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用翻譯小精靈整理法官協會內容:
一、本會不敢具名所以全民憤慨之後只好匿名出來表示認同最後羈押。
二、大家千萬不可以全民,媒體,輿論公審,因為只可以我審,而且如果不能我審就會天崩地裂宇宙崩壞毀滅人類一百五十萬年以來的進化。
三、法官絕對不會有錯,所以都是檢察官的錯。
四、大家都誤會我法官,所以是法治教育的錯。
五、既然我沒錯,那都是立法委員、檢察官和司法改革的錯。
六、既然警察被砍不收押都不是我的錯,那就是讓警察被砍的主管機關有錯。
好啦發完聲明週六下班囉。然後底下又一堆法律系來留言啊你母罵啦,挖法官好棒棒,巄系你ㄟ母丟啦!
其實我來打就只要寫:法官絕對不會錯就好,幹嘛打那麼多字啊!
以下是法官協會聲明全文:
針對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殺警涉嫌人乙案,法官協會提出以下看法:
一、新北地檢署於收受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准予犯罪嫌疑人交保的裁定後,雖未提出抗告表示不服,而是以該犯罪嫌疑人有新發生逃亡之虞的原由及事證,說服法院對該犯罪嫌疑人再執行羈押,是善盡檢察官對於羈押事由及必要性所應負的舉證責任,本會對此循法律程序的處理,表示認同。
二、至於關於法院裁定交保後、在當事人仍然可以表示不服而尋求司法救濟的期間,少數個人、機關或媒體未能嚴守職業倫理、分際,試圖利用體制外的發言、行動或報導,不當地影響法院對該尚未確定案件的審理,本會深表遺憾。並要提醒,倘若社會繼續縱容「輿論公審」、「媒體公審」,長此以往,勢必使人權保障的價值逐漸模糊,甚而動搖司法作為人權保障最後一道防線的基礎。
三、「羈押」的目的是要確保犯罪嫌疑人能夠接受偵查、審判,以及一旦判決有罪確定後,能夠落實刑罰執行。所以,縱使涉犯的是重罪,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5號解釋,仍然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認為該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亡或滅證,且法院必須先斟酌其他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後,認為這些手段都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時,才能夠羈押犯罪嫌疑人,而且羈押的原因以及必要性,都必須由檢察官舉證。這是法治國家為了要防止司法權對於還沒有經判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任意將其羈押,所設下節制法官權力的重要限制。法官不能無視於這些法律規定及大法官解釋,否則便是恣意裁判。
四、對於法治教育未能真正落實,導致部分國人將羈押手段誤認為是對犯罪嫌疑人之處罰及打擊犯罪之工具,甚至希望能藉由羈押犯罪嫌疑人,宣洩社會群體對於該犯罪產生的不滿情緒,這種錯誤的期待法院對於涉犯重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問是否具備法定羈押事由及必要性,應該一律羈押的壓力與氛圍,讓本會深感憂心。
五、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雖然設有「預防性羈押」制度,目的是用來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但限於所犯是立法者列舉的罪名,才可以適用。依照現行規定,殺人(未遂)罪並不在立法者規定可以適用「預防性羈押」的罪名,而且縱使罪名符合,還必須由檢察官舉證證明為什麼犯罪嫌疑人可能再次犯罪。本會呼籲立法機關重新檢討預防性羈押的相關法律規定,適當反應社會民意,並建議將法治教育列為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提高人民對於法律規定、法院與檢察官角色分別,以及人權保障的價值等有基本的認識,唯有如此,才能使司法裁判在人民理性知法的基礎上,獲得公平、允當的評斷。
六、本會同意必須有效嚇阻於警方執勤過程中所發生的襲警犯罪,以維護警察執法時的人身安全,而此尚牽涉到基層員警的人力是否充足、配置是否得宜,以及警察執勤應否配戴槍械等
核心問題。本會期待經過此次事件,政府主管部門能夠徹底檢討相關制度規定,真正確保警察執法安全。
圖利罪追訴期 在 張哲生 Facebook 八卦
2016年7月14日,在十分瀑布於2014年底重新開放之後,首次參觀其美景並紀錄之。
十分瀑布位於新北市平溪區新寮里,在台鐵支線平溪線的大華車站和十分車站之間,為基隆河上游的瀑布群;其落差高度達20公尺,寬度約為40公尺,水瀑壯麗且氣勢磅礡,為台灣最大的簾幕式瀑布。
十分瀑布的外層岩傾向和水流方向相反,屬逆斜層瀑布,此情況與北美的尼加拉瀑布相似,因而有「台灣的尼加拉瀑布」之美譽。瀑布下方水潭極深,水氣長年瀰漫不散,一經陽光折射,一道清麗的彩虹橫跨其上,故又得「彩虹淵」的美名。瀑布下游巨石紛立,為崖面受到流水侵蝕沖刷之後,經過不斷地崩毀與後退所形成的奇特景觀,大自然造化之美在此展露無遺。
十分原指「十份」,就是有十戶人家在這裡合力興建家園。十分風景區位於基隆河的支流上,屬於瀑布溪谷型,基隆河是台灣北部地區最長的一條河流,由於源頭的侵蝕作用與附近切割地形的關係,造成許多的斷層與奇岩,當河水流經這些斷層和奇岩之後,因水流快速而形成瀑布景觀;北自侯硐至三貂嶺,再延伸到十分寮、平溪一帶,形成一連串此起彼落的瀑布群,十分瀑布則是其中最著名的觀光景點。
