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終於拆工廠了!依法行政守護農地的第一步!】
去年三月,地球公民與多個民間團體在行政院召開記者會,共同舉報鹿港頂番婆地區的新增建違章工廠,並舉辦多次座談會,邀集各政府部門及地方政府商討,終於開拆了。
近一年,除了農委會公佈圖資(http://bit.ly/2qLv7WK),讓我們台灣社會知道全台有1萬3千公頃的違章工廠,但更重要的,是讓這個永遠號稱是歷史共業的違章工廠,停止現在進行式的不斷興建,否則所有的規劃、國土功能分區,將會完全失效。
彰化縣府的開拆,意味著台灣的農地守護,邁向了新的時代,也就是依法行政,但這僅僅只是個起頭,我們還有漫長的路要走!民間團體不反對產業發展,但絕不支持僅只仰賴政商關係的產業發展,國民黨彰化縣議員竟跳出來抗議,是因為這就是他們賴以為生的手段,靠著政商關係產生他們要的產業發展,卻蔑視公平正義,蔑視台灣原本的農業生產。
我們一步一步走,讓台灣的農業、產業以及土地,邁向一個有公平正義的時代!
》延伸閱讀
全台七萬多家違章工廠長在農地上 http://bit.ly/2vVnhr4
新建違章工廠立即拆除,收拾殘破農地! http://bit.ly/2EqLuxG
👊終於!彰化農地工廠今開拆 http://bit.ly/2BIf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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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圖資 在 蔡壁如 Facebook 八卦
這兩個月來,民眾黨各委員持續的在媒體投書、在各委員會、院會總質詢,清楚理性的論述,也和公民團體一起行動。
在朝野四黨委員的齊心努力之下,今天《國土計畫法》順利三讀通過,不但成功擋下原本行政院版大開後門、空白授權的修惡條款,也高度展現出朝野政黨的國會自主。行政院的懸崖勒馬,壁如深感欣慰。
修法之後第45條的2+3+4年的期限,恰好是《國土計畫法》在2015年法時行政部門所提出,未來沒有理由再說做不到。包括第二階段縣市國土計畫在內政部的審查,以及下階段公布國土功能分區圖,都牽涉到人力和資源。如同今年初監察院糾正內政部,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執行不力,壁如也在3月6號總質詢蘇貞昌院長,關於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人力不足、預算砍半的問題,行政院必須檢討並改進。
全國第一版的國土計劃功能分區圖要趕快實施,才能接續現行都市計畫,並對於原本區域計畫法的非都市計畫土地,提高管制強度,並定期執行通盤檢討。壁如也認為,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之後,應該考慮恢復納入北中南東「都會區域國土計畫」,以具體有效銜接全國國土計畫及各縣市國土計畫,拉近縣市間的不平等,健全都會區域跨域治理的法定基礎架構。
期待立法院各黨,和民眾站在一起,持續監督政府在國土計畫實施程序中,妥善規劃全球供應鏈重組、製造業返台的用地需求,必須保全81萬公頃農地,以因應氣候變遷的挑戰,和疫情後的糧食安全課題,共同捍衛好山好水和國民健康。
#國土計畫法三讀通過
國土功能分區圖資 在 蔡壁如 Facebook 八卦
國土計畫的國家高度
今天邀邱文彥教授到研究室就《國土計畫法》交換意見。
邱教授強調,國土計畫應有其全國的高度,而不是完全遷就地方的現實。過去的區域計畫是「開發許可制」,即先搶先贏;現在轉軌到國土計畫的「區位許可制」,國土功能分區圖必須有一定的穩定性。
行政院2/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5條擬將縣市國土計畫時程從「二年」延至「一定期限」,第十五條第三項再新增第四款「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就不受五年通盤檢討限制,各界譁然。邱教授提出質疑:
1. 「一定期限」將導致時程延長,政治勢力介入,恐怕沒完沒了 。
2. 行政院要定義,何謂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3. 如此空白授權修法,架空國土計畫法,破壞國土計畫和立法的穩定性。
4. 目前第十五條第三項條文已經很有彈性,實在不需要再增加第四款。
日前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未能切實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落實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各縣市政府超過5年以上未辦理通盤檢討合計86處,有違都市計畫法第26條機關每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1次之規定。導致個案變更比通盤檢討還多的奇怪狀況。
我在此呼籲行政院內政部,應該盡快協助各地方政府的縣市國土計畫工作,就國土計畫和原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所碰到的問題,寫個檢討報告,增補人力和規劃能量,針對問題解決,再來討論是否需要修國土法。而不是國土計畫第一版都還沒依時程做出來,就急著想要個案變更。
《國土計畫法》第十五條現行條文: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縣市通盤檢討還沒做就先修法
#就像醫師沒有看診就亂開藥
#土地變更明顯是為財團彈性
#怎麼可能是為人民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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