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的總質詢-誰讓國家資源淪為特權收租者的禁臠
你知道我們政府每年在管理國有財產業務編列多少預算嗎?以明年為例,編了近12億7000萬。
然而,因為政客的濫權撐腰,讓國有農地淪為有關係、有權勢之人牟利的工具。
兩週前,我到台中現勘「紐約家具設計中心台中環中店」,確認了以下幾個事實:
❗️該設計中心的確是座大違建
❗️該設計中心違法於農地上經營
❗️該設計中心違反消防相關法規
❗️該設計中心違法使用之土地包括國有農地
⛔️其中一個最關鍵的問題,究竟是誰在為這樣的不肖業者撐腰?
讓各單位願意冒著瀆職的風險,也要縱容違法。當天出席的官員無一不支吾其詞、面面相覷,會勘結束後,我再三強調這只是開始,但在其中扮演關鍵角色的經濟部卻始終迴避問題、意圖包庇到底。
為什麼我這麼說?以下是該設計中心長期非法的大事記:
➡️2006年4月14日,國產局中區辦事處就已經認定同榮段550及542地號國有農地遭占用,卻在之後因立法委員介入,即便使用目的不符農業用地規範,仍讓其得依當時《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5點第1款第3項的毗鄰地條款,成功申請委託經營。
➡️但更值得注意的是,早在當時,使用面積最大的同榮段548地號國有農地就已遭占用,卻無人聞問。
➡️2010年10月7日,國產署中區分署發函該業者,認定同榮段548地號國有農地遭占用,要求停止使用並清除地上物。離奇的是,隨後卻又無下文。
➡️2012年7月12日,台中市政府舉辦現地會勘,認定該中心土地使用不符農業用地使用定義,但之後又沒有後續處理。
➡️到了2014年2月25日,台中市政府發函國產署,認定其委託經營的同榮段550地號國有農地未作農業使用,國產署要求中區分署現場進行會勘,卻於會勘後,在公文書上做出:「同榮段550及542地號國有農地尚無違約情事」的登載,根本是矇著眼睛在進行會勘。
➡️今年2月14日,前三次的委託經營契約屆滿,本該收回土地的國產署,在2月15日現場會勘後,竟因為地上物沒有騰空,就沒有點交收回。
⛔️以上這些離譜的行徑,讓國有農地長期處於不僅是非法使用,更是讓不肖業者拿來牟取私利。最大筆的548地號,更是被無償占用了十餘年。誇張的是在這期間,國產署共與該不肖業者簽訂了三次的委託經營契約,這樣的事情,誰可以接受?
❗️更令人憤怒的是,由於《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在2013年4月進行了修正,刪除了契約原先適用的毗鄰地條款,這不肖業者勢必得另闢蹊徑。
➡️隱身於後的藏鏡人此時又再次出手,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願意二度認定該非法經營的家具中心,因「符合公共利益考量」有提供使用必要,並發函國產署背書,讓該不肖業者再次於今年6月與國產署簽訂第四次的委託經營契約,在上面違法轉租牟利,等同以國家資掩飾非法活動。
⛔這是哪門子公共利益?
我真正想請問的是:
❌國產署早知非法、為何一再縱容?
❌經濟部背書非法的決定是誰做的?
❌這位權勢傾天的藏鏡人究竟是誰?
請給國人一個清楚的交代!
⛔️附註:前情提要
2019-9-22 還要再繼續遮掩嗎?
https://reurl.cc/mdLK11
2019-9-22 哪些政客在為不肖業者撐腰施壓?
https://reurl.cc/qDgWeq
2019-9-12 瀆職圖利不法業者、財政部長不知道嗎?
https://reurl.cc/rlan9O
2019-9-10 台中市政府終於睡醒了
https://reurl.cc/D16qV6
2019-9-10 誰在違法包庇圖利不肖廠商?
https://reurl.cc/qD8DOg
2019-9-9 「一則突遭下架的新聞」續集
https://reurl.cc/k5d6Yr
2019-9-5 【國昌報告第十集:從一則突遭下架的新聞談起】
https://reurl.cc/lLVbl9
2019-9-5 從一則突遭下架的新聞談起
https://reurl.cc/pDdb8Z
圖利廠商定義 在 歷史哥澄清唬 Facebook 八卦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
政風主管查察公務員貪瀆、不法等事項
-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
照字面解釋
阿中部長要是想辦
#台大公衛博士 葉彥伯醫師(彰化衛生局長)
只能從第5款不法事項之處理去解釋
但在看何謂「不法」之定義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有訂定
-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
下: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
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四、辦理行政肅貪。
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
所謂作業違常或生活違常,大概是指有公務員做出奇怪的行政處分或生活有奇怪的重大改變,政風就可以出動調查
比方機關忽然通過了明顯圖利廠商的法規,或一向低調的公務員忽然買了一台梅巴赫等
再者依據整體法律解釋
#政風人員並不是調查行政缺失的主體
監察權才是(彈劾、糾舉、糾正)
針對彰化縣政府衛生局的篩檢事件
依照小編對公務及法律的了解
還是無法理解阿中部長如何能指揮政風去進行調查
難道彰化縣政府圖利了篩檢試劑的廠商嗎?