十分瀑布雖為公共資產,唯先前被私人土包圍,遊客必須通過私人產業土地才能觀賞;此國土曾被「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竊佔並違建,且未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即非法收取門票營業,但卻無任何負責的公務人員受罰。
2008年4月23日《聯合報》一篇報導指出,私人財團「十分大瀑布育樂公司」在國有財產局的漠視之下,涉嫌在台北縣平溪鄉「十分瀑布」竊佔國有地並擅自設置圍籬,使得民眾必須花新台幣180或200元購買門票進入所謂的「十分山水遊樂園」,才能觀賞瀑布美景,這種誇張的官商勾結行為,引起長久的民怨。此事經由《聯合報》披露後,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興華才開始主動偵辦,追查業者是否違法經營,以及公務員有無涉嫌圖利業者。
基隆地檢署偵辦後發現,「十分大瀑布育樂公司」竊佔國有土地達297坪,竊佔行為在1997年就已發生,但國有財產局卻遲至2008年9月才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告訴,結果因為當時刑法中規定竊佔國土罪的追訴期只有10年(現已修正為20年),國有財產局提告時已逾追訴時效,最後檢方只好對「十分大瀑布育樂公司」負責人詹淑真予以不起訴處分。
2010年6月,十分瀑布經由都市計畫變更成為公園用地,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決議,當時十分瀑布成為縣定公園,台北縣(今新北市)政府依公告地價徵收土地,拆除園區大門並闢建人行步道,於2014年12月29日中午12點起,以「十分瀑布公園」之名重新對外開放,民眾可免費入園觀賞瀑布奇景。
十分瀑布公園的開放時間:冬令時間(10月至5月)09:00開始開放入園,最後入園時間為16:30,閉園時間為17:00;夏令時間(6月至9月)09:00開始開放入園,最後入園時間為17:30,閉園時間為18:00。
圖利罪追訴期 在 李進勇 Facebook 八卦
林內焚化爐案行政調查出爐
縣府參與環評會議委員,涉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將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縣府針對林內焚化爐案行政調查結束,向縣民提出三點報告:
一、
林內焚化爐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場址與淨水場預定地近在咫尺,兩個設施是否能夠相容併存的問題,這個問題最終要透過環評的程序予以釐清,雲林縣政府和達榮公司對於這點都了然於胸,但是達榮公司未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揭露此一事實,雲林縣政府也視若無賭,未要求補正,甚至違反常態地在二個月內迅速「有條件通過」環評,未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程序,如果說縣府人員和達榮公司沒有共謀規避,孰能置信?
縣府相關人員所為,涉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圖利罪嫌,本罪之法定最高本刑為15年有期徒刑,依行為時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本府將把代表本府參與環評會議委員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二、
雲林縣政府在95年8月9日終止與達榮公司間的契約,主要理由是達榮公司行賄縣府官員,另外環評結論也被撤銷。仲裁判斷認為:
(一)、公務員收受賄賂案件尚未判決確定,依「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做為終止契約的理由。
(二)、縣政府在環評通過後已經五年,才以環評程序瑕疵終止契約,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認定縣政府終止契約非有根據。
這種仲裁理由實在難以令人信服,原因如下;
(一)、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上的原則,非適用於所有領域的鐵律,當事人是否涉及犯罪,如關係到民事責任之判斷,民事法庭(包括本案仲庭)仍應本於職權而為調查,不能僅以無罪推定,為認定事實之根據。
(二)如上所述,環評的瑕疵是達榮公司與縣府官員共謀勾串所致,達榮公司是惡意的當事人,豈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調查報告認為,仲裁理由將不履約的責任完全歸於縣政府,有失公允,我則認為縣政府終止契約完全合法。
三、
縣政府進行行政調查,是希望追溯焚化爐爭議的源頭,還原事實真相,促使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以平息眾怒,還給縣民一個公道。
也希望藉由這樣的努力,讓大家回歸理性的思考,讓垃圾處理單純是一個民生問題,用專業的角度來思考如何解決垃圾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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