳罰鍰。
裁決處提醒積欠交通罰鍰的違規人儘速繳納,以免被強制執行扣押薪水、存款或遭查封拍賣房地產及車輛。裁決處並表示,民眾若無法一次繳清交通違規罰鍰,可向裁決處申請辦理分期繳納,每期以1個月計算,以18期為限,若未按期繳款,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若有相關疑問及查詢違規繳納情形,可撥打服務電話02-89786101轉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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