-
本唬醫療專業顧問鄭醫師:「由醫師判斷可以就能篩檢這不是時台講的嗎」
圖利廠商定義 在 段宜康 Facebook 八卦
新北市政府欺負大家手上沒有招標文件,才敢這樣睜著眼睛說瞎話嗎?
新北市説:
招標文件説的「實際績效」指的是廠商具有設計、施工安裝及測試經驗,需檢附完工驗收證明書影本或使用情形證明書⋯
但是:
1.
公共工程委員會對「實際績效」的定義,早就是所有公共工程的通則:
「實績應指全部已完工之實績,或於招標文件敍明得以契約完成後結算之金額為準,方有實益。」
這些經驗,必須是全部完工,而且是驗收、結算工程款、開始使用的績效,才能算數。
為什麼新北市政府居然可以有單行的解釋?
為什麼新北市政府居然可以說:「我們的規定沒有那麼嚴格」?
明明不能不嚴格遵守的招標規範,還可以在決標之後,再來用片面解釋放寬規定?
這難道不是傳說中,綁標手法常見的,先用高標準讓人知難而退;決標後再來降低標準,圖利特定廠商的步數嗎?
2.
得標廠商的「實績」證明文件,在網路上已經曝光了。
請問新北市政府:
這份文件,是業主(土耳其政府)核發招標所需的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說明書?
都不是吧!
這明明只是一封回覆廠商「僅供參酌」的信函,說明安卡拉工程的進度。
哪個公共工程有前例,居然可以用這種不具證明效力的書信,當成「證明書」?
公共工程的招標文件,要求最為嚴𧫴。有好幾個例子,是連一個章蓋錯,已經得標的廠商,都得取消資格。
何況這種對合格廠商的資格要求標準?
新北市政府是打算加入另外一國了嗎?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704825
圖利廠商定義 在 Re: [討論] 公務員依工契應罰未罰,吃圖利罪7年徒刑 的八卦
※ 引述《BPM88 (成立新板好難)》之銘言:
: 參考資料:台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
: 情節大綱:
: 某公務員在四件工程案中,依照工程契約應該要罰包商共計21萬6,000元卻未執行,
: 這其中主要是兩條罰則,
: 其一、職安人員租牌,不符職安法雇用的條件,
: 廠商未設置符合雇用資格的職安人員卻進場施作,每15日罰6000元。
: 其二、職安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查到違反一次罰3000元。
: 最終該公務員吃主管事務圖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
: 感想:
: 小型工程的職安人員用租牌或者沒有在現場好像是常態,
: 但你今天去工地看到工人在工作卻沒看到職安人員,你會發文罰他錢?
: 這個公務員真的有夠雖,剛好檢調在查包商的其他案子剛好監聽到,
: 進而蒐集出公務員「明知」該員知道職安人員沒在現場的事實,
: 然後拿工程契約一對罰則篇,嘿!抓包!圖利罪七年送你。
: 小結:
: 1.沒事不要跟包商在那邊Line啊、電話啊講一些有的沒的,
: 小尾巴被檢調抓到,吃不完兜著走。
: 2.施工計畫書不只要附上職安人員證書,最好也要有雇主加勞保的紀錄
: 3.全台土木公務員該覺醒了,你的契約也有這兩條?看到一次罰一次,罰起來,
: 拒絕圖利罪!
