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三讀通過 #設評鑑機制、#貪汙沒收薪水與退休俸
立法院臨時會正式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關於評鑑機制及職務法庭多有變革。關於司法官評鑑制度,修法前人民僅能經由民間團體請求評鑑,修法後,#三讀條文第卅五條明定個案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請求評鑑。
第卅六條修正則將請求對司法官的評鑑時效合理延長,修法前若要請求評鑑檢察官或法官,必須於偵查終結或該審終結起算二年提出,否則超過時效。過去常發生當事人於訴訟未確定前,往往不敢得罪司法,訴訟確定後想提出評鑑請求,卻已經超過時效的問題。#新法修正為為訴訟確定後3年內皆可提出評鑑,延長了評鑑時效。
三讀條文明定,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有貪汙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免職與撤職等懲戒處分,#應繳回其停職期間所領之本俸。為使對退休或離職法官的懲戒發揮實效,在法官懲戒處分種類中,#這次修法也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款。
有鑒於職務法庭是由五名職業法官擔任,曾發生官官相護的再審案件。新法第四十八條明定,#職務法庭改採參審制,由三名職業法官及二名參審員組成。而職務法庭的裁判由原本的一級一審,變更為一級二審;#第二審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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