我是處理這個案件的其中一個律師(一二審均實際處理但未掛名) 最近這件二審判了
(台南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1304號) 判兩年六月 另外公懲會的部分也在一審判決後就
先行判撤職並確定了(一級一審時代,108年度清字第13319號)
提供一些資訊供大家參考 以下內容均為判決公開,且經當事人同意後發文
事實概要
有人檢舉公務員,公務員被監聽,檢察官起訴下列犯罪事實
1.廠商名下的一支手機不明原因公務員兒子在用,認為這是工程所配發的公務機,起訴
就月租費部分侵占公有財物(最輕本刑10年重罪)
2.公務員明知廠商有使用人頭勞安人員,而且工程一開始的勞安人員資格不符,少罰
a.廠商未辦妥勞安人員報備逕行開工
b.勞安人員未常駐工地應按日罰款(因是人頭,不可能到工地)
有罰款但是未按日全額罰滿,少罰的部分因而構成圖利罪(最輕5年)
罰款的依據是交通部公路總局定的01574章
案件經過
1.一審雖然判很重,但是其實他已經拿掉了最重的侵占公有財物,因為沒辦法對應證明
廠商名下的哪一隻手機是哪一個契約的,這部分檢察官一審也沒上訴已確定。
2.勞安人員的部分,其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法規命令)是有區分事業性質跟規模
,來決定要有多少勞安人員以及是否要專任(常駐工地),本案其實勞安人員是不需
要常駐的,不過法院引用了大量"規範"(按:應為個案會議記錄或對內效行政規則)
來論證勞安人員應常駐工地或實際執行業務,而且出事之後你也可以想像的到其他
長官會怎麼講。
3.最根本的問題,上面的罰款都是依照01574章的規定,而01574章的性質是本案最大
的爭執點(僅有違背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
概括條款會構成圖利),而"契約"以及"對內效力行政規則"的違反,並不會構成
這個01574章很有趣,起訴書完全沒寫性質,一審法院說是法規命令(按:顯然錯誤,
因為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機關),制定的公路總局說是行政指導,公懲會說是
與職權命令相當,二審也是抄公懲會的與職權命令相當,公務員及律師主張是契約。
稍微有念過一些法律的就知道,職權命令這種東西以前念書的時候基本上只要限制
到人民權利就是違憲(參釋字443、514、570),但這種東西不僅可以處以刑罰,還是
超級重罪的貪污治罪條例,也變成法院找不到其他具體法令時的無敵星星(我說他是
職權命令就是職權命令),造成基層公務員其實無所適從。
職權命令以及概括條款,因為沒有明確定義,在出事上法院前沒有公務員會知道他是
或不是,但是法院找不到的時候真的會拿來判,甚至有一些換匯的規則、公營造物使
用規範都曾被認為是職權命令,其實對基層公務員很不公平(本案連出事的公務員所
屬機關都只認為是行政指導,誰知道上法院變成職權命令),所以結論來說,只要你
承辦的案子裡面有"罰則",絕對要小心處理(即便你覺得那是"契約條款"),不然依照
本案的情形,怎麼死的都不知道(要馬罰滿,拿這個判決給廠商看,跟他說你也很無
奈,不然就找一個長官背書)
事實上,01574章本身應該就只是契約條款,從公路總局的職權沒有勞安,以及未簽約
的廠商不可能會被拘束到甚明,實務通常在廠商有違約時,罰個意思要廠商趕快改進
,讓公務員對上級有辦法交代就好(畢竟工程還是大家互相),甚至我也有開過會,
是單位大頭找廠商來開會,直接指示我們就罰個多少,你(廠商)趕快改進這樣。
事實上在不違反法令的情況,契約處罰本來就只是手段,能有效達到行政目的才是
真的,不過這個判決出來如果依照見解嚴格執行,應該第一線承辦人都會死一大票吧。
這個案子其實超級複雜,卷宗十幾宗,以上只是講比較大的爭議問題。
補充一下,本案還有一個問題是圖利要求直接故意,但是職權命令及概括條款,因為
無明確定義,所以在邏輯上法院要論證公務員對"法規範定性認知"有直接故意幾乎是
不可能的事情,造成用職權命令或概括條款判有罪的,幾乎對這部分都是避而不談,
這是貪污治罪條例本身立法造成的,你一個沒有辦法明確定義的東西,要如何讓受
規範者可得預見,因而具有直接故意?
至於那個很荒唐的職權命令存在於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之前已有去聲請釋憲(用先
行確定的公懲會判決),被大法官等同不附理由不受理,我想說職權命令判刑罰這件
事,直接宣告違憲才是不需要理由的吧,不過他是大法官你沒辦法,有朝一日修法那
天之前,就請大家自求多福,職權命令絕對不僅僅是幽靈般的存在而已。
尤亮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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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5.230.16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24100770.A.05F.html
※ 編輯: jesil (106.105.230.163 臺灣), 06/19/2021 19:16:56
的公務員不可能不知道那些是人頭
本案實際上公務員根本不會知道01574也算貪污的法令(至少沒有直接故意)
(例如本案 金額實際上不可能請專職的人) 大到需要專職的勞安經費就會多 所以其實說是
陋習行之有年沒錯 這個公務員就算特別倒楣 我猜他出事後很多機關都跟著改了
不過應該不至於像本案有沒有稽核勞安人員專職在場就出事
不過以這件為例 01574的寫法是完全沒有裁量權 不去會出事 沒罰滿也會出事
比較保險的作法,對外契約中給公務員裁量權,再用僅對內的行政規則去要求所屬公務員
應如何稽核,這樣出事就比較能解釋成只有行政責任。(裁量性行政規則不可 會出事)
也可以參考花蓮高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60號判決節錄
※ 編輯: jesil (106.105.230.163 臺灣), 06/20/2021 20:45:11
承包商應依規定僱用及報備合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常駐工地且須專任,以督導辦理有
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如該人員請假或因故無法駐守工地時,承包商應事先覓妥合
格人員或指定適當代理人於當天代理其職務並報備,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去職時,應向當地
檢查機構陳報及副知本局施工單位。
出事後馬上改成
承包商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及「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
業要點」規定,設置合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設置原則如下: (1)若所設置之安全衛
生管理人員為契約詳細價目表編列設置之人員或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其所設置安全
衛生管理人員,則為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工地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
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你就知道出事的這個有多慘
※ 編輯: jesil (125.231.123.108 臺灣), 07/09/2021 18: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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